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 | 诉讼活动的表达:事实与规则

2016-08-11 16: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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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就在不久前,年仅34岁的铁岭市清河区法官王鹏宇因“过劳死”而离开人世。事实上,法官“因劳成疾”继而献出宝贵生命的事件这两年不断出现。而每当有这些事情发生的时候,总是会引发一些争议。比如,有人会质疑“法官为什么会累死”,有人会困惑“法官你既然这么苦这么累,为什么还不辞职”,等等。

 

说实话,“法官究竟有多累”这个问题可能还真不好回答。有句话说得很好,“如鱼饮水,冷暖自知”。至于说为什么不辞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选择。如果翻看先进事迹宣传稿件,其中的回答或许就是“放不下千千万万来法院打官司的老百姓”。而我自己比较能接受的回答可能是“法官情结”,用现在流行的说法是对审判工作的一种“情怀”。

 

说到法官这个职业,个人觉得它最大的魅力就在于,工作中每天都能遇到新人新事。而这些人和事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丰富裁判者的人生体验,增加生命的厚度,并且触发一些思考。比如,前段时间,在法庭里,开庭结束后等着签笔录,一方当事人的老总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交谈。老总问,律师你是不是共产党员?律师说,我当然是共产党员。老总又问,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是什么?律师笑一笑,没说话。老总说是实事求是。

 

闲聊性质的简单对话,事后想想觉得还挺有意思的。老总的意思可能是说,按照实事求是的要求,律师应该老老实实,不能“瞎捣乱”。而至于律师,则可能认为自己只是在履行法律职责,虽然有的时候会存在一些对诉讼规则的利用,但并不为法律所明令禁止,自然也上升不到违背共产党员“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的高度。

 

这个对话可能会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当事人(代理人)怎样参与诉讼活动。在我看来,这就是诉讼活动的表达方式问题,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事实与规则的关系问题。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但谁也不会否认诉讼规则的重要性,甚至有的时候诉讼规则直接决定事实的认定。可以举一个极端的案例。在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老王起诉美国某知名电影公司,称该公司的某部电影剧本侵犯其一篇小说作品的著作权,但并没有向法庭提交涉案被控侵权剧本供比对,而是认为法官可以去看根据该剧本拍摄的电影。“法官把电影一看就知道是不是侵权”,老王在法庭如是说。经过法庭释明,老王还是“不忘初心”,坚持自己的意见。最终,由于老王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只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也许美国某知名公司的某部电影剧本确实侵犯了老王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事实上可能侵权,但由于未能满足诉讼规则的要求,而导致败诉的悲剧。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诉讼规则并不是说着玩的,必须得到遵守。

 

当然,老王的案例比较极端。在大多数案件中,诉讼规则可能是让位于案件事实的。也就是说,事实是第一位的,规则处于第二位。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自然人起诉的案件中,只要其能正儿八经地把事情说清楚,法官稍加指导也能顺利地完成诉讼活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实务中有些当事人(代理人)过于死抠诉讼规则、过度表演而引发法官反感的原因。另外,事实的基础性地位也能通过举证期限制度不能得到完全遵循反映出来,用实务中的话来说就是,“证据关门根本关不上”。对于突破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得到采纳的现象,虽然有各种解释,但其实就是“以事实为根据”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更为通俗地讲就是“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

 

综合上述两段,一方面,诉讼规则很重要,不遵守诉讼规则有可能会付出败诉的代价;另一方面,诉讼规则必须依赖于案件事实,否则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务中的理想状态当然就是事实与规则能够相互结合,进而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应该整体地理解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规则,不能只看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规则,而刻意忽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规则,否则的话,只能是掩耳盗铃。比如,在某些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原告基于侵权行为地选择在甲法院起诉,而被告非得说其住所地在乙法院的辖区,因此主张将案件移送到乙法院进行审理。虽然说被告关于其住所地在乙法院辖区的主张有事实依据,而且根据相关的管辖规则,乙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被告却又刻意忽视了“原告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则,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滥用规则的行为。

 

此外,司法实务中,还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会存在事实表达不充分的问题。例如,在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是对其在先相关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并且在起诉书中插入了一份表格,其中列明了商标号和商品类别。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表或者商标注册证书,无法看出相关商标的真实注册状态。很显然,这就是事实表达不充分的表现。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曾与代理人进行过沟通,他的答复是,提供了商标注册号法官就可以在商标网上做检索查询。事情进展到这个层面,可能又转化为对诉讼规则的理解不到位,即未能充分地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

 

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可能不太能算是事实和规则表达不充分的问题,但也是当事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中存在的缺陷。例如,有一次翻阅卷宗,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些照片,大概10张左右,但唯一的整理方式就是用一个小夹子夹着。尽管这些照片能够呈现出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满足“以事实为根据”的要求,但在证据的提交形式上却非常的糟糕,甚至很想退回让其重新整理后再次提交。对于这种行为,或许可以归为“尊重他人”的生活常识的欠缺。

 

总的来讲,诉讼活动是一项实务性工作,充分、完美地表达诉讼活动需要注重对案件事实的挖掘和诉讼规则的遵守,而且,这种事实挖掘和规则遵守应该是全面的,不能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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