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力4·26策划 | 它们有着同样的“火”,却也有着不同的“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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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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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8773字,阅读约需18分钟)

又是一年知产周。回顾过去的一年,热门“IP”刷屏不断,令人应接不暇。然而,同样的“IP”有着同样的火热,却也在忍受着不同的版权之愁。今天,我们借着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名义,细数过去一年里那些“摊上知产事儿”的热门“IP”,究竟都有哪些“愁”。
既然说到了“名义”,那就不能不提最近火到爆炸的热剧《人民的名义》了。2017年4月13日,湖南卫视官方微博发出了一份《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打击网络侵权盗播的媒体联合声明》,署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等五家制作方。

制作方在声明中称,《人民的名义》通过各种互联网渠道被非法传播和销售,“已严重侵犯版权方著作权,并涉嫌犯罪”,因此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并要求网络平台采取技术措施阻止《人民的名义》的非法传播。消息一出便被各大媒体迅速转发。嗯,我知道你们又要把达康书记搬出来了。

据报道,网上泄露的《人民的名义》是全部55集“送审样片”,包括目前还未公开播出的剧集。

看到这些报道,我们都为电视剧制作方以及达康书记的GDP感到愤怒,这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绝不能姑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这次事件也不禁令小编心生疑问:这些所谓的“送审样片”究竟是如何泄露的呢?据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金盾影视中心主任、《人民的名义》总监制及总发行人李学政在报道中表示,送审样片遭遇泄露的背后,很可能是一起有组织的盗版窃取行为。李学政主任称:“这是哪个环节流出的,我们肯定会查出来。”
人民等着你们立功的消息。

“登登等登,凳登等灯……”还记得今年年初网友恶搞出来的“中央音乐学院2017入学考试题”吗?

虽然后来被证实当时2017年艺考报名都还没有开始,不过这个恶搞显然勾起了网友们的怀旧之情。但如果问起电视剧《西游记》片头曲的名字,小编猜想恐怕大部分人一时答不上来。其实,这首音乐是作曲家许镜清老师的杰作,名为《云宫迅音》,被网友们推崇为“中国第一电音”。《西游记》里的《敢问路在何方》、《猪八戒背媳妇》等众多脍炙人口的歌曲,均是由许老作曲的。
然而,这些作品虽然在中华大地广为流传,但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却并未给许镜清老师带来过与乐曲名气相称的著作权许可收入。据报道,许老所获得的许可收入中最高的一次就是韩寒《后会无期》使用《女儿情》所支付的10万元许可费用,扣除税款后许老和刚刚过世的作词者、同时也担任了《西游记》导演的杨洁老师分别获得了3万元;而最少的一次,许老仅收到一家网站通过音著协支付的2.7元。
面对各种不付费就使用的侵权行为,是时候请法律站出来主持公道了。2016年,许老将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声称对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86版《西游记》中《序曲》(即《云宫迅音》)和《猪八戒背媳妇》等两首音乐作为游戏配乐,并索赔人民币160万元。
石景山法院于2016年7月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对许老是否有权起诉、蓝港在线是否构成侵权、索赔160万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而就在几天前的2017年4月18日,宣判的消息终于来了。
法院认为,蓝港在线确实超出授权许可使用期限使用了上述两首音乐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许老对相应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由于无法确认蓝港在线的使用已达到改变原曲形成新作品的程度,故法院并未认定蓝港在线侵犯许老的改编权。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在50万元以下确定,并综合考虑了作品知名度、蓝港在线主观过错程度、作品在游戏中作用程度、游戏影响力、作品使用方式、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最终确定判赔额为16万元。
小编觉得,16万元虽然不算多,但给许老带来了盼头,给中国老一辈音乐人带来了希望,也是给逝去的杨洁老师最好的慰藉。

“累世情缘,谁捡起,谁抛下,谁忘前尘,谁总牵挂。忆当时年华,谁点相思,谁种桃花。”这样的奇文瑰句,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比比皆是。在《人民的名义》播出前,被追剧迷们谈论最多的恐怕就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了。
不过,伴随着电视剧的霸屏,《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著小说却被推上了“抄袭”的舆论风口。微博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袭#”话题的阅读量至今已超过1亿。

早在2015年,就已有媒体爆料“唐七”(曾用笔名“唐七公子”)所著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袭“大风刮过”所著的《桃花债》,有人还列表将两者文字进行了详细对比。

上面这张表格仅仅是被拿来对比的众多涉嫌抄袭章节的很小一部分,不过,从这张对比表格上大家也能看得出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对《桃花债》的所谓“抄袭”,并不是文字上简单的Ctrl+C、Ctrl+V,而是在部分场景的情节发展上有着对方的“影子”,但尚难达到“抄袭”、侵犯著作权的程度。毕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创意、思路等抽象的思想,而是文字、音乐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据悉,《桃花债》作者大风刮过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者唐七曾于2015年有过交涉,但唐七表示不接受“抄袭”的说法,并称“有权判定我抄袭的只有法律”。大风刮过至今并没有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袭”事件并没有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不过另一件作品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锦绣未央》是2016年11月起播出的一部古装电视剧,改编自秦简的同名小说(又称《庶女有毒》)。电视剧播出之后,原著小说的原创性却遭到舆论的质疑,被指涉嫌抄袭200余部小说。1部小说抄袭200余部小说,对于我等吃瓜群众而言可谓闻所未闻。

据报道,有人甚至花了三年时间将其与被抄袭对象做了细致的对比工作。微博账号@言情小说抄袭举报处 详细地统计并列出了秦简所著《锦绣未央》小说涉嫌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称该小说照搬了2008年作品《长歌天下》的主线、支线、框架、人设甚至人名,并在此基础上抄袭了《祸国》、《九州缥缈录》、《一世为臣》等作品。微博@锦绣未央抄袭案助手 也将涉嫌抄袭部分与原作进行了对比。

可以看出,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不同,《锦绣未央》涉嫌抄袭的部分有很大程度上是文字的“复制粘贴”,不免涉及了具体的表达。
面对这样大范围的涉嫌抄袭行为,总会有人挺身而出。电视剧播出后,11位作家委托律师团,就《锦绣未央》涉嫌侵犯11部小说著作权的问题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2017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锦绣未央》被诉抄袭一案立案。2月15日,该案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完成证据交换,法庭基于原告申请责令被告提交《锦绣未央》版权收益证据材料,而并未受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此后,港台知名武侠作家温瑞安也加入了之前11位作家的维权队伍,据报道,其作品《温柔一刀》等也在《锦绣未央》涉嫌抄袭的作品之列。
据悉,该案4月24日下午14时就要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们拭目以待。

刚刚我们谈到了作品的非法传播、抄袭等问题,而接下来这桩纠纷则有所不同。
借着《甄嬛传》的成功,郑晓龙导演的另一现象级作品《芈月传》于2015年11月底在荧屏上与观众见面。刚一播出,就已为北京卫视、东方卫视贡献了超高的收视率,更是刷新了东方卫视电视剧收视率历史记录;而在互联网平台的播放量则超过200亿次。不过,令《芈月传》制作方始料未及的是,片头的一个编剧署名问题,给这部剧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2015年11月10日,作家蒋胜男发布微博,对《芈月传》的相关著作权纠纷进行了说明。蒋胜男表示,《芈月传》小说是由其于2008年构思、2009年开始创作的,并于网络贴出部分章节;2012年签订剧本创作合同后,从2012年9月开始编写剧本至2014年3月底完成并交付53集剧本,所有剧本均由其一人完成,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但在电视剧《芈月传》启动对外宣传的2014年6月后却发现海报署名为“编剧:蒋胜男、王小平”。

而据《芈月传》制片人曹平于2015年11月26日的公开信中表示,《芈月传》剧本是由制作方委托作家蒋胜男进行的创作,该剧本基于蒋胜男之前在网上发表过的七千字小说《大秦宣太后》(即最终播出版片头中“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中的“同名小说”)。据称,剧本从2012年秋天开始创作,2013年春蒋胜男提供了大纲和剧本,但因其大纲和部分剧本未能满足制作方要求,因此制作方从2013年夏天起将剧本交由王小平进行创作。
事实上,早在蒋胜男发布上述微博的半年以前,即2015年4月,蒋胜男就已将王小平和电视剧《芈月传》制作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侵害编剧署名权为由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元。2016年7月18日,该案在鹿城法院开庭。经过四个月的审理后,法院认为王小平和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蒋胜男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蒋胜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中院于2017年3月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编剧的署名及其排序问题进行了辩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2015年4月被蒋胜男起诉后,2015年11月19日花儿影视以合同违约为由将蒋胜男也告上了法院,虽然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后澄清了“蒋胜男违约”,但显然来不及赶在电视剧播出之前阻止蒋胜男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了。
不过花儿影视并没有就此作罢。2016年夏天,花儿影视将蒋胜男及《芈月传》小说出版商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了《芈月传》电视剧本,侵犯其著作权。巧的是,就在本周三(2017年4月19日),这起案件刚刚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花儿影视称发现《芈月传》小说并非原著《大秦太后》,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等内容高度一致;而蒋胜男方则坚称小说在前,剧本在后。看来双方是要为捍卫各自的荣誉而“誓死一搏”了。

事实上,除了“编剧门”外,《芈月传》还被卷入一起盗播案件。2016年2月18日,作为该剧版权方和出品方的乐视曾在海淀法院起诉爱奇艺,称后者未经许可在其网站播放电视剧《芈月传》,并索赔300万元。
这还不算,与上文提到的《人民的名义》一样,《芈月传》也是刚播一半就遭到全集资源泄露事件。看来真是“剧”火是非多啊。

在这儿小编我也要呼吁一下,如果真的喜欢一部剧,我们就应该去支持正版,严惩盗版和泄露者。
看过了上面的《芈月传》“编剧门”,你是不是以为只要在片头署上原著名称就OK了?图样。
2015年底,小说《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本名张牧野)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电影《九层妖塔》的出品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该片的导演兼编剧陆川,称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九层妖塔》是一部3D灾难探险片,上映于2015年9月30日。该剧改编自天下霸唱所著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然而,天下霸唱称电影片头仅署了原著作品名但未署自己的名字,且改动幅度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必要的改动”的范围,涉嫌侵犯其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向片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索赔人民币100万元。
经过审理,西城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宣判,认为片方侵犯了天下霸唱的署名权,但并未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因而判令《九层妖塔》出品方、发行方、联合出品方在发行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向天下霸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亦未支持其百万元索赔请求。
法院认为,电影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当然不能侵犯小说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因此必须为原著作者张牧野署名;并且,标明作品名称并不等同于为作者署名。同时,针对电影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认为,不论是从内容比对还是公众评价来看,电影都未对原著构成贬损、丑化,因此不侵犯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过,天下霸唱对于一审判决并不认可,已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他认为,一审判决将作者的声誉、声望受损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存在错误;即便是以作者的声誉、声望受损为侵权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在在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界定时,存在诸多逻辑错误。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电影《九层妖塔》还被卷入了另一个纠纷,不是有关电影本身的,而是电影中所使用的字体。向先生称影片中“鬼”、“族”、“史”、“华”、“夏”、“日”、“报”七个字采用了其所创作的毛笔行书字体,并于2016年夏末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片方提起了诉讼,要求片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用50万元,公开道歉,并索赔1万元。
嗯,7个字就能要价51万,也是没谁了。

无独有偶,据报道,电影《叶问3》也曾收到过字体创作者及其代理字库公司的情况说明函。“蔡云汉”字体创作者认为该片片头及道具中出现了100多个“蔡云汉”字体。看起来,围绕字体展开的著作权争论也正在成为新的“IP”纠纷热点呢。
让我们把视线转回到天下霸唱作品的相关纠纷上来。话说,《九层妖塔》原著《精绝古城》只是《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其中一部,在《九层妖塔》上映不到三个月后的2015年12月,《鬼吹灯》系列的另一部电影《寻龙诀》亦迎来首映,并获得广泛好评。
而就在《寻龙诀》上映前夕,天下霸唱出版了一部新的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并将其版权许可给了新华先锋传媒等公司。但这部新的小说刚刚面世却陷入了虚假宣传的纠纷之中:由于该书在亚马逊、掌阅等网络平台销售时称其为电影《寻龙诀》的“原著”小说,并将《寻龙诀》海报作为《摸金校尉》电子书封面背景,因而遭到了《鬼吹灯》系列小说版权商、起点中文网经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裁定支持了该申请。

《摸金校尉》的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2017年1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另一起涉及《摸金校尉》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玄霆公司认为天下霸唱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基础上创作了《摸金校尉》,并在该书发行推广当中使用“鬼吹灯”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其享有的《鬼吹灯》系列小说著作权,因此要求停售该书并索赔2000万元。据了解,该案目前还在审理当中。
一套《鬼吹灯》竟能搅动起如此大的风云,港真,小编不得不佩服天下霸唱同学的“知产力”。


说了这么多影视“IP”,怎么能忘了喜剧娱乐类节目第一“IP”呢。
2016年10月,《欢乐喜剧人》节目制作方欢乐传媒声明不再与东方卫视合作第三季节目;隔天,东方卫视却称《欢乐喜剧人》照旧播出,似乎完全不予理会,搞得吃瓜群众一头雾水。
原来,一个月前,欢乐传媒与浙江卫视合作开播了《欢乐喜剧人》“孪生兄弟版”——《喜剧总动员》。


欢乐传媒内心OS:要搞就搞大一点,换一个台扩大一下收视群体,反正节目模式和著作权是我们独家的,不用白不用啊!
东方卫视内心OS:欢乐传媒不就是做了一下艺人邀请的工作么,什么拍摄制作的苦活累活都是我们干的啊,即便如此你们还要“一女嫁二夫”,这个我们可坚决不能答应。



于是,大家也看到了,《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还是如期在东方卫视播出了。这个问题涉及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问题。我们看看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第10个问题的解答:
“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看来,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到模式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否可以单独构成作品来具体分析。虽然学术界目前也对此有争论,但目前“节目模式”、“节目模板”这类事物本身只是一个流程,一个形式,或一种思想,难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有人爱追星,有人爱追剧,也有人热爱紧张刺激的竞技体育。体育赛事中蕴藏着的“知产力”是绝不亚于文学影视作品的。近年来,互联网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便捷,但也让爱上网看比赛的体育迷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上赛季还能看,这赛季怎么就不转播了?为什么我只能在这家网站上看比赛,而不能去别的网站看呢?这事儿都是体育赛事“版权”闹的。
事实上,我们常说的体育赛事“版权”、“IP”,除了体育赛事画面、录像等的著作权外,通常也包括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商业赞助权、门票销售权、衍生品开发权等多种权益。
要知道,2014年以前,体育赛事转播工作一直都是按照2000年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来进行的。该通知明确规定: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在中国境内的电视转播权统一由央视负责谈判与购买,其他各台不得直接购买;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则由央视牵头召集各台协商制定补偿方式及电视信号制作标准,由央视负责谈判和购买电视转播权,其他各台不得直接购买。
直至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发布,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限制才得以放宽。该意见提出:“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外的其他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各电视台可直接购买或转让。”
而最近半年里,体育赛事版权上动作最频繁的要数苏宁了。2015年8月,苏宁体育以2.5亿欧元(约合18亿人民币元)的价格取得2015至2020五个赛季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中国地区“独家全媒体版权”;2016年11月,苏宁体育以7.21亿美元(约合50亿人民币元)的价格购得2019至2022三个赛季英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的“独家版权”;2017年2月底,有报道称苏宁获得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体奥动力股份,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体奥动力控股方,而体奥动力此前已拥有中国之队系列比赛、中超、中国足协杯、中国超级杯,并刚刚接盘乐视体育获得亚洲足球冠军联赛等亚足联旗下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媒体版权和信号制作权”;2017年3月3日,苏宁体育宣布与体奥动力达成2017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新媒体全场次独家版权”协议,价格为13.5亿人民币元;2017年4月4日,苏宁体育以超过2.5亿美元(约合17亿人民币元)的价格获得2018至2023五个赛季德甲联赛中国大陆的“独家全媒体版权”。
可以看出,苏宁“囤积”了全国最全面的足球赛事版权,而这还不包括其在商业赞助等领域的一系列布局。

然而,如何去经营版权、培养用户付费习惯,却是摆在苏宁们面前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希望,像苏宁、乐视、腾讯、新浪这样的体育赛事转播商,在目前付费收看体育比赛的情形下,能够探索出一套更为合理的版权经营模式,进一步扩大体育赛事影响力,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搞了这么多事情,哦不,有了这么多的体育赛事版权,就需要相对称的保护。2016年3月,2016赛季中超赛程伊始,一起关于中超赛事转播权的纠纷便已诉诸公堂。
“乐视体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VST全聚合和VST直播两款网络机顶盒软件、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全民TV网站、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云图TV手机电视直播软件,共三家公司的直播平台,盗播了本赛季中超的第一轮赛事,并向各家公司分别提出人民币500万元、三起案件共计1500万元的索赔。

此外,据乐视体育表示,2016赛季中超首轮比赛的转播过程中,乐视体育共检测出12个新媒体平台存在盗播行为,其中还包括4个境外网站。
乐视体育认为,这些盗播行为是在未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赛事的在线直播服务,是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严重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火热的“IP”不仅仅存在于影视作品和体育赛事当中。网络游戏、手机游戏中也蕴藏着琳琅满目的“IP”财富。但是,如果说一款网游也能因版权侵权获赔千万元,常常一“撸”方休的小伙伴们会不会表示“吃鲸”?

2002年上线运营的《奇迹MU》是由韩国Webzen公司创作的顶级网络在线游戏,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获得了《奇迹MU》在国内的独家运营权和著作权的授权。
2014年6月27日,壮游公司将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称硕星公司开发的网游《奇迹神话》在名称、情节、场景、角色等各方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称《奇迹神话》的宣传中使用了“MU”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壮游公司还起诉三被告擅自使用“奇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包装装潢,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壮游公司欲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2016年4月13日,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壮游公司500万元。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吃瓜群众围观,除了其吸引眼球的高额赔偿,还有游戏究竟属于何种作品这一焦点问题。虽然《著作权法》就此并未明确规定,但法院从整体上认定了被告侵权行为,对网游产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不过事情并未就此结束,硕星公司和维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3月15日下达了判决,肯定了一审对《奇迹MU》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认定,但由于认为游戏知名度不足且壮游公司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讼请求,故判赔额调整至400万元。
嗯?怎么感觉还不如不上诉……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好了,说了这么多过去一年里的热门“IP”事件和遭遇,小编相信这些还只是“知产之力”的方兴未艾。虽然热门“IP”各有各的“愁”,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日益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下内容创新和文艺改编朝着有序化的方向发展,我们将迎来一个大片云集、好剧不断、酷游频出、精彩纷呈的“IP”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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