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原件拍出天价是因为著作权吗?

2016-07-21 16: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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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据报道,2015年11月,美国纽约苏富比拍卖会惊现疯狂一幕:已故美国抽象艺术大师汤伯利的作品《黑板》创下7053万美元(约合4.5亿人民币)之天价,同时也打破了作者个人拍卖的最高记录。然而,这幅价值连城的作品在形式上却令人无比震惊:在黑板上6行的连续圈圈,就像小朋友的涂鸦一样,有网友因此惊呼天价涂鸦“简直是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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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则新闻和这幅画,首先涌上人们心头的可能是这样一种想法,这幅画可以卖出1.7吨黄金的价格,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的胜利。然而,笔者想说的是,这些艺术原件能拍出天价是因为著作权吗?换言之,人们花高价买的艺术作品原件,和著作权有关系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作品原件是作者的创作第一次与载体发生结合时所形成的物质形式。例如,承载徐悲鸿奔马图原画的画布,承载《兰亭序》真迹的卷轴等。艺术家在完成作品原件时,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两个过程:在著作权方面,他将一种无形的思想通过原件这种载体进行了有形表达;在物权方面,他通过亲手将创作的作品与初始载体进行结合从而赋予了原件远远超出原件材料本身的物的价值。对于具体的作品而言,每个作品对应的原件具有唯一性。作品原件既是承载作品著作权的载体,同时又是承载作品物权的载体,具有“一体两权”的特性。换言之,作品原件的价值包含着表现作者思想表达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原件作为物所具有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区分清楚物的唯一性和作品载体的唯一性。作品原件的唯一性是相对于物而言,这种唯一性正是其作为物具有很大价值的原因所在。但是,作品原件作为作品的载体却并不具有唯一性。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影像技术的发展,制作作品原件各种形式的复制件非常容易,所以作品存在于原件和众多的各种形式的复制件之上。从物的价值而言,作品原件无疑要远远超出复制件,有些作品原件价值连城,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但是作为作品的载体,作品原件和别的复制件却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从表现作者的创作内容来看,复制件发挥了与作品原件同样的功能。原因在于,第一,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可复制性,换言之,作品必须具有从原件到复制件上进行作品形式意义上的完全转移并且在效果上不发生减损,这种复制必须至少在作品表现效果上是完全相同的,否则就在作品构成要件上存在缺陷;第二,著作权作为一种抽象存在的无体财产权并不需要通过作品物质载体才能实现,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离。[1]比如,艺术玉雕“大禹治水”,作为作品,不是那块玉,而是玉上反映出的大禹造型与山川造型;徐悲鸿的“群马图”,作为作品,不是那张画纸,而是纸上载的群马造型。[2]所以,由于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著作权的存在、转移和灭失,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作品载体(包括作品原件)发生必然联系。[3]

 

作品原件由于唯一性而产生了市场供应稀缺的结果,供不应求又导致了作品原件的价格攀升,可见,作品原件的唯一性是原件价格存在升值原因的关键因素。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到,追根溯源,作品原件的唯一性是物的意义上的唯一性而非作品载体的唯一性,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承载同样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在市场价格上的天壤之别。一张宣纸,机械地复制了张大千的一幅画作,除了使这张宣纸承载作品之外,在物的价值上增加的部分非常有限;同样一张宣纸,如果经张大千亲手完成同样一幅画作后,除了使这张宣纸承载相同作品之外,基于前文提到的“双重创造行为”,他使这幅画作在物的价值上遽然飙升

 

通过以上作品原件与复制件的比较不难看出,二者的价值悬殊主要在于物的价值,而与所承载的作品的知识产权关系不大,一个很简单的例证就是,同样承载着作者著作权的复制件,在多年后作品原件的价格翻天覆地时,复制件的价格却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就著作权载体而言,作品原件只不过是众多载体中的一种形式,虽然有价值上的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是来自物的唯一性而不是作品的唯一性。换言之,美术作品作为物而言具有唯一性,这种稀缺性正是其作为物具有很大价值的原因所在。

 

行文至此,我们不难看到,艺术作品原件拍出天价,主要原因是因为原件本身的物权,而不是其上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同样的复制品被视为“赝品”而无人问津。明白了这一道理,我们也就明白,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所涉及的针对艺术品原件交易增值的“追续权”,在本质上并不是著作财产权,而是一种人格化的物权。(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注  释:

[1] 阳平:《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2] 郑成思:《著名版权案例评析》,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38页。

[3] 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兼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考察对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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