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 | 汇总来了!代表委员们今年的知识产权提案议案建议

2023-03-07 20:10:00
​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相继开幕,两会时间已经正式到来!代表、委员们正积极建言献策,其中也不乏涉及知识产权的提案、议案、建议。知产力小编今天就带您看看今年两会上这些与知识产权及科技创新有关的“好声音”。(排序不分先后)

汇编整理 | 布鲁斯

编辑 | 布鲁斯

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议案、建议

雷军代表:建议构建完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体系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小米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雷军建议,构建完善汽车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大力弘扬和发展汽车文化,提升汽车工业软实力。

在《关于构建完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议》中,雷军指出,目前国家已发布若干汽车相关的数据安全推荐性国家标准,规范了网约车服务及汽车数据采集等部分场景要求,尚无法覆盖到研产供销全业务领域。

对此,他建议,由主管部门牵头,定义汽车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加快制定围绕汽车生命周期和数据生命周期两条主线的数据安全标准,指导产业发展。同时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认证制度、数据安全评级及公示制度,提升行业透明度与可信度。

另外雷军还指出,当前各车企间数据尚未实现有效安全流通,数据孤岛普遍存在,数据价值无法充分发挥。他建议,应当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构建汽车数据共享机制及平台,让各车企间的数据实现流通,将数据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来源:人民网)

李东生代表:提议设立专项基金帮助中国企业海外技术专利诉讼

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近日提议设立技术专利诉讼专项基金,对事关整个产业发展的技术专利诉讼提供支持。他表示,自己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有关建议。他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一个专利诉讼专项基金,对一些重大的、影响全局的或者影响行业的专利诉讼给予企业一些救助,让这些官司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从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开始,李东生已连续五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也是他连续第21年履职参加两会。多年以来,李东生持续关注科技制造业的发展、全球化、技术创新等领域。李东生表示,今年他准备了四份代表建议,其中包括《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制造业技术创新和资本投入的建议》。

李东生表示,中国制造业正在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中国制造规模很大,未来要有更强的竞争力。具体到制造能力,要从一般的工业产品制造更多地拓展到中高端产品制造。但在一部分科技制造领域,中国企业依然存在短板。所以,科技制造业的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全球竞争加剧,中国科技制造业必须要突破技术瓶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他认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两个最重要因素是技术创新和资本投入。他所提出的建议正是围绕这两点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真正有效帮助中国科技制造业在新一轮全球经济格局重构、产业转型过程中获得更好发展。

据悉,李东生已经连续第三次提出中国制造业全球化发展相关建议。他表示,目前对于多数中国制造企业来说,真正走出去还面临贸易摩擦、合规经营及专利诉讼等多重风险。为此,他提出要从提升跨境服务水平,从法律援助、政策咨询、技术专利诉讼、境内外融资等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支持,推动中国制造业全球化发展的建议。

“对于中国技术发展来讲,我们是一个追赶者,在很多技术领域,国外的跨国企业已经形成了比较强的技术专利壁垒。”李东生表示,这几年中国科技制造业的全球化经营面临的一个主要困难就是专利的壁垒,中国企业必须通过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增加自有技术专利去应对。但他坦言,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海外的业务经营当中并不容易,企业经常会遇到一些不合理的、不合规的专利主张和诉求,而必须要去面对。“在这一方面走在前面的中国跨国企业面临的困难就会更多一些,因为这些问题走在前面的企业首先会碰到,而我们在专利诉讼当中的成败会成为一个标杆,影响后续的企业在这个领域的专利应用。所以,应对这样的专利诉讼往往旷日持久、成本高昂。”

所以他建议政府牵头成立一个专利诉讼专项基金,对一些重大的、影响全局的或者影响行业的专利诉讼给予企业一些救助,让这些官司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在中国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中国参与的多边、双边贸易安排越来越多,很多是中国直接参与推动的。他指出,在这种贸易安排当中,中国企业要更积极参与,政府也要创造更好的条件和机会,让中国企业能够在中国参与制定的全球贸易规则方面,体现中国企业的诉求。因此李东生建议商务部门组织企业参与跨国双边、多边的贸易谈判。(来源:青瞳视角)

朱华荣代表:统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收集与共享,完善SEP冲突解决机制

3月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华荣带来了六项建议,其中包括《关于统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收集与共享的建议》《关于完善SEP冲突解决机制的建议》两份建议。

统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收集与共享

关于统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收集与共享,朱华荣指出,数据是驱动汽车实现个性化、智能化服务的生产资料,也是创造产业新价值的资源。随着可供利用的有效数据越多,数据的共享、共建无疑是获得海量数据的高效途径,如自动驾驶汽车将像依赖化石燃料或电力一样依赖数据,当前数据使用在高精度地图方面尤为突出。

但是,当前存在以下问题:(一)汽车数据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二)缺少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不支撑车辆数据共享。(三)严格审批监管与快速更新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四)重复采集造成国家层面的资源浪费。(五)数据质量未达到让车辆数据共享的程度。

为此,朱华荣建议:

(一)建立、健全汽车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搭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法律、法规工作组。一是建立完善的企业准入制度,只有满足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许可;二是推动健全车联网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数据责任主体的法规,建立相应的安全法规,形成数据使用报备制度和预警机制,确保数据被合法、合理地使用;三是在具体应用场景(高精度地图)方面,定义道路路网数据公益属性,并归国家所有。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支持“国家级地图公司”统一收集相应原始数据。

(二)建立汽车数据采集统一方案、数据统一标准。从采集的规则、数量、定义层面拉齐行业认知,约束各企业必备采集范围,构建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汽车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在数据采集和应用的标准行为。

(三)完善高精度地图数据策略与管理机制。制定安全可行的数据生产应用策略,建立用户申请——部委审批——地方监管的数据使用和更新机制。建议适时增设智能驾驶高精地图等专项资质,支持多主体联合攻关,激发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四)培育3-5家国资为主的国家级地图公司。鼓励、引导一批具有国资背景的整车厂、图商、物流及出行公司相互整合,形成业务互补的平台型国家级地图公司,使其进行自主技术研究与应用,数据资产接受自然资源部指导、监督。

(五)建立汽车数据质量国家过检平台。提供从标准定义、质量监控、重大问题及时告警等数据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对汽车数据的质量控制,驱动以监测问题为导向的持续改进,提高各车企数据质量。

完善SEP冲突解决机制

朱华荣认为,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汽车产业的技术之战已不仅仅局限在传统的机械领域。智能化、网联化的技术革新,逐步带来了汽车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异业竞争。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在汽车行业的许可模式呈现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与汽车行业惯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构建公平、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SEP)冲突解决机制,促进不同产业间的良性互动和融合发展。

当前存在以下问题:(一)面向整车的许可模式,不符合行业的许可惯例。(二)许可费率不具有合理性,损害汽车产业发展。(三)诉讼冲突频发,阻碍汽车产业国际化。

为此,他建议:

(一)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建议建立对SEP运营平台的备案机制并予以监控,对于拥有SEP超出一定比例的专利池,应当进行反垄断备案。同时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限制、禁止利用SEP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出台SEP指导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建议出台SEP相关指导案例,作为各地方法院以及海外诉讼关于SEP许可费率的计算方式、计算基准以及对于FRAND原则定义等判决的参考依据,并完善关于禁令的司法规定,避免许可谈判过程中的专利劫持。

(三)规范SEP声明制度,建立SEP审查机制。建议建立SEP声明前的必要性及有效性的审查机制,并授权经过认证的第三方予以开展审查工作,以提高SEP的真实性比例。(来源:汽车纵横AutoReview)

严琦代表:建议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办法,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人打击力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将提交多份议案,聚焦中国餐饮企业走出去、驰名商标保护等维度。严琦将就驰名商标的保护、宣传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严琦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代表着中国企业家对品牌的执着追求,应该鼓励企业用心创造品牌,树立形象。为此,她建议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办法;制定《驰名商标及其他高知名度品牌保护名录》;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人打击力度等。

其中,针对恶意抢注商标这一现象,严琦建议建立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警示名单数据库以及建立警示名单公示制度,建立名单加入和移出、名单公示的规则和程序;对于异议、无效甚至后续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的情况,输的一方向赢的一方作适当补偿,至少承担维权成本,增加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和增强对抢注人的打击力度。

此外,严琦还建议适当修改《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予企业宣传驰名商标的机会;建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驰名商标的陈述性使用出台针对性的实施意见,指导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使用。

“加强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在初审阶段,对类似傍名牌、打擦边球的侵权商标进行严格审查、不予通过其注册。在知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时,加大对权利人维权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减少知名、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和防御性注册的成本,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对已经登记核名的企业字号,允许权利人通过合理渠道予以提出反对。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公开公示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便公众查询。”严琦表示。(来源:中新经纬APP)

汤亮代表:建议立法保护商业秘密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奥盛集团董事长汤亮建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设置合理保密期限及免责抗辩条款。

汤亮代表长期关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并有深入的调研和思考。今年他将一份《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设置合理保密期限,增加免责抗辩条款》的议案带往即将召开的全国人代会。

在汤亮看来,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家族的一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由于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至今没有单独立法,相关法律条文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公司法”中,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度很大,取证难、胜诉难、赔偿难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建议全面检视现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文,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上,汤亮认为,虽然同样是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保护的都是“有限时间”,即在保护期届满之后,该权益即自然释放回归公共领域,但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对“时限”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某种商业秘密未被公开,就一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始终需要承担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实际上,随着创新科技的不断进步,大多数商业秘密的内在价值必然是随着时间流逝而不断衰减的。这就带来一个法律难题,如果不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进行约定和界定,事实上是行不通的。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将弱化知识的分享和传播,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

汤亮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设置合理的保密期限。法律应该明确权利人根据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潜力、市场成熟度,自行确定合理的保密期限。权利人如果对保密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依法确定保密期限。

他建议,如果披露商业秘密是出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等相关目的,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应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增加免责抗辩机制。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

汤亮表示,中国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都规定了侵权豁免规则,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鼓励自由竞争、人员自由流动。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借鉴相关立法经验,补充设立商业秘密免责抗辩条款。(来源:中国新闻网)

阎建国代表:建议尽快出台《数字经济法》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阎建国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经济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建设更公平的营商环境带来了挑战。他建议,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数字经济法》,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度,完善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

阎建国介绍,近年来,浙江省、广东省、北京等地先后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他认为,这些地区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作出一些探索和尝试,为国家层面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但这些条例适用范围并非全国统一,仅限在各自辖区内,内容也多以“促进”“支持”“鼓励”为主。

为此,阎建国建议全国人大尽快推动制定《数字经济法》,并提高立法质量,在法律中要强化政府部门的规制和调控责任,“作为将来数字领域的基本法,这部法律应该能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加强数字经济的司法保护,助力于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据和信息成为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比以往更加迫切,难度也较以往有所加剧。阎建国建议,国家层面还应该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推动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数据产权保护规则,对数据进行科学确权和有效保护,从而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

阎建国认为,现行法律制度对于数据为核心的产权保护不充分,数据产权制度尚未建立,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条款成为数据保护的主要路径选择,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难以满足数据产权保护需求,“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数字经济数据产权的研究,建立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来源:新京报)

贾宇代表:加强数字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注重与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衔接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认为,目前,数字经济发展仍存在数字领域全国性立法统筹力度不够、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有待健全、平台治理能力有待强化等主要问题。为此他建议:

1.着力推进数字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数字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如制定《数字基本法》),注重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制度衔接,突出数字领域综合性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修订完善科技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的激励保障作用,加大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市场已有激励机制基础上进行制度性补强。

2.健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数据类型化研究,探索数据保护多元模式,界分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完善数据交易规则,形成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重点围绕数据确权、采集共享、分析处理、分级保护、跨境流通等问题,确立数据治理制度规范及其裁判规则,充分考量数字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产业繁荣与公民数据权利、单边自治与双边公治之间的平衡,激励和保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构建一套多维度、全方面、易操作、受认可的司法治理体系。

3.强化平台治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秩序、网络安全、消费者及劳动者甚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推进平台自治在法治框架内发展完善。在规范平台秩序层面,审慎界定平台“看门人”主体责任,通过综合考量平台算法,形成算法归责体系;在支持平台自治层面,合理分配平台公共治理职能,通过判例依法认定平台交易、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确平台信息管理、安全保障的权责边界,让平台在法治监管下当好“网络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此外,他还就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体系,推进数字司法改革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提出了建议。(来源:人民论坛网)

杨剑宇代表:建议在浙江设立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试验区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数据已经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预计到“十四五”末,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可达千亿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杨剑宇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应设立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试验区,推进数据要素交换平台的市场化运营,创新数据要素“场外”交易新模式,提升数据要素流通技术能力,加快培育建设数据要素市场。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化的顶层设计还不健全,数据开放共享不充分,市场化运营水平不高。”杨剑宇表示,加快数据要素流转市场化,制度创新是根本,数据融合是关键,可信、流通是核心。

杨剑宇建议,在浙江设立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试验区,以制度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数据要素的合规开放、高效共享,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运营水平。引导通信运营商、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企业等市场化主体参与数据要素交换平台的建设与运营,构建共生共赢的生态体系。鼓励打破“数据孤岛”,在确保交易数据合规的基础上,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开放、汇聚、共享。

“应推动数据要素流通技术发展,为数据要素的可信流转提供保障支撑。”杨剑宇表示,要加快数据流通关键技术的突破,探索水印溯源、合成数据、隐私计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数据要素流转中的应用。(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姚建明代表:建议建设“技术—专利—产品—产业”大数据平台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州市政协副主席、民建广州市委会主委姚建明赴企业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开展调研。企业分享了自身坚持科技创新、加强成果转化、重视品牌建设、重视人才发展等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姚建明说,有关人员要深入一线开展调研,认真倾听企业等各方面意见,用心用情为企业、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今年全国两会上,基于各地调研成果,姚建明拟提交五份建议,包括《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险效能,提升企业“走出去”信心的建议》等。他建议深化信息互通、职能衔接、平台共建,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建设“技术—专利—产品—产业”大数据平台。

跟踪“研发—转化—应用”全生命流程

“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在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姚建明说,当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包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合力不足;缺乏专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利益共享机制还不完善。

他建议消除壁垒,围绕产业发展优化政策供给,加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合力。有关部门应深化信息互通、职能衔接、平台共建,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建设“技术—专利—产品—产业”大数据平台,通过各部门数据对接和共享,全流程动态跟踪管理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应用”全生命流程,逐步建立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的综合政策体系。

同时,建议深化改革,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市场建设,破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融资瓶颈。从科研人员中培育一批专业评估人员,给予执业资质。探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期权期货风险补偿机制,即对科技成果转化预期成效进行期货、期权式量化,作为新型金融衍生品,引入更多投资主体参与风险分担和提供资金支撑。

他还建议鼓励科研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企业等通过多元化股权合作形式,联合成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技术等方面实现专业互通和优势互补,提高中介机构服务市场需求的敏锐度,推进科技特派员专职化和技术经纪人专业化。

整合资源逐步建成海外维权专家库

姚建明说,自2020年实施“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以来,各地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了解企业需求,丰富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覆盖群体。但从全国各地来看,“知识产权保险”还远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主要问题有知识产权保险覆盖率不高,发挥作用有限;企业购买保险的获得感不强,推广阻力重重;保险机构服务能力仍有欠缺,杠杆倍数有待提升。

为更好地维护我国外向型科技企业权益,强化知识产权保险效能,提升企业“走出去”信心,姚建明提出几点建议。

他建议完善海外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国贸促会作用整合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各地分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建立外向型科技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商业情报导航机制。编制系统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南,及时发布纠纷风险预警防范报告。

同时,他建议大力推广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中新广州知识城是获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唯一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区,并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方面积累探索经验。姚建明建议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设立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中心,在全国大力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探索以重点产业上下游联合投保的方式,增强产业链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他还提出,要统筹资源形成海外维权合力。整合和发挥各类平台作用,提供多层次服务,尤其要重视海外维权援助资源整合,逐步建成海外维权专家库,整合国际调解团队、海外律师团队等资源。(来源:新快报)

王劲松代表: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变革性技术给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劲松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带来了有关科创平台建设和数字安全方面的建议。他告诉记者,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正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王劲松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变革性技术给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带来的新挑战。“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的一项基础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和科研动力,能够推进科研成果转化落地,从而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贾文勤: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服务科技性中小微企业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准备了“关于通过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建议”。她表示,建议立法部门研究探讨将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可行性,建议国税局认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两次许可视为一揽子交易,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贾文勤表示,近年来,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虽有较快增长,但整体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发行规模虽较快增长但总体规模尚小。二是发行主体以地方国企、小额贷款公司为主。三是基础资产均基于知识产权的衍生债权。四是为提高融资效率采用强担保模式。

按照基础资产类型不同,现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模式可分为四种典型。一是融资租赁模式,二是二次许可模式,三是供应链模式(或称为应收账款债权模式),四是质押模式(或称为小额贷款债权模式)。

贾文勤表示,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存在底层资产单一,依赖外部增信,评估定价难度较大,价格机制未充分发挥,主体发育不良,配套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

贾文勤建议一是着眼当前,破题典型模式,探索进阶模式。对于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立法部门研究探讨将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可行性。对于二次许可模式,建议国税局认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两次许可视为一揽子交易,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分许可备案制度。对于质押模式,建议相关地方政府对行政“下任务”方式及补贴力度进行充分研判,逐步由市场驱动取代政策驱动。对于供应链模式,建议国家版权局完善知识产权处置机制,鼓励著作权登记,充分关注底层标的风险。

同时,积极探索进阶业务模式。建议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过程中,探索由科技型龙头企业发展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专利使用方的知识产权许可费证券化模式,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提升后者的知识产权付费意识以及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探索由国内龙头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选取我国技术优势领域,集合众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组建标的更丰富的专利池,明确专利池许可费收费标准并为专利资产定价,由运营机构作为发行主体将专利池中的专利资产组合打包予以证券化并在资本市场发行。

二是立足长远,完善制度体系,培育良好生态。建议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市场,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或发展知识产权专业运营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配套规则,逐步积累交易数据。完善价值评估方法。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加快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研究,出台评估标准和指导意见。鼓励对于不同基础资产构建不同估值模式,设立灵活机制弥补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带来的风险。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构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鼓励大型国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和投资的中坚力量。指导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基金加强对产品的增信力度,及时总结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运营经验,推动该领域实践发展。防范违规融资风险。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尽调指引,对破产隔离难度较大的产品要提高准入门槛,督促项目参与机构尽职履责,确保基础资产合规、业务操作规范、交易结构合理、评级结果公允,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和固有风险,限制重复证券化,防止证券化链条过长,规定适当的发起人最低风险自留比例。(来源:证券时报)

刘飞香代表:建议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保护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保护能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建重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刘飞香建议,加强对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

刘飞香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今年获得连任。五年来,他恪守人大代表职责,持续为重大技术装备行业的发展鼓与呼。

刘飞香介绍,地下工程装备、大型船舶、风力发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有力保障。

他认为,不同于普通产品,重大技术装备由于其结构复杂、作业环境对外封闭,现场取证固证难度大,侵权易、维权难成了行业痛点。“知识产权维权对技术和法律专业性要求较高,权利人经常面临取证不规范导致证据无效、维权失败,从而造成重大损失。”

“现有知识产权取证固证方式存在效率低且不及时的问题。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自行获取的照片、视频、文件等证据尚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必须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取证,过程耗时长、不确定性大、维权成本高。”在刘飞香看来,重大技术装备受应用环境、工程周期等因素影响,取证时机受限。若无法第一时间取证,则有效的侵权证据极易灭失。

“目前,虽然部分地区已开始应用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技术,无需公证人员亲自现场取证,但还未广泛推广应用,也没有实现区域互认。”刘飞香说。

“国家应出台包括重大技术装备在内的不同行业的专利侵权取证指引,指导取证主体规范地取证固证,全面提高主动取证固证的意识和能力。”刘飞香建议,搭建具有司法公信力的电子公证平台,大力支持和推广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方式,同时统一各地法院、行政机关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源:中国新闻网)

闫大鹏代表:建议引入“科研法人”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天科工航天三江锐科激光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指出,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长足进步,以发明专利为例,过去五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整体呈稳步上升态势,2022年增至36.7%,其中,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8.1%,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9%,科研单位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13.3%。从数据来看,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率较低,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当前,因财政预算一体化等“一杆子插到底”的财政经费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将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当做行政人员管理,将科研经费完全等同于行政经费管理,尤其是财政资金投入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包括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或装备设置等有形资产,无法顺畅赋权给技术发明人,严重影响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动力和活力,造成创新资源的浪费。闫大鹏表示,尽管各级政府近年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创新的政策,旨在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赋能,但往往是“一边在踩油门、一边在踩刹车”,致使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很容易“死机”。

经过调研,闫大鹏认为进一步解除制约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成果转化的制度机制约束,着力破解科研人员职务成果“不敢转”“无法转”等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闫大鹏建议,国家可在加快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加快畅通协同转化机制、健全成果评价激励机制上做文章。其中,他认为,有别于现有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直接赋予高校、科研机构中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学家团队或重大科技平台独立的“科研法人”地位。通过引入“科研法人”制度,充分授予高校、科研机构战略科学家、首席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在项目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选择、科研经费管理、团队人员选聘、科研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绩效考评、薪酬福利及参与成果应用转化等市场主体活动方面的独立自主权,从顶层制度设计上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核心技术发明人的权责匹配的瓶颈问题,例如人才、项目、资金、平台、收益等方面,使科研人员有责任感和获得感,从而真正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潜力和活力。(来源:中国企业报)

孙元华代表:加快专利发明“一案双申”速度,提升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大连重工副总设计师及电气首席专家孙元华再次当选为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她今年提交关于缩短“一案双申”专利授权周期、发挥期货市场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等建议。

孙元华注意到,近年来,由于“一案双申”而导致大量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延长,为企业的生产、销售、投标等市场行为带来了不利影响。

数据显示,由于“一案双申”,自申请日起5年以上仍未审结的发明申请近40万件,其中申请人为企业的未审结发明申请超过30万件。这类案件通常在申请时标记了“一案双申”,在发明申请公开后没有及时分派给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

为此,孙元华建议,对于自申请日起满3年的“一案双申”发明申请,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避免该类发明申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状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增加“加快审查”制度。申请人对“一案双申”发明申请提供市场行为相关证据,可以请求加快审查,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对于包含方法类权利要求的“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建议按照普通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保证方法类权项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作为来自国内知名大型装备制造企业的一名大型装备智能化研发人员,孙元华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样关注。为更好地激发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积极作用,为中小企业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提供配套支持性服务,孙元华建议发挥期货市场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具体而言,建议由期货交易所牵头,以交割仓库为节点,深度推动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在仓单融资业务中的应用普及;建议完善仓单质押登记制度,明确商品期货交易所作为仓单质押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探索建立全国性的仓单交易平台,进一步提升仓单流动性。(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陈保华代表:增设新药专利权延期“出口豁免”规定

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保华建议增设新药专利权延期“出口豁免”规定。

当前国际医药市场对专利延期制度可分三类情况:一是无实行专利延期制度的国家180多个;二是有实行专利延期制度的国家仅40个;三是欧盟于2019年生效的第2019/933号欧盟条例对欧盟的药品专利延期制度做出例外规定,设置了“生产豁免”和“贮存豁免”条款。

陈保华代表指出,对进口新药专利期延长5年,就是在延长期内中国药企不能生产该药仿制药,包括用于出口。这样会使我国仿制药研发生产比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晚5年。

“像印度等国的仿制药公司将会比我们早5年占据这些无专利延期国家的医药市场,我们事实上将退出约四分之三的市场竞争空间,这对我国原料药和制剂出口产业来说将是毁灭性的打击。”陈保华代表认为,加强药品专利保护不应该将权利事实上扩展到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应该限制以出口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不应该以损害我国医药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为代价。

对此,陈保华代表建议,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设“出口豁免”规定,即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且限于该新药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同时,规定以出口为目的或最终以出口目的原料药和药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黄茂兴代表:建议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澎湃新闻记者从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黄茂兴处了解到,他建议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黄茂兴表示,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聚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对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他建议,要继续以市场主体为中心,把经济工作和宏观政策配置的着力点扎根于市场主体,要一竿子插到底,从根上浇水施肥,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而持续发力。要针对性缓解受疫情冲击比较大的地区、行业、企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资金短缺、订单无法交付、发展信心受挫等问题。

同时,他还建议着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公平竞争、公正监管和反垄断政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和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政府要努力创造一个让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得到保护、各种要素得以充分流动、各种进入壁垒得以彻底打破的市场环境。”他认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平等适用于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他建议,要继续对外商和民营企业给予无差别、无歧视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以及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坚持不论所有制类型平等保护、同等保护,形成良好的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迸发、竞相发展。

他建议,落实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秉持“零容忍”态度,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治理逃废债等纠偏机制与减税降费等正向激励机制共同构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抓手,要与时俱进地强化对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的治理,遏制其对系统性风险的助推和放大效应。

他认为,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本质,应依法强化契约的履行,强化《破产法》的实施,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要坚决依法追责,并处以高额罚款。(来源:澎湃新闻)

魏后凯代表:建议尽快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发展地标农产品是顺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也是提升农产品价值、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魏后凯就关于支持和规范地标农产品发展的建议提交了相关议案。

近年来,我国地标农产品发展迅速,地标数量快速增加,已经成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地标农产品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魏后凯说。

比如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区认证的地标农产品数量悬殊,仅华东及华中两地区的占比就达总量的42.4%,西北、东北、华北等土地和特色农产品资源丰富的地区农产品资源尚未得到深入挖掘和展现。产业基础薄弱和财力不足,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现代化物流、智能仓储布局缺失,是西部地区地标农产品发展壮大的瓶颈。

魏后凯建议,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新征程中,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地标农产品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地标农产品市场秩序,加快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地标农产品品牌,促进地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将地标农产品的保护与发展纳入新一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之中。要鼓励现代供应链和营销主体与当地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一起推动地标农产品的发展,对大量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且规范用工(缴纳五险一金等)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支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统筹协调推动“一地多标”“一品多标”变为“多标合一”,避免区域内同质地标农产品陷入恶性竞争,促进地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做好地标农产品认证的衔接。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已经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包括受理、评审、公示和公告,2022年制定的有关登记计划也相应停止实施。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尚未落实实施,相关部门应在明确职能和权限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与交流,尽快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出台可操行性强的细则,提高技术评价能力和执法监管能力,切实保证制度平稳过渡,而不能“一停了之”。

三是推动地标农产品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数字技术能力促进地标农产品规范发展,推动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地标农产品标准化、数字化重大课题联合攻关,重点通过数字手段实现地标农产品的溯源化、品牌化、标准化,共建地标使用标准,并对农业生产、流通数字化研发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支持。推广一体化数字供应链服务,鼓励具有数字技术的农产品流通零售企业利用消费者数据指导地标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提升产品品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

四是加快供应链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地标农产品供应链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重点扶持,着力支持地标农产品仓储冷链保鲜物流设施建设,提升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地标农产品数据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具备实体供应链基础设施、运营经验和数字技术能力的新型实体企业参与地标产业带的供应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产地电商供应链链主企业,提升产地农产品供应链数字化水平。

五是加强地标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地标农产品品牌宣传,培养激发全国地标农产品消费热情。在全国范围内打造以“土特产”为主题的线上线下购物节,激发消费者对地标农产品的消费热情并扩大农产品销路,加速“高质量农产品-消费升级-农民增收”的乡村振兴正循环,打造多方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形成共同富裕的共同体。

六是强化地标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地标农产品的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出台的地标农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要做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协调,应有序推进省级及以下部门间地理标志认定和保护衔接机制,使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更加规范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措施,多途径、多层面地严厉打击侵害地标农产品权益、破坏市场运行的行为,逐渐实现地标农产品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市场在地标农产品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来源:财联社)

韩永生代表:建议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

“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也有效扩大了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影响力。”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永生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

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产品量质齐升。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076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2.3万家,地理标志产品年直接产值超7000亿元。

韩永生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对于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促进对外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地理标志有助于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农民富裕富足。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发展潜能挖掘不足、走出去战略仍需加力等困难和挑战。

韩永生表示,尚有地理标志未充分彰显品牌价值。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与预期效果还有较大差距。她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地理标志产品与农民农业及市场的联系不够紧密,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资源投入不够等。

为此,韩永生建议,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力度、品牌培育力度、领域国际开放力度等,以提升其保护和运用水平。

例如,深度参与地理标志国际规则完善,开展地理标志审查业务规则国际交流,推动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扩大产品互认互保。并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引领更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不断拓展海外市场,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切实提升我国地理标志品牌的国际美誉度和国际竞争力。(来源:中国新闻网)

温菲代表:全方位推进粮食知识产权保护,对《种子法》等法律法规适时补充完善

江西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温菲表示,涉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涉种研发企业申请一项涉种专利需要花费3到5年时间,而一项种子新品种产生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周期较短,这极大遏制了种业专利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他建议,全方位推进粮食知识产权保护,对现有的《种子法》等法律法规适时补充完善,鼓励各农业大省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及时总结化解典型涉农涉种矛盾纠纷的有效经验,重点规范种业研发机构、涉种企业、制种大户、种农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打破各农业大省只有唯一一家确认涉种新品种DUS特性职能机构的局面,适当引入市场主体分担该部分职能,以解决涉种主体申报知识产权成本高的弊端,促进粮食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全面健康发展。(来源:中国网财经)

陈凡代表:加强植物品种权保护 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

2023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执行主任陈凡受访时表示,此次参加全国两会自己重点关注植物品种权的保护。陈凡说,如果种子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科技创新力就会受到影响,产业难以应用。如何做强科技创新力量的同时又能做大产业、企业的发展?陈凡认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实现好的创新生态,带动种业的发展。(来源:中国新闻网)

张德斌代表:加强蓝莓种业创新,建立完善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战家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德斌十分关注蓝莓产业发展,他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加强种业创新破解蓝莓产业“卡脖子”难题的建议。

“据统计,目前我国蓝莓种植面积、鲜果产量都位居世界第一。”张德斌说,但是我国蓝莓育种工作起步晚,自主知识产权优良品种缺乏,加上国外有产业优势的新品种限制我国使用,优良品种短缺就成为“卡脖子”难题,制约着我国蓝莓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张德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尽快成立国家级蓝莓种业创新平台或研究机构,深入发掘我国野生蓝莓资源的基因优势,建设国家级种质资源圃,加速“中国芯”蓝莓新品种创制,助力我国蓝莓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蓝莓种质资源及种业创新研究的支持。”张德斌建议设立专项科研资金,用于开展全国野生蓝莓(越橘)种质资源的本底调查与收集,建立迁地保护资源圃,并开展优良基因发掘等研究。建设国家级高水平蓝莓种业科研创新平台,整合全国蓝莓种业创新研究力量,集中优势资源开展种业创新攻关研究,应对跨国技术竞争。

“尽快建立国家级专业化的种质资源圃也是当务之急。”张德斌表示,我国有越橘属(蓝莓)植物近100种,应加大本土野生资源的发掘与保护力度。他建议,收集保存全国有价值的野生越橘属资源、国外优秀蓝莓种质资源以及国内自主创新的品种资源等,开展迁地保护、生态与遗传背景研究。制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相关制度与法规,形成开放式种业创新体系,创制具有中国基因的蓝莓新品种。

同时,加强对自主新品种转化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品种权保护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确保育种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来源:东北新闻网)

民主党派中央部分提案

民革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数据要素高效流通新机制新模式的提案

数据要素市场目前尚处于培育期,数据交易面临“确权难、定价难、供给难、合规难、应用难、监管难”等问题。

为此,建议: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登记体系,加快建立以数据产权为核心的数据确权体系;建立数据多样化定价模式,依托政务数据开放创新实验室等搭建数据资产评估中心;鼓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完善数据跨境流通规则体系,积极参与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构建数据交易流通治理体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盟中央:建议尽快修订《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

民盟中央《关于促进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提案》中指出,国家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文化自信日益提升、文旅深度融合的大趋势下,博物馆等文博单位成为旅游热门目的地,精美的博物馆文创产品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青睐,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及其突出的社会效益日渐显现。但目前,我国的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政策支持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是文创人才匮乏。

三是文博文创知识产权(IP)体系建设任重道远。我国文化产业IP建设距离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文博文创领域IP建设更是处于初级阶段,对IP运营的认识不全面,IP确权和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欠缺比较多。侵权争议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大量山寨产品冲击博物馆文创的市场,另一方面由于理解认识上存在不足、对合作企业缺乏有效把控等因素,博物馆自身也常成为侵权方。

为此,建议:

1.尽快修订《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完善文博文创授权机制,建立起以授权为主的文创开发模式。落实《关于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实施意见》要求,让博物馆完全回归事业单位体系,通过合适的授权机制,与真正市场化的企业深度长期合作。尽快修订实用、科学、全面的试行“操作指引”,完善授权机制,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博物馆和文创企业之间形成一套完善的、灵活的、公平互利的合作模式。

2.加强产业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要求下一级单位配套实施细则的,应明确截止时间及责任部门。对政策中涉及与其他政策文件相关联的条款,尤其是跨部门的关联条款,应组织人员谨慎研究、准确表述,使政策不互相抵触。对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领域,如文创产品的种类数量、优秀文创产品的认定等,应尽可能尊重市场因素,不做过多行政手段干预。

3.引进、培养人才,制定文博单位文创人员职称评定细则。

4.加大文博文创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培训并将其纳入到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教育体系,持续提升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专业水平。协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结合文博文创工作的特点,推出行业性的确权与维权指引。文博单位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强相关人员配置,及时对本单位有关权益进行确权,保护自身权益,对合作的文创企业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具体要求。(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盟中央:关于打造地理标志区域品牌 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

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也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为做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对“十四五”期间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进行部署。我们认为,充分发掘、培育、运用和保护地理标志,形成标志性的区域品牌,对实现富农强企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地理标志资源挖掘、运用、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相关主体地理标志赋能意识欠缺。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市场主体对地理标志及其重要性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认识不足。从政府部门层面来看,一是缺乏申请与管理经验,组织力度偏弱;二是人员力量配备不足,推进缓慢。从行业协会层面来看,规范行业标准、提升整体生产技术及宣传推广等方面不足,导致生产主体之间“各自为政”,规模不理想、质量参差不齐,地理标志赋能产品价值参与度不高,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和进一步发展。

二是产业基础薄弱,规模化程度偏低。一些地区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生产过程很难实现集约化和规范化管理。部分地区虽已成立行业协会,但作用发挥不明显,多依靠传统生产方式从事生产活动,缺乏现代化农业理念,生产效率低,且缺少精品。

三是地理标志销售范围窄,产品商业化程度偏低,大多产品销售范围主要限定辖区内,部分产品甚至只局限于某一县区范围内流通。究其原因:一是缺乏销售渠道,二是缺乏供应链保障,三是缺少外销的竞争优势。

为此,建议:

1.吸收国际经验,整合规范现有立法成果。衔接好专门立法和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地理标志作为特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赋予地理名称使用者专属的使用权和禁止权,加大保护力度。在原有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整合并规范形成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增强专门立法的保护力度。

2.注重机制建设,深入挖掘地理标志资源。建议农村农业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职能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地理标志资源调查,加强地理标志资源的挖掘,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地理标志智库。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对地理标志资源赋能作用的认识。

3.强化运用管理,增加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对已经赋权的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取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应强化运用和管理,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扩大符合条件的使用范围。建立地理标志监管体系、实施地理标志智慧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强化对权利人和使用者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地理标志的质量,扩大知名度,增加附加值,将地理标志资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4.优化服务体系,创新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建设地理标志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利的地理标志信息查询,使相关公众便捷地了解地理标志标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加强地理标志服务载体建设,拓展地理标志推介渠道。应抓住“十四五”期间国家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机遇,创新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5.加大保护力度,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新格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联动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不断提高多部门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合作深度和广度,构建地理标志“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发挥地理标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建中央:关于发挥知识产权要素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的提案

知识产权要素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要素的推动作用,对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待提高。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知识产权服务的支持体系不够。三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难。

为此,建议:

1.引导支持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硬度。一是持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联合攻关机制。二是支持中小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收入关联性技术和产品进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三是支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及采购高质量专利数据工具等途径,导航研判产业专利布局。

2.强化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一是创新政府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运用保护、维权援助等方面培训指导。二是支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等设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引导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服务平台开通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形成多层级、全覆盖、重点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站点体系。三是提升研发指标导向。将高质量知识产权获取作为科技项目承担主体、高校创新能力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四是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协同机制。

3.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源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一是加强科技成果供求对接。二是夯实知识产权资源支撑服务体系,帮助中小企业完善科技成果权属、管理、权益分配、处置及技术合同管理等制度中的知识产权内容。

4.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一是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转化运营全链条服务。二是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体系,包括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和相关风险分担机制等。(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建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的提案

国家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将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作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相继出台多项文件,从工作目标、建设路径、行动方案等方面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供了指引。围绕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我国在数据资源积累、数据价值挖掘、数据应用生态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然而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毕竟尚处于探索阶段,数据要素确权、定价、流通、监管等基础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从数据要素市场的全流程看,数据要素的供给与流通环节均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一是数据的有效供给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数据流通机制、可信渠道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数据的统筹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为此,建议:

1.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强化数据供给。通过加大公共数据开放的方式“参与”数据市场,以树立标杆的方式缓解目前数据市场供给不足的问题,提升市场活力和规模,引导和带动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数据的开放共享。在建设全国统一的公共数据公开平台的同时,进一步结合市场需求,实现更加定制化、市场化的数据开放。

2.加强运营体系建设畅通数据流动。围绕数据交易环节加强对相关主体的培育。一方面整合和联通目前分散在各地数交所的资源与优势,加快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建设进程,另一方面可加快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通过试点的方式,推出一批代表性的企业率先参与市场运营探索。

3.设立国家级管理机构统筹数据治理。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相关的顶层规划设计、交易机制探索和治理规则构建,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等问题,引导各地区、各领域以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进中央:关于完善高校专利转化政策体系 更好发挥高校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提案

当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创造量不断增长,但专利转化效率较低,许多科研资源和知识产权成果闲置浪费,高校科研工作服务创新发展大局作用发挥不充分,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高校专利与市场需求脱节。截至 2021年底,我国高校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为4.6年,明显低于全国6.9年的平均水平,说明高校专利整体稳定性不高,难以吸引市场主体进行专利转化。目前高校主要以项目的形式获取科研经费,课题的立项与结题并未将专利转化作为评价指标,高校科研人员在完成课题过程中缺乏实践调研,形成的成果难以匹配市场需求。同时,高校科研成果多处于实验室阶段,能够与产业对接并快速产业化的专利成果较少。

二是高校专利转化服务能力不足。专利转移转化技术团队能力不足,对专利转化人员的激励机制普遍欠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的合作力度不足。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是高校绩效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专利的转化与否并不直接影响考核分数,导致高校科研人员对专利转化的关注度不高。同时专利转化决策容错与激励机制不健全。

三是专利评估、定价困难,产品孵化阶段资金支持不足。专利的具体价值只有在市场上应用后才能判断,但专利转化发生在应用之前,而专利价值的评估涉及专利保护能力、保护范围、专利研发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多方面要素,所以通常难以对专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值。在孵化阶段,专利转化能否成功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性高,高校和科研人员往往没有动力和勇气向前推进,也难以获得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形成专利转化全链合力。依据专利转化生命周期各阶段的不同,科学地制定政策,内容上有的放矢地予以倾斜,重视专利转化相关的科技、财政、税收、审计政策协同,实现全方位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形成推动政策落地的合力。加强校政企联动,强化全局性专利转化资源配置。高校间合作成立区域性高校技术转移联盟,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校内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财务等机构实施专利转化全过程管理协同。以科技成果信息库为突破点,建立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评价、项目融资、专家咨询等为一体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专利推广,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实现科技研发与市场协同,促进专利高效转化。

二是加强高质量专利供给,释放转化动力。健全完善科技成果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方法,确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的差别化评价,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扶持及培育一批独立运营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深化职务发明赋权改革,制定便于实现专利转化价值的赋权改革方案,健全职务发明信息披露和争议解决制度。实施高校科研人员分类学术评价机制,充分考虑科研环境的特性和离岗创业人员需求,将高校科研人员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交叉型,因材施策。完善决策容错机制,制定专利转化负面清单、勤勉尽责规范细则,为高校专利转化松绑。

三是加强转化服务队伍建设,丰富金融财政支持模式。推动高校培养兼具技术背景和金融、法律、管理专业知识的复合人才。建立多元化市场化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课题组专员+专业机构人员”模式,由技术经理人辅助发明人转化专利并加强专利转化追踪。完善适应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专利转化规律的金融支持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设立项目资金、匹配资金、种子基金、风险基金的形式,加大对高校科研经费和专利转化经费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一些转化难度大、时间周期长、收益比较高的科技成果和项目。(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进中央:关于加强对传播知识类短视频进行监管的提案

近年来,以个人为中心的数字媒体占据了媒体形态的半壁江山。传播知识类短视频是数字媒体创作者以分享某领域的知识为内容,运用更易被大众接受的语言风格,以视频剪辑的方式呈现在网络平台上的短视频,这类视频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

一是认证门槛低,不具有权威性,知识内容难辨真伪。

二是版权问题突出,解决困难。短视频涉及的版权问题主要有三种形式:抄袭其他创作者的视频、引用其他创作者的视频内容或未经授权的影视类内容、抄袭他人文案并加工成短视频进行发布。由于缺乏必要的认定机制,短视频的版权问题特别是跨平台的版权问题,通常难以通过申诉的方式解决。同时,相较于律师费、诉讼费用,赔偿金额较低,因此创作者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对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产生了一定影响,模仿优质视频、剽窃文案的现象层出不穷。

三是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为此,建议:

一是提高传播知识类短视频的发布门槛。对短视频进一步细化分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不同的类别,设定不同的准入门槛。例如,涉及重大政治导向的,要扩大权威信息渠道;对涉及重要政策解读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要求创作者拥有相关的资质。短视频平台要加强沟通,邀请官方机构和专业领域精英入驻平台,并辅助其制作内容真实、形式新颖、用户喜闻乐见的高质量短视频。

二是完善版权保护制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建立短视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跨平台的短视频申诉机制,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明确的短视频抄袭认定条款,规定擅自剪辑、抄袭他人作品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等,为平台、机构及个人处理短视频抄袭问题提供制度依据。可建立网络平台个人信用系统,将多次严重抄袭他人短视频内容的行为列入不良记录,提升惩戒效果。建立创作者法律援助机制,为创作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扶持和帮助。督促平台完善短视频内容审核机制,严格把关视频内容,要求平台及时删除存在伪科学、误导性言论的视频,并视情节对相关创作者予以警示、限制发布、关闭账号、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建立“谁审核,谁负责”的连带责任机制,对因短视频平台把关不严、处理不善,导致相关视频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平台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优化推送方式。短视频平台应合理平衡流量、用户喜好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推送方式。除现有的大数据推送外,创新推送模式,通过人工推送等方式干预,优先推送由官方账号和权威专家学者发布的视频,扩大优质视频的覆盖面,降低存在语言夸张、真实性存疑等问题短视频的推送频率。(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进中央: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要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品牌发展离不开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支撑,其中商标制度是加强品牌法律保护、实现品牌市场价值、发挥品牌社会效益的基础保障。近年来,我国商标品牌建设取得显著进步。但面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紧迫需求,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是商标品牌主体重视不足。企业商标品牌工作提升空间巨大,部分国企、老字号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建高质量品牌意识不足,特别是在国外获权布局、风险预警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区域品牌亟需商标保驾护航。调研显示,各地不重视区域品牌的商标注册或注册后不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亟待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打造区域品牌,促进区域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是商标品牌发展环境亟待优化。商标品牌相关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品牌的维权保护、作价入股、许可、转让、质押等都需要以商标为基础,商标的法律属性是品牌建设的根基,但现行商标法中对品牌建设未有体现。商标品牌管理体制机制障碍有待突破,地方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市场监管、产业发展等相关管理体系仍有割裂,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三是商标品牌价值有待提升。商标品牌价值缺乏科学明确的评价体系和标准,目前国内开展的品牌价值评价存在价值虚高、评价不公等乱象。我国品牌价值普遍偏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显示,2021年度我国品牌价值得分排名第十八位,与我国的世界经济地位不符。品牌价值的定价权和话语权被国外垄断,当前国际权威商标品牌价值榜单多由英美等国商业机构发布,国内缺乏权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价值榜单。

为此,建议:

一是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强化企业商标品牌管理,升级优化知识产权与品牌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围绕企业商标品牌培育、运用、保护、推广等各个环节,全面提升管理效能。促进企业以诚信为本强化品牌意识,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宣传,完善品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引导企业发挥商标、专利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打造专利密集型产品,推动产品和服务升级,提升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

二是引导区域品牌加强商标管理。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区域品牌行业组织,开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制定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区域品牌品质保障。鼓励挖掘区域品牌文化内涵,运用区域品牌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助力产业链再造和价值链提升,有力支撑区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体系。加强品牌建设顶层设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建立品牌建设工作机制,推动品牌、创新、市场、产业协同发展。因地制宜创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设立市场化商标品牌发展基金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大商标品牌指导站等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力度,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培育品牌综合运营机构,打造优质商标品牌服务队伍。修改完善商标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等不同责任主体的角度,设立鼓励促进商标品牌建设的条款,将品牌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四是探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对标品牌价值评估国际标准,打造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品牌评估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开展商标品牌价值评估方法探索。探索打造我国自主的权威品牌价值榜单,争取我国在品牌价值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定价权。支持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成立国家级品牌推广平台,通过对目标市场的深入调研,指导企业制定本地化策略。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品牌日”等大型活动,面向国际市场讲好中国品牌故事,推进中国产品和服务国际化。(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农工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的提案

当前,我国粮食生产安全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问题突出,主要体现在:一、部分农资产品合格率低。二、制售伪劣农资产品行为多发。三、制售伪劣农资产品查处难。

为此,建议:

一、完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执法体系。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打假工作奖惩约束机制。二是加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由农业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联席会议制度,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发挥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三是强化基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责任制,建立社区、乡村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专、兼职队伍以及群众协管员队伍。

二、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打击力度。一是加大线索排查搜集力度,组织公安等队伍深入农资产品产销相对集中的地区、集散地等区域多方搜集违法犯罪线索,对辖区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农资产品经销点开展摸底排查及建档工作,重点查清农资产品行业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确保纳入管控。二是加大涉农资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把摧毁生产、储运、销售等整个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产业链条作为关键环节,对于流入市场的涉假农资及时进行收缴追回。三是推动公安部门与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联合办案和信息互通,尽量使刑事司法部门在多数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就能及早介入,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的技术支撑。一是强化质量检测技术支撑,大力发挥专业技术机构和社会组织技术力量,加快涉农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风险监测网络。二是加快推进农资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涵盖农资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关键安全监管环节,实现农资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社会监督体系。一是加快农资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搭建农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信用登记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奖惩机制,奖励守信、严惩失信,并向社会提供质量信用信息咨询服务。二是强化农民权益保护。对因假冒伪劣农资造成的权益损失赔付应计算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和惩罚性赔付等。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咨询答疑、发放宣传单征求意见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为农民讲解假冒伪劣农资的危害后果和鉴别知识,提高防假、识假、打假意识;让经营业主知道违法犯罪的代价和后果。(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致公党中央:关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构建数字经济新生态的提案

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对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提出了更加迫切的客观要求。当前,数据要素在供给、流通、使用等环节均存在一定体制机制障碍,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问题日趋复杂。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我们建议:

一、明确并保障不同主体的数据权利

按照有关文件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框架性要求,研究确定不同参与主体拥有的数据权利,并通过细化制度给予明确和保障。以政务数据为例,政府部门作为数据资源的生成方,应具有数据资源持有权;个人(法人)作为数据的载体或对象,对本人的数据资源具有持有权、加工权和使用权;个人在获取政务或商业服务时,经办部门或商业机构具有有限的数据使用权,精准给予其使用时间、场景、次数限制;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运营主体,具有数据的采集权和处理权,以及数据产品的经营权和受益权;监管部门具有相应使用权和监管权。

二、科学设定数据要素市场业务准入门槛

必须由权威、可信的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应为国资背景,具备技术能力、支撑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设施以及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应用案例。探索建立数据交易的备案管理机制,健全第三方评估体系建设。对现有的市场化数据交易行为,经评估符合监管要求、达到一定规模、能发挥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均可备案并纳入监管。统筹推进各地数据交易所建设,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运营能力,试行公共数据内部结算模式与商业数据资产定价模式。

三、建立数据要素交付基础设施准入机制

四、清理关闭不合规数据流转通道

五、保障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有规可依

六、立体化推动“东数西算”工程,形成“算力”和“数据”相结合的数据产业生态体系(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全国政协委员部分提案

周鸿祎委员:要集中力量办大事,避免技术成果垄断

与往年的提案更聚焦在安全问题上不同,今年,进入履职第六年的全国政协委员、360集团创始人周鸿祎有了一些新的思考。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周鸿祎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去年他给360制定了一个策略,可以概括为“上山下海扶小微”。其中,“上山”是指上科技高山,“下海”是指下数字化蓝海,“扶小微”则是要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数字化“共同富裕”。而周鸿祎今年要提交的三份提案,正好对应这三个方向。“我们需要集中力量办大事,把全社会很多优秀的公司,优秀的人集中在一起。而且开源也是思想的开放交流,如果每个人都不沟通、不合作、不交流,每个公司都在闭源重复造轮子,那很有可能在技术上要走很多弯路”,周鸿祎说。这样既可以降低技术路线选择错误带来的风险,又能避免技术成果垄断在少数机构手中,促进更大广度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工智能大模型不应成为少数公司垄断的高级技术,而应最大发挥其对于产业和社会的价值”,周鸿祎说道。(来源:风向·标)

周源委员:建议修订著作权法,明确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必须强制免费开放

2023年全国两会即将开幕,全国政协委员,知乎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周源带来了《关于加快知识开放推动全民共享“数据红利”的提案》。

周源认为,目前,我国知识和学术领域存在着过度商业化、碎片化甚至一些渠道被垄断的现象,大量知识和有价值的内容被闲置、割裂、封闭,形成了“数据孤岛”。这不利于知识的高效利用和价值释放。建议积极拆除 “知识围栏”,打破“流动壁垒”,加快知识开放,让全民共享“数据红利”。

我国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合理现象,有的利用支配地位高价销售数据库服务,有的通过签订排他协议等方式限制竞争,不仅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数据市场创新发展和知识交流传播。

不少数据库对版权的获取通过期刊社转授,未经作者直接授权,而期刊社以约稿声明等单方声明方式获取作者版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长期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作者在数据库下载自己的论文却需要付费的荒诞现象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挫伤了作者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有的知识平台通过发布期刊社排行、以论文被引用和下载次数形成排名,控制知识市场话语权,影响学术评价标准。

一些国家曾经投入大量资源产生的有价值的知识、内容、数据被闲置、封闭在组织、机构或企业手中,不仅没有发挥社会价值,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而导致数字鸿沟、数据孤岛的出现,阻碍了数据开放、互联、共享、流通与技术进步,不利于全面实施数字中国战略。

2022年12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发布,指导思想包括“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对于公共数据,“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建议尽快推出“数据二十条”执行细则,加快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实施进程。

国际上,知识开放已成为全球共识并付诸行动。2001年,第一次开放获取国际研讨会在布达佩斯召开,提出“金色开放获取”和“绿色开放获取”两种策略,前者指作者在开放获取期刊上发表论文,在互联网上免费阅读与分享;后者指作者在订阅期刊上发表论文,但把文章归档在一个免费开放获取的知识库中。

2003年,德、法、意等国科研机构在柏林签署《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使用》宣言,呼吁各国科研机构在互联网上开放更多的学术资源,提供免费开放的科研环境。中国作为柏林宣言的先期缔约国之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参与其中。

近年来,国家基金、高校、科研单位的机构知识库建设,进行了开放获取的有益尝试,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存在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利用率不高等问题。

为加快知识开放,推动全民共享“数据红利”,打造健康的国家知识生态体系,参与建立可持续的全球型知识共享空间,周源建议:

1、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修订《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必须强制免费开放,明确商业性知识库强制免费服务范围,保护作者合法权益不受数据库侵害。

2、坚持不懈反垄断。抑制商业化知识库的垄断行为,废除不合理的合作协议,建立数据市场的健康生态环境。

3、鼓励开放共享的数据库建设。出台政策鼓励更多主体参与知识库的市场竞争,为免费开放的知识库提供资金等政策扶持。

4、推动数据互联与开放合作。建立知识库国家标准,推动建立机构知识库联盟,打破知识库孤岛,推动知识开放合作。(来源:科创板日报)

阎晶明委员:规范期刊使用投稿作品行为 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

再次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阎晶明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今年,阎晶明委员将重点关注著作权领域问题,建议规范期刊使用投稿作品行为,以及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提升中国文化国际传播竞争力。之所以会关注规范期刊使用投稿作品行为,是因为他注意到,当前大部分期刊在扉页或版权页上刊登的期刊声明,会对刊物性质、投稿须知、免责事由等进行说明,其中不少期刊都会写明,作者来稿视为同意将作品授权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以数字化方式转载、改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对于这部分著作权使用费,期刊往往声称已包含在期刊支付的稿酬内,不再另外支付报酬。

在阎晶明看来,期刊声明的这些格式条款,规定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收录使用作品的费用包含在期刊稿酬内,排除了作者的获酬权,严重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期刊的这一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另外,虽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期刊社无须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通常作者的投稿行为即被视为许可期刊社使用其作品,但这一情形仅限于在期刊上刊登作品,对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收录使用作品的授权并不属于可以不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范畴。同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期刊社在将文字作品授权给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收录使用前,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且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他认为,在实际情况中,作者相对于期刊社来说较为弱势,虽然有些期刊会注明,如果作者不同意可在来稿时说明,但并未明确如果作者不同意将如何处理。作者可能因为担心作品不能被期刊采用而不敢拒绝,且部分作者囿于法律认识不足,并未意识到期刊声明条款侵权,就算意识到也可能因维权成本高、赔付金额低等原因而放弃维权。因此,他建议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期刊社严格规范声明的内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作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将文字作品转授权给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收录使用前明确取得作者授权,并另行支付相应报酬。

在《关于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提升中国文化国际传播竞争力的提案》中,阎晶明建议推动落实“黑白名单”制度,定期公示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尽快推动“黑白名单”制度落地,向各大网络文学平台定期征集并公开重点作品监管名单,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市场等网络服务服务商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白名单”作品的版权保护,对盗版侵权整治不力或本身存在盗版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进行“黑名单”公示。

与此同时,他认为还应充分认识网络文学的产业价值,提高盗版打击和惩赔力度。在他看来,当前,相关法律对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的刑罚力度相对较低。应当重视网络文学的产业价值,尽快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网络文学领域的落地,提高盗版侵权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

此外,他还认为应该提供专业力量,支持中国网络文学企业跨境维权。调查表明,目前有一大批境外文学翻译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翻译国内网络文学作品,谋取经济收益,阻碍了中国网络文学海外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受海外取证难度大、侵权内容监控难、小网站打击难等因素制约,中国网络文学企业进行海外维权的成本和压力极高,难以保障自身知识产权,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长期品牌损失,不利于出海事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和服务支持单位,协助中国网络文学企业在海外的维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通过官方交流等形式,加速与海外主要市场达成知识产权保护共识,与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建立有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协议;另一方面,提供谈判、司法等专业力量,帮助中国网络文学企业跨境维权,必要时对在海外发起的法律诉讼予以支持和帮助。(来源:中国作家网)

吴义勤委员:巩固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 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今年两会上,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吴义勤关注到了加强版权保护对于繁荣文化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提案中提出巩固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建言献策。

吴义勤认为,随着网络文学、有声、动漫、影视、游戏等行业的多元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它的繁荣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盗版侵权特别是在作为重要IP源头的网络文学领域依旧形势复杂。在盗版侵蚀下,作家的创作热情受到打击,诸如现实题材、科幻题材等一批创新题材发展受阻,危及百花齐放的内容生态。盗版平台还存在大量违规内容、低俗内容,文学审美和价值导向出现偏差,更有甚者为了获利还成为钓鱼网站的广告渠道,危害用户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和信息安全。

面对盗版,相关主管部门重拳出击:《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制度保障;“剑网2022”专项行动等对网络文学侵权关键难题持续“亮剑”;网文行业也在政府指导下联合“反盗”,司法、行政、科技等手段相互支撑,聚合打击力量,开启“科技反盗”的创新模式,为行业发展带来积极变化。

综合了解了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之后,吴义勤认为,当前这项工作进入新阶段,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技术滥用、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盗版泛滥等方面,并在提案中给出了具体建议。

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将被侵权人(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的连接点,即此类案件应由侵权人(被告)所在地管辖。否定了以被侵权人(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司法实践。吴义勤认为,网络文学有其特殊性,其文本内容形态极易被复制传播,同一作品往往存在分布于不同区域的多个侵权主体。如按照42号裁定提出的管辖规则,网络文学作者在遭遇盗版侵权后,将不得不多地奔波起诉维权,而各地法院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判赔标准又不统一,这无疑加大了维权成本和维权的不确定性。为此,他建议调整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希望有关部门审慎对待以个案裁判文书的形式变更既有管辖模式的做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避免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继续认定原有的被侵权人(原告、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吴义勤注意到,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是用户接触盗版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途径,不仅助涨盗版内容的传播,还成为盗版流量变现的关键环节,造成了盗版有利可图、屡禁不止的情况。鉴于盗版网络文学站点中绝大多数作品数量远远超出500部,已达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标准,即“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构成违法犯罪,他建议加强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的主动过滤义务,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台要求,明确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在接到对单一网站侵权作品量累计达到500部的投诉后,不仅应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还要对重复侵权的盗版站点采取屏蔽搜索显示等主动过滤措施。同时,对境外盗版网站(如没有ICP备案)也应进行站点屏蔽。

对于盗版网络小说App的“重灾区”,吴义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压实应用市场的审核义务,加大对盗版小说App的处置力度。事前,应用市场可以通过合法的事先审查方式减少侵权冒用者,并简化投诉材料,方便权利人投诉;事中,应用市场应建立对开发者的定期审核机制,特别是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要主动沟通开发者核实,尽快下架侵权App或侵权作品;事后,要持续完善版权审核制度,对被反复投诉的开发者出台封禁账号等必要措施。

面对新技术让盗版产业链隐蔽化、成熟化的情况,吴义勤提出应加强科技反盗,建立高效的监管与司法联动体系。新技术的应用能够提升网络版权的管理水平和保护力度,助力达成反盗智能化、打击精确化、治理高效化的目标。因此,他建议深化政企协作力度,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建高效运行的网络文学版权管理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可充分利用这一管理机制,帮助权利人快速解决版权保护纠纷,并与司法机构协作,形成高效的监管与司法联动体系。(来源:中国作家网)

余晓晖委员:推动数据产权落地,增强数据交易流通互信

当前,数字经济规模迅速扩大,全球数字化转型加速,成为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因素。数字经济未来如何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结合我的专业领域,今年带来了三件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向记者表示,“一是加快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互联网规模发展;二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三是更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三者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有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

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是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明确提出的。2022年12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发布,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系统搭建了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推动“数据二十条”落地实施,成为各部委、地方、行业、企业等面临的重大任务。

“由于数据本身可复制、能够被多主体占有或控制,数据交易存在阿罗信息悖论及数据泄露风险,因此,推动数据产权落地、增强数据交易流通互信成为落实‘数据二十条’面临的首要挑战。”为此,余晓晖建议,一方面,在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探索数据产权,在数据分类分级、完善授权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三级数据交易市场,活跃产权流转机制。另一方面,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中探索数据流通互信,探索利用其体系化的技术安排,确保数据流通协议的确认、履行和维护,解决数据流通主体间的安全和信任问题。

“首要任务是加快数据产权制度的落地实施。”余晓晖表示,我国数据资源丰富,总规模居全球第二位。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进入初级阶段,数据驱动经济发展的能力逐渐显现,根据中国信通院测算,我国数据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分别为0.07%、0.16%和1.07%,数据赋能产业发展仍有较大潜力。构建有效的数据产权制度是进一步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产权明晰才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

“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可以考虑从制度、市场、技术三方面协同发力。”余晓晖认为,以数据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为突破口,加快推动数据基础制度的完善、细化和落地;以数据确权、定价、交易流通机制的建立完善,推动构建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以打造可信任、可控制的数据空间为方向,探索形成体系化技术保障的可信安全数据流转环境。(来源:人民邮电报)

范宗钗委员:加强短视频侵权管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视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范宗钗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和短视频平台的深入人心,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的短视频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因满足当今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已成为日常休闲娱乐、社交和信息交互的主要工具,为短视频运营网络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达9.85亿人,使用率92.4%,日均观看超过60分钟的用户占比56.5%,人均日观看时长升至87分钟。但同时,部分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搬运、剪辑、解说,上传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所保护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十七条则明确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因此,剪辑或二次创作他人的影视作品在短视频平台播放,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均属于侵权行为。2019年至2021年间,仅北京互联网法院便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553件。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剪辑视频适应了当代人生活节奏快、追求要点情节和尽快获知结局、拒绝拖沓作品的需求;在浮躁、焦虑心态下,难以静心观看长视频,为剪辑视频获利酝酿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的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传统的内容传播方式,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变成平台以用户为中心进行针对性推荐。在算法推荐下,侵权视频日渐泛滥,由此导致创作源头枯竭,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生长,不利于数字文化繁荣;更有可能导致用户在“信息茧房”中与社会脱节,存在架空风险。而在一些热门影视剧的侵权案例中,某些短视频平台虽然对用户大量、密集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知、明知,但并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消极放任,甚至有意袒护,导致平台成为互联网领域侵权“高发地”。而在相关案件抗辩过程中,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自己只是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作为抗辩理由,称“技术中立”并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凭借“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给影视剧作品权利人造成维权难点及困境。对此范宗钗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商业运营角度侵权成本远大于收益,自会停止侵权。

二是明确相关平台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算法推荐决策过程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短视频平台也从技术提供者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所谓中立性并非绝对中立,绝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应尽义务。因此,短视频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及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措施防止侵权。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应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的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是争取各方权益合理最大化。在短视频、自媒体已成为流行趋势的现实环境下,数字时代的版权制度不宜进行粗暴一刀切,可通过各种行政手段促使自媒体内容创作者与拥有作品版权的平台进行合作,使版权保护的“维权”和“合理使用”的限权达到一种稳定平衡状态,实现版权权利人、平台以及短视频生产者对作品资源的利益共享的最大公约数。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规定“二创”作品定义,限制短视频时间内容,合理分配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版权权利人、平台、作者等群体共同成长,从而促进短视频行业乃至整体产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成熟。(来源:中国文艺网)

李正国委员:呼吁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进程,对“视听作品”的定义区分明确

“近年来,微电影、短视频、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视频等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但这类视听画面既不是电影、电视剧,又不完全属于简单的录像制品,对这类作品的权利归属存在难以界定、进而无法明确其保护范围的现实困难。”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起了他一直关注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李正国介绍,在2020年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首次出现“视听作品”的概念,但未对“其他视听作品”这一概念作进一步解释,导致创作形式更为新颖的视听类作品难以定性,也让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确定较为困难。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也是作品权利人、二次创作者,以及广大自媒体从业者等关注的焦点。

为此,李正国呼吁,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进程,对 “视听作品”的定义作进一步区分、明确,针对矛盾较为突出的短视频等新型视听画面类作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广大创造主体更好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更好保护视听作品著作权。

李正国还建议,进一步强化视听平台的保护和监管责任,一方面,利用算法计算和统筹的优势,采用著作权侦测系统等著作权保护和过滤技术,主动监测、拦截涉嫌侵权信息。另一方面,平台的预防和注意义务也要不断加重,不能局限于原来的“通知——删除”等标准,防止利用所谓的技术中立幌子从事著作权侵权之实的行为。通过推广电子数据在线取证和公证、大力推广在线诉讼模式等方式,加大治理侵权的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和价值指引,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好故事,讲清法理,最大限度发挥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来源:人民政协网)

住晋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加强地理标志建设

住晋全国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联名提案,建议加强地理标志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地理标志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山西现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7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08个。但地理标志作为与“三农”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种知识产权,存在缺乏统一立法、价值发挥不够充分、产业链尚未形成、研发力度不够等问题。

委员们建议,国家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注重发挥地理标志的牵引作用,加速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提升,构建完善的地理标志品牌经营管理体系,让地理标志活起来;要厚植地理标志文化内涵,深挖产品价值和历史人文故事,树立品牌形象,彰显品牌的文化价值;要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实现跨界融合发展,推进“地理标志+”发展模式,积极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和周边产品,进一步拓展区域性经济高质量发展路径。(来源:山西综合广播、山西新闻联播)

蒋鹏举委员:构建自主可控的汽车“芯”,加强知识产权布局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同时,“缺芯少魂”问题也愈发突出、引发各方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市副市长蒋鹏举调研发现,这两年困扰汽车行业的车规级芯片短缺问题背后,折射出技术“卡脖子”问题。“当前,提高车规级芯片国产化率、构建自主可控的汽车‘芯’迫在眉睫。”

“根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新能源车型所用的405种核心芯片,在2021年国产化率只有3%。去年由于诸多因素叠加,车规级芯片供需严重失衡,20元一颗的芯片被炒至2500元以上,一度造成一些车企减产甚至停产。”蒋鹏举关注到,车规级芯片的创新链、供应链、产业链的安全性、可靠性,正严重制约我国新能源汽车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他以微控制器(MCU)芯片举例,目前这是国内汽车产业缺芯最集中的领域,占汽车芯片总成本的三成左右,相关市场主要被国外七大供应商垄断。

蒋鹏举告诉记者,尽管市场需求巨大,但相较于利润较高的消费级芯片,车规级芯片进入门槛高、回报慢、利润偏低,国内芯片厂商的生产积极性并不高。现有的国产车规级芯片也存在产品种类少、性价比低等问题。“出于可靠性和功能安全等方面的顾虑,国内汽车厂商对导入国产车规级芯片不了解、不想用、不敢用,导致国内芯片厂商应用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闭环和产品的迭代升级。”蒋鹏举说。

如何构建自主可控的车“芯”生态?蒋鹏举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出台产业引导政策,对使用国产化芯片的整车企业开展“首台套”补贴等制度,对车企采用国产芯片明确数量要求,并根据采购量进行补贴,带动产业链上游发展。通过需求端和供给端深度融合,对汽车行业中车规级芯片进行分梯次梳理和政策引导。依托市场需求,针对急需且技术门槛较低的芯片,优先开展国产替代。对于高门槛芯片,可开展重点联合攻关,持续推进汽车芯片的国产替代工作。

同时,他建议在科教资源丰富、芯片产业集中、新能源车辆产量大的区域,如长三角地区,设立国家车规级芯片创新中心,搭建上车验证平台,集中力量突破新能源汽车卡脖子瓶颈。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对集成电路人才的培养和车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具备先进技术的企业优先发展,真正实现车规级芯片“国内设计国内生产”的自主可控目标。(来源:新华报业网)

熊水龙委员:建议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熊水龙带来《关于提升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的建议》和《关于请支持广东发展免税经济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消费枢纽的提案》等内容。他建议通过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不断自主创新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国外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运用规则掌握主动权。

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出口份额的不断提高,中国制造海外影响力不断增强,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熊水龙说,“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国外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运用规则掌握主动权,摆脱国外企业的牵制,赢得国际市场话语权,势在必行。”

为此,他建议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稳定支持体系,把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推动不同领域创新要素有效对接,引导技术能力突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强基础研究。针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设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行业竞争力。

熊水龙建议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不断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积极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专利技术形成技术标准,加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推广和运用,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争做技术标准的主导者。

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内企业联合应诉,分担经济成本。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专家智库资源,发挥专家智库为企业解惑、为政府献策等功能,提高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及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来源:新快报)

朱同玉委员:建议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

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需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基础研究氛围,而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一是要不断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二是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如是说。据了解,他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的提案之一,就与医药专利保护有关。

2015年以来,我国医药产业开始由跟踪模仿迈向原始创新阶段,一大批本土创新药企迅速崛起,历年获批的国产创新药数量也逐渐增多。

不过,我国医药产业也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是原始创新能力存在短板,跟随创新多,突破创新、顶尖创新少,囿于自身实力,热门靶点研发扎堆严重,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便是原研创新药与仿制药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日趋增多,由于药品专利侵权案件涉及技术较为复杂、审限较长,药品专利侵权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纳入集采的品种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涉专利侵权的药品一旦纳入国家集采或在地方招采平台挂网,大量生产销售,通过成本优势挤占原研药市场份额,不仅将导致专利权人不可挽回的损失,还会严重打击原研企业的研发积极性。

要让企业和投资者坚定研发投入的信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不可少。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的朱同玉对此也深有感触,“投资方如果做尽调,首先就看你知识产权保护得怎么样。”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搭建起来。但是,由于相关体系不尽完善,仍无法有效杜绝专利侵权的发生。

朱同玉认为,发生专利侵权后再追究责任会非常困难,付出的代价也十分巨大,所以医药专利保护应该提前介入,全程保护。他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在新药上市、药品采购、院内使用等各环节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要继续完善药品专利侵权预防机制。在药品上市审评中,加强外围专利的审查。同时,对存在专利纠纷的产品,根据司法诉讼或行政裁决的实际情况,适度延长等待期。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嵌入和明确专利调查程序,针对不同专利类型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加强司法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和监督,推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的统一,例如对仍处于专利确权司法程序中的原研药专利权状态的法律解释等。对于存在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司法诉讼正在进行中)或专利状态待定(例如化合物专利宣告无效尚待法院最终判决)的药品,应充分考虑药品稳定供应和临床需求,暂不纳入集采。朱同玉表示,为防止部分药企通过专利诉讼排挤竞争对手,对前述药品也可采取集采后暂不生效的方式。“允许你买票,但是车什么时候开,需要等到纠纷解决,这样相对来说会公平一些。”

为保护和鼓励研发创新,还应加强对药品上市后拓展的新适应症专利的保护。在集采和挂网等环节,明确对适应症(用途)专利的审查;在院内使用环节加强监督,防止药品超适应症使用,确保临床用药规范,避免造成专利侵权。“经过一定程序,超适应症用药在临床上是允许的,但如果有专利侵权风险,就不应该使用,目前这方面的监管还存在疏漏。”朱同玉说。

针对难以完全杜绝的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朱同玉建议完善相关救济机制,加大侵权惩罚力度,提高违法和失信成本。一方面要优化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在申请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难以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存在药品专利纠纷的药品,在加快确权速度的同时,暂缓涉事药品进入实际销售,最大程度制止侵权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专利侵权方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引入信用惩戒,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对于医药企业如何做好专利布局,防止侵权发生,朱同玉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宜贸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时,单一专利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一个产品需要一系列专利进行保护。并且,专利范围的界定也要非常明确。“申请专利是一门科学,但同时也需要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提供保障。”(来源:八点健闻)

孙洁委员:建议加快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设

近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拉开帷幕。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带来多份提案。其中,一份提案聚焦关于加快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设,助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保险护航经济发展

孙洁表示,知识产权保险机制作为一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经济保障措施,有助于改善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局面、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知识产权保险的主要作用如下:

第一,知识产权保险可以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符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初衷。在过往没有知识产权保险保障时,知识产权一旦被侵权,权利人即便经过漫长的维权之路,其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其维权诉求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侵权者的经济补偿最终也难以到位。相同情况下,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其知识产权投保了相关保险的话,在第三方发生侵权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就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直接进行赔付,确保权利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知识产权保险可以承担权利人维权成本,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问题。对于目前社会大众普遍反映的维权难问题,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对其造成最大困扰的就是维权时举证难、成本高,这极大地削弱了权利人维权意愿。如果引入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则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权利人投保相关保险后,一旦发现侵权人侵权行为,其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均可由保险承担。调查费用包括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法律费用则包括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等。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一旦得到解决,权利人的维权意愿将得到极大提升。

第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体系完备,全方位保障各类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环节。目前保险公司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已全面覆盖专利、版权、商标和地理标志,责任保障范围既包括权利人的被侵权损失,又包括权利人的维权费用。同时保险公司的知识产权产品还涵盖了专利代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职业责任风险,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环节也提供了相关保障。

第四,知识产权保险风险防范可覆盖海外,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海外纠纷的风险也急剧增加。由于各国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同,我国走出去的企业一旦涉及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将牵扯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有效护航中国企业走出去,目前保险公司已研究开发了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和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并在积极联合地方知识产权主管共同探索建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建议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机制 启动试点工作

孙洁表示,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启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推动工作,探索保险助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新模式。

第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机制落地。由于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起步较晚,企业认知度普遍较低,影响了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应用。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针对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从制度上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建议从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涉及专利的相关保险率先进行试点。

第二是出台保障措施,培养投保习惯。鉴于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通过保险保障其权益的意识还普遍较低;同时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压力也不断增大。为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保险作用,提高企业的投保意愿,建议在试点工作开办初期,由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是选取保险公司,开展模式试点。由于知识产权保险所承保的标的为企业的各类专利、版权和商标等,其本身就是极其敏感的信息,极有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所以开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坚实可靠的资质,建议在试点初期,选取大型、国有保险企业进行承办,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效运行。(来源:中国网财经)

司徒国海委员:建议唤醒“沉睡专利”

如何让更多的创新技术应用于产业化,从而真正把科技变成生产力?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上海光机所信息光学与光电技术实验室主任司徒国海拟提交一份提案,就如何促进“沉睡”发明专利实施给出自己的建议。

司徒国海在提案中表示,根据《2022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报告》,我国科研人员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在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居世界第二位。截至202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也达到了421.2万件。这充分表明,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已经达到较高水平。

“然而,基础研究中的创新性成果并不简单等同为生产力。”司徒国海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高校发明专利实施率为16.9%,其中产业化率仅为3.9%。而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8.1%,其中大、中型企业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均超50%。

究其原因,司徒国海认为,目前高校和院所的专利权人与企业的需求匹配度不高,一方面,存在大量“沉睡”专利,“有货无市”;另一方面,很多企业面临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对新的产业技术需求旺盛,但是获取渠道有限。

提案还指出,专利产业化“中间阶段”链条不完备,缺乏实施专利产业化的高端专业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也是目前面临的障碍之一。

为此,司徒国海建议在已有的“揭榜挂帅”机制的基础上,加强技术供需平台的信息化建设,提升产学研能级。

针对专利产业化链条的断裂状态,司徒国海建议,加强“从1到10”这个“中间阶段”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化人员评价机制;引导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社会资本更多支持中间阶段项目的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项目;对于从事中间阶段技术研发的人员,探索建立以技术和产业贡献为导向评价机制。

此外,司徒国海还建议,加强发明专利产业化高端人才培养体系,以项目和实践培养包括技术经纪人和创新技术产业化专业人员等在内的专利产业化高端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联合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机构,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奖励机制。(来源:上海嘉定)

刘筱敏委员:整合职能加强协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检察机关已经迈出了统一行使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的第一步,这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就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行使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馆员刘筱敏近日给予积极评价。

刘筱敏委员表示,检察机关要在综合保护上下功夫,统筹履行好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从严保护知识产权。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密切协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还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法律适用的规范统一。”刘筱敏委员建议,要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进一步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伦理道德、知识开放共享等方面,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和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新秩序,推动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格局。要创新宣传方式,以案释法,推动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来源:蚌埠检察)

施维雄委员: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西岸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全国政协委员、怡高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施维雄在《关于支持珠江口西岸培育重要产业 促进大湾区东西两岸平衡错位发展的提案》中指出,受历史因素影响,粤港澳大湾区珠江口东西两岸经济长期呈现“东强西弱”格局。在经济体量、增速、税收规模、产业集聚、科技人才实力等方面,珠江口西岸地级市珠海、中山、江门均远远落后于东岸深圳、东莞、惠州等发达城市。在产业布局及发展程度上,东西两岸各市当下未能实现产业优化协同,存在同质化恶性竞争问题,不利于大湾区的高质量发展。

为此,施维雄建议: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工作深度参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模式,建议依托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现有的优良条件、丰富经验和地理便利,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西岸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张金英委员:加大对网络微短剧视频规范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张金英认为,首先需要对网络微剧进行明确定义。“凡出现1人以上同时出镜,且背景为动态”则定义为网络微剧。其次定义监管对象。“凡在单一平台订阅人数超过1万或浏览次数超过10万;或在多平台总计订阅人数超过3万或浏览次数超过30万”则为监管对象。

“要加强审核,上线前,必须提供剧本,由广电总局专门设立针对网络视听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以清单式审核模式挑勾通过,每一项由专人签署背书,永久追责。只有通过所有审核项目,才可以颁发许可证,并做到一剧一审,谁审谁负责的方式。”张金英建议,要明确监管手段,对符合监管条件的对象,如出现无证上线的情况,建议进行该项目收益10倍的罚款,如同一监管对象多次发生无证上线,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业者应该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来进行管理。国家提供必要的培训课程,收取学费,为管理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经费支撑。”张金英说,通过课程引导,让制片人制作出有教育意义的微视频,同时严格规范演员行为和表演,如因色情、三俗、虚假、抄袭等方面出现舆情,一定严肃处理。(来源:网信静海)

张英委员:建议上海设立数据国际合作试验区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农工党上海市委副主委张英提交了一份《关于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更好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提案》。她认为,目前我国在推动建立与国际经贸往来相适应的数据流动机制方面,主要有三方面不足:

一是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相对滞后,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面向国际的数据治理规则方面仍存在不少盲区,比如电子发票国内国际标准尚未有机衔接等。

二是数据国际合作与流动的试点路径不够清晰。近年来,我国通过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了一条从沿海到内陆再到全国复制推广的经贸开放新路径,但目前仍缺少对标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开展集成创新试点的试验区,创新数据流动的国际合作机制已成为制约高水平开放的关键环节。

三是数据跨境流动缺少场景思维。当前,我国数据跨境流动主要以单个企业和具体数据内容作为对象,由于缺少国际间经贸往来和交流合作场景为驱动的系统性设计,导致数据流动碎片化、个案化,面临“能出境的数据不可用,可用的数据难出境”等困境,直接影响到了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的成效。

针对上述问题,张英在提案中给出三点建议:

一是对标DEPA等数字经济规则,率先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等地区,开展规则的综合集成和压力测试,设立高标准规则集成的数据国际合作试验区。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二是完善场景牵引下的数据流动机制和规则,聚焦全球经贸合作、高端产业开放、国际创新协同等经济数字化转型关键领域场景,完善操作指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和韧性供应链体系构建。

三是创设面向国际数据合作的关键基础设施,增强国际间连接能力与算力协同,加强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应用,探索“数据可用不出境”等新机制、新模式。依托上海数据交易所等国家级数据交易所,设立数据交易国际板。(来源:数据观)

张毅委员:建立“数据要素监管生态圈”模式

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是当下紧迫需求。“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引擎。”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人大代表,长宁政协副主席,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向记者强调。

2022年12月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规定了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关键环节的基础制度保障,明确提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

数据要素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关系到数字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张毅认为,若要数据合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解决基于数据特性的具体问题。

张毅解释道,“首先,数据本身特点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数据具有来源多样和结构多变等特征,价值评估存在‘双向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存在互信机制建立难等问题。其次,数字技术本身也会带来问题,如技术虽然创新迭代,但依然无法同时解决‘安全与隐私’‘质量与易用性’‘流通性’等基本问题,以及多方协作确定数据权属和真实性等问题。”

二是合规体系建设尚存在短板,数据要素生态市场(包括市场建设主体、数据服务商以及使用数据的企业)发育尚不完善。不少企业还存在重业务、轻合规的问题。

三是数据要素的流动频繁,数据泄露事件发生频率增加,数据权属纠纷以及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加。

数据二十条在多个方面要求加快布局数据合规体系,保障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为更好地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张毅提出五点建议。

第一,发挥不同地区数据交易场所平台的作用,在不同地区进行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的监管“沙盒”试点,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探索不同的数据流通模式,让不同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以不同方式合规高效流通,让企业以不同的数据流通方式和合理分配方法进行交易。

同时,结合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立全国性的体现效率、公平的数据要素流动交易和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

第二,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协同的“数据要素监管生态圈”模式,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通过行业自律、社会协同指导企业更好实现自治,合法依规开展数据要素交易流通。改变“先上线再合规”,从制度设计层面确保数据合规要求体现在产品研发、测试、上线、迭代的全生命周期。同时,监管机构建立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体系,依法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等的执法力度,保障数据要素市场有序规范。

第三,利用技术赋能数据流转和交易,探索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创新和融合,推动数据流转“可用不可见”、节点“可追可溯源”、数据交易“可控可计量”,通过法律和技术相结合弥补数据产业发展迅速和立法天然滞后的矛盾。

第四,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数据合规产业高地的建设,将合规体系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张毅表示,“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培养法律和技术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二是培育第三方机构提供数据安全合规咨询、数据流通治理咨询等合规服务。”

第五,在推动数字企业出海中建立国际数据合规新秩序。张毅表示,“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国内立法,应对境外数据主权竞争格局下的外国法律长臂管辖,同时积极牵头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条约、标准或者规则的制定,建立或参与区域性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及白名单机制,构建‘数字经济的国际朋友圈’。二是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数字自贸区或者国际数据中心,加大数据和算力的国际竞争市场投入。三是将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等并列,完善相关安全审查制度,构建数据跨境监管体系。”(来源:国际金融报)

邵志清委员:建议支持沪、京、深等地建设国家数据交易所

邵志清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应加快培育建设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据资产化,赋能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表示,数据要素市场已成为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内容。全国各地已建立50余所数据交易机构,但缺乏全国层面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的统筹布局。从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情况看,数据交易平台虽然起到信息披露、供需撮合、数商服务等功能,但尚未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交易。基础设施和市场发展不足,数据资产化尚处于理论验证到试点落地的过渡阶段。

邵志清表示,首先,应制定加快培育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工作机制。完善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功能,建立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其次,集中资源,重点支持建设国家数据交易所。支持上海、北京、深圳等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国家数据交易所,支持国家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创新试点,打造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功能枢纽。

再次,加快关键技术攻关,打造领跑全球、引领未来的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支持重点地区“云、链、网、技”建设,尽快打造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最后,加快推进数据资产化,赋能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按照登记确权、资产入表、资产应用三步走的路径推进数据资产化,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市场。(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皮剑龙委员: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监控平台 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有关数据知识产权大量侵权和盗版问题,并对相关权利人、行业以及团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引发了大量诉讼案件,导致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不断被激化。”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建议,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皮剑龙观察到,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统筹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机构和权限比较分散,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尚未建立,且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他还指出,网络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全天候以及不可控制的特点,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相应平台监管,使大量侵权行为无法及时被发现。

对此,皮剑龙建议,制定完善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是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的基础。具体来看,一是加快制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二是完善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三是运用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其他环节的保护。

与此同时,他建议,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更新和修订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主体制度,使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针对性。

“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监控平台,加大侵权处罚力度。”皮剑龙认为,应加快建设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运用与产业化综合服务等功能,实现全天候网络监管,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为企业、个人及政府机构提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和综合性服务。

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扬帆“出海”,如何这些企业的数据知识产权?皮剑龙建议,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一是要建立海外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帮助国内企业进行海外维权,并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向企业提供国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知识。二要推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执法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执法能力提升中的各项合作,增强参与调整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国际规则的主动性与针对性,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的机制,为各国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环境。(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蒋颖委员:完善立法、生态,鼓励企业参与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主席蒋颖表示,尽管目前各方对数据交易的重视程度颇高,但整体而言,还存在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相对不大、数据产品的权属价值判断不清、数商生态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相关数据交易地方立法尚待完善、数据交易机构职能定位不清等问题,需要从推动顶层设计、完善数商生态、激励市场主体、合理布局规划四个层面着手解决,逐渐形成买卖双方共识的价值体系,强化企业自身的意愿,提升整体交易市场活力。

顶层设计推动重要立法法规出台和落实。当前涉及数据交易监管的政府机构存在几方各司其职的现象,蒋颖建议,推动成立跨委办局的集中监管机构,牵头协调数据交易的整体监管工作。“‘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蒋颖表示,“未来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立法的核心内容,如数据产权的性质、归属和内容,将‘数据二十条’中的规范表述转变为法律。”

完善数据交易商生态。数据经纪商能与交易所更有效率地互动,包括如何引导交易、如何撮合,并形成价格发现的机制。针对企业缺乏数据产品开发能力的情况,蒋颖建议,可以考虑把数据资产通过划拨转让托管的方式,委托经营,或者是自行成立一个专门的数据产品开发公司做专属经营。

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数据交易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参与数据治理体系的实践和构建,培育专门从事数据治理的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数商生态。为调动企业积极性,可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统筹规划数据交易机构的设立。蒋颖建议,给予合理的交易机构市场布局规划和行业发展指导。厘清在发展、功能定位上的界线,避免同质化竞争,形成各具特色的交易市场,利用各自优势发挥数据交易机构的作用。(来源:人民邮电报)

许明金委员:建议支持深圳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国家数据要素登记平台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福建民建会员、香缤集团董事局主席许明金带来多份提案,其中之一是建议支持深圳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

许明金表示,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性、行业性数据高效流通,加快形成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助力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大市场加速构建。

他提到,2020年10月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提出“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研究论证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也提到,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等相关领域市场准入,包括审慎研究设立数据要素交易场所等。

在许明金看来,近年深圳积极贯彻中央关于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在制度保障体系、数据要素登记和市场生态体系完善等方面,为承接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积累了有益经验。

基于此,许明金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支持深圳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给予深圳数据交易所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牌照。与此同时,许明金还提出四项建议。

首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支持深圳建设国家数据要素登记平台,建立数据登记存证制度,完成数据要素登记体系架构规划和顶层设计,并支持深圳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数据财产权并划定其各项权能的归属。

其次,建议财政部支持深圳开展数据资产评估试点,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和市场化定价机制,支持深圳将数据要素纳入企业会计核算,探索涵盖核算范围、核算分类、计量与处置等内容的数据资产账务处理和报表制度。

再次,建议中央网信办支持深圳选择代表性企业试点开展跨境数据合规治理、安全自评估等工作,允许深圳率先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初评工作。

此外,许明金还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气象局等相关部委支持深圳围绕金融、电信、交通、医疗、气象等重点领域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应用场景试点工作。(来源:中新经纬APP)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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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7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

    2023-03-07 2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