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名下“百万粉丝”账号归谁?
来源 | “上海高院”公众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字 | 曹赟娴 田亚靖
以员工个人名义注册的新媒体账号,
在公司支持、同事合力下,
共同宣传公司主营业务,
收获百万粉丝。
员工离职后,
公司想拿回账号却遭到拒绝,
账号的使用权究竟归谁所有?
一家鲜果公司为推广宣传,
决定运营社交媒体,
并组建项目小组。
员工小吴作为小组负责人,
以个人身份证实名注册了新媒体账号,
内容定位为生鲜美食制作,
由公司提供拍摄场地、素材。
员工还组建了工作群,
共同策划拍摄主题、文案、营销等环节。
经过持续发布,
该账号获得了近百万粉丝的关注,
为公司带来不少经济效益。
不久后小吴离职,
公司要求其交接账号,
小吴却说该账号是自己个人所有,
拒绝归还,
为此,公司将其诉至人民法院。
公司认为,
该账号是根据公司要求注册,
拍摄、剪辑等都是项目小组在负责,
目的是推广公司产品,
运营费用也由公司承担,
故该账号的使用权应属于公司。
小吴辩称,
账户是自己实名注册,
公司从未有过大量资源投入,
不同意归还。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司与小吴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应当归雇主,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该账号是否为劳动成果。
人民法院查明,
该账号由包括小吴在内的多名员工发起,
主要内容为宣传公司业务,
员工共同构思创意,
公司提供拍摄设备等支持,
账号还被纳入公司视觉媒体部门管理,
故账号内容并非小吴个人独自创作;
辞职后,
小吴也在个人社交平台称不再运营账号。
从该账号的建立、内容、投入、管理等
综合来看,
账号是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使用权归属公司所有。
小吴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另,由于公司名下已经注册了两个企业账号,
根据平台规则,
其无法再承接涉案账号的注册,
故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将涉案账号实名认证
绑定至名下全资子公司,
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合理认定新媒体账号归属
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田亚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周浦人民法庭法官
一、新媒体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随着流量经济的发展,“网红”账号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本案中,发布者在账号中持续更新内容,积攒了近百万粉丝,并以流量引导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使账号成为了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资源,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依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往往会载明相关注册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用户仅有使用权,公司和员工之间的账号之争,本质上是背后的经济价值归属之争。
二、当账号使用权产生争议时,归属问题应当综合认定
网络服务平台的实名认证机制作为一项管理措施,并非判定账号使用权的唯一根据。当账号“名不副实”的争议发生在职场时,一般要综合考虑注册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账号内容是否为工作内容、制作主体是否为实际使用人、内容与注册人的人身紧密程度等因素,做出合理认定。本案中,无论是账号的内容、目的、投入,还是账号价值的生成过程,都与公司高度关联,使用权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事先约定,明确各自权益,有助于避免类似纠纷
对于账号的归属,一般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公司在推广宣传时,应尽量以公司作为主体来注册账户,注册在他人名下时,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账号的权属,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账号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出现类似争议。劳动者在注册账号时,也要仔细了解平台的相关规定与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提前规避风险。
赵文杰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社交媒体作为营销推广的重要渠道,其中不少账号实名注册在员工名下,一旦出现员工离职等人事变更,账号的归属问题极易引发争议。特别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网红”账户,权益归属不仅关涉双方的合法利益,更对虚拟财产价值的保障提出了挑战。
在网络账号归属的认定上,应区分用户和平台、用户和受雇单位之间两个关系来分析。在确定网络账号使用权上,应以平台和用户的合同为出发点。如果员工以个人名义开设网络账号,一般应认为网络账号使用权人为员工。但若员工和单位之间关于网络账号使用权产生争议,则应当根据其特别约定或劳动合同确定。如果员工与单位之间有关于网络账号使用与运营的委托关系,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移转网络账号的使用权。人民法院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角度,确定单位将最终拥有网络账号使用权,具有示范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影响账户归属的多重因素进行了细致梳理,进一步明确了这类虚拟财产的权属界定,体现出对类案规则的有益探索,也为网络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支持。期待未来各部门能够深入合作,细化行业规范,为新类型、新形态的虚拟财产纠纷提供更多制度指引,让“流量”有序涌动,护行业健康前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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