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知论知 | 《后来的我们》该如何改变在线票务平台的“后来”

2018-06-27 10:13:50
本文以《后来的我们》遭遇“退票门”事件为样本,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初步分析在线票务平台可能面临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及成因,并尝试为在线票务平台提供防范和改善建议。

 作者|邓勇 达晓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4328字,阅读约需8分钟)


概要:本文以《后来的我们》遭遇“退票门”事件为样本,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初步分析在线票务平台可能面临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及成因,并尝试为在线票务平台提供防范和改善建议。


2018年4月28日,由刘若英执导的电影处女作《后来的我们》正式上映。这部自带文艺属性的青春爱情片在上映之前已经取得了预售票房过亿的亮眼成绩,被媒体誉为“创造国产爱情片最好的预售成绩”,而在上映首日也获得了超过两亿元的实时票房成绩。但就在首映当天,该片也遭遇了大规模的网络退票事件,据媒体报道全国各地有退票记录的影院总数接近4000家,涉及的退票金额大约在1500-2000万元之间,其中知名在线票务平台猫眼统计的疑似恶意刷票并退票的数量大约38万张,涉及金额约1300万[1]。该退票事件经披露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并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局于4月29日约谈影片出品方和发行方,明确表示“电影主管部门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任何票房造假的行为,决不允许任何扰乱电影市场、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电影产业整体利益和声誉的行为。”[2]。在本次“退票门”事件中,兼具影片出品方、发行方和在线票务平台的猫眼遭遇空前的信任危机,几乎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那么在线票务平台在此次事件中可能会面临哪些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规避或化解这些法律风险?本文拟对此提供初步分析和建议。


一、在线票务平台可能遭遇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


1. 同业竞争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

2018年5月2日,电影《尖叫直播》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和修订后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主张“被告方为了吸引大众观看自己的影片,先是通过被告天猫票务平台炒热自己的电影《后来的我们》大面积购入预售票,诱导各院线根据该影片的预售数据抢占排片率,再于上映当日利用被告猫眼平台的退票机制完成退票,从而将自己电影的票房数据和排片率拉到极高的水平线,虚高自身票房。但是这种行为却严重打压和挤掉了其他同期待上映影片的排片量和票房收入,严重损害了其他电影制作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已成讼法院的案例已将在线票务平台潜在的法律风险演变成了现实的法律风险。虽然该案目前尚未判决,但可看出在线票务平台在此次“退票门”事件中难以做到独善其身。


除了同档期上映电影的制片方以外,在此次“退票门”事件中可能遭受损害的应该还有电影院线的经营者,通常这些院线经营者大部分都是在线票务平台的合作伙伴,但同时由于传统的现场购票形式的存在,导致这些院线经营者与在线票务平台又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而大规模退票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导致院线排片的临时调整,对院线现场售票及售卖电影衍生品均会产生直接影响。至少从理论上看,这些院线经营者由于“退票门”事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而向在线票务平台进行索赔已然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


2. 行业监管部门施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前文已经提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局在“退票门”发生的第二天就约谈了影片出品方和发行方,并明确表示会对该事件予以彻查。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第二十六条关于“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的规定,如果监管部门经查证发现在线票务平台在此次“退票门”事件中实施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则罚款、列入信用记录乃至吊销营业执照都是在线票务平台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


3. 消费者要求加倍索赔的法律风险


在线票务平台作为新兴的售票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购票体验。但在线票务平台在向消费者提供售票服务时仍然需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根据电影从业者的分析,“退票门”事件从本质上看是通过大量预售的亮眼成绩提高院线对《后来的我们》的排片场次,同时可诱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并在正式开演之前通过在线票务平台的退票机制完成退票。这样一来消费者在被诱发购票动机时所参考的预售成绩就不再是真实客观的预售数据,而是包含了虚假交易在内的注水数据。


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如果行政监管部门经查证发现在线票务平台在此次“退票门”事件中实施有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则消费者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向在线票务平台要求加倍索赔会是极为现实的法律风险。更何况由于在线票务平台的开放性和高覆盖率,庞大的用户基数会使得这种法律风险成为高悬在在线票务平台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会落下。


二、在线票务平台应当完善退票机制及用户审核机制


1. 在线票务平台的退票机制在客观上为“退票门”提供了便利甚至是诱导


用户通过传统的现场购票渠道购买电影票,会在电影票背面发现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样,尽管有消费者主张这一约定疑似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但从客观上分析,在传统的现场售票模式下“退票门”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根据媒体报道,在线票务平台猫眼、淘票票在2016年初相继推出了影票的退改签服务,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这一退改签服务极大提高了用户的购票体验,但也为“退票门”的发生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滋生环境。另据媒体报道,在“退票门”发生后,猫眼和淘票票均立即表态暂停退票功能。这一事后补救行为正好说明现行退票机制极为容易诱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还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


2.完善真实用户的审核机制是在线票务平台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要防线

相对“退票门”事件而言,临时暂停退票功能只是在线票务平台的应急之举,而为了防范“退票门”的再次发生而停止退票服务更是“因噎废食”的行为。“退票门”的发生几乎可以肯定是与购票用户的身份识别机制存在重要关联的,根据媒体报道的电影从业者的分析,此种大规模的购票退票行为是需要掌握有足够多的用户数量才能操作完成的。而从猫眼在“退票门”事件发生后所做出的两份“声明”内容来看,在线票务平台还是具有识别正常退票和恶意刷票的内部识别机制,但这一现行机制在判断和预防“退票门”时毫无作为,说明在线票务平台在识别完善真实用户身份的机制方面同样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


能够满足正常的用户退票需求是在线票务平台得以快递扩张的原因之一,但如果放任甚至利用这一功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肯定有悖于建立这一功能的初衷,所以在线票务平台在设置和完善相关机制及功能时应当兼顾“效率和公平”,同时做好合规审查,避免成为违法行为的同谋或是帮凶。


三、在线票务平台需要审视集多重角色于一体的产业定位是否适当


虽然根据微博博主“电影票房”在《猫眼是《后来的我们》出品方之一,还是宣传方、发行方,自身利益相关,自然有操作动机,作为国内唯二的线上票务平台和数据方,‘比起第三方需要实际操作造成大规模的购票和退票情况,它只需要在后台制造虚假数据就能轻易掩人耳目’……”[5]。尽管这一主张尚未见有证据支持,但“阴谋论”显然会受到“吃瓜群众”的特别青睐而传播更广。


虽然古人有云“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但现行商业原则奉行的却是“举贤不避亲”。猫眼CEO郑智昊也曾表达过“纵向是对整个电影产业链上下游业务的拓展及提供的服务。我们除了要拓展IP孵化、投资、制作、宣发等业务外,还要服务好片方、院线和影院。”的观点[6]。鉴于我国当前并没有类似美国“派拉蒙法案”的类似法律限制,所以从电影产业链的角度而言实施纵向发展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退票门”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暴露出在线票务平台的运作机制尚有改善空间,另一方面也凸显了行业监管部门和大众舆论对不正当竞争的关注和对暗箱操作的质疑。在线票务平台理应以更为完善、公平且透明的姿态来提高服务、面对公众。


综上,在线票务平台作为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的新服务形态,应当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在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下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为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正能量。



  

注  释

[1]https://weibo.com/2611607127/GefJJa1x7?from=page_100606261160712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529913535960;

[2]《国家电影局:初步认定《后来的我们》退票情况有异常》,http://news.cctv.com/2018/05/01/ARTIGR4unksAiTQAkJjqG5IQ180501.shtml;

[3]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34951930307466#_0;

[4]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34250793675332#_0

[5]《谁才是《后来的我们》退票门的幕后玩家?》http://ent.ifeng.com/a/20180430/43045895_0.shtml;

[6]《猫眼CEO郑志昊专访:让猫眼走得更远》,http://tech.qq.com/a/20160726/0385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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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专利权涉及财产权,因此,如果作者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其作为申请人或发明人的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通常存在较高的真实性风险,继而导致专利权人谋取不当利益。我国正在积极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考虑到科研不端行为的隐蔽性和多发性及其对专利质量的影响,笔者在本文中对专利申请中的疑似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分析和讨论。

    2018-06-20 11: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