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秀挺:知识产权诉讼中诉的变更与诉的合并
——从“王者荣耀”案谈起
作者 | 袁秀挺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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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664字,阅读约需5分钟)
一、问题的提出
腾讯公司向深圳某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沐瞳公司等开发的《Mobile Legends》游戏侵犯《王者荣耀》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沐瞳公司等赔偿损失并停止对《王者荣耀》的侵权,经管辖权异议审查,确定了深圳某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腾讯公司重新提交了一份起诉状,称《王者荣耀》中的游戏地图系基于《英雄联盟》游戏授权改编而来,腾讯公司主张有权同时提起针对《英雄联盟》的诉讼请求,认为《Mobile Legends》游戏侵犯了《王者荣耀》和《英雄联盟》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沐瞳公司等赔偿损失、停止对《王者荣耀》和《英雄联盟》的侵权。
本案程序上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增加诉讼请求无可厚非,而且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原受理法院当然可以审理,被告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中腾讯公司实际上主张了一个新的侵权行为,实体上依据的请求权不同,与原诉相比,是一个新的诉讼标的,属于诉的变更。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径行将两个诉合并审理。即使可以合并审理,也应允许被告提出异议,进行审查后确定,而不应剥夺被告的程序权利。
类似本案的情形在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侵权诉讼中较为常见,实践中的认识也比较混乱。对此问题的分析涉及到民诉法上若干基本概念,有必要予以厘清。
二、区分诉的标准是诉讼标的而非诉讼请求
“诉”作为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概念,其核心为“诉讼标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诉讼标的认识错误,将其与诉讼请求混为一谈的情况。
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如赔偿损失、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且需在起诉状中予以说明。
根据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基础,每一个实体请求权构成一个诉讼标的。如,购买的电视机爆炸导致人身损害,消费者既可以以违反销售合同约定为由请求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请求权要求赔偿,这两者为独立的请求权,属于不同的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也是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通说。
诉讼标的是诉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此诉区分于彼诉的本质要件。如果诉讼系属已经确定,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以相同的诉讼标的另行主张,则无论该当事人提出了与前案如何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都会以两案诉讼标的相同而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相反,即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法院已经裁判过的另一案件的完全相同,只要诉讼标的不同,后一案件也不会被认为缺乏诉的利益(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另论)。
因此,一案中如诉讼标的发生变化,本质上构成一个新的诉,属于诉的变更。在当事人不撤回原诉的情形下,变更后的诉是否能被受理,是否可与原诉一并处理,就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决定诉的合并的主导权在法院
原则上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但实际上在有的诉讼程序中,也存在两个以上诉讼标的,这就是诉的合并。广义上,诉的合并还包括基于诉的主体的合并(主观合并),通常所谓诉的合并是指客观合并,即诉讼标的的合并,合并的诉讼标的应具有牵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中,通过变更诉讼标的来达成诉的合并与变更诉讼请求形成对照。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的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后者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法院均“应当”合并审理。此时仍然是一个“诉”,只是前后具体主张的合并。而前者则需符合“同一事实”的要件,此时合并的是不同的“诉”,是否允许,应交由法院判断。
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多个诉讼标的(如同时主张商标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这是原告的权利,但决定是否受理且“合并审理”的权利则在法院(客观上,只要满足“同一事实”,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准许)。这是因为,民事诉讼虽然由当事人启动,当事人对程序问题也有处分权,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标的亦属此类),但根本上,为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诉讼程序应由法院控制,法院对程序事项有决定权。当然,法院在主导程序进程时,应做到不偏不倚,充分保障两造的诉讼权利。
四、诉的合并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从民事诉讼的本质出发,程序问题无疑应由法院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恣意而为,否则,程序正义就无从谈起。诉讼由原告一方启动,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概由原告方选择,如上所述,法律既然安排了合并诉讼标的的机制,那么,就应在允许原告变更诉讼标的的同时,也允许被告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进而由法院得出最终结论,如此方为平衡的构造。
回到“王者荣耀”案,该案中,腾讯公司重新提交的起诉状实际上既增加了诉讼请求,又增加了诉讼标的。变更后的诉状在原有诉状的基础上,额外要求沐瞳公司停止对《英雄联盟》的侵权,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此外,原有诉状是基于《Mobile Legends》对《王者荣耀》的侵权行为,变更后的诉状增加了《Mobile Legends》对《英雄联盟》的侵权行为,事实上是基准作品得以增加,而两个侵权行为的对象不同,请求权也不相同,属于两个诉讼标的。变更后的诉状实质上增加了一个新的诉讼标的。在此情况下,是否允许两个诉合并审理,固属法院权限,但没有理由限制被告沐瞳公司等的程序权利,不能以此前已有针对原诉讼标的的管辖权裁定,就不再受理被告针对新增加的诉讼标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法院既允许原告增加诉讼标的,如被告对此明确表示异议,就应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这与针对诉讼请求变更的管辖恒定原则并不冲突。
最后要说明一点,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异议是广义概念,除包括真正意义上的“管辖”问题外,还包括无论哪家法院均不应受理的主管异议等。在现有制度下,针对法院不当合并审理的救济,主要就是通过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实现的。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