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权利要求解释之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2023-02-08 07:35:00
​笔者结合相关司法判例,简述对权利要求解释中采用的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的理解。

作者 | 李靖

编辑 | 又青

摘   要

准确、合理的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样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司法裁判的难点。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解释权利要求是一个较复杂的司法实践过程,需要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各种规则,例如:等同原则、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可预见性规则、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等等。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对权利要求解释中采用的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简述笔者的一些理解,以期与各位知产从业人员学习、交流、提升。

关键字

 权利要求解释、符合发明目的、权利要求、说明书

一、概述

专利制度中,权利要求用文字的形式将技术方案进行明确化。权利要求解释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过程,从而能够确定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使得社会公众明悉权利的边界。

由于文字描述存在多义性、模糊性及主观性等特质,这些特质导致权利要求的边界存在模糊的可能性。在专利审查、无效、侵权诉讼等过程中,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确定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悉权利人与公众的权利界限。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首先,需要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准确、合理的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然后,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作为侵权判定工作的基础,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结合相关司法判例,仅就权利要求解释中的符合发明目的原则进行简述。

二、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解释权利要求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严格讲,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一项重要原则,虽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但已经实际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对符合发明目的理念进行过阐述“正确把握专利权保护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强度时要适当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符合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折衷解释原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视专利的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不应把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应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1]。

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的主要含义能够解读为: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三、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司法判例中的体现

下面结合具体的司法判例,对符合发明目的原则进行解释说明。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8.05.11审结。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关于争议技术特征“灭蚊灯泡,包括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1)和发光件(2)”的解读完全不同,二审法院采用符合发明目的原则解释权利要求后,否定了一审法院有关该特征的解读。

仔细研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能够帮助我们比较准确的理解、把握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 (1)主要争议的焦点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双方争议的技术特征在于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灭蚊灯泡,包括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1)和发光件(2)”。

被控侵权产品是由USB方式充电产品内置锂电池由锂电池供电发光体或灭蚊器工作。而专利产品方案是限定于连接传统灯口的灯座。如何解释上述争议特征,成为左右侵权判断结果的关键。

// (2)一审法院的观点及立场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在庭审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以法庭勘验的方式进行现场产品实验以查明事实,被控侵权产品在断开USB充电口和内置锂电池之间的电线连接仅保留USB充电口和二合一的照明控制线路板和灭蚊控制线路板之间的电线连接的情况下,该产品发光体和灭蚊器可以正常工作。勘验得出结论:被控侵权产品USB口在保持外来电源供电的情况下,实际由USB口直接供电产品的照明和灭蚊电子系统部件实现产品照明或灭蚊的功能[3]。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灭蚊灯泡,包括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1)和发光件(2)",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在阅读专利相关文本后得出的理解,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连接灯口的灯座"是产品用于外接电源的电源接口的一种技术方案,而电源接口在所属技术领域通常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USB接口是常见的方式,虽然说明书中对涉案专利的灯口和灯座有描述,并未写明USB接口供电的方式。故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USB接口是否属于等同特征,应作综合判断。经比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技术方案中的USB接口技术特征和专利相比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和传统的电源灯口灯座手段相比,是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惯常替换的技术特征以及工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USB接口也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上有两种使用状态,一种是脱离外在电源供电由内置锂电池供电的移动或户外使用状态,另一种是由外在电源通过USB接口供电的使用状态,经一审法庭勘验,后者使用状态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供电给发光体或灭蚊器使其工作;USB接口也具有基本相同的效果,在由外在电源通过USB接口供电的使用状态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这种替换手段所达到的效果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综合其他技术特征的比对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3)二审法院的观点及立场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词语,不能脱离具体的技术背景作出孤立理解,应当结合该专利的发明目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准确界定其含义,以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合理保护范围,从而实现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给予涉案专利以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的保护水平和力度。

关于争议技术特征的解释,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现状提供一种能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座(口)上使用的具有灭虫功能的灭蚊灯泡","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灭蚊灯泡可以直接替换现有的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

据此,要实现涉案专利所描述的发明目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的技术特征必然理解为能够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口上,实现灭蚊灯泡对现有灯泡的替换使用,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的发明目的。故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当包含不能实现直接替换现有灯泡,连接在现有灯口上的技术方案。

而被诉侵权产品通过USB接口连接外部电源,在现有灯泡灯口为螺口、卡口等不包含USB接口形式的情形下,被诉侵权产品并无法实现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口上、替换现有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的发明目的。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为实现其发明目的所采用的"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这一技术方案。

关于争议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可知,涉案专利"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的功能在于连接电源和固定灭蚊灯泡的位置。被诉侵权产品的常用状态是通过USB接口充电内置锂电池由锂电池向灭蚊灯提供电源,在此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在充完电之后可脱离电源任意悬挂和使用,USB接口的技术效果与涉案专利灯座需连接在灯口电源上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即使通过USB接口连接外部电源,被诉侵权产品位置的固定是通过顶部的挂钩来实现,USB接口仅能实现连接电源的功能,没有固定位置的功能。两者不具有相同的技术功能。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为实现其发明目的而采用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USB接口"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的技术特征相比,两者手段、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不构成等同特征。

该案很好的阐释了何为“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即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的申请文件和审查文件后,仍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答复的措辞需要格外注意,若表述不当,在侵权判定的过程中同样可能会因适用符合发明目的原则解释权利要求,导致侵权不成立,此种情形与禁止反悔原则相关,由于篇幅和侧重点的限制,此处不再展开论述,后期会对此问题结合禁止反悔原则单独进行论述。

笔者认为一份好的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撰写人员站位于授权、确权、侵权等多角度审视专利申请文件,构架合理的权利要求框架,为后续的修改、侵权举证、侵权判定预留出足够的空间。仅仅着眼于获得专利授权,未能合理的考虑申请、授权阶段的相关操作会对后续程序产生何种影响,例如撰写、答复过程会对权利要求解释过程产生何种影响,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

四、结记

专利作为一种禁止性权利,要求权利人做出的技术贡献与要求的权利相匹配,通过划定垄断权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以合理平衡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

若要合理的划定专利权的边界,需要借助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申请文件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功效可结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二十六条第四款进行理解。

说明书需要满足充分公开的功能,需要在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处,准确、合理的阐释清楚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目的、通过采用何种措施以达到本发明的目的。权利要求的功能在于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划定合理的权利边界,权利要求需要清楚、简明,仅记载通过采用何种措施以达到本发明的目的。若要准确的理解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需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并参考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基于申请文件的整体把握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凡是不符合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不是发明人对技术进步的贡献,不应当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

[2] (2018)浙民终139号

[3] (2017)浙02民初700号

END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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