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商标复审仍被驳,牵出一段隐秘而伟大的历史
作者 | 秦玄衣
近日,中国商标网一则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起了小编的兴趣,该决定书驳回了“李白”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
申请商标中包含烈士姓名“李白”,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这件初审被驳、复审又被驳的商标如下图,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 茶; 茶饮料; 糖; 蜂蜜; 月饼; 粽子; 锅巴; 地瓜粉; 冰淇淋; 辣椒(调味品)”上。
初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理由主要是:该商标与第39699559号“李白米粉”商标、第30626018号“李白鲜生”商标、28470556号“李白粥店 LI BAI GRUEL STORE”商标近似、第42664798号“李白”商标、42664786号“李白”商标、第38464348号“李白热卤”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近似。
复审阶段,引证商标一、四、六已被驳回,仅引证商标二、三、五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咖啡、地瓜粉、粽子等,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但是,商评委在驳回复审中,增加了这一条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李白”,“李白”是2009年评出的100位为新中国成立做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之一的烈士姓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违反绝对条款,那自然是全部驳回。
这不由使人对李白烈士充满好奇。
01
李白:让红色电波永不消逝的人
2009年,多部门共同评选出了“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李白烈士也在其中。
他得到的评语是“让红色电波永不消失的人”,历代仁人志士在前,千秋史册在后,李白烈士将永远被铭记。
李白烈士,也正是著名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主角李侠的原型。
(艺术家孙道临饰演“李侠”)
根据公开资料,李白烈士,原名李华初,曾用名李朴,化名李霞、李静安,自小家境贫寒,13岁辍学,1925年他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参加湘赣边秋收起义,1930年8月参加中国工农红军,成为红四军通信连的一名战士,后任通信连指导员。1934年6月,李白调到瑞金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即红军通信学校,现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3] )第二期电讯班学习无线电技术,结业后分配到红五军团任电台台长兼政治委员,参加了长征。
抗日战争时期,李白受党组织派遣,化名李霞,赶赴上海,于千难万险中用无线电波架起了上海和延安之间的“空中桥梁”。
1942年9月,李白烈士被捕,坚贞不屈,半年后经组织营救获释。
1948年12月30日凌晨,李白烈士被捕,遍历酷刑,到1949年5月7日,在上海解放前夕,李白被国民党特务秘密杀害了,牺牲时年仅39岁。(以上资料来自百度百科,有精简)
如今,身为后人,我们只能去烈士墓(位于上海虹桥)缅怀凭吊,或是,去中华英烈网上,为他作一次虚拟网络中的祭扫。
02
知识产权领域对烈士姓名保护加强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21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军委政治工作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的意见》。
意见提到,要依法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依法及时处理将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和事迹、精神等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业行为,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商标、商业广告等商业行为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烈姓名、肖像,损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商标申请注册和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烈士姓名、名誉、荣誉获得了更加强有力的保护。
据知产宝编辑在《商标案例 | “杨国福”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一文中整理,因申请商标包含烈士姓名,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由驳回,商标申请人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诉讼中,绝大多数都未获支持。
只有一件“张飞扒肉”商标没有被法院认定违反不良影响条款(但该商标因与其他在先商标近似,仍被驳回),理由是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张飞扒肉”中的“张飞”指的是三国名将张飞,而非烈士张飞。
其他商标,不管诉争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姓名(刘海风)、申请人父亲姓名(王兴忠),还是申请人姓氏+经营行业(贾鱼头),或是申请人臆造词汇,“即使具有显著性或知名度”,只要包含烈士姓名或与烈士姓名相同(繁简字亦为相同),就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无法获得可注册性。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审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做出决定或判决时,都会有“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XXX确系烈士姓名”的表述,而前文中的李白烈士,更入选“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
这样看来,“李白陈”、“李白谷”这样包含李白烈士姓名但不完全一致的商标都被法院驳回,前文被商评委驳回的“李白”商标与李白烈士姓名完全一致,即使诉至法院,恐怕更难获支持。
总而言之,在商标审查机关对英雄烈士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广大商标申请人也须树立这一意识,多查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合理避让,避免使用与英雄烈士姓名相同的标识。
今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制定过程中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对《指南》中烈士姓名相关标志审查审理标准回应道:
“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并不是一概驳回,应当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图片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