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媒体时代内容生产中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总体上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视为侵犯行为,但也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以保证公众在著作权界限内“自由呼吸”
作者 | 刘康康 陈新 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快速更新迭代、自媒体行业迅速繁荣扩张,我们已经进入由网络用户主导并生成内容的“web2.0”时代,内容生产从少数作者的职业行为变成一项全民都能参与的普通活动,使用他人作品的二次创作行为变得普遍且形式多样,包括各种盘点、解说其他影视作品的短视频、使用他人影视素材制作的鬼畜视频、影视片段配音APP、部分“玩梗”的综艺节目等等。近期备受关注的“图解电影”一案,案件中被判侵权的将影视作品制成图集加以解说的方式,也是其中一种。由于成文法固有的一些局限性,诸如立法的滞后性、语言的模糊性等,关于如何在法律上界定这些不断涌现的新形式、新“玩法”,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行业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历史上一直规制少数人的著作权法在规制大众行为时失灵”[1],难以为众多互联网产品的开发者、经营者在其行为是否侵权这一问题上提供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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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快速更新迭代、自媒体行业迅速繁荣扩张,我们已经进入由网络用户主导并生成内容的“web2.0”时代,内容生产从少数作者的职业行为变成一项全民都能参与的普通活动,使用他人作品的二次创作行为变得普遍且形式多样,包括各种盘点、解说其他影视作品的短视频、使用他人影视素材制作的鬼畜视频、影视片段配音APP、部分“玩梗”的综艺节目等等。近期备受关注的“图解电影”一案,案件中被判侵权的将影视作品制成图集加以解说的方式,也是其中一种。由于成文法固有的一些局限性,诸如立法的滞后性、语言的模糊性等,关于如何在法律上界定这些不断涌现的新形式、新“玩法”,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行业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历史上一直规制少数人的著作权法在规制大众行为时失灵”[1],难以为众多互联网产品的开发者、经营者在其行为是否侵权这一问题上提供稳定预期。
现行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则
“转换性使用”标准——移植的意义和方式
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