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行政执法作为专利权人维权的选择

2019-11-05 18:46:42
目前很多专利权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了解不多,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分析行政执法在专利维权方面的优势,并简要提示其存在的风险,从而为专利权人选择行政执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提供参考和借鉴。

作者 | 周永恒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4141字,阅读约需8分钟)


引言


我国专利保护制度实行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专利权人寻求公力救济既可以采用专利民事诉讼的途径,也可以采用专利行政保护的途径。长期以来,专利民事诉讼中存在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等几大难题,专利权人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方面存在一些客观困难。根据《2018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1]专利权人对专利行政保护措施需求很大。目前很多专利权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了解不多,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分析行政执法在专利维权方面的优势,并简要提示其存在的风险,从而为专利权人选择行政执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在起诉期届满后,不针对行政处理决定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直接作出处理意见,但是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专利法和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的优势


首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审理周期短、效率高。2015年修正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见,相比于专利侵权司法程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程序审理周期短,通常情况下3个月可以结案,特殊情况下4个月可以结案。


在电子商务和展会这两个重点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增加很快,[2]对于这两类行政执法案件,《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此外,《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定,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派出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的展位进行现场调查、送达相关文书。如现场认定涉嫌侵权,且被投诉人不能当场对被投诉涉嫌侵权的展品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被投诉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下展品等处理措施,不得再继续展出侵权物品及宣传品。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投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交的专利侵权投诉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根据证据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是否侵权的判定意见书,并通知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关闭网店。因此,对于涉及展会、电子商务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效率更高,有利于专利权人快速维权,以促进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3]。


其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证据调取手段多样。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请求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证据收集,从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专利权人取证难的问题,并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得以固定,也便于专利权人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


再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的处理决定作出后立即执行,不会因为后续程序而中止执行。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并且,当处理决定作出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而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作出的侵权成立的判决,还要等上诉期经过后才会发生效力,如果被告提起上诉,判决的生效周期会更长,如果判决被推翻,则无法被执行。因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的处理决定具有生效快,并且不易被中止执行的优势,有利于专利权人快速维权,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周期长”的问题。


又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收取费用低。我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专利行政执法开支被纳入到财政预算之中,由国家财政负担,不向专利权人收取取证和执法工作的费用。[4]因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收取的费用远低于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对于专利权人而言,行政执法属于成本非常低的救济方式,经济负担小。


最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判定侵权的标准和专利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标准基本一致。《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特征的含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相应的规定是一致的。行政执法对专利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产品和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与专利民事诉讼中相关的认定也大致相同。专利权人对在专利民事诉讼中已经了解和掌握的专利侵权判定知识,基本上可以直接应用到专利行政执法程序中,这也有助于专利权人快速了解和适应专利行政执法程序。


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的风险


首先,法律并没有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侵权人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但是人民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效果如何,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专利权人即使通过行政执法能够快速获得有利的处理决定,但处理决定却有赖于侵权人的自觉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各地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的能力存在一定差异。各地区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数量分布不均,比如山东、广东、浙江、江苏、湖南五个省份2006—2016 年专利侵权案件总量占全国该类型案件总量的59%。[5]其中,山东、广东、浙江和江苏地理位置均处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属于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而中西部地区的省份同类案件数量要少很多。案件数量的不均会导致,不同地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经验有所差异。因此,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在不同地区提起的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果上可能会有所差异。另外,根据《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会进行发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随着专利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预计地区间的执法差异会逐渐缩小。


最后,部分地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少,缺乏专业技术经验。[6]部分地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配置不足,缺乏资金和管理人员,执法实践经验不足。另外,由于专利侵权纠纷常常会涉及复杂的技术方案,对技术方案的侵权对比往往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判断,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一般对专业技术不会都有深入的了解,因此他们的专业技术经验也会存在不足。但是,北京地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经于2017年建立了技术分析师制度,辅助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技术事实的查明,[7]这为其它地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四、小  结


作为我国专利保护 “双轨制”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保护具有很多优势,如审理周期短,尤其在涉及专利侵权案件多发的展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执法效率高;证据调取手段多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便于应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处理决定作出后立即执行,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周期长”的问题;收取费用低;侵权判定的标准和专利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标准大致相同,有助于专利权人快速适应专利行政执法程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程序的诸多优点,会有利于专利权人快速,简便,高效地维权,但与此同时,行政执法程序也存在很多风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对行政处理决定自行强制执行;各地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的能力存在一定差异;部分地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少,专业技术经验缺乏等。


综上,在充分发挥专利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同时,行政执法保护的突出特点也决定了其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8]。由于技术方案及法律判断的复杂性,权利人在维权方案选择方面,应尽量对于专利权状况、行业特点、侵权行为、取证方式等方面充分评估个案实际情况,以综合考虑是否选择采用行政执法途径进行维权及具体实施方案,从而实现最佳维权效果。



注释:

[1] 2018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2018年12月,47-50

[2] 苏冬冬,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性质执法的困境及优化路径[J],时代法学,2018年第16卷第5期,99-105

[3] 冯静梅.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若干思考[J].科技促进发展,2018年第14卷,第4期,270-273

[4] 任红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研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5月

[5] 苏世宾,陈玉琼,王许可.我国专利性质执法概况及其强度聚类分析[J].情报探索,2018,第10期,118-123

[6] 秦正雨.强化专利执法工作营造大众创新创业良好氛围[J].安徽科技,2015年第5期,27-28

[7] 李倩.北京:推动构建“七位一体”大保护格局[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年3月7日,第004版

[8] 王淇.知识产权保护三元架构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18年,第14卷第1-2期,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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