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杀猪粉背后的商标战:首创之争浮出水面
作者 | 布鲁斯
对于吃货们来说,每个地方都可以挖掘出富有当地特色的美食。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就有这样一种特色美食——“杀猪粉”。
“杀猪粉”,其实就是水煮肉粉。将猪肉、猪血、猪肝、猪腰、猪肠等一同熬煮,再搭配上一个水煮鸡蛋,据说味道极其鲜美。
据湖南日报等当地媒体报道,“杀猪粉”的诞生源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粮站的一对职工夫妻李春平和吴汝琴,因单位改制双双下岗后开了一家米粉店,从1999年开始卖米粉,成为了白露塘原板桥粮站的第一家粉店。
据报道,该店最初卖的是三鲜粉,后来听取老一辈人的话,将过年才能吃上的“打头脑”放到米粉里,成就了一道白露塘镇的招牌美食“杀猪粉”。但也有报道称是缘于老主顾们在发觉这碗三鲜粉的用料和口味与外地的杀猪菜颇为相似,而促使粉摊改名为“杀猪粉”。此后,“白露塘杀猪粉”声名远扬,成为了郴州的代表美食。不少食客闻名而来,只为品尝那一碗原汁原味的 “杀猪粉”。
然而,许多人可能不知道,现如今,“白露塘杀猪粉”已经是一件注册商标了;而且,这件商标并非由李春平的李记米粉店申请注册,而是由十几公里外的另一家公司申请注册,并且这家公司还凭借这枚商标展开了维权诉讼——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网站今年(2025年)2月27日通报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院:“正宗老白露塘杀猪粉”突出使用“白露塘杀猪粉”,系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
据郴州市苏仙区法院网消息称,2018年7月7日,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一名自然人熊某注册取得第25138470号“白露塘杀猪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店;流动饮食供应等,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2020年11月13日,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露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证(来源:郴州苏仙法院)
知产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检索到的相关商标公告显示,该注册商标曾于2019年6月20日转让至自然人杨某名下,其后又于2020年11月13日转让至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露公司)名下。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这家白露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即受让该商标前三个多月)注册,法定代表人也是杨某。
2021年1月,谭某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经营一家售卖杀猪粉的餐饮店,店内装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杀猪粉”字样。
侵权店铺(来源:郴州苏仙法院)
店铺引起了白露公司的注意。白露公司经公证取证,证实谭某未经许可在其店内装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杀猪粉”的字样,与白露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将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谭某及经营店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案件审理阶段,谭某的店铺停止经营。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经营的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白露塘杀猪粉”字样的标识,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用于识别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白露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案涉店铺已关闭,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已无实际履行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涉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法院表示,近年来,白露公司在多地法院提起商标权维权诉讼。对于“白露塘杀猪粉”这一本土品牌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需求,更是品牌长远发展的战略基石。一方面,本土品牌应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保护机制,以法律为盾,以创新为矛,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地方经济和文化注入更多活力。另一方面,法官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只有秉持依法经营理念,尊重知识产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良性的发展。
白露公司受让商标后多方维权
据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白露塘杀猪粉”网站(www.bltszf.com)描述,该公司由白露塘杀猪粉技艺传承人杨某(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资深品牌人李某共同创建于2020年8月。网站介绍称:“白露塘杀猪粉的制作有着二十二年历史的老手艺,期间经多次技术改良造就了现在的独特风味,总店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老白露塘镇,品牌名称也正是来源于这个小镇名。”
根据该网站所述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白露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梨树山村上朱家湾组,并非苏仙区白露塘镇,两者直线距离约11千米,该注册地址距郴州市中心的距离比白露塘镇到市中心要近很多。
白露公司旗下店铺经营模式以加盟方式为主,并拥有统一的门店装修VI视觉设计。据其网站介绍,白露公司拥有直营店铺6家,合作店铺遍布湖南境内,并已开往湖北、江西、广东、广西等省份,目前已有合作店铺200余家。按照这一数字,其加盟门店数已占其店铺总数至少97%以上。
白露公司加盟合作流程(来源:白露公司网站)
据此前已公开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白露公司授权湖南地区“白露塘杀猪粉”加盟经营商的品牌授权费为3万元,品牌管理费每年3600元。据此计算,白露公司成立以来从加盟合作中已收取品牌授权费约600万元至900万元,每年收取管理费可达72万元至108万元之间。
自成立以来,白露公司已有不少商标维权案例。在知产宝裁判文书库中,可以检索到先前已公开的18篇案例裁判文书,均为白露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他人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纠纷,被告绝大多数为湖南省内的粉店,且少有被告委托律师应诉。在这些裁判文书中,大多数为显示白露公司已撤诉的裁定书,只有几份为判决书。
在一起白露公司起诉株洲市荷塘区一家粉店的案件中,与上述案件一样,被告店招因使用了“老白露塘杀猪粉”字样而被起诉。被告表示其“系夫妻经营,规模小,店面小,而且受到律师函之后我们立刻进行了整改,拆除了招牌,左右邻居都可以证明”,“我们的营业额一天只有两三百元,且只经营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我们无力承担,请求法院降低赔偿金额”。
该案中,法院的认定与上述案件一致,即认为被告构成商标性使用,标识与白露公司“白露塘杀猪粉”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类别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而在另一起被人民法院报于2022年12月发布的《一碗杀猪粉引发的商标权之争》所报道的案件中,被告“王记粉馆”(经营者:王某)亦因2020年7月成立后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了“白露塘杀猪粉”的商标标识而被起诉。但不同的是,被告这次提出了商标先用抗辩,认为其所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由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于2016年即开始使用。
原本,这一理由是获得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的。但是在白露公司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湖南高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系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两者的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字号均不相同,两者对于“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并不能相互取代。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对于“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的在先使用因其转让并注销的事实已经中断。而被上诉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于2020年7月才开始使用“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其使用行为并未取得任何授权,且在涉案“白露塘杀猪粉”商标被案外人核准注册之后。因此,被上诉人的现有证据并不能满足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条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与本案事实不相符。上诉人受让取得“白露塘杀猪粉”商标,且仍在有效期内,相应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法院查明的有关信息(来源:知产宝)
湖南高院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王记粉馆立即停止侵害白露公司第25138470号“白露塘杀猪粉”注册商标的行为;三、王记粉馆赔偿白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合计3万元;四、驳回白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疆拓土”vs“精耕细作”,“杀猪粉”首创之争浮出水面
在已公开的几份判决书中,最近的一份判决是一份二审判决书,也是其中白露公司唯一一起两审均被驳回诉求的案件。而这起案件却不仅仅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商标维权案件——该案不但在判决中讨论了“白露塘”地名和“杀猪粉”商品通用名称的问题,还揭示了一段围绕“谁首创了杀猪粉”的恩怨纠葛。
该案被告名为吉首市一家餐馆,由上文提到的、湖南日报等媒体曾报道过的“杀猪粉”首创者李春平夫妇的学徒李某某于2021年10月开店经营。值得一提的是,白露公司认为,“白露塘杀猪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母亲谢小平1998年在郴州市苏仙区创设,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获得众多好评和媒体报道。
白露公司于2023年诉称对方店招上的“白露塘粮站杀猪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并索赔4万元。该案一审由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2023年吉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白露公司第25138470号“白露塘杀猪粉”注册商标中“白露塘”是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的地域名称,“杀猪粉”起源于郴州、永州、湘西等地,是流传于湖南的地方特色小吃,即案涉注册商标“白露塘杀猪粉”中含有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称。现被告经营的店铺名称“白露塘粮站杀猪粉”系采用地名、粮站胖婆杀猪粉、食品名称三要素组成,虽与白露公司注册商标“白露塘杀猪粉”的部分文字相同或名称相近似,但被告经营店铺图形标识系与“粮站胖婆杀猪粉”相同,即由白露塘拼音大写及中文、粉条、卡通猪头笑脸的碗、始于1999年等部分组成,原告的标识图案包括形似猪的椭圆形碗内中盛有粉条、红色猪鼻、红色猪耳及猪尾巴等构成要素,即原、被告各自经营的店铺图形标识存在明显差异。加之原告经营店铺的图形标识位于“白露塘杀猪粉”字样的平行位置或正上方,而被告店铺的图形标识位于“白露塘粮站杀猪粉”字样的左上方,图形位置明显不同。另外,店铺内外装修、装潢也存在明显差异,以相关受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白露公司随后上诉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仍认为,被上诉人对“白露塘”“杀猪粉”字样的使用构成正当使用,理由是:
其一,被上诉人经营者李某某师承案外人李春平夫妇学习杀猪粉手艺,李春平夫妇经营的杀猪粉店在白露塘镇,被上诉人使用地点“白露塘”表明其手艺来源具有合理性。
其二,“杀猪粉”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可以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和烹饪特点,被上诉人使用该字样用于表明其商品性质具有正当性。
其三,被上诉人在其店面上使用的字样为“白露塘粮站杀猪粉”,“粮站”字样居中,未直接连用“白露塘杀猪粉”字样,被上诉人使用“粮站”二字有案外人李春平已取得的“粮站胖婆杀猪粉”注册商标为依据,系商标性使用,亦有标示其手艺来源和区别于“白露塘杀猪粉”商标的意义。
其四,被上诉人店面有醒目的商品图形标示和文字配套使用,而该图形明显区别被上诉人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图形,被上诉人使用字样的方式再结合其特有图形,不会导致一般公众对“白露塘杀猪粉”注册商标产生混同和混淆。故,被上诉人店面招牌及产品不构成对上诉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而在白露公司受让“白露塘杀猪粉”注册商标之后,李春平也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了第52381941号“粮站胖婆杀猪粉”商标,注册公告于2021年8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这件商标也成为了上述案件中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对“白露塘”“杀猪粉”的使用构成正当使用的考虑依据之一。
如此看来,起源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的“杀猪粉”,似乎还分出了“白露塘”派和“白露塘粮站”派?
且从目前双方自述来看,首创“杀猪粉”的时间分别在1998年和1999年,“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注册申请时间(2018年)和受让时间(2020年11月)也比“粮站胖婆杀猪粉”商标注册申请时间(2020年12月)早,“白露塘粮站”派在“杀猪粉”首创争夺中似乎不占上风。
而在经营方面,双方画风更是大相径庭:“白露塘杀猪粉”的加盟模式几年下来已在湖南乃至周边省份铺开;而“白露塘粮站胖婆杀猪粉”则仍是坚守郴州市当地,手艺以师徒传承。
一边是“开疆拓土”,诉讼维权;一边是“精耕细作”,传承手艺。不得不说,这样的“杀猪粉”很“割裂”。但是,“割裂”的哪里是“杀猪粉”,分明是人啊。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素材来源 | 湖南高院、三湘都市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中国商标网、红网、湖南日报、白露公司网站等
封面来源 | 郴州苏仙法院 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