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 | 关注!组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专家怎么看?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编辑 | 布鲁斯 玄袂
与会委员观点
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多名与会委员在参加分组审议时认为,有必要在现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基础上组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集中专业力量和资源审理重大案件。
张苏军委员
“以此为龙头,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张苏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这是重构知识产权审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个重大战略举措。
乃依木·亚森委员
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庭职能定位,在法庭3年试点完成之际,及时将法庭转设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大法治保障。
傅莹委员
傅莹委员表示,在适当的时候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能够更加专注和高效地处理越来越繁重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提升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参与和影响力。“这不仅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也有利于更好地参与新时期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
吕薇、陈福利、傅莹等委员在发言中提到了借鉴国际经验,指出美国、欧盟、日本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徐延豪委员
徐延豪委员也认为,在当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创新驱动发展氛围的大背景下,国家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更好发挥综合效力和关键核心作用”。
陈国民委员
独立设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利于更好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和国际竞争,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有利于更好地完善知识产权与竞争保护组织体系,形成协同保护大格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和竞争司法保护职能,根本解决法庭运行中的难题;有利于更好地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审判机构。
徐显明委员
徐显明委员在发言中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重大变化,一是从传统知识产权转向现代知识产权,二是正在从以行政保护为主转向以司法保护为主,三是从过去国内的知识产权标准转向国际标准。他认为,要适应这些转变,就需要一个更好的机制、一个更好的平台。
“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目的就是统一保护标准,实现更高水平的保护。这涉及到中国的形象,涉及我们的话语权,这个标准要使我们有能力参与全球的知识产权治理。”徐显明委员说。
专家观点
管育鹰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三年试点运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充分实现了改革方案为其设定的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强对国家战略的司法保障四大职能目标。这一结合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反映了党和国家决策的前瞻性和正确性,也符合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规律。另一方面,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正视。例如,作为内设机构置于最高人民法院与上诉机制应处的全国性高级法院的层级不相符、人员队伍和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重任明显不匹配等;同时,管辖范围还需科学划分,以免过多的简单案件耗费国家层面上诉机制的诉讼资源、无法集中精力审理涉及关键科技领域创新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
从域外经验看,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强化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随即于1982年在华盛顿设立了主要审理专利行政案件和侵权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该院通过审判统一了专利纠纷的裁判尺度、对专利权采取强保护的司法政策、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大大激发了国内技术创新积极性,对美国的科技竞争力和经济实力远超世界其他国家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日本在二战后认识到其地域限制和物质匮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积极推行“科技立国”政策,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并改良创新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进入新世纪后更是强调“知识产权立国”,成立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审理发明专利等技术性民事案件的二审和专利行政案件的一审。西欧是产业革命的发源地,各国对技术创新重要性的认识不言而喻;目前欧洲除了在实体保护规则积极与美国保持一致、积极推进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外,也在推进与之匹配的统一专利法院建设,以期在发明专利的效力认定及相关司法救济程序方面消除障碍、鼓励创新,减少多重平行诉讼带来的判决不确定性问题。以保护科技创新的专利制度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不断协调,朝着减少规则差异、降低程序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激励创新、促进贸易自由的方向发展,从长远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呈现趋同态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工作结束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走向和发展值得国内外各界关注和期待。
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据了解,三年中作为国家唯一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判机关,居然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场所,处于“借宿他人”的状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新设的派出机构,其经费基本没有专门拨付,主要靠在原有预算总盘中分出一部分。这显然不足以支撑其所承担的工作。比如,在案件审理中诸多的现场技术勘验工作均因经费问题不便开展。在试点期间,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人员保障。由于国家机关编制原因导致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为缓解这种人案矛盾,只能从地方法院借调大量人员,这便导致审判人员流动性过大。这种状况必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关应当针对这些问题从制度、机制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前述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
启动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是将创新置于我国现代化建设核心地位的具体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着各种分裂变化,但我们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和定位,坚定不移地发展自己才是硬道理。过去四十多年的司法改革说明,诸多制度、机制等层面上的问题都是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首先反映出来的。知识产权作为未来财产形态的主要类型,代表着世界经济发展的未来。因此,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无疑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具基础性的一项工程。
李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要求,在法庭试点运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具有必要性。
首先,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已经刻不容缓。要站在“国之大者”和历史的高度看待和对待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只是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基本目标。科技引领生活,创新决定发展。通过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市场主体创新信心,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是内在和长远目标。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也是进行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竞争,争取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话语权的敲门砖。我国与西方国家虽然存在意识形态的差别,但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方面并不存在实质分歧。通过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进一步塑造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形象,树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国形象,是真正融入国际社会、加入国际大循环的最好方式和途径。
其次,要尽快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保障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增进司法权威。要明确规定禁诉令、先行判决、秘密保护命令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保障措施。尤其是要赋予法庭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是否有效的权力,以加快审判效率,彻底解决困扰业界多年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循环诉讼的老大难问题。要适当调整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既发挥集中审判的优势,也调动地方法院的积极性。也要规定适合于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更加便利、高效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等等。
再次,要切实保障人员队伍和物质条件。要尽快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法庭目前面临的人员与物质条件实际困难,保障法庭正常有序运行。也要规划好与未来可能成立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相匹配的人员与物质技术条件。
易继明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三年,达到了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预期目标,向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建成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同时还专门指出,要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规范,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明确提出“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下一步,我们应该巩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成果,组建国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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