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2020-2024)发布

2025-03-24 17:02:00
3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主题,联合召开江苏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江苏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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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苏高院

编辑 | 布鲁斯

3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主题,联合召开江苏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江苏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陈琪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汤茂仁,江苏省公安厅一级警务专员吴祖平出席发布会并作专题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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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琪宏指出,近年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扎实履行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职责,织密织牢保护体系,持续优化保护服务,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整体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共治、区域合作等方面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发展新思路新举措。二是推进查办有影响力的案件、源头防范、示范引领、数字化支撑、理论突破、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举措,帮助企业筑牢保护屏障。三是强化执法办案规范市场秩序,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自我保护体系,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和侵权线索快速响应通道,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持续释放监管红利。下一步,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会同司法、公安机关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全链条”治理,推动部门合作和立法,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整体水平,更好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汤茂仁指出,近年来,江苏省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审结商业秘密案件600余起,一些裁判在全国具有标杆性。一是明确规则指引,积极探索侵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处理规则,率先制定、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刑事案件多个办案规范。二是制止侵权行为,坚持及时保护、稳妥保护兼顾,依法快速作出诉前诉中行为禁令。三是着力解决“维权难”,综合运用举证责任转移、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制度,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四是依法加强保护,加大判赔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侵权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五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工作,加强执法司法工作衔接。下一步,江苏省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为江苏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吴祖平指出,近年来,江苏省公安厅切实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一是高位谋划聚焦点,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昆仑”行动打击重点,深入推进打击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行动。二是严打犯罪保重点,对侵犯芯片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三是聚力攻坚破难点,严格执行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出台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组建省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专家团队。四是创新实践塑亮点,全面推广无锡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前哨、常州商业秘密风险“体检”、苏州商业秘密预约报案机制等特色项目。下一步,江苏省公安机关将持续强化部门协作,联手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

发布会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相关负责同志就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介绍工作举措及下一步安排。

新华网、央广网等中央媒体驻苏机构,新华日报、江苏卫视、江苏新闻广播、中国江苏网等30余家省内外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江苏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工作情

(2020-2024)

2020年以来,江苏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一、商业秘密案件总体情况

2020-2024年,江苏法院共新收商业秘密民事纠纷655件,年均增长18.41%;审结618件,年均增长19.54%。(见图表1)新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50件,年均增长36.78%;审结44件,年均增长18.92%。(见图表2)从收案情况看,民事、刑事案件整体均呈上升趋势,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意识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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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从案件类型看,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占比较大。受江苏区域创新能力强、高新技术产业集中等因素影响,全省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中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多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占50.7%。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技术鉴定、秘密点比对等,事实查明难度大、审理时间长,平均审理天数约为审理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的两倍。

——从涉及领域看,科创产业占比较大。商业秘密纠纷主要集中在机械设备、医药、材料、化工等传统科创产业。原告多为大、中型企业,部分案件涉及企业进出口贸易业务,商业秘密内容包括长期稳定供应商信息、报价信息等客户信息。

——从纠纷成因看,多与员工“跳槽”有直接关系。82.3%的案件中被诉侵权方为原告公司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实施侵权方式或手段也较为相似:一是在职员工以其亲属或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与原告客户开展交易;二是员工离职后自己使用或披露给新入职公司使用,有的员工在职期间违规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拷贝存储,为离职“跳槽”做准备;三是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从判决结果看,高判赔额案件数量较多。江苏法院持续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不断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严惩侵权行为。2020-2024年,判决赔偿额在50万元至300万元的有162件,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1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15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21件,其中,超亿元的有2件,最高判赔额2.02亿元,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从地区分布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集中于苏州、南京、无锡三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分布相对均衡。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分布情况等因素影响,全省超七成商业秘密案件集中于上述地区,其中苏州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97件,南京137件,无锡67件,其余地区收案数均低于25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整体分布相对均衡,除苏州新收一审刑事案件11件外,其余地区收案数均低于5件。(见图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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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主要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明确规则指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难度大,相关规范不明确或者缺乏。为此,省法院积极探索研究侵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处理规则,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等办案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证裁判质量、效率与效果,一些裁判在全国具有标杆性。

二是依法适用诉前、诉中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商业秘密纠纷中,权利人起诉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往往仍在持续,而商业秘密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为避免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情况,江苏法院坚持及时保护、稳妥保护兼顾,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诉请,依法快速作出诉前或诉中行为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苏州中院在一起涉国际知名企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收到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即作出全国首个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临时禁令,及时高效保护权利人核心技术秘密不被泄露和违法使用。

三是依法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解决商业秘密“维权难”。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隐蔽性较强,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问题,江苏法院一方面积极研究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规则,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结合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制度,适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另一方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措施,固定侵权证据,有力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在一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中,南京中院考虑到被告在省内三个城市均有经营场所,分批保全可能“打草惊蛇”的情况,同时派出3个保全小组赴三地同步进行证据保全,及时、有效固定侵权证据,为后续案件实体审理提供证据支撑。

四是依法加大保护力度,严惩严重侵权行为。对实施侵害高价值商业秘密行为,通过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销毁侵权模具、侵权复制品等方式,有效阻却侵权行为发生。在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省法院判决窃取权利人世界领先“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的被告赔偿2.02亿元,充分彰显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强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对侵害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在一起涉农药化工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法院根据两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导致前雇主市场份额严重流失、损失重大以及侵害农民利益等情况,除对情节严重的被告人判处较高实刑外,共判处罚金近百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有效发挥了刑罚的威慑功能。

五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保护效能。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特点,诉讼中建立健全“全流程、全方位”防泄密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控制接触人员范围、优化质证方式、文书隐去“秘密点”等措施,严防商业秘密在案件审理中“二次泄密”。着力化解技术秘密事实调查难、审理周期长难题,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技术鉴定等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行技术专家参与诉讼保全、现场勘验,担任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等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加强商业秘密执法司法协作,在全国率先实施“三合一”审判机制,推动省市场监管局、检察院、公安厅等民行刑工作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现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存在以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存在漏洞。有的未能根据商业秘密信息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不健全;有的虽建立了相应保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严格执行,给意图窃密的员工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未能及时办理有效的商业秘密交接手续,导致秘密信息存储于员工个人电脑或邮件中。二是部分企业应诉能力较弱。商业秘密案件中,大多数企业败诉原因在于未能及时固定研发、侵权及损害发生等相关证据,导致其难以证明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确定等事实。三是员工法治意识淡薄。有的员工明知有相关保密措施或保密协议却置若罔闻,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企业要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制定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与员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做好员工与公司事务的切割。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依法可以通过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追责等途径寻求保护。二是企业要提升应对商业秘密诉讼的能力。强化证据意识,在研发技术或开发客户时要及时留痕,对标法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查漏补缺,完善管理制度。诉讼中需要及时固定证据或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依法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行为保全等。三是企业要增强员工法治观念。常态化开展保密教育,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诚信守法,严格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今后,江苏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持续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深化执法司法协作,不断推动民事行政刑事保护高效衔接、形成合力,提升江苏省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为江苏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重要阵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江苏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0-2024)

1.  擅自发布新版游戏测试内容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某科技公司诉陈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2.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予以改进使用构成侵权案——马某某模具公司诉昆山洛某公司、吕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3.合作结束后侵害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并按约定赔偿标准赔偿案——汉某医药公司诉帝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4.提供明知是实施商业秘密不可或缺的技术信息构成帮助侵权案——三某某公司诉泓某公司、张某、冯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5.违法披露并指导他人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王某、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一

擅自发布新版游戏测试内容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游戏系由某科技公司运营、管理、维护的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该游戏一直在持续开发、更新。2023年4月6日,某科技公司关联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测试服务协议》,委托陈某进行新版游戏测试体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现有涉及该更新版本的游戏测试画面视频。经核实,相关视频所涉游戏测试账号归陈某所有。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角色、场景、动作等体现了权利人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的独特创意,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宝贵的创意和劳动,也需要游戏经营者不懈的努力和投入,在定期更新版本已发展成为游戏市场一种特色经营模式的情况下,能够为权利人带来营业收入、增强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基本法律特征。涉案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权利人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故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陈某实施了侵害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且涉案游戏4.0版本已发布,已无需再判令陈某停止侵权,故判决陈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信息认定为经营秘密的案件。近年来,热门游戏上线前遭“剧透”现象频发多发,成为游戏行业一大痼疾,严重打击了创作者的热情,影响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判决从游戏测试版本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创意、权利人定期更新游戏版本已形成特色经营模式、游戏角色及场景等系权利人的核心资产等角度,将未公开的游戏测试版本内容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对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对打击游戏“剧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

予以改进使用构成侵权案

——马某某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诉昆山洛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睿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模具公司是涉案“热流道喷嘴”技术信息的独占许可人,其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设置物理限制等保密措施对该技术信息保密。吕某从马某某模具公司离职后,通过其儿子设立昆山洛某公司,又实际控制苏州睿某公司,两公司混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吕某还招聘了周某、蔡某等原马某某模具公司员工,昆山洛某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向客户宣称其具有马某某模具公司技术背景。后马某某模具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在昆山洛某公司等生产场所扣押的图纸和资料中具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吕某等人亦向市场监管部门陈述其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前述图纸和资料。马某某模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诉讼中,昆山洛某公司等辩称,法院不应采信行政查处中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纸质图纸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依据真实、程序合法,经各方当事人充分质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故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马某某模具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二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三是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在后两种情形下,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吕某开办昆山洛某公司、借助苏州睿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量招聘马某某模具公司原员工,均是为了非法获取并实际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在生产场所内存放的图纸及资料内容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一致,且吕某等人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上述图纸和资料。据此,昆山洛某公司等已经实际不当获取并使用了该技术秘密,其仅以部分图纸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为由,主张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昆山洛某公司、苏州睿某公司、吕某等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周某就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蔡某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技术秘密存在差异时是否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是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改进使用侵权规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既包括直接使用,也包括改进使用。本案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使用方式具体规定的细化运用,对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有力保护了企业核心技术,严厉打击了离职泄密行为。此外,审理中法院依法采纳行政查处中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热流道喷嘴”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有效提升了技术秘密案件的审判质效,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的高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案例三

合作结束后侵害传统道地药材

技术秘密并按约定赔偿标准赔偿案

——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香菇多糖”是一种用来帮助癌症、肿瘤患者解决因服用抗癌、抗肿瘤药物引发免疫力骤降问题,让其免疫力得到提升的宿主免疫增强剂,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2004年,汉某医药公司与帝某制药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汉某医药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公司于2006年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双方解除合作合同后,帝某制药公司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持股的盈某生物制药公司。2014年,盈某生物制药公司网站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投产后年产值将过亿元。汉某医药公司认为帝某制药公司向他人转让其技术秘密并获利巨大,侵害其技术秘密,遂于2019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2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技术成果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汉某医药公司向帝某制药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双方解约后,帝某制药公司负有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其向案外人转让的用以生产“香菇多糖”的技术工艺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帝某制药公司非法披露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犯了汉某医药公司的技术秘密。涉案约定的赔偿数额合法有效且涵盖被诉侵权行为,案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得巨额收益,帝某制药公司多次明显违反诚信原则,直接依约定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符合公平原则。故判决帝某制药公司赔偿汉某医药公司损失2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传统医药是中华文明宝库的瑰宝,依法、全面、高效保护传统医药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产业价值。本案判决依法认定包含传统道地药材采摘信息的“香菇多糖”整体提取工艺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并对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探索。结合当事人对“香菇多糖”技术价值的预期、该技术的实际应用效果等因素,对当事人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显失公平等作出综合评判,最终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2000万元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决既体现了倡导诚信、恪守承诺的价值导向,也有力彰显了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严厉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的坚定决心,对于优化中医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提供明知是实施商业秘密不可或缺的

技术信息构成帮助侵权案

——江苏三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泓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冯某、杨某、曹某、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三某某公司拥有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该工艺包括苯二酚分离技术等四个部分。杨某、曹某、潘某原系三某某公司员工,离职后至泓某公司工作。冯某曾长期参与三某某公司涉案苯二酚生产工艺项目,研发其中的苯二酚分离技术,其与泓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签订《备忘录》,将掌握的苯二酚分离技术提供给张某。泓某公司的苯二酚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但未投入生产,其生产工艺与三某某公司苯二酚生产工艺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三某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检察机关以张某等人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对张某等人不起诉。三某某公司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冯某辩称其只是参与了全套工艺中的一部分,涉及的内容为公知信息。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三某某公司主张的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中即便包含公知技术信息,但其作为工业化的技术方案,体现了各生产工序和技术环节的合理优化组合和最优匹配,故仍构成技术秘密。杨某、曹某、潘某违反与三某某公司签订的保密约定,向泓某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三某某公司技术秘密,泓某公司对此应当知道,但仍然获取并使用上述技术秘密,泓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故应当认定张某与泓某公司及其他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冯某披露、使用和允许泓某公司使用的苯二酚分离技术系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该部分技术是公知信息,但其明知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属于技术秘密,在缺少其提供的苯二酚分离技术时被控侵权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下,违反保密要求提供其掌握的技术信息用于侵权项目的实施,其行为应认定构成帮助侵权。

刑事诉讼中对违法所得认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中侵权赔偿额确定的相关规则及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刑事案件中虽以没有证据证实冯某等人的违法所得达到五十万元以上而决定不起诉,但并不能将刑事程序中认定的违法所得等同于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额。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故判决泓某公司、张某、冯某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泓某公司立即拆除相关机器设备,泓某公司、张某、冯某等赔偿三某某公司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苯二酚生产工艺技术在国内首屈一指。作为大型化工产品生产工艺,侵权人冯某掌握的技术仅是全套生产工艺中的一部分,但就整个生产工艺而言,任何一部分的技术都不可或缺,不能因侵权人冯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技术属于公知信息,即简单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分析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所涉生产工艺的特点、内容及范围,准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帮助侵权的认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在确定赔偿额时,法院并未直接将刑事程序中认定的违法所得作为民事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该裁判思路有效厘清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不同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该案判决充分彰显了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和依法从严惩治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案例五

违法披露并指导他人使用原单位

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王某、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呋喃酚是一种生产农药的重要原料,其生产技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人王某、谢某系被害单位裕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掌握公司农药产品呋喃酚的生产技术。在琪某公司许以高薪诱惑下,二人先后入职琪某公司,指导该公司购买、改造设备,并共同将生产技术提供给琪某公司用于批量生产呋喃酚。经鉴定,裕某公司的呋喃酚生产方法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琪某公司的呋喃酚生产方法与裕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琪某公司共向裕某公司客户销售呋喃酚共计259.52吨,销售总价1900余万元,严重挤占了裕某公司的市场份额,对其净利润的影响额为23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谢某分别获取违法所得3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裕某公司呋喃酚合成工艺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裕某公司与王某、谢某订立了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应有的保密措施。被告人王某、谢某为谋取私利,明知裕某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琪某公司使用,琪某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呋喃酚直接销售给裕某公司固定客户,获取巨大利润,严重挤占了裕某公司的市场份额,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药化工企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件。呋喃酚作为生产农药的重要原料,是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其生产技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对被害单位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两被告人在高薪诱惑下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该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极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实刑,并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高额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有效发挥了刑罚震慑作用,对促进涉农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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