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知策 | 浅析白酒品类商标在授权阶段的不良影响问题
作者 | 向逸凡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引 言
白酒,作为中国饮食文化和传统文化的瑰宝,与诸多传统节日及礼仪活动紧密相连,其地位举足轻重。因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与独特的行业特性使得白酒品类的商标明显有别于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其商标设计往往更喜欢融入丰富的历史典故、文化符号与地域特色,旨在彰显品牌的独特魅力与深厚内涵。然而,这种文化元素的融入也伴随着风险。一方面,商标中的某些历史或文化元素可能无意中触及政治敏感话题,从而引发社会争议,如容易将我国特定时期的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的“革命小酒”商标 [1],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的“中国劲酒”商标 [2];另一方面,有些元素可能蕴含封建迷信观念,或包含低俗、不雅甚至误导性的内容,这与现代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相悖,如被认为具有封建色彩而被驳回的“吾皇驾到”商标 [3]。此外,成语、文化符号等在传统白酒商标中的不规范使用,也可能对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琼浆御液 QIONG JIANG YU YE”商标中文部分被认为是对成语“琼浆玉液”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 [4]。这些因素极易涉嫌违反《商标法》(201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这一规定犹如商标注册路上的隐形陷阱,一旦触及,不仅商标无法获得注册保护,且无法进行商业使用,对商标申请人具有深远影响。因此,“不良影响”条款成为了商标注册与使用中的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鉴于此,确保商标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避免触碰“不良影响”条款的雷区,对于白酒品牌商标的申请与后续使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着从“不良影响”条款的具体定义与内涵,聚集白酒品类商标在面对“不良影响”问题时的实际困境与挑战,为读者理解该问题提供浅见;同时,笔者还将从抗辩策略的角度出发,为白酒企业应对“不良影响”指控提供解决思路。本文旨在为白酒品类商标的顺利注册与长期权益保护提供一份实用的指导思路,助力其品牌有效抵御“不良影响”条款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帮助企业更加清晰地理解“不良影响”条款的边界,从而在商标设计之初与申请过程中更加谨慎,有效规避风险,助力品牌价值的最大化与长久发展。
一、“不良影响”条款的定义与内涵
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由“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两部分构成,在实践中通常被统一称为“不良影响”条款。
2021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该条款的定义进行了明晰:
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其他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情况,一般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由此可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涵是一致的[5],体现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不良影响”条款因其定义的抽象性及审查人员赋予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在适用上尚存在一定主观性,这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抗辩的契机,使其有机会在合理范围内争取商标的获权。
二、白酒品类商标“不良影响”问题的现状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4文本)》,白酒品类属于第33类。笔者通过第三方查询软件 [6]检索第33类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发现,2017年至2024年第33类涉及“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共计3587件,其中经过驳回复审后认定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即复审成功的商标)仅为380件,仅占10.6%,经过驳回复审后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即复审失败的商标)共3207件,占比高达89.4%。从该数据可以看出,白酒品类商标的“不良影响”问题较为严峻,一旦申请商标因触及不良影响条款遭遇驳回,后续再通过驳回复审实现逆转的难度极大。因此,该数据警示所有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设计的初期阶段,就必须高度重视并谨慎评估商标名称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风险,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
从2017年至2024年第33类涉及“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各年份情况来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第33类涉及“不良影响”条款的驳回复审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2、2017年至2019年间,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商标(即复审失败的商标)数量逐年增加,2020年开始,这一数字虽有所下降,但此后几年数值均保持在较高的水准;
3、驳回复审后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商标数量在整个时间段内都远高于未构成的数量,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占比(驳回复审失败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数据截止到2024年11月14日,因此2024年的数据可能不完整,不能完全反映全年的情况。
此数据说明驳回复审阶段维持驳回决定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不良影响”条款的标准日趋严格。
三、探索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的考量因素及对抗“不良影响”条款的抗辩思路
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尽管面对“不良影响”条款的挑战时,推翻这一结论的确充满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涉及此类问题就毫无应对之策。实际上,遭遇“不良影响”条款时,存在一系列有效的抗辩思路可供探索与实践。
笔者选取了部分第33类涉及“不良影响”条款的抗辩成功和抗辩失败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究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的考量因素及对抗“不良影响”条款的抗辩思路。
抗辩失败案例
案例
第32093217号“革命小酒”商标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案【(2019)京73行初14375号】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原告主张:一、“革命”现在常用来描述重大根本的变革,是一个正面词汇,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二、多个含有“革命”一词的商标已经在酒类商品上获得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被核准注册。三、将“小酒”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将相关商品误认为不含酒精,进而误导消费者并造成不良影响。四、将“革命”和“小酒”结合在一起增加了诉争商标的显著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革命小酒”构成。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更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特定时期的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将诉争商标“革命小酒”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具有的严肃、神圣的象征意义,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原告未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革命小酒”商标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案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革命”一词具有特定政治含义,“革命小酒”一词使用在酒类商品上,表达了一种调侃革命、怂恿饮酒的负面酒文化,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具有的严肃、神圣的象征意义,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该案体现了对使用的商品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的考量。鉴于政治领域对国民生活、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至关重要,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因此,一旦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涉及政治色彩时,法院往往采取更为审慎的评判标准和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类似注册案例往往不具有参考性。
案例
第48150888号“道生一”商标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案【(2022)京行终1222号】 [7]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上诉人诉称:1.东圣公司在先注册有多个含有“道生一”的商标,申请商标与东圣公司在先注册的“道生一”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相同、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申请商标是对东圣公司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亦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3.其他多个包含“道生一”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未产生不良影响,应予核准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道生一”使用在复审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其注册申请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东圣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从该标志或其构成要素本身进行考虑。
本案中,申请商标是由汉字“道生一”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道生”系东晋、南朝宋时的一名僧人;“道生一”系老子《道德经》中的代表性论述。“道生一”与宗教相关,将其作为商标标志使用容易对我国政治、宗教、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并无不当,东圣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受到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并无必然关联,东圣公司所主张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并未经过本院行政诉讼的相关审理,不能作为判断本案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当然依据。东圣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系商标的禁用条款,违反该项规定的标志既不能获得注册,也禁止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及其使用情况不是判断该商标能否突破该条款的法定依据。因此,东圣公司有关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道生一”含义比较固定和明确,与宗教相关,法院的判决考虑了申请商标本身的含义,将其作为商标标志使用容易对我国政治、宗教、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认定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外,“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绝对情形,商标是否使用及其实际使用情况并非突破该条款的法定依据,故即便上诉人主张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提交了“道生一”商标的使用证据,仍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申请商标含义较为明确和固定,且涉及到政治、宗教等容易产生社会影响的因素,则抗辩空间较为有限,翻案的成功可能性较低。
抗辩成功案例
案例
第19392220号“血性”商标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案 【(2018)京73行初1724号】 [8]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主张:“血性”是国家民族积极提倡的品德精神,是积极正面的,解放军报,中国军网多次用血性来形容军人敢打的信心、作战的勇气。灵魂与血性永远是军人的脊梁、胜利的刀锋,故“血性”作为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血性”构成。首先,从文字本身的含义看,诉争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含有淫秽、封建迷信、违法等内容。“血性”主要指刚强正义、忠义赤诚的气质和性格,在公众日常生活中“血性”也多为正面含义,未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利益等产生损害。其次,判断文字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基于相关公众的价值判断。在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无酒精饮料、白酒、果酒(含酒精)、伏特加酒”等商品上,而考虑到此类商品通常具有的特点,诉争商标文字的含义未超过相关公众的接受和容忍标准。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案例评析:一审法院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商标本身的文字含义、相关公众的价值判断以及商品/服务的特点,最终认定“血性”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这一判决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从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出发进行判断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血性”在公众日常生活中多为正面含义,未对公共利益等产生损害,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这表明在商标审查审理中,文字本身的含义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一个词的含义是积极正面的,通常不会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
(2)应基于相关公众的价值判断和通常认知
法院指出,判断文字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基于相关公众的价值判断。这意味着商标审查审理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技术性判断,还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接受程度。
(3)结合商品特性进行考量
在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无酒精饮料、白酒、果酒(含酒精)、伏特加酒”等商品上。法院考虑了这些商品的特点,认为“血性”这一词汇在这些商品的背景下是合理的,未超过相关公众的接受和容忍标准,这对判决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案例
第22170787号“蒋府家酒”商标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案【(2019)京行终249号】 [9]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原告诉称:一、“蒋”是百家姓之一,而“蒋府”仅表达“蒋氏府邸”的含义,其本身不带有政治意义,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二、实践中,大量含有“蒋府”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原告关联公司“广州尚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3类申请的蒋府系列商标也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具备较高的商标价值,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蒋府家酒”,其中“蒋府”可以理解为“蒋姓府邸”,并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国民党时期蒋介石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禁用标志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从整体上进行判断。
诉争商标由“蒋府家酒”四字组成。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整体上可以理解为来自蒋姓府邸的用酒等类似含义。按照当下社会一般公众的通常认知,并不容易将诉争商标中的“蒋府”特定地联想到“国民党时期蒋介石家”,不易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不良影响。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并对被诉决定予以纠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评析:本案反映了法院在处理此类商标案件时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不仅关注商标本身的文字等元素,还会考虑到这些元素在当前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潜在意义及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历史人物与现代社会关联度的考量,以及如何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案例
关于第63304390号“李寻欢”商标驳回复审案【商评字[2023]第0000178609号】 [10]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特殊含义,特指古龙先生所著武侠小说男主角,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3181号“李寻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失效。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了判决书、作品登记证书、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李寻欢”构成。“李寻欢”为知名文学作品人物名称,指向特定,与“寻欢”一词有所区别,作为商标应不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案例评析:据网络检索,“寻欢”具有寻求欢乐之意,通常指追逐异性,给人一种寻求感官享受的印象,与放纵、享乐主义相关联,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对个人道德和社会规范的违背,故在注册申请阶段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复审期间申请人提交了判决书、作品登记证书、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李寻欢”为知名文学作品人物名称,指向特定,与“寻欢”一词有所区别,作为商标应不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最终成功翻案。
该案体现了商标局对商标含义的整体判断,并未因为商标中含有“寻欢”一词就机械性地判断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同时也体现了对商标知名度的考量。
案例
关于第74817350号“许广和”商标驳回复审案【商评字[2024]第0000162432号】 [11]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经复审认为,许广和是国药号中华老字号,创建于明嘉靖三年(1524年),近五百年使用历史。经查询,申请人在先已有大量许广和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指向烈士许广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案例评析:该决定体现了如下几点:
(1)对主观意图、商标使用时的历史背景的考量
在上述“许广和”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许广和是国药号中华老字号,有近五百年使用历史,有其合理的来源和历史渊源。
(2)对实际使用情况的考量
由于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用条款,如果商标本身具有不良影响,也较难通过使用予以克服,但完全不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也缺乏合理性。本案充分考虑了申请商标作为中华老字号,具有五百年使用历史的情况,从实际使用情况出发得出申请商标未指向烈士许广和的结论显然更具有说服力。
(3)在先注册案例可作为参考
申请人自身在先已有大量许广和商标获准注册,有大量注册案例得以支撑申请人的主张在本案中亦起了重要作用。
案例
第33763170号“爆浪”商标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案【(2020)京行终4510号】 [12]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并非字典中固定词汇,也并非广大公众日常固定搭配用语,并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熟用,很难导致广大公众产生不良联想;二、案外人在第33类在后申请的“浪爆”商标已顺利注册,可以印证“爆浪”二字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具有注册合法性;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他人近期注册的商标或类似于诉争商标,或更甚于诉争商标,但均已注册,这证明“形容词/动词/副词+浪”可以注册为商标;四、原告已实际生产、销售载有诉争商标的玉米花、爆米花产品,但在实践中也并未产生任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任何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爆浪”,并非汉语固有词汇,从诉争商标标本身的内容来看,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诉争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评析:从这一判决可以梳理出如下抗辩思路:
(1)可提交辞典、工具书的记载等证明商标本身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熟用,基于公众认知很难产生不良联想
本案中原告指出,“爆浪”并非字典中固定词汇,也并非广大公众日常固定搭配用语,很难导致广大公众产生不良联想,这一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这表明,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含义和表达方式对于判断其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至关重要。
(2)提交类似情形的注册情况,如相同类似商品上文字构成相近的注册商标,词性相近的注册案例等
原告提到,案外人在第33类在后申请的“浪爆”商标已经顺利注册,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注册合法性,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他人近期注册的商标或类似于诉争商标,或更甚于诉争商标,但均已注册。这些事实可以作为参考,证明“形容词/动词/副词+浪”的组合在商标注册中是可行的,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3)从实际使用情况出发抗辩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产生不良影响
原告指出,其已实际生产、销售载有诉争商标的玉米花、爆米花产品,并未产生任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不良影响。这一点进一步支持了原告的观点,即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引发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地考虑了诉争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公众认知、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最终认定诉争商标“爆浪”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这一判决为类似情形的商标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以上列举了商标驳回复审或其后续行政诉讼阶段遭遇不良影响条款的相关案例。那么,针对其他主体不良影响的指控,如何进行有效抗辩?从办案律师的经验分享中同样可以梳理出相关抗辩思路和抗辩重点。
案例
第16874041号“国乡荷花”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在河北中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某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办案律师首先从诉争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出发,明确“国”字并非对国家名称的使用,仅代表家国情怀之意;其次,进一步明确“其他不良影响”应当以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为限,除提交诉争商标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外,还进一步组织调查,出具《“国乡荷花”商标相关公众认知调查报告》,从相关公众的实际认知角度否定诉争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最后,提交了大量带有“国”字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及在先无效裁定和判例,从类案裁判情况证实诉争商标注册的正当性。最终,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为文字‘国乡荷花’,虽然包含文字‘国’但在包含其他文字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从整体上看不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13]
具体案件有其个案性,抗辩重点不尽相同,但整体逻辑相似。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对抗不良影响条款时一是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深度剖析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从多维度、多方面、多视角进行抗辩;二是需要在证据上下功夫,尽可能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组织出具公众认知调查报告等关键性证据,以证据来佐证从相关公众的实际认知角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三是需要做好类案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寻找出相似度高的类案案例,以破解商标局“个案审查原则”的“挡箭牌”。
在实践中,涉“不良影响”商标的表现形式多样且复杂,上述案例仅为笔者归纳的几种常见类型,涵盖了涉嫌违背公序良俗、触及政治、宗教因素以及与烈士名称相似等情况。
从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分析商标是否构成不良影响,需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首先,应从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的内在含义,进行全面而整体的分析判断;其次,应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结合商品或服务特性进行考量,以评估商标可能引发的社会认知与反响;此外,还需细致考察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商标使用时的历史背景、商标知名度及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这些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同时参考是否存在在先注册的相关案例。这些因素不仅构成了评估商标是否产生不良影响的综合框架,也是在面对不良影响指控时进行有效抗辩的关键要点。
四、关于白酒品类商标“不良影响”问题的相关建议
首先,需要防范于未然。
1、从商标命名初期就尽量避免使用容易触及不良影响的要素。
(1)采用具有正面寓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汇或图案,主动避让具有争议、贬损、侮辱、格调不高、恐怖、色情、负面或其他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汇或图案,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谨慎申请含“国”字的商标,避免采用容易和政治、军事、宗教、民族、封建迷信等相联系的敏感词汇。
(3)避免采用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的汉字等不规范汉字,避免对成语进行不规范使用,如采用成语的谐音等。
(4)注意商标的整体含义。如为多义词,应考察每个含义是否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白酒品类商标命名的建议
(1)注重文化内涵和底蕴:可以结合历史典故、传统文化等元素,使商标名称具有独特的文化意义,如 “五粮液”、“剑南春”等。
(2)结合地域、地方特色:利用产地的独特资源和自然环境作为灵感来源,如“汾酒”(山西)、“西凤酒”(陕西)、“茅台”(茅台镇),突出产品的地理优势。
(3)简单明了、易于传播:选择一个简单易读、朗朗上口,易于记忆的名字,有利于品牌的传播和推广。
2、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人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相关知识和业务培训。建立不良影响词汇库,培养知产人员对不良影响词汇的敏感度。
其次,在申请商标前应委托商标代理人员或专业律师进行查询和风险评估。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确保商标与目标受众的文化和价值观相符,也可将消费者调查报告或市场调查报告等作为实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利证据。
最后,遭遇不良影响条款应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进行授权前景评估, 结合具体情况,积极运用后续程序进行争取,并积极配合提供商标的出处、创意来源、含义、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等。
结 语
商标不仅是产品的标识,更是品牌形象与文化价值的体现。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白酒企业在商标设计、申请和使用时应更加注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使用可能引发不良影响的因素。同时,理解和尊重公众的文化认知与社会价值观,是确保商标获得认可与接受的关键。未来,白酒企业需要加强商标管理,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促进良性竞争,以提升品牌形象和行业整体信誉,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释(上下滑动查看)
[1] (2019)京73行初14375号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
[2] (2012)高行终字第290号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3] 商评字[2018]第0000082106号关于第22493905号“吾皇驾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 商评字[2024]第0000251430号关于第53323329号“琼浆御液 QIONG JIANG YU 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发布时间:2022-11-1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6]数据来源:摩知轮,统计日期:2024年11月14日
[7] (2022)京行终1222号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8] (2018)京73行初1724号河北相亲相爱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
[9] (2019)京行终24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广州海呐百村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驳回复审(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10] 商评字[2023]第0000178609号关于第63304390号“李寻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1] 商评字[2024]第0000162432号关于第74817350号“许广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2] (2020)京行终451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诉河南米乐谷食品有限公司驳回复审(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13] 优秀案例分享(34)|河北中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某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广东知识经济 202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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