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器芯片设计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的思考——从L公司与X公司关于N指令集的侵权纠纷谈起

2024-02-07 16:00:00
关于处理器芯片设计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的思考——从L公司与X公司关于N指令集的侵权纠纷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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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俊林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目  录

一、引文

1. 涉及的知识点

2. 案件背景介绍

3. 本案基本情况

二、案例使用说明

1. 计算机硬件

2. 指令的概念及功能

3. 指令集的相关定义及功能

4. 指令集及相关处理器芯片的分类

三、法理分析

1. 指令集的法律属性界定

2. 指令集的法律保护途径

3. N指令集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

4. L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5. X公司以违反诚实信用为由起诉L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6. 处理器芯片设计的法律保护途径

小结

参考法条

摘要:计算机指令集(以下简称“指令集”)是完成处理器芯片设计的基础。毫无疑问,指令集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本文基于笔者代理的L公司与X公司关于N指令集的侵权纠纷,从指令集的法律保护出发,进而探讨处理器芯片设计应如何进行法律保护。

本文主要涉及以下问题:X公司的N指令集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不能被认定为作品,该如何认定指令集的法律属性,进而从哪些角度对指令集进行法律保护?L公司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X公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即“经营者不得作出虚假的商业宣传”为由起诉L公司后,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由起诉L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关键词:指令集;处理器芯片设计;法律保护;作品;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复起诉。

01

引  文

1. 涉及的知识点

(1)处理器芯片、指令集及其法律属性界定;

(2)如何对处理器芯片、指令集进行法律保护; 

(3)《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

(5)重复起诉的认定。

2. 案件背景介绍

美国M公司拥有N指令集,中国L公司于2011年、2017年与美国M公司签署许可合同,获得研发、生产、销售基于N指令集的芯片等权利,L公司有权定期支付许可费来直接延续N指令集的许可。

2018-2019年,M公司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中国X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授予X公司中国境内5年期的排他性许可(许可内容包含涉案的N指令集),并确认X公司有在中国就N指令集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维权的权利。

L公司对M公司向X公司的上述许可表示强烈反对,并于2020年4月主动停止延续其与M公司的许可协议。根据L公司与M公司的协议,L公司仍有权生产、分销和销售已商业化的芯片产品并支付版税。

3. 本案基本情况

2021年,X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主张L公司违反其与M公司的约定,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修改N技术,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N技术,未支付版税等行为。X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主要包括确认L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L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各类损失、相关利息和全部仲裁费用等。

2021年4月,L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L处理器不侵犯N指令集的权利,要求X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X公司提出反诉,请求L公司停止侵犯X公司著作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L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000万元。

2023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X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6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部分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M公司将授权L公司使用的N指令集的技术许可合同转让给X公司的行为有效,L公司关于“该协议不可转让”的主张不成立;

(2)驳回L公司关于“要求X公司偿还已支付的许可费”的反请求;

(3)根据2011年的协议,L公司被许可使用的是N指令集的R2版本(2002年发布)和R3版本(2010年发布); 

(4)L公司未使用N指令集的R5版本;

(5)根据2011年协议,L公司有权在许可协议到期后使用被许可的技术,但L公司逾期支付这部分许可费,应支付相应的罚金;

(6)驳回X公司关于“依据2017年协议要求L公司支付40万美元额外费用”的主张;

(7)驳回X公司关于“L公司未返还秘密信息、错误披露秘密信息”的主张;

(8)驳回X公司关于“L公司未经授权转授许可”的主张。

2023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X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4 年 1 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关于仲裁费用和申请人版税支付申请的裁决”,支持L公司仲裁费用的索赔请求,并同意在X公司赔偿的仲裁费金额与L公司在仲裁中心提存的版税金额、延迟支付费用之间进行抵扣。

02

案例使用说明

本案所涉核心技术为指令集。增加对指令集、处理器芯片设计在技术层面的理解,有助于后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1. 计算机硬件

计算机硬件(Hardware)主要包括中央处理器、内存、主板、硬盘、各种扩展卡、连接线,及鼠标、键盘等外部设备。其中,中央处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CPU)是计算机硬件的核心。CPU的主要功能有处理指令、执行操作、控制时间、处理数据等。

CPU主要包括运算器、控制器和寄存器等部件,以及高速缓冲存储器和联系这些部件的总线。其中,运算器是多功能的运算单元,主要进行相关的算术运算和逻辑运算,如执行定点或浮点算术运算操作和逻辑操作。除此之外,运算器还可以执行移位操作,以及地址运算和转换等命令。控制器主要用来对指令进行分析并且能够发出相应的控制信号。寄存器则用来暂存指令、数据和地址信息。【1】

2. 指令的概念及功能

指令(Instruction)是计算机硬件能直接识别的命令。指令由一串二进制数码组成。一条指令通常由操作码和操作数两个部分组成。操作码指明该指令要完成的操作的类型或性质,如取数、做加法或输出数据等;操作数指明操作对象的内容或所在的存储单元地址。

冯·诺依曼体系是现代计算机的基础。该体系下,CPU的工作分5个阶段:取指令、指令译码、执行指令、访存取数和写回数据(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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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冯·诺依曼体系下CPU的工作阶段【2】 

而计算机软件程序在硬件上的执行是通过数条指令来实现的。一段由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通过编译程序转换为功能等效的汇编语言,再由汇编程序将其转换为机器语言,即数条由0和1组成的机器码。这些机器语言就是指令(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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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硬件、指令与软件的关系

3. 指令集的相关定义及功能

指令集(Instruction Set)也称为指令集架构(Instruction Set Architecture),是指某一种类型CPU中用来计算和控制计算机系统的指令的集合。指令集主要规定指令格式、寻址访存(寻址范围、寻址模式、寻址粒度、访存方式、地址对齐等)、数据类型、寄存器等。

指令集通常包括运算指令、分支指令和访存指令三大类,另外还包括架构相关指令、复杂操作指令和其他特殊用途指令。因此,一种CPU执行的指令集不仅决定了CPU所要求的能力,而且也决定了指令的格式和CPU的结构。

简而言之,指令集决定了CPU的工作方式,是架构CPU的基础。它是CPU芯片设计中的基础部分,是计算机系统中硬件和软件交互的桥梁,决定了CPU的功能和效率(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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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指令集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作用【3】

4. 指令集及相关处理器芯片的分类【4】

指令集按其复杂性可被分为复杂指令集(Complex Instruction Set Computer,CISC)和精简指令集(Reduced Instruction Set Computer, RISC)。CISC和RISC是在处理器芯片设计的过程中经不断优化先后出现的。

(1)CISC

在计算机发展初期,计算机指令系统的设计方向是通过设置一些功能复杂的指令,把一些原来由软件实现的但常用的功能改用硬件的指令系统实现,以此来提高计算机的执行速度,这种指令集就是CISC。

X86指令集是目前的主流CISC,基本垄断个人计算机和服务器处理器市场。X86指令集由Intel公司在1978年发布,经过40多年的发展,X86指令集家族不断壮大,从桌面计算机转战笔记本、服务器、超级计算机。目前,X86指令集被Intel公司、AMD 公司和VIA公司三家把持。

相对应的,Intel公司和AMD公司基于X86指令集设计的X86处理器在桌面计算机和笔记本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为垄断其X86架构阵营,英特尔和AMD研发的处理器架构仅供应给自家来设计、生产处理器芯片,并不许可其他人使用。

(2)RISC

20世纪80年代,简化计算机指令功能的设计思想被提出。在该指导思想下,指令集设计人保留了功能简单、能在一个节拍内执行完成的指令,而把较复杂的功能均则使用子程序来实现。这种指令集就是RISC。

ARM公司的ARM指令集是目前运营最成功的RISC。根据NVIDIA公司的公告,基于ARM指令集的处理器芯片已累计出货1800亿颗。基于ARM指令集设计的处理器在智能手机芯片、车载信息芯片、可穿戴设备、物联网微控制器等领域占到90%以上市场份额。

ARM公司自己并不制造处理器芯片,也不向终端客户销售实际的处理器芯片,其商业模式是专注于处理器内核架构的授权:一是ARM指令集架构授权,二是ARM处理器架构授权,三是二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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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ARM公司的授权模式

ARM指令集架构授权,指经ARM公司授权,被许可方可以对ARM指令集进行大幅度改造,甚至可以对ARM指令集进行扩展或缩减。之后,被许可方根据自己改进过的指令集研发处理器架构,从而在根源上做到了对处理器架构的差异化设计,保持对自研处理器芯片的掌控力,达成独特竞争力同时又兼容ARM的生态环境。

苹果公司的A系列处理器是基于ARM指令集授权自研处理器芯片的成功典范。2012年9月,苹果公司基于ARM v7指令集打造A6处理器,开启了自研处理器的序幕。2013年9月,苹果公司率先发布基于ARM v8指令集的64bit双核A7处理器,在性能表现力压还在32bit四核方案上竞争的安卓阵营。2020年,苹果发布的A14处理器性能已经堪比部分笔记本处理器。

ARM处理器架构授权,指ARM公司将自行设计的处理器内核授权给客户。客户可以直接将内核代码在处理器芯片前端设计时集成在处理器模块中,也可以对处理器缓存、核数、频率进行配置,通过系统总线与其他的功能模块、外设接口、主存储接口模块等连接,生成完整的处理器芯片。

ARM Cortex系列处理器内核是ARM公司自行设计的核心处理器内核,以高通、华为、联发科为代表的安卓智能手机芯片设计企业都采用Cortex-A7x、A5x作为其处理器芯片内核。其中,高通和华为会在ARM公司内核架构上做不同程度的优化。

本案涉案的N指令集和L指令集均属于RISC。

(3)RISC-V

RISC-V起源于2010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David Patterson教授与Krste Asanovic教授团队准备启动的一个研究项目。由于当时已有的X86、ARM、MIPS、SPARC等指令集存在设计越来越复杂和知识产权许可问题,因此他们开始重新设计一套指令集,并决定将其彻底开放。他们使用BSD开源协议设计了开源处理器内核Rocket Core。

该团队认为,指令集作为软硬件接口的一种说明和描述规范,不应该像ARM、X86等指令集那样需要付费授权才能使用,而应该开放和免费。他们选择的BSD开源协议给予使用者很大自由,允许使用者修改和重新发布开源代码,也允许基于开源代码开发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因此,BSD开源协议对商业集成很友好,很多企业在选用开源产品时都会首选BSD开源协议。

由于长期的发展,X86和ARM指令集形成了强大的生态体系,但精简和灵活使新兴的RISC-V架构在智能物联网市场有机会实现突破。RISC-V架构的极致精简和灵活的架构以及模块化的特性,可以针对不同应用灵活修改指令集和芯片架构设计。相比之下使用ARM往往只能做一个标准化设计,很难实现差异化。此外,很多智能设备对于成本较敏感,RISC-V架构免费授权的特点对于处理器芯片设计厂商也非常重要。

03

法理分析

1. 指令集的法律属性界定

从前面相关技术的介绍可以看出,对于单条指令,其功能是实现CPU的基础功能,如保存或读取数据、完成基础运算等。单条指令的表达方式通常均由操作码和操作数组成:操作码指明该指令要完成的操作,操作数指明操作对象的内容或所在的存储单元地址。因此,单条指令一般都属于通用指令,应属于公知信息,难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尽管与计算机软件类似,指令集也是以程序的方式编写完成的(在处理器芯片设计行业中称之为“硬程序”),但指令集与传统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是不同的。从实现的功能来看,传统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某种功能(如利用计算机来绘图),而指令集是CPU工作的基础,它决定CPU的工作方式和效率。

更重要的是,从编写的方式来看,传统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使用高级语言(如Java、C#、Python、FoxPro等)编写而成的。尽管不同高级语言的语法、命令格式各不相同,但高级语言的共性是接近自然语言和数学公式,基本脱离计算机的硬件系统,用人们更易理解的方式来编写程序。因此,计算机软件的表达方式可以体现出软件开发人员的独创性。而指令集由指令组合而成,而大多数指令都受限于机器语言的特殊格式、规范等,仅能使用有限的表达方式,不具有独创性。

故,指令集与传统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并不相同,指令集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不能通过计算机软件的方式来获得法律保护。

2. 指令集的法律保护途径

对于指令集的设计者而言,一条指令做长或做短、做一个动作或两个动作、是否需要配置及如何配置寄存器、是否需要设置及如何设置CPU模式,甚至一套指令集中是否需要某一条或某几条指令,这些才体现了指令集设计者独到的选择和编排,是指令集设计的创新所在。

因此,指令集设计者的创新内容,更多体现设计者对指令的选择和编排,是一种设计的思路和方法。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从商业秘密、专利的角度对指令集的设计予以法律保护,这样更加合理。

本案承办法官也持有相同的观点,认为“N指令集的规范属于思想和功能性要素的范畴,存在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提供保护的可能,但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3. N指令集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表达中蕴含的思想。从上述指令集的基本概念、实现的功能可以看出,指令集的创新内容,更多的是对指令的选择和编排,是一种设计思路和方法。至于指令具体采用哪种表达方式,如将“加法”表达为“ADD”还是“+”,大多属于公知信息,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N指令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

本案中,X公司认为,指令集中指令的集合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汇编作品中,创作者并不创作原有作品,其独创性体现在将原有作品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有目的的选择、编排后,形成了一种新的演绎性成果。而指令集的设计者并不是单纯地按一定标准来选择、编排现有指令,其对指令具体的内容(操作码和操作数)也有修改。所以,笔者认为指令集不是汇编作品。

尽管X公司并未主张N指令集为文字作品,但本案法官认为X公司提交的关于N指令集参考手册中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文字作品的定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虽然X公司并未主张 N指令集作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但考虑到诉争作品的特殊性及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为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法官仍对L指令集是否侵害 N 指令集作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评述。

基于此,本案法官对X公司的N指令集与L公司的L指令集进行比对。L指令集与 N指令集相比,文字表达相同的内容数量极少、占比极低,且分散在各个不同章节。在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章节结构等方面均不同,且使用了不同的指令操作码和伪代码的编码体系和标识符体系。因此,上述占比极低的相同文字表述的助记符,属合理借鉴范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指令集语言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综上,L指令集与 N指令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其他类似案件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微芯科技公司与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号)中,原告微芯公司认为被告海尔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HR6P系列微控制器中使用的微程序软件与其PIC16C微程序软件实质性相似;HR6P系列微控制器数据手册中使用的大量词语、段落、图表与PIC16C数据手册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相应指令集在整体表达、栏目设置,指令的分类、排序、名称、说明、操作码和状态位方面均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对此,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多份鉴定报告及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HR6P系列微控制器具有与原告PIC16C系列微控制器相同的功能,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也显示双方的微控制器中存在功能雷同的指令,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这些是通用指令,因此,指令本身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法律不会禁止人们利用通用指令去开发功能类似的竞争性产品。更重要的是,本案是一起著作权纠纷,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是思想,计算机程序作为作品类型之一,并不例外。就计算机程序而言,其所实现的功能显然已经进入技术领域,超出了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就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被告使用的Verilog硬件描述语言是对原告C语言的复制,也不能证明两者经编译产生了相同的目标代码,又不能证明相同的代码(如果有的话)是除了通用指令之外的原告独创的程序。”“原告的数据手册虽然在整体上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但这并不代表其中所有表达都具有独创性,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例如微控制器特征、TIMER0、TIMER1、TIMER2模块的文字部分均采用项目符号和精简语汇罗列其特征,这类表达方式早已成为通用的表达方式,尤其在该语汇的选择受制于所描述产品的功能时,该表达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思想的体现,难谓有独创性。……图表部分中,引脚图、各类寄存器、时钟输出图、SPI模式时序图、文件寄存器映射图、PORTA功能、PORTB功能、PORTC功能、TIMER0模块、TIMER1模块、TIMER2模块、捕捉模式、设置同步主控接收/从动发送模式的步骤、引脚定义等均为微控制器技术资料中的常用表达,原告数据手册中的图形因设计上的细微差异,与前述常用图形稍有不同,但这种差异基本上受制于微控制器的设计,换言之,表达与其所表达的事实已经成为一体,无法区分。”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微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又如,在1990年Intel公司与NEC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Intel公司认为NEC公司销售的V20/30微处理器侵犯了其8086/88微处理器指令集的著作权。经审理后,主审法官Gray认为,“尽管NEC公司的一些较短的指令与Intel公司的指令非常相似,但这些指令涉及简单、直接的操作,其中的相似并不令人惊讶”“这些相似性可能不是由对Intel公司指令的复制决定的,而是由硬件的功能限制、体系结构和对8086/88兼容性的需要决定的”“英特尔公司的一些较短、较简单的指令应归类为不受保护的‘思想’而不是受保护的‘表达式’,因为这些指令可以用有限的方法来实现” 。法官最终认定NEC公司不侵犯Intel公司的著作权。

笔者认为,本案中,X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所在。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对于指令集的设计,更多体现的是设计者对指令的选择和编排,是一种设计的思路和方法,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本案如果能从商业秘密、专利的角度提起诉讼,效果可能会更理想。

4. L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L公司从2011年就与M公司签订了N技术许可合同,获得研发、生产、销售基于N指令系统的芯片等权利。同时,X公司的专家辅助人通过比对,也认为L指令集和N指令集在寄存器指令功能、特权架构、避免模式切换的设计思路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对此,笔者认为,L公司在开发设计其CPU时借鉴了N指令集,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L指令集。同时,L公司生产的CPU会与X公司的相关产品产生直接竞争关系。所以,L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侵害了X公司的合法权益。

 那L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海带配额案”【案号:(2009)民申字第1065号】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认定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1)法律对L公司的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本案中,L公司“抄袭”N指令集、以N指令集为基础设计L指令集,并将其用于商业化芯片生产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L公司的行为属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行为。

(2)X公司的合法权益因L公司的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

N指令集凝结了X公司高度的智力劳动。该指令集作为世界上最早的精简指令集之一,在芯片设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商业市场价值。L公司通过“抄袭”N指令集,轻而易举地开发出L指令集,并通过生产以及委托其他厂商生产相关CPU芯片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实施了竞争行为,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

同时,L公司生产的L指令集、CPU芯片的确挤占了N指令集及相关芯片的市场空间,攫取了本属于X公司的商业机会,使X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3)L公司的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要求市场主体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即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

本案中,通过X公司的初步比对,L公司在开发L指令集的过程中,对N指令集的“借鉴”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X公司可以预期获得的商业利益,在损害X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且L公司的相关行为并非善意,芯片设计领域的一般行业规范、商业惯例无法涵盖L公司的相关行为。因此,L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芯片设计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所述,不论N指令集能否被认定为作品,都无法否认N指令集是一种智力成果,他人对N指令集不能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而在本案中,L公司的“抄袭”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X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5. X公司以违反诚实信用为由起诉L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的基本法理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2005)民一终字第86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在后的诉讼予以驳回。

首先,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核心是审查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否相同。诉讼标的不同的情形包括:双方争议问题不同、诉讼标的物不同、就前诉审理完毕后新发生的侵权行为起诉、基于不完全相同的侵权事实等。互相不能替代或涵盖的诉讼请求,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分析,X公司要以违反诚实信用为由另行起诉L公司,需要向法院阐明后诉与前诉争议的问题不同。前诉中双方争议是L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进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问题;而后诉中双方争议是L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前后诉争议的并非同一问题。

其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构来看,第二条属于其总则部分,说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性特征;包括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在内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在特定商业情形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体现。这些具体体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它们都具备总则部分的共性特征。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八条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共性和特性的关系。本案中,即便认定L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这一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代表其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天然基因。

故X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起诉L公司具备合理性,应当被依法受理。

6. 处理器芯片设计的法律保护途径

从产业上来看,CPU芯片制作完成时指令集即以电路的形式固化在芯片产品中,指令集的设计是CPU芯片设计的一部分。

实现指令集的物理电路被称为CPU的微架构。大多数情况下,某种CPU的微架构只针对特定的某种指令集;只有少部分CPU为了更好的兼容性,会在电路设计上实现多个指令集。

正是因为这样,尽管同一种指令集可以授权给多家处理器芯片设计企业,但处理器芯片设计企业对微架构的细节,也就是对指令的物理实现方式却是各自独有的。由于各处理器芯片设计企业对CPU的功能要求、使用场景及其自身的设计技术均存在差异,即使基于同一指令集,各个企业也会设计出不同的CPU芯片。

因此,处理器芯片设计企业的创新点在于其为实现芯片功能而进行的CPU微架构,即物理电路的设计,以及相应的应用程序编写。相对应地,处理器芯片设计企业可以通过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计算机软件等途径对自己设计的处理器芯片进行法律保护。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的“诺基亚公司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17)沪民终92号】中,原告诺基亚公司认为其名为“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ZL98810085.1)属于我国3G通信的标准必要专利,而被告华勤公司生产的M90手机符合我国3G通信标准,故诺基亚公司认为该手机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权并就专利使用费问题进行协商。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发送用户数据的发射机/接收机设备,主要涉及RLC/MAC协议和无线接口,用于解决数据和协议处理所面临的技术困难。经鉴定,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M90手机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该被诉侵权手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又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3年审结的“VLSI 公司与Intel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VLSI公司指控Intel公司的Cascade Lake和 Sky Lake 处理器侵犯其专利权,被指控的处理器涉及处理器电源控制单元及环形总线的相关控制方法。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Intel公司的相关处理器未侵犯VLSI公司的专利权。

04

小  结

通过分析本案现有材料,笔者基本认为L公司对X公司N指令集的借鉴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但为什么两级法院均未支持X公司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其中的关键在于X公司错误地将N指令集认定为作品,从而提起了著作权侵权之诉。而法院认为指令集应通过专利或商业秘密的手段予以保护,即便认定为作品,也应认定为文字作品。经对比,法院认定N指令集与L指令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驳回了X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前面的分析及相关案例,笔者认为,指令集中的大部分指令均为通用指令,其表达方式不具有独创性,因而难以从著作权的角度对指令集进行有效的保护。而指令集设计者的创新表现在对指令的编排和选择, 本案中X公司也就相关方法申请了专利。如果从专利或商业秘密角度寻求对指令集的保护,同时以L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或为解决本案的有效方法。

同时,对于处理器芯片设计企业,应严格遵守与指令集企业签订的许可协议,在被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指令集,并及时支付相关使用费。对自己的设计方案、应用软件,要视情况及时通过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手段予以保护。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注释:【1】-【4】CPU指令集架构科普,https://mp.weixin.qq.com/s/LwRmJPHdr2GbyYdkz-L64w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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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从法律变革、实务审判标准两个维度梳理了优先权判断中“相同主题”认定标准的变化发展脉络,同时对变化发展进行了总结,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同业的思考和讨论,以便于同业更准确地理解与使用该条款。

    2024-02-06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