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虚假商标授权书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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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假冒他人商标进行经营,对原告提供的平台造成不利影响,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伪造商标授权书,假“德邦”遭百度索赔9万元
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德邦物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邦公司”),伪造德邦物流的授权书和商标证,违约事实成立,被告应当向百度公司支付先行赔付款、维权支出、违约金,共计90658.78元。百度方称,被告支付的全部金额将用于网民权益保障计划中。
据悉,2018年3月,深圳德邦公司与百度公司签订《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协议》及《百度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在百度平台开展团购活动并进行商业推广。该公司向百度公司提供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物流公司”)出具的授权函及商标证后,正式开始推广。
2018年4月21日,有自媒体指出百度平台的“德邦物流”广告线下服务中并非真正的德邦物流,同时,百度公司也接到了用户对深圳德邦公司的投诉,用户称送货人并非真正的德邦物流人员,且存在加收费用、运输包装破损等情况。
此后,百度公司联系了德邦物流公司,并就深圳德邦公司提供的授权材料向德邦物流公司进行求证。德邦物流公司在2018年5月回函反馈称:其从未授权深圳德邦公司在百度平台进行推广,深圳德邦公司向百度公司提供的授权材料均系伪造。
据此,2018年5月,百度公司认为深圳德邦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德邦物流”,伪造授权材料,违反合同约定,且给百度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遂将深圳德邦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百度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协议》,同时判令深圳德邦公司向百度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济损失及其他诉讼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电子合同——《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协议》及《百度推广服务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深圳德邦公司是否提供了虚假的授权材料;原告百度公司向受损用户先行赔付的费用是否属于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此,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了《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协议》及《百度推广服务协议》,虽然涉案合同为电子方式生成,但被告在签约时可以看到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同时,在涉案合同中,双方约定,深圳德邦公司通过百度平台推广企业信息的同时,应向百度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果在推广过程中,百度公司发现深圳德邦公司作假,导致百度公司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深圳德邦公司应补偿百度公司损失。如因深圳德邦公司网站出现作假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百度公司在向投诉用户赔偿保障金后,有权从深圳德邦公司的推广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本案中,百度公司提供了被告深圳德邦公司发送的商标注册证书、授权证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聊天记录及审核获批的邮件,已能够证实深圳德邦公司向其提供了虚假的德邦物流公司的授权书等资质证明文件,深圳德邦公司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百度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承诺向用户进行了先行赔付,深圳德邦公司因假冒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经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德邦公司应当向百度公司支付先行赔付款54128.78元,支付违约金26530元,支付维权支出10000元,共计90658.78元。
百度首创替用户维权新模式
平台方先行赔付受损用户,后起诉“李鬼”合同违约,胜诉之后将款项再次用于保障用户权益,不失为平台替用户维权的新模式。
网络的“李鬼”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大部分网络用户遇到后难以维权,原因多在于受损用户之间联系难、收集证据难、诉讼成本高。此案在司法层面上对企业在平台伪造资质的行为和法律约束进行了明确定性:“李鬼”们通过假冒名牌行欺诈网络用户之实,可由平台方先行赔付,后提请法院审判,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通过此举,由平台替网络用户维权,提升“李鬼”的造假成本,有效约束其网上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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