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无效他人“宝”字外观设计专利,竟然使用了王老吉专利
作者 | 小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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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15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第201630210800.6号“包装箱(维生素饮料)”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专利)有效。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王冠朋,无效请求人为广州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
证据显示,虽然加多宝(中国)有限公司曾针对涉案专利产品向民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及技术监督局提交投诉,认为涉案专利主视图中部图案与其持有的第11926013号商标极其近似,该局已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查处。但是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理过程中,加多宝公司放弃了关于涉案专利产品图案与第11926013号商标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主张,合议组仅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进行审理。
该案中,另一值得玩味的是,加多宝公司提供的对比设计1,竟为其老对头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第201230372104.7号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而对比设计2、3,则为加多宝2013年12月26日出版的报纸广告打印件。
(第11926013号商标)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
(对比设计2)
(对比设计3)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明确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外形,因此色彩和图案不应当作为对比重点,而其外形为司空见惯的长方体,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2相比,两者的区别仅在局部的色彩和图案存在局部细微差别,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长方体形状为包装箱产品较为惯常的设计,一般消费者主要关注产品表面的图案设计。涉案专利产品表面图案使得涉案专利相对于仅有形状的产品区别明显。在请求人未对图案等设计特征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2相比,对比设计2仅公开了产品主视方向的设计。
且该主视方向的设计在产品的整体布局及图案的具体内容均存在区别,包括:涉案专利产品主视图中间的菱形框外侧无装饰图案,内侧四角各有一个整体排列成三角形的类似鱼纹状图案;对比设计2菱形框外侧有较为复杂的装饰图案,内侧仅在左右两个角有图案,且二者的图案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菱形框下方无图案,且框外侧的布局上下分割。对比设计2菱形框下方有一加多宝罐,罐体两侧还有分割线;涉案专利菱形框外侧的背景颜色单一,对比设计2的背景有渐变设计。
上述区别点在产品视图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也为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2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较大。请求人提交的对比设计2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另外,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二者的区别点在于正面中部菱形图案、顶部的条纹设计和侧面的文字图案,上述顶面和侧面的差异不引人瞩目且色彩组合一致,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同时,对比设计3公开了与涉案专利极为相似的菱形框图案。涉案专利相比对比设计1主视图中的菱形及其内的图案用对比设计3菱形及其内文字与替换后得到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将对比设计1主视图中的菱形及其内的图案用对比设计3菱形及其内外两侧的装饰图案及背景的设计存在较大的差异,上述设计内容存在产品视图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也为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使得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再结合产品背面及四个侧面文字布局以及图案的差异,使得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明显区别。
综上,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故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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