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拉菲庄园”!盘点10件外国品牌中文商标保护经典案例
编辑 | 玄袂
近日,“拉菲庄园”商标侵权亿元大案二审开庭,(点击了解案件情况),也让外国商标的中文译名保护问题再次走进大家的视野。
都有哪些涉及外国品牌中文译名商标存在争议的案件呢?
小编也检索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整理出10起案件判决,案情各异,具有一定研究价值,供大家研读,文末附获取方式。
案例目录
1、“劳夫罗伦”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
2、“埃索铱钻”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
3、“丽思卡尔顿”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
4、“依保路”商标争议行政案
5、“登喜路酒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
6、“房地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7、“强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8、“路易士·威登”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9、“脸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10、“欧米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01
案例一
“劳夫罗伦”VS“RALPHLAUREN”
【案号】
(2021)京行终3226号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观点】
“RALPHLAUREN”虽无唯一指定中文译文,但根据波罗/劳伦公司提交的证据,“拉夫劳伦”为“RALPHLAUREN”常见中文音译,其与诉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在该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RALPHLAUREN”系列商标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02
案例二
“埃索铱钻”VS“ESSO”
【案号】
(2020)京行终6579号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观点】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ESSO”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埃索/ESSO”商标于1999年被商标局收入到《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埃索/ESSO”商标的中英文对应关系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石油化工领域的相关公众知晓,“ESSO”及中文译名“埃索”与美孚公司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埃索铱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ESSO”的中文译名“埃索”,前后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03
案例三
“丽思卡尔顿”VS“RITZ-CARLTON”
【案号】
(2020)京行终4615号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观点】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旅馆、酒店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为“丽思卡尔顿”,引证商标为英文“RITZ-CARLTON”,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音译相同,诉争商标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
04
案例四
“依保路”VS“依波路”
【案号】
(2017)最高法行再75号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人意见:“依保路”作为“ErnestBorel”的曾用中文名,与“依波路”并存使用达数十年。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为中文“依保路”,引证商标为中文“依波路”,二者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均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二者区别,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使得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保路公司虽然提交了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即使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或者宣传,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甚至使用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相同商品可能曾经同时在同一商场销售过,但是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先,且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享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仍然存在相关公众将二者混淆并误认的可能性。综上,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应予撤销。
05
案例五
“登喜路酒店”VS“DUNHILL”
【案号】
(2017)京行终5280号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观点】
登喜路公司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DUNHILL”、“登喜路”以及“阿尔弗雷德登喜路”等商标。“Dunhill”与“登喜路”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06
案例六
“房地美”VS“FREDDIEMAC”
【案号】
(2015)高行(知)终字第1469号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观点】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房地美”是“FREDDIEMAC”的一种翻译形式,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引证商标“FREDDIEMAC”对应的中文翻译“房地美”完全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抵押贷款、以抵押为担保以及与抵押相关的债权方面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均属于金融服务,二者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或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已构成类似服务。
07
案例七
“强生”VS“JOHNSON”
【案号】
(2014)高行(知)终字第2871号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观点】
本案中,虽然JOHNSONLAMINATING&COATING,INC.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关商标时使用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均非“强生”,但建材总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JOHNSONLAMINATING&COATING,INC.的英文或者中文企业名称全称,其关于“美国强生汽车贴膜”、“美国强生膜”、“强生贴膜”的使用亦难以与具体的企业主体相对应,不属于企业名称意义上的使用,因此,难以认定“强生”是JOHNSONLAMINATING&COATING,INC.中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但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建材总公司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关商品上使用了“强生”商标并具有了一定影响,在曹XX未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08
案例八
“路易士·威登”VS“LouisVUITTON”
【案号】
(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776号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为汉字“路易士·威登”,引证商标为英文“LouisVUITTON”,两者读音相近,考虑到“路易威登LouisVUITTON”商标在皮制品、箱包、服装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服装等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均属消费者生活日用品,联系紧密。据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09
案例九
“脸谱”VS“FACEBOOK”
【案号】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44号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观点】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脸谱”构成,引证商标由字母“FACEBOOK”构成,两商标虽然文字构成存在差异,但是结合在案证据以及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中文“脸谱”与外文“FACEBOOK”在第45类交友服务上具有对应关系,并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脸谱”虽然有其固有的含义,但是使用在交友服务上就有了特定的指向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认为二者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10
案例十
“欧米茄”VS“OMEGA”
【案号】
(2016)京行终2858号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观点】
本案中,欧米茄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欧米茄公司的“OMEGA”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商标“欧米茄”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欧米茄”并非汉语的固有词汇,亦无特定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OMEGA”以及欧米茄公司之间已建立特定的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欧米茄”识别为“OMEGA”的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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