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 | 重庆法院全部三批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中的知产案例

2022-01-06 19:15:00
近日,重庆高院发布了《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审判实践中推出更多优秀典型案例,为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供有力司法保障,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有2件为知识产权案例。

知产力现将全部三批该系列典型案例中的知识产权案例整理至此,以供读者查阅参考。

第三批

02

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阿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92民初9407号

(一)基本案情

《疯狂的公牛》于2018年3月8日院线上映,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梦互娱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被告重庆阿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九网络公司”)系微信公众号“久久院长”的运营方,在该公众号中点击“历史消息”中的链接可进入“久久电影院—手机看片”的页面,在该页面中搜索“疯狂的公牛”,出现涉案影片《疯狂的公牛》,点击“立即播放”即可在线观看涉案影片。环梦互娱公司认为,阿九网络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其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阿九网络公司赔偿环梦互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环梦互娱公司举示了涉案影片的版权授权文件、公映许可证、授权路径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证明环梦互娱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阿九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得关注该微信公众号的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影片,其行为侵害了环梦互娱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证明环梦互娱公司因前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阿九网络公司因此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故法院综合考虑环梦互娱公司的作品类型、作品的经济价值、作品的知名度,阿九网络公司的侵权方式为设链行为及环梦互娱公司维权必然支出相应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阿九网络公司赔偿环梦互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影视传播产业有序发展的典型案例。网络是影视作品传播的重要渠道,通过授予各网络平台播放影视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获得收益的重要方式。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上传影视作品到网络是一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而对于他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上传的影视作品设置链接的行为,法律规定,如果仅向公众提供被链网页或作品的网络地址信息,并不直接提供内容的,其设链行为为技术行为,可依法认定设链人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即使设链人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代表着其必然可以免责,若其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或未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也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设置指向侵权视频网页的跳转链接,而非直接提供涉案侵权影片,但是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所链接作品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其主观上有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增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对他人智力成果的保护意识、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等方面有一定典型意义。

04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渝01行保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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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进入知产宝查阅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授权取得动漫作品《斗罗大陆》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和第四季的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动漫作品在腾讯视频平台播出,每周六10点更新,总播放量已超过295亿次,用户评分高达9.3分,系热播剧。

腾讯视频更新动漫作品《斗罗大陆》后,“忆三漫剪”等抖音用户在抖音APP平台几乎同步上传了大量被控侵权视频,且播放量较大。其中,《斗罗大陆》第158集于2021年5月29日10时更新,腾讯公司、重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2021年5月29日10时07分进行证据保全时,抖音用户“忆三漫剪”在2021年5月29日上传158集侵权视频仅1小时左右,播放量即高达76.2万次,24小时内播放量超过402.2万次。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系抖音APP平台的经营者。

腾讯公司、重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微播视界公司立即删除抖音APP上用户名为“忆三漫剪”等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微播视界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微播视界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删除抖音APP上用户名为“忆三漫剪”、“言笑剪辑”、“小山追剧”、“三哥(国漫剪辑)”、“会飞的UFO”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效力维持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微播视界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效力维持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

播微视界公司不服该裁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复议请求。

(三)典型意义

现行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有义务删除侵权视频,但其是否有义务采取对平台上无法确定位置的侵权内容进行清理与拦截,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平台基于自身利益,对平台上用户上传的大量侵权内容视而不见,并利用前述规则逃避责任,严重损害权利人权利。本案是全国首例支持著作权人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上传的行为保全裁定,首次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下动态界定平台义务的裁判规则,及时回应规制平台先侵权后治理发展路径的司法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批

0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极魅客

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1行保1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是全球第四大智能手机制造商。申请人于2013年9月正式发布智能电视产品,小米电视4系列产品由申请人负责品牌运营和产品销售。2020年6月9日15时至16时55分,被申请人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一场智能电视直播测评,该场直播测评的机型共4款,分别为小米4A、4C、4X和荣耀智慧屏X1。在直播进行至1小时48分左右时,被申请人进行了关于电视后壳的“阻燃测试”,具体过程为使用压力喷枪对荣耀智慧屏X1以及小米4A的后壳进行火焰喷射,试验结果为小米后壳起火燃烧而荣耀后壳未燃烧。在2020年6月7日至14日,被申请人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包括“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和“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 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在内的16个微博视频、文章,累计观看次数超过240万。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发布的案涉视频和微博内容属于误导性信息,已经在互联网中引起大量转发,导致质疑小米电视质量的话题迅速在互联网发酵,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对小米电视质量的评价,损害申请人多年积累的良好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遂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二者都从事互联网业务,客户群体具有高度的重合性,都具有争夺流量的可能性,故二者具有竞争关系。就案涉视频所涉的对比燃烧试验而言,被申请人在对象选择、试验方法、实验完整性、对比条件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专业性的对比工作的专业媒体,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涉案视频及相关文章在客观上已经导致了大量对申请人涉案电视的否定性评价,极可能降低申请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结合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可能继续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且该损害将难以弥补。对被申请人而言,要求其删除涉案视频和文章,不影响被申请人“天极网”及其他社交平台的正常经营,对被申请人的影响较小。因此,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http://www.yesky.com”网站中发表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视频;立即删除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和“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 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两篇博文。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保护互联网民营企业的的典型案例。用户群体以及用户注意力等资源是互联网经营者盈利的关键,部分互联网经营者可以通过新技术或新方法影响互联网用户的注意力,致使其他经营者正常商业活动难以进行或造成其他损失。但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若等待生效裁判认定被诉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予以禁止,则在案件审理期间,被诉经营者亦可能给受损的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受损的经营者作为申请人在起诉前或未获生效裁判文书前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暂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则有利于缓解受损害经营者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保护经营者利益。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强化公众理解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深刻内涵,为民营企业带动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有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互联网竞争环境,推动形成保护经营者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06

封旺侵犯著作权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01刑初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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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进入知产宝查阅裁判文书)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封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私自复制该公司开发的“完美世界”网络游戏软件程序,制作了一款名为“怀旧完美”的网络游戏。被告人封旺在阿里云租用了两台服务器,分别用于“怀旧完美”游戏和网站的宣传及运行,并在网站上提供“怀旧完美”游戏的充值服务。经鉴定,被告人封旺制作的游戏服务端程序与“完美世界”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截止案发,共收取游戏玩家充值金额人民币1316492元。到案后,被告人封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封旺与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该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运营其网络游戏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封旺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和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封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运营网络游戏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游戏亦应运而生,许多互联网企业顺应网络游戏发展潮流,投入大量资金设计、研发、推广、运营网络游戏,促进了网络游戏产业的繁荣兴旺。与此同时,网络游戏作为数字化产品本身具有易复制的特性,不法分子“山寨”网络游戏,运营私服牟利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呈现出扩张趋势。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此类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在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批

07

 腾某计算机公司等与数某网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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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计算机公司”)和原告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共同运营“天天快报”“腾讯视频”相关商品或服务。被告数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某网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谭某独资),被告谭某系数某网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两被告共同搭建了www.qiehy.com“企鹅代商网”、www.b22.qiehy.com“金招代刷网”、www.diss.qiehy.com“全媒体代刷网”等网站,并通过上述网站,针对原告网站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服务,以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点击量、点赞量、浏览量、阅读量、粉丝量为目的,向客户有偿销售并提供刷量服务。数某网络公司未开通收款账户,其收入均转入谭某个人账户。从谭某举示的2019年6月至11月支付宝和微信账单可见,谭某的收入近11.5万元。除此以外,谭某支付宝、微信账单中还存在大量通过二维码扫码支付产生的其他订单。

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破坏了互联网竞争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行为是两被告接受针对原告和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有偿虚假刷量服务委托后,将订单转交给专门从事刷量服务的网络营销平台服务商完成,以提供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虚高或虚假数据为直接目标,从中赚取客户缴费与网络营销平台服务商收费之间的差价。本案两被告为躲避互联网经营者监管,采取互联网领域现有的插入、搭载、链接或者劫持等技术手段来暗中实施刷量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以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互联网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两被告侵权对象的知名度、广度和侵权行为的时间跨度、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侵权获利等事实,加之两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交换及使用的深度融合,利用网络空间数据和无形资产实现经济利益的新网络业态不断涌现,给司法保障网络空间治理提出新任务。本案是2019年4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适用该法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保护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数据权益的案件。本案法院充分论证“虚假刷量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内在特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网络空间技术背景下其他不正当竞争情形作了重要补充,正确揭示“虚假刷量行为”作为互联网“灰黑产”利用技术谋取不法利益的本质,既有力惩戒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对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引领互联网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积极营造和维护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彰显司法助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裁判价值。

08

玉某口腔公司与牙某士口腔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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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进入知产宝查阅裁判文书)

基本案情

玉某口腔门诊部成立于2011年12月18日,后于2015年5月22日更名为原告重庆玉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玉某口腔公司),经营范围为口腔科。被告重庆牙某士诚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某士口腔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5日,与玉某口腔公司相距4.2公里,经营范围包括口腔科等。牙某士口腔公司在被告奇某公司搜索平台购买了“玉某”“玉某口腔”等搜索关键词,并设置其公司网址为上述关键词的搜索结果。用户在案涉搜索平台上搜索“玉某”“玉某口腔”等关键词,搜索结果首页中出现“玉某口腔 全心全意 专注口腔健康”链接,点击该链接直接进入牙某士口腔公司的网站,网页显示的所有内容均指向牙某士口腔公司,不涉及玉某口腔公司。玉某口腔公司认为牙某士口腔公司和奇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玉某口腔公司的字号“玉某”受法律保护,但玉某口腔公司未证明其将“玉某口腔”作为其企业简称使用,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字号“玉某”具有一定影响力。牙某士口腔公司将“玉某”“玉某口腔”上传网站并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网络推广宣传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玉某口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玉某口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搜索平台上将他人企业字号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目的是向以该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用户推送特定网站,在该特定网站本身并不显示搜索关键词前提下,该设置关键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故,牙某士口腔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牙某士口腔公司的案涉行为虽不适用于前述规定,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具有正当性。玉某口腔公司与牙某士口腔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口腔科,两者存在竞争关系。玉某口腔公司对案涉关键词“玉某”“玉某口腔”享有当然合法利益,但牙某士口腔公司并无使用前述关键词的合理依据。牙某士口腔公司将“玉某”“玉某口腔”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将导致欲通过该搜索关键词寻找玉某口腔公司以获得相关医疗服务的消费者最终进入与该关键词本无关联的牙某士公司的网站,进而可能成为牙某士口腔公司的客户,其实质是劫持了玉某口腔公司的部分潜在客户,进而抢夺其交易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因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牙某士口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玉某口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并驳回玉某口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平台是网络用户获取信息以及经营者推送信息的重要途径,搜索关键词的设置对经营者而言至关重要。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企业字号设为搜索关键词的性质如何认定,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设置隐性关键词的目的是向有特定需求的用户精确推送信息,并非是向用户表明其是该关键词所代表的经营者,故该行为不构成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亦不会导致用户产生混淆或误认。但经营者若没有合理理由将他人享有合法利益的特定词设定为隐性关键词进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则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商业伦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制。本案生效裁判明确了设置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边界,有效规范相关网络竞争秩序。

09

臻某餐饮公司与别某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臻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某餐饮公司)系第16351909号“雷家老农民”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6日。“雷家老农民”品牌先后获“重庆老字号”“沙坪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名小吃”“中华美食名店”“中国地域十大名小吃代表品牌企业”等荣誉。2014年“雷家老农民”酸辣粉作为重庆美食代表在湖南卫视“天天向上”节目进行宣传和介绍。原告发现被告重庆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别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雷家老农民”加盟信息,在未指明“雷家老农名”商标权利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情形下,以“雷家老农民”商标的名义在线发展餐饮加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以为该加盟信息系原告发布,在线发展加盟的行为系原告所为,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特别是针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查验后,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并非原告编辑和发布,且该加盟信息并没有明确的对象,除内容有“雷家老农民”手工酸辣粉的介绍,其余信息均未指向原告,若有加盟意向,需留下姓名、电话,由被告予以通知,在某种程度上也截取了原告相应的浏览量和潜在客户。在与原被告充分沟通后,经法院主持双方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调解,由被告删除该加盟信息并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规范聚合类加盟信息平台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新兴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典型案例。聚合类加盟信息平台是大数据技术发展背景下的产物,当前大多数特色知名品牌纷纷发展加盟业务以扩大经营规模,聚合类加盟信息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爬虫等工具抓取海量加盟信息,整合发布到加盟网上,在加盟商和权利人之间形成点对面的信息分布模式,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在现实中,平台发布加盟信息的过程存在大量未经授权发布加盟信息、未在加盟信息中指向权利人、截取有加盟意向客户等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侵害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等。本案中,法院主动向双方释法说理促成调解,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并正确引导加盟信息平台行为,有助于聚合类加盟信息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净化网络空间秩序。

10

志某俱乐部与罗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志某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志某俱乐部)系从事健身服务、游泳池管理、体育赛事策划等经营事项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罗某于2019年5月10日与原告签订《会籍合约》并缴费入会成为俱乐部会员。志某俱乐部自2020年2月起因疫情原因停业,在停业至恢复营业期间,罗某多次在俱乐部会员微信群中对泳池未建好交付会员使用、会员多次拨打俱乐部电话无人接听以及俱乐部至今未开业等情况表达不满,并发布包括 “老板早跑路了”“12315提供给我的,说老板换了一拨人了”“先有个老板卷了预收款走了,后面接的”等言论。2020年6月17日,志某俱乐部以罗某发布大量诋毁不实言论、给俱乐部的名誉和经营带来恶劣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志某俱乐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其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罗某在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主要涉及志某俱乐部经营困难不会再开门营业、志某俱乐部的老板卷款跑路、志某俱乐部承诺修建的游泳池不能交付、志某俱乐部存在拖欠老师或教练工作报酬的行为等。对前两点中涉及的志某俱乐部是否能恢复营业以及投资人变更的问题,罗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贸然在人数众多的微信聊天群中发表,或凭臆断发表不实言论的行为,侵犯了志某俱乐部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对后两点中涉及游泳池是否能够交付以及是否拖欠老师或教练工作报酬的问题,志某俱乐部开业至今一年多时间仍未修建好并交付当初承诺的游泳池,志某俱乐部也确实存在因垫资经营以及受疫情影响等原因未按期足额支付老师或教练工作报酬的行为,罗某作为消费者对此提出质疑,没有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不应当认定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判决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微信聊天群中的不实言论并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空间散布影响商户声誉不实言论,造成侵权的典型案例。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已成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相互分享交流信息的重要渠道。本案侵权虽发生在特定聊天群内部、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群内人员众多、信息流转难以控制。本案法院裁判明确了消费者行使网络监督权的法律边界,既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亦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消费者利用网络等便捷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示范,在规范网络参与者言行、加强网络空间社会治理、营造线上线下全覆盖的法治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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