聚焦两会 | 汇总:关于知识产权,代表、委员们今年有哪些提案议案?

2022-03-05 12:20:00
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昨天已经开幕,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也于今天开幕,两会时间已经正式到来!代表、委员们正积极建言献策。知产力小编带您看今年两会上与知识产权及科技创新有关的“好声音”。(排序不分先后)

汇编整理 | 布鲁斯

编辑 | 布鲁斯

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议案、建议

马一德代表:发展数字经济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构中,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表示,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相继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并加紧修订关于强化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反垄断法》。而对新兴的大数据集合,数据产权的专门立法也备受关注。

马一德表示,面对新业态,立法在积极回应保护企业创新需求的同时,也要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框架下渐进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央视网记者:数字经济是全球大趋势,很多国家都提出数字经济战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马一德:

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成熟,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例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全球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大数据战略,加紧建构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数据治理体系以便在全球竞争中取得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构中,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是最重要方面之一。其中,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企业创新投资,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利用、转化、流转的根本性制度。

具体而言,数字经济往往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特点,往往企业需要付出较高的沉没成本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但其创新成果一般都是无形财产,竞争者对其创新成果窃取、模仿、复制的成本很低,投资者很难回收成本和进行收益。如果缺乏产权保护,企业将会失去创新投资积极性,致使市场失灵,因此,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央视网记者:这些年,我国在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设方面取得哪些进展?接下来将会如何进一步完善?

马一德:

在数字市场治理中,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例如,人工智能技术需要通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加以保护,数字平台内容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一系列数字企业平台品牌构建需要《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还高度重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数字经济中的一系列保障机制,如《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宣告了我国已经建成了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制定,确保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除此之外,我国还在加紧修订《反垄断法》,强化对于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共享,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然而,目前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和短板,如针对新出现的大数据集合,既有知识产权立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都难以为其恰当定位和保护,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数据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专门提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研究,推动完善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央视网记者: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激励创新。数字技术创新的保护有什么特点?

马一德:

如前面所提到,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面对一系列新现象、新问题、新客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既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主体、客体以及伦理问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以及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个人认为,面对这些新问题,一方面,立法要积极适应现实、回应企业创新需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数字经济下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并非意味着抛弃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应当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框架下,以渐进式完善的方式展开,避免因立法冒进而走弯路。(来源:央视网)

董明珠代表: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北京开幕。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今年将携7份建议出席会议,主要聚焦社会民生、保护自主创新等几个议题,其中包括“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董明珠称,我国目前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建议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构筑专门化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和专门性。

董明珠建议:

1、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从“知识产权法庭”到“知识产权法院”的跨越,使之成为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审理知识产权终审案件的专门法院,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专门性。

2、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配套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机构的物资保障。

3、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来源:董明珠自媒体)

周云杰代表:建议颁布数据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周云杰已连续9年向全国两会提交34份建议和议案,涉及智慧物流、跨境电商、工业互联网、乡村振兴、智慧家庭等多个领域。2022年全国两会将至,今年周云杰计划向两会提交4份建议和1份议案,聚焦工业互联网、智慧家庭、循环经济等方向,这也是他连续6年建言工业互联网。

在《关于制定与修改数据资产流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中,周云杰提到,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关键性生产要素,安全有效地推动数据利用、共享和流通,挖掘数据价值,将快速释放数据生产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然而,我国现行数据保护相关法律落点于数据安全,相关立法仍有不足。数据交易面临着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的“五难”问题。

因此,周云杰提出制定与修改数据资产流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具体建议为:

01. 颁布数据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数据资产确权。

02. 完善数据资产价值的相关会计准则,为以数据资产进行的出资和交易奠定基础。

03. 建立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规则及标准,组建数据交易监管职能部门。(来源:猎云网)

耿福能代表:建议建立恶意注册商标“黑名单”机制,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

去年年底,一起关于商标注册的“青花椒”案,引发舆论关注。这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药业集团董事长耿福能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的重点。

“过去一年我国商标保护有较大的进步和改观。在强化商标注册前端管理的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方面,也取得了许多的立法和司法成果。”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耿福能表示。

“但仍有不少不法企业和个人,无底线地‘蹭热点’,非法利用他人声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他举例,从“火神山”“雷神山”,到东京奥运会的“杨倩”,再到近期冬奥会的“冰墩墩”“谷爱凌”等,恶意注册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这些行为的发生,对现行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他建议,在商标申请前端建立“黑名单”机制,对重大公众事件提前建立阻却机制。在司法裁判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关于“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等规定的认定标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

建议建立“黑名单”机制 对重大公众事件提前建立阻却机制

在商标申请前端,耿福能提及,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建议严格执行该规定,提高快速驳回效率,探索不受理恶意申请的立法机制。”他提出,严格建立和执行对实施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行为人以及代理机构的“黑名单”机制,对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人和代理机构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恶意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

对于重大公众事件,如奥运会、冬奥会等,他建议采取预判、预警机制,对相关公众事件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热点词汇、热点人物名等提前建立阻却机制,在审查系统中建立提示机制。必要时,通过修订行政法规或法律,将前述情形明确为可“不予受理”的商标申请情形,避免类似的无良申请出现并长期留存在我国商标数据库中。

建议明确认定标准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

在司法实践中,耿福能提及,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仍面临一定困境。主要体现在:由于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恶意)”“情节严重”认定的标准较为主观,导致个案中是否构成“故意”“情节严重”的标准不统一。同时,在具体个案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也导致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频率和范围十分有限。

因此,他建议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关于“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等规定的认定标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适时出台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引,降低商标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难度。

具体来看,耿福能建议,尽可能明确故意(恶意)的认定标准,便于权利人在遭到知识产权侵权时,可以明确判断是否具备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同时,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尽可能从更大范围执行认定故意(恶意)的标准,自上而下形成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压态势,“加大知识产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不敢侵权”。

他还建议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难点问题,例如如何在具体个案中提出惩罚性赔偿主张,如何简单明了地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等专业性问题,应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具体情况,适时出台操作指引,以便广大权利人更好地依法享受此项权利,营造出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敬畏知识产权,广泛认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来源:红星新闻)

胡成中代表:建议建立商标恶意注册黑名单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表示,多年来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层出不穷,恶意注册的商标数以万计,此类行为侵犯了在先商标权利人权益,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胡成中说,大量恶意注册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更为普遍,尤其以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更为严重。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初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针对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各类抢注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对于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训诫、罚款、停止代理业务等处罚。

胡成中表示,鉴于该专项行动起到的良好示范性效果,建议在依法对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定恶意注册的公示制度。

具体而言:一是建立恶意注册黑名单,并供全国公开查询;二是黑名单的制定、审核发布、修改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统一负责,黑名单系统应覆盖到全国各省市,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样向全国公开,免费查询;三是黑名单的公布与复核由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专区;四是被列入黑名单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有为期一年考察期,若其间无再次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向商标局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撤除,并对撤除行为加以公示。(来源:澎湃新闻)

李晓林代表:建议在市场监管总局设立反不正当竞争局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北京林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晓林拟提交《关于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机构设置、充实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力量的建议》。他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新挑战;二是经济全球化持续深入发展增加了复杂性;三是超大规模市场和市场主体对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资源和能力提出新要求。

他认为,经过201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纳入了大市场监管的范畴之中,从而形成了我国统一市场监管的新格局。据了解,目前我国中央层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仅仅是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中的一个处,且只有四人编制。中央层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不仅要统筹指导全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条线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统一调度全国执法力量,还要承担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开展竞争政策研究、直接查办大案要案、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重要顶层设计任务。人员力量与任务量严重不匹配。人手少、任务重、压力大的矛盾极端突出的矛盾。

2021年,国家成立反垄断局,反垄断执法力量得到极大加强。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机构职能,促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李晓林建议在市场监管总局设立反不正当竞争局,增加处室编制,充实执法人员,构建高效权威的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机制保障,进一步强化完善国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更好推动竞争政策实施。(来源:财报网、千龙网)

李杰代表:建议加大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

针对新药研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人福医药董事长李杰在一份建议中提出,目前,我国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4月发布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外,尚没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出台,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标准和细则,影响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地。

建议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李杰认为,新药研发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领域,行业内有3个“十”的说法,十年研发周期,投资十个亿,仅仅10%的成功率,这其中大量的投入主要是用于药品试验数据的获得,因此这些数据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目前,我国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4月发布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尚没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出台,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标准和细则,影响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地。随着我国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已势在必行。”李杰说。

对此,李杰建议:一是以《实施办法》为基础,增加临床试验数据的保护对象,包括改良型新药,以及凭借自行取得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试验数据而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因为只要进行了较大样本量的临床试验,就意味着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投入,对相应数据给予保护,可避免他人直接使用其数据“搭便车”申报,有效保护新药申报者的权益。

二是对不同类型的药品设定不同的保护期限。依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参考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议改良型新药设立4年保护期,创新药、儿童药、设立6年保护期,罕见病用药设立7年保护期,创新生物药设立12年保护期,另外基于自行取得的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试验数据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设立4年保护期。

建议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

此外,李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还将提出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的建议。

2021年7月4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制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双首个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并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这项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双首个仿制药”的激励制度,旨在打破原研药垄断,促使中国仿制药提前上市,解决人民群众用药难题。

“但目前,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数据显示:在已公示的920个品种、规格的仿制药上市申请中,提交3类专利声明的有163个,而提交4.1类专利声明的仅有14个。”李杰表示,《办法》中的激励制度,并未激发药企加快“双首个仿制药”研发申报的热情。一方面是因为获得“双首个仿制药”资格的难度非常大、成本也非常高。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不足以回馈企业前期专利挑战和研发的大量投入。另一方面是药品集采和医保谈判,还没有对“双首个仿制药”给予优惠政策,来提升企业研发申报的积极性。

基于此,李杰建议:一是延长市场独占期。由《办法》中的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让企业能够有更长的时间来消化前期专利挑战和研发的大量投入。

二是希望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药品集采和医保谈判的过程中为“双首个仿制药”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例如,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双首个仿制药”有优选入选的资格,简化“双首个仿制药”进入医保目录的审批流程,适当提高“双首个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比例。(来源:证券日报、第一财经)

王利平代表: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

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商会副会长、广博集团董事长王利平带来了一个“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力”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类案件逐年递增,其中,制造业排名案件标的额第一。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关键时刻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千辛万苦培育的知识产权成果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阻碍企业创新发展的道路,还严重扰乱公平、开放、透明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王利平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王利平认为,企业在当前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侵权时有发生,维权却普遍艰难,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不足。

首先,从机制上看,地方上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执法权力分散现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其次,从审批上看,现行专利认定审批制度有待改进,专业审批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第三,从保护上看,存在部门协调不到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一些地方的省市县三级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能力不足现象,导致行政保护力度不够;针对上市审核阶段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实践上避免一诉讼就立案,一立案就开始法律处置。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分子不以知识产权维权为目的的达成,使得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等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的种种问题,王利平提出几点建议。

要打造更加高效立体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要建立更加立体、全面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健全各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畅通各级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渠道。以两院为例,建议在各级设置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整合相关职能,对于不是以维权为目的诉讼,法院可协助企业取证,并谨慎行使司法手段,同时建立工作机制,定期走访,调研指导。

要建设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配备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能力。建议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审查专家库,引入专业机构、专业人才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解除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瓶颈,提高申请门槛,严格审批专利申请,避免追求数量,无法兼顾质量的现象发生,同时建立知识产权“黑名单”数据库以及曝光台,让不良企业和个人时刻处于监督之下,扼杀恶意注册,遏制重复侵权行为发生。

要加快建设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在行政执法上,建议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打造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探索知识产权局、法院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协作模式,构建法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商会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宣讲力度,增强保护意识。要把保护的关口前置,帮助企业针对可能出现的诉讼做好应对之策,形成行政执法部门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王利平认为,在司法保护上,要堵住“有机可乘”的漏洞。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法院立案的便利,使得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频发。这些诉讼往往选择在企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上,给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张天任代表:关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建议

“由于多种因素,知识产权融资面临‘叫好不叫座’,一些银行持审慎态度,并未将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的授信因素,或给传统的信贷产品‘戴上’知识产权融资的帽子,以应对监管部门的考核。同时,企业在办理业务时流程漫长,融资额和融资便利度低,综合融资成本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效果打了折扣。”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对第一财经表示。

为助力打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最后一公里”,张天任今年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建议》,其中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议在现有《物权法》《担保法》的基础上,制订专门的知识产权融资法律,或以司法解释等方式,在知识产权质押的概念、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第二,健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体系;第三,建立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就必须化解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源:第一财经)

樊庆峰代表:希望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副总裁樊庆峰在一份建议提出,希望未来可以继续加大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推广力度,并持续深化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项政策性支持,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惠及更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

此外,樊庆峰还带来了另一份议案——《打出组合拳创造新模式探索“专精特新”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建议国家层面指导各省市,出台培育“专精特新”企业专项金融支持政策,从企业的早期研发、成果转化、市场拓展、数字化转型等环节,为其配套政策性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供应链金融等多种金融服务,不断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并积极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同时建议有条件的省市,借鉴深圳模式,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梯队。

樊庆峰指出:“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发展知识产权融资,匹配轻资产、高成长的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让‘知产’变‘资产’,是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助力科技创新的重要舞台。”

据樊庆峰介绍,深圳高新投三管齐下,破解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第一,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双重增信,大幅降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度。第二,通过政担合作,显著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破题融资贵。第三,通过资金流闭环操作,最大程度降低沟通成本,缩短项目周期,有效化解企业融资慢。(来源:中国经营报)

袁玉宇代表:建议国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研究

作为海归人才创业创新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玉宇一直关注科技自主和产业创新中遇到的掣肘性、共性问题,就推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产业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

今年袁玉宇将继续关注“创新产品市场准入障碍”的问题。袁玉宇说,今年他将继续呼吁国家部门出台指引,使创新产品市场准入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省市进行推广。

知识产权成为了海外对手“狙击”中国企业的惯用手段。“广州开发区在2020年就落地了全国首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2021年建立全国首家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险中心,实现国内首例赔付。”他建议国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研究,护航“出海”企业做大做强。(来源:金羊网)

苗振林代表: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系统分级平台”

全国人大代表,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苗振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将围绕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目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期。但在一些产业中存在的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

“创新是激发经济增长潜力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动力来源。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潜力,加快从创新大国向创新强国转化,对于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苗振林坦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障企业的创新收益,增强企业的研发动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支撑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苗振林建议,从立法上、执法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激发作用;在政策上进一步改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科技政策、法律政策、金融环境,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移转化;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系统分级平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制定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的支持。(来源:红网)

民主党派中央部分提案

民革中央:关于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做大做强民族种业的提案

现代种业是农业的芯片,谁控制了种子,谁就掌握了农业竞争的主动权。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加快科技创新力度,振兴我国的民族种业,对保障国家安全及粮食安全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种业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以下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科技创新发展后劲不足;二是种业研发机构重复设置;三是种业企业规模小力量弱。

为此,建议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优势,从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团队、种业集团等方面整合力量,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做大做强民族种业。建议:一、组建国家种业实验室提升研发水平;二、组建国际一流的高层次育种人才团队;三、壮大航母级国有控股种业集团;四、提升种业行政管理现代化水平。(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革中央:关于完善平台经济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平台经济依法有序发展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猛,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侵犯用户隐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二选一”、偷逃税等不规范现象乃至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目前,主要存在政治站位不高、监管体系单薄、监管模式滞后、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拟提出切实提高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政治站位,加强顶层设计,划清底线和红线;试点组建跨部门的专业执法队伍,充实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尽快在全国建立统一高效的多跨式智能化监管平台,实现“全天候+实时”在线监管;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打造立法执法司法的生态闭环等建议。(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盟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的提案

“十四五”规划要求,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运营政策体系日益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创造能力不断增强。但实践中,我国知识产权运营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意识有待加强。企业对自有知识产权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优质知识产权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深刻认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不高,创新发展能力不足;大多数企业将专利申请作为争取硬性指标、获取资金的工具,未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二是知识产权质量不高影响运营效果。一些企业的专利申请重数量、轻质量。一些科研机构对专利信息检索工作和分析工作不重视,专利申请存在随意性,造成科研成果保护目标不明确,进而其自身科研热情受挫。

三是知识产权运营模式较为单一。除民营科技企业外,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运作仍以传统的知识产权转让为主,高质量专利池构建及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运营的开放共享机制等都有待发展。

四是高校支持企业创新力度不足。一些高校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申请专利后没有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转化率偏低。同时,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一人多职且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易造成科研成果浪费。

为此,建议:

1.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一是完善知识产权专项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新增国外授权专利资助专项、企业国内外专利预警费用补贴专项、专利配套奖励专项、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专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补贴专项等专项政策。鼓励各企业主体共享成熟专利技术;二是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引领作用,建立各省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重点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及数据库建设;三是扶持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产业链资源整合,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核心技术和产品,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形成专利池相互支撑、交叉许可的专利集群;四是强化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盘活高校现有知识产权,推动高校与高校、高校与科技企业共同承担前瞻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跨区域协同,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2.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一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巡回法院的作用,提高解决跨地区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二是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深化诉调对接。三是构建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备案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四是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境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建立境外知识产权分析预警机制。建立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进入“互换保护”清单。

3.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全链条服务体系。一是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区域产业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探索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模式;二是培育一批在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评估、投融资、维权、诉讼、商用化等方面能力突出、特色鲜明、商业模式成熟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三是创新知识产权运营资本供给机制,支持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保险、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开展运营,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四是加大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推动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发展,支持专业技术经理队伍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协会,搭建对接平台,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民盟中央:关于建立完善技术转移市场 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提案

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实现科研价值向商业价值的转化是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我国技术转移服务业呈现机构类型多元化、服务内容丰富化、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良性发展态势,技术转移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是,深入分析增长态势和各地技术市场发育状况,我国技术成果转化落地还面临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还需以完善技术转移市场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良好格局。

为此,建议:

1.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不匹配甚至相冲突等条款的梳理和修订,强化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纪检、组织等多个部门联动配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衔接和落实,制定规范科技中介服务行业运营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并加强宣传。另外,及时推广各试点单位成熟经验,形成可落地的具体实施细则,促进各单位对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的理解,推进各项政策的落实。

2.共创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解决技术与市场脱节问题。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面向市场需求共同开展技术定制、测试检验、中试熟化、产业化开发等活动。以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火炬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为基础,构建以创业服务平台为主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推动创新链对接产业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各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联合体,通过转让、并购、合作研发、产权买断等方式,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建立信息渠道畅通、服务功能齐全、交易活动有序的技术交易平台,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技术交易市场,为科技成果产业化营造良好生态。建立以技术转移机构等为基础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3.设立行业准入标准和评级制度,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和规范要求,淘汰一部分不满足市场需求的机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和加强政府部门监督机制,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适时组织实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发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创新服务能力、政策服务能力、评估服务能力、交易服务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等指标排名,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支持服务能力较强的机构打造品牌,形成品牌效应。

4.建立技术经理人管理和晋升体系,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提升科技中介服务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将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确立技术转移服务从业者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逐步建立初中高级技术经理人的职业评价体系,提高技术服务从业者的收入待遇和社会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理人协会”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在高等教育阶段,尤其是在一些工科类学科中加入相关课程,探索从学科体系上加快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鼓励和引导传统科技服务从业者,包括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律师、投资人等转型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工作。

5.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自2013年开始,经科技部批准,全国建立了11个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这些中心均位于国内主要都市圈之内,科技资源丰富。应充分发挥这些技术转移区域中心的带动作用,通过发挥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作用,扩大周边地区科技成果承载能力,构建区域创新联合体,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进成果转化线上线下平台建设,汇集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区域中心城市高水平技术转移体系。(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民盟中央:建议加大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今年,民盟中央拟提交《关于推动我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提案指出,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目标,并强调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这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44945亿元,比上年增长1.3%,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43%。同时,我国文化产业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有:文化企业融资困难,支持企业发展的激励手段不足;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完善;文化产业高端复合型人才严重缺失,人才培养的方法落后、经验不足,等等。

为此,建议:

1.支持企业落地和产业并重,完善对于旗舰型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机制。深入了解目前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制定提升创业企业孵化成长环境的系统性方案;借助国家文化大数据工程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研究制定旗舰型企业培育计划和措施;用好用足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在建设数字经济、物联网、区块链、量子科技等全球高地的目标基础上,利用现行科研力量集中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各类政府产业基金的专业水平和针对性,使之成为更有力量的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者。

2.加大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带动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健全“大保护”的工作体系,打通“快保护”的工作链条,构建“同保护”的国际格局,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应有的权利;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塑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从实验研究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强新兴文化领域立法和执法工作,在强化打击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优化协作衔接机制及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等方面作出调整,有效遏制侵权易发多发现象。

3.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加大理论研究与实用技能人才培养。文化产业研究涉及学科众多,但学术语言和学术范式差异较大,应尽快促成文艺、影视、新闻、经济等相关学科的一级学会下设文化产业领域的二级分会,建立跨学科学术团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建构更密切、更广泛、更深厚的学术共同体对话机制;进一步提升学科的建制化水平,大力压缩专科、本科阶段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加大文化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加文化与各相关产业等社会组织机构的联系,引导其专业建设向具体细分行业的实际工作岗位倾斜;秉承文化创新与艺术加值的核心理念,践行创意与管理并重,培养出适应快速更迭的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大非遗传承人、文物修复、古建、文化创意等文化产业技能型人才培养。

4.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以新基建和新场景建设为契机,带动传统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尤其是加强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等环节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实现基于数据智能的自适配生产、智能创作、发布、价值评估与版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激发科技创新对于文化创新的牵引和托底作用,推动实施文化产业领域基建补短板,促进传统文化产业尤其是传统媒体在技术、渠道、内容、互动方面实现融合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文化产业,完善产学研用融合机制,构建文化产业资源交易市场,将区块链、5G、人工智能技术嵌入到文化产业研发设计、生产、传播和消费的全流程。(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民建中央: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服务体系的提案

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和配套措施已经逐步完善。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当前对专业化、高质量中介服务人员需求激增,但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全链条、全生态、全周期服务的能力还比较欠缺。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和成熟的技术经纪人队伍。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评估难、定价难、处置难依旧存在,导致了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中介机构较难实际开展科技金融服务。为此建议:进一步培养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体系,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共享流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

1.建立多层次中介服务体系,按照市场需求拓展服务类型,创新服务形式。打造一批区域性中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形成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专业性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平台。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协调机制,形成推动合力。建议相关部门理顺权益归属、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市场激励等政策的逻辑关系,加强政策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加大工作协调和资源整合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3.建立可高度信赖的国家级的科技成果转化供需信息化交流平台。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规,建立科技专用信息数据库,推动产学研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4.加快培育高质量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队伍。提高中介机构的标准化程度,建立技术经纪人培育和管理体系,培育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5.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由科技部牵头,组建专业化的工作团队,帮助研究人员获得专利产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6.构建多种形式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参与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相关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发展战略部署,联合上下游中小企业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民进中央:建议明确无障碍影视版权的具体内容

今年,民进中央拟提交《关于推动无障碍影视发展的提案》。提案指出,无障碍影视是指在原创电影基础上增加故事画面解说、对白手语、声源字幕,专供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欣赏的电影制品。无障碍影视作品集视、听、讲于一身,受众可以是视障群体、听障群体,也可以是有需要的老年人、少年儿童,还可以是偏远地区人群。无障碍影视是电影音像出版和残疾人文化服务的有机结合,可丰富3000多万盲人和聋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是盲人读物出版服务均等性的充分体现。

无障碍电影是视听障碍人群重要的精神文化生活来源,是残健平等、共享社会文化生活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国盲文图书馆等发布的《视障人士在线社交报告》数据,超过92%的视力障碍用户手机中安装了音视频APP,36%的视力障碍用户每天使用音视频APP时间超过1小时,30%超过2小时。自“十四五”规划发布以来,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呼吁声音越来越响,其中关于信息无障碍、数字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向更是重中之重。

“十三五”期间,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彩票公益金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无障碍影视出版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建成了专业的电影加工设施与团队,制作了内容包括建国70周年主题教育、少儿动漫、动作战争、现代都市情感、欧美经典、喜剧、古装历史、少数民族题材、残疾人科教以及国产电视连续剧这十大领域的无障碍影视作品770部,受到广大视听障碍群众的喜爱。但是目前,我国视障群体在“听电影”方面还面临获得授权难、新片少、很难与健全人同场观影等问题。无障碍影视作品制作出版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出版发行的无障碍影视作品数量低、类型少。在我国,制作无障碍电影的机构数量少,实施无障碍影视作品制作出版的专业出版机构只有中国盲文出版社一家,其他还有个别的协会和志愿者组织等,比如上海电影评论学会无障碍电影志愿者工作室。从2014年开始到2021年,中国盲文出版社也就积累了720部正式的无障碍影视出版物,平均每年出版100部出头。上海电影评论学会无障碍电影志愿者工作室,三年一共制作60多部无障碍影视作品,平均每年制作的无障碍影视作品仅20余部。而且,中国盲文出版社为了用有限的资金为盲人群体多购买几部影片,所获得片源多为普通影片,且时效性较低,几乎没有与电影院同步上映的经典大片。这很难满足视听障碍者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是无障碍影视作品版权购买困难。制作出版无障碍影视作品的专业出版机构需向电影版权方购买授权,才可为影视制品制作画面解说、对白手语、声源字幕,最终形成该影视作品的无障碍版本。其中,中国盲文出版社资金有限,一部无障碍影视作品的制作费用大概是6万块,只有大约3.5万元能用于版权支付。由于版权购买费用低,担心版权泄露风险,且出版发行方没有为视听障碍者服务的意识,无障碍影视作品制作方在洽谈购买版权的过程中,各大资源方都表示无法洽谈授权事宜,因为在国内无障碍版权还属于空白,现有版权合同中,尚无无障碍权利的条款。

为此,建议:

一是明确无障碍版权的具体内容。在国内明确无障碍版权的具体内容,如包括电影的无障碍改编权、加工制作权和使用权,并鼓励版权方向专业制作机构授权。同时,明确财政投入的预算,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有计划地将影视作品制作成无障碍影视版本。

二是建议出台无障碍电影相关行业标准。确保电影发行时就嵌入对电影画面进行解说的无障碍音轨声道,电影在电影院放映时配置相关设备,让视障群体通过佩戴耳机收听无障碍音轨的方式与健全人一起观影,助力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来源:民进中央)

民进中央:关于规范电脑字库 杜绝“江湖字体”的提案

书法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也是世界文明的宝贵财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审美表达。书法艺术的核心是审美,千百年来,如王羲之、颜真卿、苏东坡等中国历代先贤们在艺术领域所独有的创造,对世界文化的丰富和发展作出了独特的、卓越的贡献。其独特的审美不仅一代一代地在中国延续,也影响着东南亚,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这些年随着国际化的发展,书法艺术也影响到欧美等地区。

书法字体进入电脑字库,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利用、传播的形式创新,是功在当代、利在长远之举。但近年来,电脑字库收录了一些劣质书法字体,业内称为“丑书”或“江湖字体”,并广泛应用于商业宣传、文化宣传等社会活动中。这种“以丑为美”的审美导向触目惊心,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广大群众对书法的审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并明确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强调了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和规定,字库也不例外。做一套字库,需要时间和资金,行业发展需要向市场寻求项目支持,这可以理解。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字体产品,造成大量江湖字体上市入库,被社会广泛使用,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电脑字库是电脑输出文字的基础,应该予以规范制定,权威发布。字库这样带有极强的文化属性的产品,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如果字库制作不能满足需求,可以向教育、文化等相关部委寻求帮助,也可以向行业协会寻求帮助。

为此,建议:

一是分别设立“国家标准字库”和“艺术字库”。国标字库用于教育出版印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的庄重的场合,艺术字库满足商业民间多种需求,保证字库的权威性和艺术的多样性。

二是加强对“国家标准字库”的监管。明确进入“国家标准字库”的标准和程序,应经教育、文化部门或其授权的有关机构或相关协会审批。

三是增加书法文字入库。“国家标准字库”除现有的印刷体外,可增加经典书法、经典碑帖入库,可请专家补足缺失的书法文字。

四是成立评价字库的相关协会。成立评价字库的艺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成员可由来自书法、学术、教育等界别的代表组成,共同审议进入字库的条件,确保杜绝“江湖字体”,又能允许具备一定水平的创新字体入库。(来源:民进中央)

民进中央:建议建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络

今年,民进中央拟提交《关于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的提案》。提案指出,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其经济总量占到全国的四分之一。当前,长三角地区已进入创新驱动转型的新发展阶段,加快地区间科技创新一体化既有条件、也非常必要,但仍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表现在:

一是区域协同效应弱。行政区划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区域创新体系不能着眼于区域整体科技资源的系统规划和整合,区域内也没有形成协同一致与分工合作的机制,在科技规划的相互衔接、相互开放、联合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共建创新载体等方面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二是同质化竞争严重。各地创新体系小而全,功能定位趋同,不同城市之间创新体系在功能与定位等方面缺乏互补性,彼此同质竞争,拼资源、拼政策、拼成本、拼服务,各自的优势与特色得不到发挥,制约了有限创新资源的服务效率,难以集中有限的科技资源,捏紧跨区域的“拳头”去攻克重大科研难关。

三是共建共担共享共进机制尚未建立。目前各省市的交流主要是学习借鉴对方的经验做法,谋求本地经济的发展,各省市间科学数据库、专家库等创新的要素资源仍然未开放共享。区域科技合作缺乏引领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政策环境。针对原创性技术、产业“卡脖子”关键技术,区域之间协同力度不够。

长三角一体化核心在于“协同”,必须打破行政阻隔,拓宽合作领域,完善合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协同尽快从事务性合作向政策性对接转变、从局部性合作向整体性谋划转变、从阶段性合作向长期制度安排转变,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优势互补。

为此,建议:

一、围绕体制建设,在组织构架上实现一体化。一是管理机构协同。近期先推动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此基础上,长三角各省市尽快合作建立一套功能性的组织机构,形成区域层面的管理机构协同。二是相关政策协同。率先在鼓励创新的政策上实现区域协同,推动形成长三角区域内科技创新跨区域集成式发展的格局。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建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络,建立跨区域政府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例会制度。

二、围绕机制完善,在合作共享上实现一体化。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推动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过程中,各地政府按照“统一标准、合作建设、资源共享、推动应用”的思路,建成三地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区域性统一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三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机制,形成促进创新发展和保护地方品牌的发展环境。二是建立共决互信机制。建立共同的专家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长三角地区区域间科技创新协同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以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探索跨区域的协同服务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制定区域性科技基础条件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三是建立风险共担和利益互惠机制。共同成立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对长三角区域规划中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联合投资,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长效机制。在园区共建方面可以考虑开展股份合作模式、援建模式、托管模式、产业招商模式以及“异地生产、统一经营模式”,共建产业园等,共同分享投资收益。

三、围绕重大项目,在联合攻关上实现一体化。长三角地区应充分发挥区域内国家创新中心和科研中心的作用,及时跟踪世界科技创新动态。实施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专项,大力建设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推动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长三角专家库建设,同步整合长三角技术市场。同时,根据联合的科技创新规划,集中力量、联合支持一些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提升现有产业结合起来,整合三省一市的重点开发区,推进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来源:民进中央)

民进中央:建立对元宇宙相关领域的监管治理体系,对于版权等领域强调企业作为技术推动应用主体承担首要责任

今年,民进中央拟提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提案》。提案指出,元宇宙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的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是在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之上更高维度的数字化空间,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会影响和改变家庭、社会、工作场所等环境结构,最终带来深层社会变革。当前,国际国内互联网企业、科技公司对元宇宙可能产生的应用和投资机会最为积极,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聚焦核心元器件和基础性平台领域,加快布局元宇宙硬件入口和操作系统;第二种是聚焦商业模式与内容场景,探索元宇宙相关应用场景落地,以NFT技术推出的数字藏品已经成为落地最快的应用场景之一。

当前,元宇宙正处于早期萌芽阶段,有广阔的技术和产业发展前景。《“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到“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8K高清视频等技术的融合,拓展社交、购物、娱乐、展览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生活消费品质升级”,这一政策有望推动元宇宙加速落地,我国多个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支持元宇宙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当前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仍面临很多困难:

一是物联网、全息通信、触觉通信等相关技术的成熟度距离元宇宙落地应用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现有元宇宙技术展示场景多为实验性、局部性以及有限性的应用,并且展示成本非常高昂,关键领域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链供应链受制于人,制约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

二是现有数字基础设施和技术尚不能满足元宇宙应用的需求。元宇宙的场景对硬件配套要求很高,需要高性能的虚拟现实装置以及优良通信技术作为实现保证。元宇宙世界里的事件均为同步发生,没有延迟,多信息并发传播场景对通讯网络来说是较大挑战。

三是元宇宙应用在金融、游戏、版权、隐私保护等方面可能带来冲击。数字金融、NFT代币随着元宇宙概念成为关注和热捧的对象,NFT市场交易规模迅速膨胀,其中蕴含较大风险。当前元宇宙的应用主要在游戏、娱乐等领域,容易诱发成瘾式游戏生活。虚拟内容及其创作者的爆发式增长既是元宇宙走向实用化的关键之一,又将带来严峻的版权保护压力。在元宇宙的技术环境中,人成为信息透明体的同时,也为信息滥用和误导开了方便之门,个人的隐私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为此,建议:

一是着力解决技术局限问题。扎实推进基础数字技术研究,充分发挥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的作用,促进数字技术向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只有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稳步提高技术成熟度,才能在元宇宙产业发展中赢得制高点,并真正推动元宇宙产业走向成熟。

二是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是第四大类基础设施,是包括元宇宙产业在内的数字经济的基础。《“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升级。建议开放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是建立对元宇宙相关领域的监管治理体系。面对元宇宙热潮,谨防借技术和概念的名义催生科技泡沫。要加强动态监测,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证券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通过不断完善法规,加强与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市场操纵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游戏、娱乐、版权、隐私保护等领域,要强调企业作为技术推动和应用的主体,承担首要责任。建立能够应对不确定性和管控随机风险的一体化监管制度,加速弥合数字鸿沟,探索建立隐私保护的治理规则,针对个人因信息泄露而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应给予充分多元的法律救济。(来源:民进中央)

农工党中央:建议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今年,农工党中央拟提交《加大政策扶持和保护力度 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提案。提案指出,202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特别强调,要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半年多来,国家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相继公布,推动要素资源向优质中小企业集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此项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资本服务机构盲目跟风,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拔苗助长式上市。这种脱离实际需求的盲目扩张,让原本专注技术研发、不熟悉资本市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非常反感。如,浙江某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专业研发和制造高品质的工程陶瓷材料和机械密封件,其产品主要面向航空航天领域。该企业反映相关服务机构只看重产值估值,对科创属性评价等理解不足,已更换两次上市服务机构,目前仍在寻找专业化服务机构以期能够提供精准服务。

二是制造业更新换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研发设备和人才储备捉襟见肘。如,浙江某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是国内知名的小模数齿轮制造基地之一。该企业原先齿轮组产品面向传统的燃油汽车,但目前新能源汽车的蓬勃发展,对齿轮组的静音、高转速、承受大扭矩等性能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研发部已拥有精密机床等设备和齿轮制造研发人才,但在齿轮材料的研发设备和技术人才方面存在短板,独自去寻求高校的相关人才支撑难度大,制约了企业新发展方向的布局。

三是媒体过度宣传造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恐成为中美科技战“新靶子”。当前,中美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依旧较高,迅速发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极易成为美方未来关注的重点,部分企业负责人对此也深感担忧。如,浙江某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是专业从事研发与生产烧结钐钴磁性材料的科技公司,其产品占据国际20%市场份额,70%利润来自出口。随着国内媒体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大力宣传,该公司的参观接待量和知名度与日俱增。然而,该公司担忧未来会被西方国家列入制裁名单,希望能减少不必要的媒体宣传,像以前那样成为行业内的“隐形冠军”。

为此,建议:

一、规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制定统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规范,明确服务清单和各方责任,避免资本服务机构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盲目做大估值产值。在科创板、新三板等上市过程中,引导服务机构注重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创属性的考察。考虑到大部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熟悉资本市场,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遴选出一批优秀的制造业企业上市服务机构,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督促其提高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质量。同时,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二、强化高校与企业深度合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设备和人才储备提供政策保障。一是加大高校科研院所测试平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共享程度,支持以校企联合研发中心的形式采购研发设备;二是设立专项基金,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参与系统培训,以及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从知识成果转让的“授人以鱼”到共同培养组建研发队伍的“授人以渔”服务转型升级;三是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各地高端人才奖励计划,在薪酬、住房、配偶工作、子女教育等方面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三、适当减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非必要媒体曝光度。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专精特新企业名录、具体生产经营状况的外宣范围、对象和形式,充分尊重企业自身诉求,遵循自愿原则,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科研领域、核心技术或国家级企业名录等企业相关数据均列入内部机密,不再对外公开宣传报道。完善相关企业服务体系,及时纠正过度宣传、考察等行为,进一步优化安全、高效、便捷的外部营商环境。(来源:农工党中央)

农工党中央: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

今年,农工党中央拟提交《关于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机制的提案》。提案指出,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国家层面缺乏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行政监管部门职能职责重叠交叉。缺乏统一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仅依靠《商标法》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保护地理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等机构均负有地理标志认定、监管与保护的职能职责,存在地理标志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二是“重注册轻应用”,品牌发展应用后劲乏力。品牌利用意识不足。农户、合作社以及企业等生产主体地理标志认知不足,用标对接不够,“注而不用”“用而不响”的情况较为常见。各地普遍缺乏对辖区内农产品公共品牌的整体、长远发展规划,尚未普遍建立基于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农业品牌运营战略。地理标志后续应用的有效激励政策措施少。目前虽然对获批和获注册的地理标志进行奖补,但后续如何更好地使用、管理、维护、保护地理标志却少有相关激励政策。

三是工作机制效能不足,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价值,涉及多部门权责利关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但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效能不足,相关单位担当意识、协调配合不到位,各类主体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大,农产品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市场服务监管不足。

为此,建议:

一是尽快研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统一地理标志概念、保护范围、权利内容、认定标准、侵权责任、救济保护等,同时修改其他法律法规中重复或冲突的条文,从立法层面形成系统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和保护监管的法治基础。

二是理顺机构职能,实现地理标志统一管理。进一步调整地理标志领域机构职能,避免部门间认定、监管职能的重复交叉。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并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理顺和协调农业、质检、市场、商务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实现地理标志在受理渠道、审查标准、公示公告、专用标记、监督管理方面的统一,推进地理标志管理模式的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品牌培育力度,持续推动品牌发展。国家通过政策机制引导,各地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规划,突出区域特色,提升生产者地理标志用标意识以及品牌意识,大力培育试验点、示范点、示范区。政府、协会及用标主体要充分融合各种新媒体渠道,运用不同方式强化地理标志农产品线上线下展示展销和宣传推介。优化经费使用配置,稳固现有经费保障措施,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后期使用、品牌发展、市场运营阶段的专项经费投入等政策扶持力度。

四是搭建联合工作机制,健全配套措施。基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审查、质量控制、生产管理和市场服务方面的实际需求,厘清政府、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的职责权利,强化多方合作,搭建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联结工作融合机制,并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设工作培训、公(共)用基础设施配套数据、信息支持等配套工作措施,创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模式,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合力打造“地理标志利益共同体”。(来源:农工党中央)

农工党界别小组:加强民间中医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今年,农工党界别小组《关于加强民间中医药发掘的提案》指出,民间中医药(民间中药和民间特色的诊疗技术及手段)是未进入标准、未进入教材的富有民间特色的中医药治疗方法,虽然其理论水平较低,但它是经过长期的医学实践形成的,简便廉验,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民间中医药具有显著的地区性、民族性、口传性、散在性、古朴性以及普及性,是传统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民间中医药研究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做好民间特色诊疗技术与验方的收集、整理、评价及推广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民间中医药的传承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与困难:

一是行医难。一大批有能力的民间中医拿不到执业医师证,成了非法行医的主要群体。目前,按照“真正使用中医药手段、不入体制内编制、也不以财政或行政组织资助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的界定,民间中医人数大概有40万—50万,具有中医药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经验可以专业行医,但却没有合法行医资格的约有25万人。许多民间中医多凭借自己一技之长,服务于社会基层,长期处在有用、有益却“非法”的状态。

二是传承难。传统中医师大多都是自学、家传或师带徒,很多中医诊疗技术需要长期学习并通过实践才能真正掌握,有兴趣并有使命感愿意传承的人逐渐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间中医药的一些宝贵经验失传。许多民间中医药的相关特色技术及疗法没有得到完善的管理及保护,面临传承断层问题。

三是风险大。传统的师带徒没有经过严格的课程教育,实际技能学得多,现代医学知识薄弱;看病诊治凭经验靠感觉,借助现代仪器设备少,对现代医学诊断了解不深应用不够,容易因此惹上医疗纠纷;加之多数没有合法行医资格,一旦付诸诉讼必败无疑。

四是管理难。目前虽然《中医药法》已经颁布,但针对民间中医药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还没有出台;对民间中医药人员的技术职务、学术成果鉴定等方面,缺少完善的管理办法。

为此,建议:

一是为民间中医药的生存和发展留足政策空间。根据《中医药法》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在确保安全和疗效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民间中医对中药材的自主使用,为民间中医药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放宽市场准入,为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为掌握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的人员创造条件取得行医资格。同时也要完善监管机制和手段,促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诚信的服务。

二是加强对民间中医药的评价、鉴定和规范。成立民间中医秘方鉴定委员会,对流传在民间、尚未得到政府指定机构认证的秘方验方、诊疗技术、方药和器械,通过筛选论证,有针对性地立项研究,总结规范,让一些确有疗效的民间疗法、验方得“以验明正身”。

三是加强民间中医药的交流和传播。成立民间中医药相关研究机构与社团,挖掘整理民间中医药验方和技术,开展学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民间中医与中医院、中医高等院校之间的学习、交流机制,并鼓励民间中医与中医院校合作带徒。举办民间中医药培训班,提升民间中医药者的中医药基础理论水平,提升民间中医药者为医能力及水平;举办民间中医药者研讨班,鼓励民间中医药者相互交流提升水平。

四是加强民间中医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民间中医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积极引导、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民间医药的研究开发推广中来,将民间特色诊疗技术、单验秘方开发为中药制剂、中药新药、中医诊疗设备等,使优秀的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得到继承和发展。鼓励民间中医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妇科、儿科、肛肠、骨伤、康复、老年病等特色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使其成为公办中医诊疗机构的有益补充。(来源:农工党中央)

致公党中央:关于促进我国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的提案

摘要:集成电路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其全产业链中的短板缺项成为制约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影响综合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现阶段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高端受封锁压制、中低端产能紧缺情况愈演愈烈,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内芯片企业能力不强与市场不足并存。二是美西方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先进工艺的高端装备全面封堵,形成新的产业壁垒。三是目前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处于缺乏状态,同时工艺研发人员的培养缺乏“产线”的支撑。

为此,建议:一是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持续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延续和拓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集中力量重点攻克核心难点。支持首台套应用,逐步实现国产替代。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加大产业基金规模和延长投入周期。二是坚持产业长远布局,深化人才培养改革。既要“补短板”也要“加长板”。持续加大科研人员培养力度和对从事基础研究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夯实人才基础。三是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展和营造新兴市场。积极探索未来和集成电路有关的新兴市场,支持我国集成电路企业走出去。(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致公党中央:积极主动应对部分国家对我国境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讹诈

今年,致公党中央拟提交《关于加速构筑我国企业境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提案》。提案指出,近来,我国企业在国际上受到了一些不公正的对待,导致企业的海外经营遭遇困难。从国家战略高度,构筑有关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刻不容缓。

因此,建议:一是尽快制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法》。尽快着手制定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及生产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法》,用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宣示国家捍卫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经营的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二是积极主动应对部分国家对我国境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讹诈。由商务部设立类似于具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职能的官方调查中心,在必要的时候对等发起调查。组建我国的境外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推动中方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实施。三是加速培养与选拔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完善涉外法律人才的课程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国际商法等培养课程的内容更新与实务面向。打造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级平台。进一步健全涉外法律人才在实践中的选拔与评优机制、荣誉机制。(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防止种质资源流失和自主知识产权丧失

今年,九三学社中央拟提交《关于推动种业振兴 建设种业强国的提案》。提案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种子问题不突破,不仅威胁粮食安全,还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列为2021年八大重点任务之一。当前,解决种子危机,推动种业振兴,亟需解决一些重要问题。

一是国内种子公司和科研机构小散弱,研发投入和科研转化能力不足。国内种子公司数量多,盈利能力差,人员不足。2019年末国内10家主营种子的上市公司研发人员合计1048人,而拜耳(孟山都)在全球的科研团队达1.6万人。国内研发机构多、力量分散,多呈小作坊式,与国外大型种业企业的工厂化育种、大规模试验差距巨大。国内种子公司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总和不及孟山都的零头。此外,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融合度不够,科研供给与市场需求“两张皮”,存在“结果不少、成果不多”的尴尬局面。

二是种子审定程序及评价指标有待优化。一方面,大量国外非法转基因种子通过走私渠道流入国内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我国生物安全。另一方面,国内新品种培育前期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收益不确定,企业仿制种子成本低、监管难,新品种子质量鱼龙混杂,进一步加剧了种子审定程序的复杂性。此外,种子新品种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不利于新品种的审定。

三是育种技术落后,种质资源利用不充分,种子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由于长期以来种质资源鉴定落后,阻碍了分子育种技术的发展,资源优势没有转化为产业优势。由于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国际竞争对手往往趁虚而入。如,美国孟山都挖掘中国野生大豆种质资源,提取一类抗病毒基因并申请100多项专利。

为此,建议:

一是组建一批大型种业集团,打造复合型人才队伍。按照政府引导、产权合作、市场运营的原则,发挥央企和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推动国内种业企业兼并重组,组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种业集团。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竞争为导向、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产业体系。在高校课程中增设基因编辑技术、分子设计育种技术等课程,注重应用型、复合型科研人员培养。鼓励科研院所或个人以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与种业企业联合成立研究院,完善育繁推一体化产业链条。推进制种保险试点示范,对产销全程的种业风险进行配套保障。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程序及评价指标。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简化选育农作物品种的审定程序。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育种岗位科学家的作用,由若干岗位专家审核推荐即可成为品种,加快具有独特性状的品种获取权。同时,引导研发机构的新品种选育工作,紧盯实际生产需要,将品种推广面积、市场认可度作为首要考核指标,促进成果评定市场化。

三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创新与利用。进一步抓好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护等工作,加大种质资源基因研究力度。在种子技术研发、生产、改进过程中主动申请保护传统品种的专利技术,逐步形成品牌优势。将科研院所、高校的育种研发资源引入种业企业,推动育种产业化应用。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防止种质资源流失和自主知识产权丧失。稳定苗种规模、提高苗种质量,加强对苗种检验检疫和跨区域流通管理,保障农作物、水产种业良性发展。建立利用全基因组重测序等鉴定品种真伪及纯度的技术规范。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原始创新。(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以种子法修改为契机,加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力度

今年,九三学社中央拟提交《关于加强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提案》。提案指出,作物种质资源是现代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的战略性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近年来,我国作物种业发展成效显著,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种业发展基础仍不牢固,实现作物种质资源自主可控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基础薄弱。部分科研单位及市县建立的保护基地未纳入统一管理、认定、挂牌,面临资金不足、平台和人才支撑不够等问题;种质资源信息“孤岛”、资源“割据”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进行数字化监测、信息化监管;种质资源库、资源圃用地缺乏划分标准,相当部分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圃项目无法落地。

二是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短板突出。经济作物“保种”面临困境,番茄、甜椒等品种进口依存度超过50%,部分地区特色或珍稀濒危的优良品种资源消失速度加快;优异资源的发掘利用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精准鉴定不足、挖掘效率不高、基因产权流失风险较大等问题突出;种质资源推广利用体系不完善,针对种质资源开展的基础研究与产业关联度较低,基础研究与育种应用衔接不紧密,成果转化率不高。

三是作物种业自主创新水平和生态不优。育种科技与国外存在“代差”,基础理论和原始技术创新存在不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制度规范较为笼统,实践操作规范缺乏;国内大量种质资源外流、在国外遭遇知识产权抢注等现象时有发生;种业市场套牌侵权、售卖假种现象突出。

为此,建议:

一是强基础,着力完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以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为基础,以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为契机,筛选重要物种,确定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方案和措施,建立涵盖从国家到地方多级、参与主体多元、组织形式多样的种质资源协同保护体系;尽快研究出台适合保护和发展需要的种质资源共享、利益分享管理办法,完善种质资源信息公开、交换机制,通过互联信息平台对种质资源的开发潜力进行分析,筛选可供开发利用的优异资源;促进种质资源异地保护与就地保护相结合,国家种质资源库(圃)异地保护与农民就地保护相补充,对实施种质资源保护的单位和重点农户开展传承保护授牌,给予支持;以种子法修改为契机,加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力度,切实做到普法、执法、司法并重,发挥好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是补短板,着力提升种质资源保护精准度。加强种质资源优异基因挖掘,针对各类作物特有资源设立优异基因挖掘专项,开展基因精细定位、克隆和功能分析;加强种质资源研究与利用的衔接,深化科企合作,推动种企与科研院所(校)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快育种资源、人才、技术从高校院所向企业聚集,推进产学研用深度合作;鼓励大型种企建立科研机构和队伍,引导建立资源收集保存、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和技术推广全产业链的种业科技支撑体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是促创新,着力推动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强经济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攻关,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作物种源保护利用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强化育种遗传基础、分子育种技术等前沿性公益性研究,通过技术创新,推动种业跨越式发展;制订具有国际视野的种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种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试点建立若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区,探索在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与国际先进经验接轨,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为种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聘请高水平知识产权等人员

今年,九三学社中央拟提交《关于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的提案》。提案指出,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把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作为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十八大以来,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我国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强,科研经费投入不断增加,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激增。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协调发展机制等原因,高校院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低、转化速度慢,阻碍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主要问题有:

一是专利保护意识薄弱。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而言,若能在国际顶级期刊发表论文,可谓是名利双收,同时也因此导致大量成果外流。

二是专利保护效力不足。将创新成果撰写为专利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充分理解专利法,而且需要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的各项规定,有时为了评奖、评职称、学生毕业等,要尽快获得专利授权,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到没有“实际保护”意义。此外,多数高校、院所在专利转移转化上遭遇“专利技术水平低”和“缺乏技术转移的专业队伍”两大“拦路虎”。

三是专利转化服务能力不足。当前,虽然少数高校院所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但是专业化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大部分专利转移机构往往充当配角,主要职能是辅助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和成果评审验收,成果转移转化却被边缘化。

四是专利与市场需求脱节。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研发项目选题时多倾向于学术性和先进性,与市场和产业需求脱节;同时产学研协同也缺乏激励机制和制度保障,据Incopat数据库调查,2018年,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专利申请量占比仅1%,产业的技术需求与科技创新脱节严重。

为此,建议:

一是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借鉴市场化咨询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制度流程;聘请高水平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合规风控、综合保障等人员,保障科技成果高质量专利产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方式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为科技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和协议定价估值。

二是加强对高校院所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更多自主权、决策权、定价权,调动成果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现有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转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配合企业进行产业化实施。

三是加强产学研协作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申报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对于合作项目,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合同提前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权利归属,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双方利益分配比例,以及与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推广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等,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借助外部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科技成果承接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减少产学研合作时产生的纠纷。

四是探索产学研有效协同的方式方法。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将已有的科研成果与企业的技术需求匹配对接,同时将其作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平台,促进双方科研人员的沟通交流,明确科研合作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台盟中央: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精密陶瓷产业聚集地设立知识产权协助中心

今年,台盟中央拟提交《关于进一步加快半导体精密陶瓷部件产业发展的提案》。提案指出,作为半导体生产设备的关键部件,精密陶瓷部件的研发生产直接影响着半导体装备制造业乃至整个半导体产业链的发展,可以说,精密陶瓷部件是整个半导体产业基础中的基础。因此,无论从经济安全角度还是产业成本角度考虑,要突破我国半导体产业面临的“卡脖子”窘境,必须重视精密陶瓷部件等半导体生产设备关键部件的国产化发展。

目前,我国精密陶瓷产业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研发体系不健全,具备研发实力的核心企业长期缺位。在科研层面,我国清华大学、中科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等科研院单位在精密陶瓷研发方面虽然有很好的积累,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之后研发投入几乎停止,精密陶瓷应用收窄,高端产品止步于实验室而难以量产。在企业层面,陶瓷产业链长期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尤其原料环节陶瓷粉体制备水平较日本、德国等仍然差距很大,目前国内结构陶瓷基本限于大量低端陶瓷制品,而且规模都不突出,难以具备足够的研发实力。

二是国内半导体系统、制造及封测厂商惯性采购国外设备与部件,国产部件与材料进入采购体系的难度大。国内部件产品正处于关键的摸索提升期,短期难以通过设备龙头企业的OEM品质认证,更需要国内半导体产业链骨干企业的耐心参与及联合培育。

三是关键材料的产业投入有待加强。由于研发周期长、开发难度大等因素,目前,对精密陶瓷部件等关键材料的产业投入不足。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为例,对装备及材料产业的投入仅占其投资总额的3%,这与其地位作用不匹配。

为此建议:

一是培育潜力企业,发挥行业带动作用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进一步加大对精密陶瓷部件研发和产业的支持。通过整合科研系统与行业协会、联盟,在全国范围内集中资源优先甄选扶植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潜力企业,从而带动全行业企业发展。

二是加强产业协同,整合国内产业资源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鼓励国有装备、材料、化工等大型企业参与精密陶瓷行业发展。制定装备及配件国产化的指导性目标,建立财政引导与科技保险相结合的关键部件材料国产化引导机制,通过政府财政与市场化保险产品的保障支持,鼓励国内半导体装备企业采购国产精密陶瓷部件。鼓励企业及院校联合建立技术研发与检测认证机构,加快建立精密陶瓷等关键部件及材料国产化的科技服务体系。

三是强化涉企保障,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精密陶瓷产业聚集地设立知识产权协助中心,通过缩短知识产权审核授权周期、加大侵权惩戒力度等方式,指导并协助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研发创新动力。吸引精密陶瓷重点企业落户保税区,通过有限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异化,缓解半导体产业当前的研发攻关成本压力。同时,围绕精密陶瓷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支持地方做好核心团队成员的落户、子女就学、医疗等配套保障,尤其是从国外领先企业的引进人才团队的服务支持。

四是发挥市场作用,加大产业投入力度

建议进一步完善上交所、深交所交易功能,借助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新契机,在三家国家级交易所创新设立精密陶瓷等新材料板块,精准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材料中小企业。鼓励保险、信托等长期资金加大对优秀未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打通资本融入、退出的合理通道,为进一步支持新材料类“硬核科技”企业成长清障提速。(来源:台盟网站)

台盟中央:大力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台盟中央拟提交《关于实施种业振兴战略 加强种产业链建设的提案》。提案指出,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已逐步建立以国家种质资源长期库为核心、10座中期库和43个种质圃为支撑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长期保存作物种质资源52万份。同时,在全国布局建设了90余个联盟,其中23个由企业牵头组建,推动企业与科研单位深度合作,联合开展农业科技攻关。但是在实施种业振兴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资金项目投入力度不够。缺乏稳定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建设滞后,多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存在基础设施年久失修、陈旧落后等问题。

二是种业企业竞争能力还需加强。根据世界农化网统计,我国仅隆平高科、北大荒垦丰种业以及中国化工收购的先正达进入种业20强,而排名前2名的孟山都和科迪华销售总额占20强总销售额的近60%。

三是种业基地供种能力较弱。除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外,大部分省市农作物育种基地数量少、规模小、供种能力不足。

四是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不足。目前仍处于以杂交选育和分子技术辅助选育为主阶段,在分子辅助育种、基因编辑技术等现代生物育种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农业科研团队整体规模偏小,低水平研究和同质化竞争较为严重。

五是种质资源仍在持续衰减。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对生物物种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导致一些珍稀物种不断消亡。以重庆市为例,1956——2014年,地方或野生品种、特殊用途品种消亡1630个,消亡比例为41%。

为此,建议对种业加强全产业链的保护与建设:

一、强化种业资源保护力度

全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和鉴定工作,全面摸清农作物、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数量、分布及主要性状等基本情况,掌握变化情况与趋势,珍稀、濒危、特有种质资源应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改扩建一批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提升农作物中长期保存能力,畜禽遗传材料冷冻保存能力。加快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不断提升种质资源保护能力。

二、提高种质种业创新水平

聚焦玉米、大豆、水稻、小麦、生猪、家禽等优势种源,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推进国家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坚持常规育种与生物育种有机结合,开展重要农作物的生物抗性育种,着力培育一批特色优势突破性新品种。强化种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利用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鼓励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和共享利用。

三、支持重点企业快速发展

可组建现代种业联盟,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组建一批龙头种业企业。支持企业立足特有资源、特色品种、独特模式,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种业骨干企业。发挥种业协会积极作用,加快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院所、涉农高校与种业企业合作,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重点优势企业集聚,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

四、大力推进种业基地建设

强化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国家育制种基地和区域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升制种大县奖励政策标准,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制种基地基础设施高级化提供支撑。推进改扩建一批高代次种畜禽场,加快省市级畜禽种站建设,提升畜禽供种能力。加大核心育种场和保种场用地支持,适当提高种业基地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五、强化种业市场管理监督

大力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等环节的市场监管,推动种子市场监管更加规范化、信息化和高效化。严把基地关、企业关、市场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审定品种、登记品种、引种备案品种清理,从源头加快解决农作物品种同质化和仿种子问题。(来源:台盟网站)

全国政协常委、委员部分提案

全国政协常委朱永新:建议严厉打击电商平台盗版图书

“如果不严厉打击盗版书产业链,将会给成长中的年轻一代的世界观、价值观带来不良的影响。”今年,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电商平台盗版图书的提案》,他建议有专门的部门制定法律来规范电商第三方合作商的行为,逐步完善平台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经营准入、经营行为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制,尤其是明确电商平台第三方合作商销售盗版图书后,电商平台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朱永新表示,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图书作为特殊文化产品,在传播知识、启迪智慧、传承文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出版业发展过程中,盗版书一直如影随形顽固地存在,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图书销售的重要渠道——电商平台,渐成盗版书销售的新土壤,长期以来严重地伤害着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权利,破坏着出版行业的正常发展,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朱永新建议,首先要加强电商平台遵纪守法的管理力度。按照目前有关法律要求,平台对销售盗版图书虽然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但要履行主体责任,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履行好以下主体责任。

一是公开承诺,平台明知用户销售盗版图书,仍不依法作出处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凡是经营销售图书的店铺,平台必须审核其《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三是公布盗版图书举报方式,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四是明示维权程序,为平台加快对侵权事件的快速处理进行自我约束,同时公告维权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处理程序;五是设立预警及熔断机制,投诉超过一定数量就需要启动应急查处措施,关闭涉诉第三方合作商店铺。对一经查实的盗版商家清理处置,并不得在平台再注册经营销售图书的店铺。

其次,完善电商法律法规体系。朱永新指出,目前,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向电商平台申诉,其维权过程及其艰难曲折,收效甚微。

针对电商行业的特殊性,一是建议有专门的部门制定法律来规范电商第三方合作商的行为,逐步完善平台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经营准入、经营行为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制,尤其是明确电商平台第三方合作商销售盗版图书后,电商平台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围绕法律法规的落地,针对电商平台盗版书违反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等特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在电商平台公开销售盗版图书的店铺,落地查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影视作品保护模式,由版权管理部门公布重点图书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及相关权利信息,加强对重点图书的版权保护;同时,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对明知店铺销售盗版图书而不依法及时处置的,加大行政、刑事打击力度。

再次,建立全网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在传统监管机制不能完全兼容电商平台销售盗版图书监管需求的背景下,他建议建立健全全网各电商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体系。支持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合作商获取更大的流量展现,将“信用良好”作为算法推荐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三方合作商则“一票否决”。

“最后,还要加大宣传及奖励力度。”朱永新建议,由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组织各大出版社联合起来,设立盗版图书举报奖励基金,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对举报盗版书生产商、不良印刷厂、盗版书经营店铺的人给予重奖,依靠群众的力量,同时舆论上高调宣传国家打击盗版、杜绝盗版的决心,提升全民拒绝盗版的意识。

他还建议利用每年4月26日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有关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树立尊重知识、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自动抵制盗版,自觉举报和打击盗版。(来源:中国青年报)

全国政协常委赵雯:加快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亟待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加快相关高端人才培养。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要大量“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化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能够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高效运用人才队伍”,也需要“有理工、管理、法律等学科背景的复合型高素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当前特别需要“拥有国际视野,具有丰富国际交流经验和处理国际事务能力的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队伍”,以及“知识产权审查、宣传等各级各类基础人才队伍”。

严峻的现实是:目前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仅100所(在全国高校中占比不足3%),每年毕业生不足2万。“十三五”期间,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共约69万,要实现2025年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规模超过100万的目标,缺口很大。加之仅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等少数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方向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国际视野、交叉学科背景的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缺口更大。

剖析原因,在于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起步较晚(199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我国第一所知识产权学院),长期存在相关院校少、师资缺、低水平重复、国际化程度低等问题。加之现有学科体系下,知识产权培养层次偏低,多数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以法学学位为主,其专业方向、培养层次、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都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国际化的现实需要。

我国科技企业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西方国家不断强化的技术壁垒,遭遇专利侵权、专利陷阱等种种风险。美国的长臂管辖、制裁遏制,先进国家的技术垄断、设备禁售,无不是以专利垄断为武器。新形势下,国家急需具有丰富国际交流经验和处理国际事务能力的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深度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捍卫国家利益与安全。企业急需大批有理工、管理、法律等学科背景的复合型高素质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与依法维权能力,提高避免侵权、规避陷阱的应对能力。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应对挑战,亟待提高知识产权学科地位,改革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健全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国际化涉及诸多行政管理部门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知识产权人才具有复合型、专业化、重实务的特点。其高端人才培养应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指引,从国家层面健全顶层设计。一要成立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荟萃现有高层次研究力量,建设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智库;二要将知识产权明确为一级学科,下分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国际化与基础五个二级学科,细化培养方向;三要逐步增加知识产权硕士点、博士点,扩大培养规模。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下,选择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试点。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以分级分类培养复合型、专业型人才为出发点,规范学科培养体系及相应的知识体系、教学内容、实务要求。

坚持优增量与强存量并重。借鉴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的成功经验,支持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中引入实务师资、增加实务教学、提高实务能力。扩大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的继续教育范围,采取进修、培训、轮岗等形式,帮助他们及时更新理论知识、提高实务能力。优增量与强存量双管齐下,尽快满足现阶段知识产权各领域、各环节、各层次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国际合作。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提升向国际知识产权机构输送中国人才的能力,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推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合作。(来源:联合时报)

丁磊委员:建议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在京开幕,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了提交多份提案,重点围绕新兴数字产业发展、民生热点痛点两大方向建言献策。主要包括搭建全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研发钠离子电池等新能源电池等前瞻性数字经济、新能源议题,以及提倡全民急救教育、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等重要民生议题。

搭建全球一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输出“中国风”影响力

近些年,越来越多中国文化产品、尖端技术专利走出中国,走向全球交易市场。冰墩墩、三体、西游等中国文化IP,已在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广泛影响力,掀起“中国风”浪潮。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实现,加强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激励知识产权领域的优质创新创造,势在必行。

对此,丁磊委员提交了《关于搭建全球知识产权数字交易平台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提案》。提案建议,由国家牵头搭建全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针对文创IP、芯片、数字影音等重点知识产权领域,形成明码标价、按需收费、公平合理、售后完善的全球知识产权定价和交易体系,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力;加大对新型侵权盗版行为的惩处整改力度,建立侵权“黑名单”,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源:证券日报)

张桂平委员: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

继去年全国两会带来五份提案后,2022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张桂平再次向大会提交了四份提案,其中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民生议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法治化水平不高,对侵权行为认定不清、管控不严,一些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企业对商业机密等重要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保护能力不足,尤其是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缺乏足够能力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等问题。

为此,张桂平建议,应根据时代条件变化,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同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此外,还应加大专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不断增强企业自身完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意识和能力。(来源:中国网财经)

黄立委员:建议加大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鼓励原创科技发展

延续去年两会提案中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高德红外董事长黄立今年再次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大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黄立表示,经全国多地调研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感受到商业秘密侵犯防不胜防,而很多时候都是投诉无门,只能“吃哑巴亏”,“这种现象会严重损害企业创新的热情,会极大的损害企业投入自主研发的信心和决心,进而严重影响我国的高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黄立认为当前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并提出对商业秘密侵犯情况进行调查走访、明晰相关立案标准等切实建议。

黄立表示,经全国多地调研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感受到商业秘密侵犯防不胜防,而很多时候都是投诉无门,只能“吃哑巴亏”,“这种现象会严重损害企业创新的热情,会极大的损害企业投入自主研发的信心和决心,进而严重影响我国的高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对于造成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困境的原因,黄立在提案中分析称,首先在于立案难,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缺乏明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立案要求过于苛刻,片面加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其次在于取证难,一方面,商业秘密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企业没有侦查取证的权力也缺乏对应的能力,再加上公安机关严苛的立案要求,进一步导致了取证难。

此外,地方保护主义也在掣肘。黄立表示,当地的政府部门基于GDP及就业等考虑对于权利人的诉求视而不见,甚至干扰阻碍司法工作的进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也存在困难,办案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考核而言是非常“不经济”的。

基于这些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困境,黄立建议:

一,由公安部联合国资委、工商联选取30个城市,共1000家左右高科技企业进行调查,走访,统计、分析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数量、刑事报案受理、立案及查处情况,了解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真实情况;

二,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制定明晰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提出具体措施改善立案难的问题,并开展专项行动,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进行受理立案;

三,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立案标准,能立则立,该查尽查,杜绝有案不立的司法乱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整顿、问责制度;

四,公安部举报中心企业诉求平台栏目下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或热线,企业对基层不受理的案件可以直接通过平台反映,由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走访,提供专业意见,在其提供专业意见后,再通过平台反馈举报人,或督促基层立案查处;

五,公安机关立案后,应按公安机关办案流程遵循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刑事侦查措施进行取证,不能将取证责任转移至企业,要求企业提供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或企业不合理的证据。(来源:证券时报)

皮剑龙委员:建议设立“国家数字经济工作局”,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数据产权法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指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存在缺乏统筹设计,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立法结构和体系过于分散,数字经济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带来相关提案。

具体来说,现有数字经济管理机构和权限比较分散,尚未建立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机制的系统性、管理的及时性和制度措施的科学性都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我国数字经济基本法律缺位——尤其关于数据产权等核心问题。

因此,皮剑龙建议设立“国家数字经济工作局”,作为中央统筹数字经济发展的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统筹谋划全国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数字经济建设;指导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各行业领域信息化建设、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构建;加强数字产业监管,对公共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对数字经济领域人财物资源进行统筹安排;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和促进数字经济生产力,调整和适应数字经济生产关系,服务和促进数字经济生产关系发展。

他还在提案中指出,为了打破数字经济的政策障碍和体制瓶颈,亟需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法》,进一步鼓励创新,推动合理竞争。作为规范数字经济领域的基本法,《数字经济促进法》应当确立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管主体、激励制度、分配制度等内容。

在皮剑龙看来,数据产权问题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的问题之一,但我国缺乏相关法规。对此,他建议加快制定《数据产权法》,在其中明确合法、公平、效率等原则,确定数据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的归属,与数据产权的流通和交易规范,以此增强市场主体对数据利益的可期待性和市场信心。

他还观察到,目前大量司法实践表明,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类新事物、新问题,需要司法的回应。因此他建议,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妥善审理涉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完善数据产权、数据隐私等司法保护机制,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来源:南方都市报)

吴杰庄委员:平台反垄断应重视小程序行业监管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高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吴杰庄带来的一份提案,与推动细分行业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有关。

他建议,对智能小程序领域出现的平台企业利用垄断地位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法行为,应予以警惕和防范。推动小程序项目代码开源生态建设和内容互联互通,以打破行业壁垒。

吴杰庄注意到,目前互联网企业更倾力于构建自身生态闭环,难以做到(小程序)项目的“开源”及不同平台之间内容的“互联互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智能小程序处于“互联互通”政策下被遗忘的角落。

此外,吴杰庄称一些大平台通过对自家智能小程序的控制权,既做参赛者又做裁判员,打压竞争对手、扼杀创新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智能小程序领域已经频繁出现平台企业利用垄断地位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法行为,吴杰庄呼吁需要加以警惕和防范。

为规范小程序市场竞争秩序,吴杰庄在提案中给出了具体建议。他认为应在智能小程序领域发展早期阶段,推动小程序项目代码开源生态建设,推动小程序平台内容与其他平台内容互联互通,防止出现更多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切实推动、强化智能小程序领域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监管措施,同时建议要求企业在主平台分步骤、分阶段推进的背景下,先行实现智能小程序领域的开源生态建设及内容互联互通。

吴杰庄建议探索反垄断提级管辖和移送管辖机制。由于很多行业领头小程序有大型互联网企业研发或参与投资背景,而大企业对当地税收、就业问题往往起到重要作用。为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公正和法院公信力,吴杰庄提出针对重大反垄断相关案件,建议上级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者移送管辖的方式,采取异地审理。(来源:南方都市报)

杨华勇委员: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

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杨华勇的提案仍聚焦科技与教育。“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往往需要10年之功。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层面。”杨华勇认为,前者强调发现,为“0到1”的基础突破,后者强调应用,既有“0到1”的原创技术突破,又有“1到10”的小批量试制。“应用基础研究离不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探索,但如何从实验室迈向工厂车间,这需要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深度参与。”

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冯丹明显感到,业界对于原创性自有技术的渴望空前强烈。2019年起,华中科技大学与8家国内大型科技公司组成联合实验室,双方科研人员开展针对性研究。

“通过联合实验室组成产学研共同体,企业储备了我们的前沿技术,一批科技成果陆续得到落地转化。”冯丹建议,进一步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积极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寻找技术支持,厚植科技创新沃土,“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和人才短缺等问题,希望国家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杨华勇认为,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引导企业将技术转化收益进一步反哺到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中。(来源:人民日报)

沈南鹏委员:建议探索将专利转化运用纳入高校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红杉中国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沈南鹏带来了5份提案,涉及绿色低碳技术变革、发掘农业微生物应用潜力、药物创新能力提升、加大脑科学研究应用、制造业“数智化”转型等热点话题。

在《发掘农业微生物应用潜力,推动绿色高效现代农业建设》提案中,沈南鹏指出,微生物资源对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力。微生物既是调控土壤健康质量、增加土壤肥力的重要抓手;也是农业减排降碳、改善土壤生态的有力贡献者,在农产品工厂化生产方面也具有相当的优势。随着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在2020年首次被提升为国家战略,农业领域以开发利用促进微生物保护的任务更为迫切。但当前还存在“农业生物资源开发重‘动植物’,轻‘微生物’”“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有待加强,作为市场主体的微生物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微生物肥料的市场接受度落后于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等不足之处。

充分发掘农业微生物的应用潜力,对推进高产优质、绿色高效现代农业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如下:一、加强农业微生物学科研突破,拓展专项支持范围;二、加大微生物产品应用推广和固碳菌株研发支持;三、政企共建充实菌种保藏力量,以资源摸底和知识产权保护促开发利用;四、优化财税和肥效评价政策,“肥药双减”缓解对土壤微生物的伤害。

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 提升药物创新能力》提案中,他指出,药物研发应以患者需求为核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已成普遍共识。当前我国新药研发与国外差距进一步缩小,但靶点扎堆、适应症集中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更好实现从跟随创新向源头创新转型,应重视引导创新药企跳出传统固有思维、破除研发掣肘。

为了让患者从无药可治到有药可治,再到有药可选,需要更好实现新药研发和解决临床需求的共同进步,同时也是提升中国制药国际竞争力的必经之路。因此建议:一、加大资助药物创新基础研究,优化药物研发配套环境,包括加强对高校等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新药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将专利转化运用纳入高校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体系,鼓励以知识产权绩效带动药物创新的科研转化等等;二、收紧跟随者时间窗,加强指导促进药物研发;三、助力药企磨合全球规则,政策精准支持引导出海。(来源:易启行)

刘昕委员:建议修改《种子法》,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刘昕今年将围绕种业振兴提出4份提案,力推先进育种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让农产品“好吃好用”。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基础性研究和大部分应用性研究成果都掌握在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手中,种子企业获益较少,难以担当起创新主体的重任。”刘昕表示。

在提案中,刘昕指出,要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动资源、育种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向种业企业聚集,打造重点产业种源创新研发平台,支持育种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种业企业做大做强。

“国际种业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刘昕认为,我国种业虽然在国内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数量很大,但由于在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数量小,在国际竞争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知识产权国际布局落后,既限制了我国对国外优异种质资源的及时引进,也阻碍了我国种质资源的商业化国际合作。

刘昕建议,要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把贯彻执行《种子法》作为规范种业市场、维护农民利益和种业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国家公益保护力度,妥善处理侵害种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于侵害种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要提升到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稳定高度,依法惩处,并适时公布维护种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全国性典型案例,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同时,刘昕提出要将农民权益保护纳入知识产权立法框架。他建议修订《种子法》,在第八章“扶持措施”中增加农民权利保护的条款,加大对农民尤其是使用新品种农民的补偿力度,让农民充分享有现代种业技术更新带来的红利。

“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职于行”,这是刘昕一直践行的初心和使命。今年,他将继续关注种业振兴,为推进先进育种建言,推动我国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来源:南方农村报 谢晓莉)

花亚伟委员:关于加强种业管理确保用种安全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河南省监督委员会主任,河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花亚伟今年拟提交《关于加强种业管理确保用种安全的提案》。以下为提案内容: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差异大、物种众多,传统的种质资源十分丰富,但鉴定利用不足,尤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明显差距。玉米、大豆单产水平大体是世界先进水平的六成、部分高端设施蔬菜进口占比高、白羽肉鸡祖代种鸡等畜禽种源主要依赖进口。资料显示从1994年至2007年,我国本土猪种市场占有率从90%暴跌至只有2%,来自国外猪种几乎完全占领了中国老百姓的餐桌,大量本土猪种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曾经被誉为“四川回锅肉标配”的成华猪,2013年的存栏量仅仅有100头左右。

202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打好种业翻身仗”,在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攻关、生物育种产业化、知识产权保护、种业企业创新等方面做好工作。具体到加强种业管理确保用种安全方面,就是搞好种子研发、生产、经营三方面工作。为此,建议:

1、完善顶层设计。把解决好种子问题作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中之重。从国家层面设立重大专项,集中资源、整合力量,强化育种基础性研究,尽快推进我国进入育种“4.0”时代。建立全国种业企业阵型,培育航母型种业企业。

2、加强政策引导。建立种业发展基金,引导支持种业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别是支持产粮大省、用种大省大力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因地制宜选育适合当地区域环境的高产优质、宜机械化主要粮食作物当家品种,建立国家级种子基地,实现种源自主可控。同时提高种业特色发展水平,引导企业培育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蔬菜水果等优良高端品种,增加产业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富足富裕。

3、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切实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加强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场、圃、区)建设和管理,以省为区域,依法依规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名录,打造布局科学、运转高效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4、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在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基础上,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维护种业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科研实践机构。

5、建立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可追溯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种子生产市场经营环境,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强化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日期、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全程可追溯。

6、形成完备的种业监管体系。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力度,特别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和种子市场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强化种子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将种子生产经营的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实施政府信息发布,实行种业企业“黑名单”管理。

7、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为种子生产经营、收储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探索推广种业品种权质押贷款,促进种子企业快速发展。

蒋颖委员: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效率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蒋颖在2022年全国“两会”带来了七项提案,涉及平台经济、知识产权融资、碳税、碳数据质量、外资统计口径、转让定价和数字政府。

在《关于优化知识产权价值运营、激发知识产权融资效率》的提案中,蒋颖表示,融资是企业创新生态中的关键一环,尤其对于多以轻资产运营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而言,这些企业如果能够提升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运营效率,将大幅提升持续创新的能力和动力。

不过,蒋颖同时指出,在实践中,还存在缺乏统一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且无须对评估结果担责;知识产权融资相关主体尚未形成紧密合作关系,融资周期长,流程复杂等挑战。

因此,蒋颖建议:一是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二是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监管与评价,三是升级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设。(来源:澎湃新闻)

潘凯雄委员:建议加大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惩处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出版集团党组成员、副总裁潘凯雄今年将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的提案”的建议。

潘凯雄称,虽然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行了顶层规划,但目前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依然在严重干扰着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相对于影视、音乐、游戏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网络文学还面临盗版侵权的‘三座大山‘——部分APP、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潘凯雄说。

在他看来,导致网络文学领域侵权盗版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有:相比于影视剧、游戏等,文字作品的形态简单,更容易复制,网络传播占用的存储空间和网络带宽小,盗版平台通过文字识别OCR、爬虫等技术,就可以很快盗取海量原创内容;网络文学盗版业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搭建盗版平台不仅成本低,而且从网站设计运营、内容导入,到广告联盟的利益获取、搜索引擎的流量分发,整个网络文学盗版市场已形成某种产业化和规模化。

基于此,潘凯雄提出以下五点具体建议:针对负面商誉显著的盗版平台实施精准打击,升级处置措施;完善网络“避风港规则”;压实搜索引擎、应用市场、广告联盟等平台主体自治责任,斩断盗版利益链;尊重网络文学作品价值,加大盗版惩罚和判赔力度;建立网络文学版权链,以科技助力反盗版。

具体而言,潘凯雄认为,在网络文学侵权行为中,一些网络服务商往往依据“避风港原则”逃避可能存在的责任,例如为盗版阅读提供转码优化的搜索引擎和提供聚合技术的浏览器,就以技术中立为由免除侵权的责任。潘凯雄认为,现有“避风港原则”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应限制其在当下的滥用,并根据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做出修订,明确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对屡禁不止的盗版站点形成有效制约。

此外,他建议加大盗版惩罚和判赔力度。现实中,盗版平台被举报后,往往只是下架整改或象征性地赔偿金额,其背后高额利益的驱动为盗版侵权行为留下了“再犯”的空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开始实施,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认定往往是一个难点。建议文字作品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在参考有关部门制定的文字作品基本稿酬标准,还要充分考量网络文学的版权价值,让盗版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

最后,潘凯雄建议监管部门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灵活运用具备追根溯源、不可篡改等特性的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为网络文学维权提供新的途径。(来源:新京报)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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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将继续分享第三个专题——“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

    2022-03-03 17: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