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从火神山商标被管控谈商标不良影响的审查标准
文 | 佟燕燕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
“为依法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加大对与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
“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截至目前,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10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
笔者为商标局打击恶意抢注的快速反应点赞,商标局的上述举措,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主要是指,有违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商标行政诉讼司法审判实践,笔者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归纳总结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标志本身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这里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本身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比较多见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中的文化价值、文化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1、格调不高的词汇。
- 在“金融八卦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该商标容易使公众将诉争商标理解为通过“流言蜚语”、“闲言碎语”或非正式渠道等方式散播各类金融消息的女性,整体上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构成不良影响的认定并无不当。
- 在 “泼妇鱼莊”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评审部门认为,该商标中的“泼妇”通常是指凶悍、不讲道理的女人,属于对女性有一定贬义的词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评审部门认为,该商标中的金字为不规范汉字,该不规范汉字会扰乱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影响。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中,评审部门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足”改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认,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因此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 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如、 、;
- 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如、;
- 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虽整体上与我国国家名称不近似,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如
- 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如、
- 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如 、、
- 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 (人民币符号)(欧元符号)
1、标志本身没有不良影响,但与某些具体的商品/服务相结合,则产生了不良影响。如,将“印第安人”申请在马桶商品上。又如,中国嵩山少林寺在33类米酒等商品上申请了“南少林”商标,商标评审部门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因此具有“不良影响”。
2、标志本身没有不良影响,但由标志所有人外的其他主体申请商标,则产生不良影响。主要包括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众人物的姓名,以及公众广为知晓以及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事件中的名称、标志等。
- 在“李小龍”商标异议案中,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汉字“李小龍”构成,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易将其识别为已逝的武术宗师、电影明星李小龙的名字,进而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李小龙家族或相关权利人,或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李小龙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 在“水立方SHUILIFAGN”商标争议案中,评审部门认为,“水立方”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此次,商标局对“火神山”和“雷神山”等近1000件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即是对上述商标法规定的最好践行,“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和“雷神山”文字本身并无不良影响,但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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