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书!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20年之际,20件典型案例!
编辑 | 玄袂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业务又是商标核心业务之一。当下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已经走过20年,为了更好地回顾、梳理、总结20年来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实践,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马翔律师团队精心整理了20件不同时期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并结集出版。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马翔律师是我国律师界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先行者,也是广大青年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引路人之一。这本《商标授权确权》作为商标典型案件代理策略与解析丛书之一,便汇集了马翔律师团队近20年来所代理的20件商标授权确权典型案件。该书不仅反映了不同阶段法律适用标准的调整和变化,立体展现了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的变迁过程和特点,也生动再现了律师代理案件的心得体会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更为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思考的路径,这本书不仅仅是众多商标授权确权典型案件的集合,更是呈现了中国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案件从无到有发展至今的历史微缩影,讲述着中国商标授权确权的法治故事。
该书有助于企业更加全面和宏观的理解商标授权确权之于商业实践的重要价值和作用,有助于企业建立和实施商标战略,也有助于广大律师熟悉及学习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业务技巧,以更加专业的视角服务客户及开拓商标业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年风雨历程,中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从无到有,直至今天的异彩纷呈,这其间,有争鸣、有思考、有故事,相信每一位读者都能从中有所收获。
在正式介绍本书内容前,让我们先看看几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资深人士的序和在读完《商标授权确权》一书后的感言: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春田:
马翔等律师“商标典型案件代理策略与解析丛书”之《商标授权确权》,选取了自有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以来比较典型的20个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秉持法治思维,从办案体会出发,从制度到实践,从法律到经济,做了多方面的归纳和总结,提炼出了有普遍价值的理性成果。既贡献了经验,也贡献了思想。本书的出版,对我国商标法治发展,对商标理论研究,立法、司法建设和法律教育都有重要的价值。
借为本书作序,谈点对商标研究的看法和希望。我认为,我们对商标以及市场经济问题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和繁荣的商业。改革开放帮助我国完成了工业化,建立了全球最完善的工业制造体系。国家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成为促进经济进步的主要手段。其中,商业作为创新的源泉和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力,其成果集中体现在商标上。互联网技术,繁荣予经济,促成商业活动的广度、密度、强度、速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商标显示出空前的重要性,成为财富的核心。苹果、谷歌、阿里、腾讯等商标的价值,富可敌国,比任何技术更有价值。但是,与商标的重要性和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相比,研究现状与商标实践严重脱节,相去甚远。事实上,商标貌似直观简单,实则内涵丰富。有长于商标的研究者叹言,商标理论缺少可靠的基础,如立于沙滩之上。如若深究,无论是商标理论,还是商标实务,几乎所有问题都值得反思。
首先,商标究竟是什么,商标是怎么产生的,商标到底反映了何种经济关系,商标的功能和巨大的商业价值说明了什么,其价值从何而来,我们弄清楚了吗,这些商标的本体问题,该不该弄清楚?“同仁堂”分支机构成百上千,固定资产数以百亿计,但这些财产加起来,却不如“同仁堂”三个字的商标值钱;稻香村糕点的做工精美,但真正的卖点却是它的商标,如果没有“稻香村”金字招牌,其价格恐怕和街边小店的点心难以拉开差距。刚开业的北京“环球影城”,街边几元钱一个的气球卖到120元,雪糕40元人民币一支,大家仍趋之若鹜。“耐克”一个貌似“对勾”的信手涂鸦,用作商标,竟有如此高的卖点?人们津津乐道可口可乐配方的秘密性,但事实上,与商标相比,配方的价值微不足道。为什么人们对“即便可口可乐公司的固定资产全部毁于一旦,仅凭'可口可乐’商标,就可以轻易地东山再起”的说法深信不疑?这一切都来自商标深藏的秘密。遗憾的是,商标作为财产,“标记财产权”“商誉财产权”说虽被理论界“半推半就”地接受,但这些理论的思想之贫弱,推理之牵强,解释之乏力,难成九鼎。总之,商标理论,碰到了天花板,进入了困境。如何去除“遮蔽”,找到商标的本真,破解迷思,获得商标的真谛,是摆在知识产权法治共同体同人,包括研究者、管理者、经营者、律师面前的重要任务。
其次,从技术层面认识商标,传统理论也大有可质疑之处。商标制度的操作技术和标准,都有可再思考之处,无论是商标的近似与混淆观念,商标的“淡化”理论与衡量标准,还是商标的使用与注册法律效力。商标司法实践,如何在法律的适用中准确把握商标的本质,秉承商标的基本理念,贯彻商标制度的基本原则,理性处理法律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正当法律行为,“度势行法”,保障合法,促进交易,保障经济发展,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实践中,违反市场经济和法治的事,时有发生。比如,白酒商标“滨河九粮液”和“五粮液”比较,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文化水平不高,只要能分清是三个字还是五个字,哪怕是未成年,也不会混淆。何况,商标的基本服务对象,是相关消费者。令人遗憾的是,判决不顾企业巨大的人力、物力和金钱投入,把企业同时是社会的巨额的商标财产“清零”。再比如商标审查,区分商标是否近似的标准“音形义”说,历来被商标注册审查、司法判断和理论研究者奉为信条。但是,如若深究,按照商标的定义,结合实践,比照商标实质条件解读任何一个案例,就会发现,“音形义”理论经不起推敲。“形”和“音”二者同是内心世界的表达,都是感官具象的、具有客观属性与特征,是可把握的、可交易标的的形而下的“器”。二者实质上都是“形”,却是不同的“形”。尽管“音”和“形”的关系中,同一个“形”,可有多个“音”来表达。反之,同一个发“音”,也可用多个“形”来描述。可见,“形”和“音”可以互为符号,互相表达。但是,“形”在这里既是事物的表象,也是事物的本质,不同的“形”是区分不同事物的本质特征。“音”作为“音之形”,并非彼“形之形”。此“形”非“形”;“音之形”和“形之形”,二者没有确定的、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即便人为选择一对确定的“形”和“音”,二者也并非互相规定、互相限定、互相解释的同一事物。正因为“音之形”是独立的“形”的形态,所以“音”可以成为商标的独立的种类——“声音商标”。故,作为本质不同的事物,一个“形”不可能成为另一个“形”的本质表征。再说“义”。“义”和“音”“形”本质不同,“义”是主观的、是形而上的“道”,不能成为确切的“形”或“音”的解释工具。不是确定的可把握、可支配、可交易的对象。总之,“音形义”,风马牛不相及。“音形义”标准,既不合乎实践,也不合乎逻辑,站不住脚。
一言以蔽之,寻求商标本真,构建商标科学,设计理性的商标技术,是帮助大多数企业家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转变市场和商标观念,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
观念是生产力发展的最终潜能。观念推动理论进步、制度构建和实践发展。观念就是生产力。商标是创新经济社会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对市场经济、对未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是法治社会的中流砥柱,商标法律事务为商标法治和理论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众所周知,理性思考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律师工作复杂而艰辛,他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又悉心从事研究,把他们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经验总结和他们的深刻思考,贡献社会,是一件十分有功德的事。我作为读者,也从中受益。
商标法治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本书展现了律师的代理水平和艰苦努力,可谓一个时代中特定领域的历史记录。这些文字,既是各位律师艰辛实践的记录,也是他们刻苦学习、深入思考的结晶。古人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习和思考,可以帮助我们提升眼界,转变观念。试图进入现代社会的法律界同人,无论以何为业,学习和思考,都应当是我们的头等事。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进入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本书的面世可谓恰逢其时。行者方致远,奋斗路正长,希望他们有更多的成果问世。
——刘春田
2021年9月26日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 张广良:
时光荏苒,我国商标行政诉讼已走过20个春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块里程碑,商标行政诉讼的开启不仅是我国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所需,也是充分发挥商标制度功能、实现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必然选择。我国商标行政诉讼的推行,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经营者及商标诉讼代理等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商标行政诉讼提高了商标行政机关在授权确权案件中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亦为商标行政诉讼的价值所在。在商标争议“行政终局”的年代,司法监督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导致有关部门行政能力不强、效率低下。例如,某些商标争议在行政机关久拖不决,个别案件长达10余年之久。商标行政诉讼伊始,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不下,某种意义上便是当时行政能力的折射。20年后,商标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及效率均大幅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2020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显示,“2020年评审案件总体败诉率为24.62%,刨除情势变更后的实际败诉率则仅为9.8%”。此败诉率反映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所作裁决整体质量较好,同时也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了司法监督的职责。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司法机关通过在个案中解释、适用法律等方式,为我国商标法的完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呈几何级增长。2002年是商标行政诉讼元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不足10件(知识产权庭受理了3件,行政庭受理数量不详,但应和知识产权庭相差不大)。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已达1.5万件。司法机关通过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促进了商标法的完善与发展。例如,2001年《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款中“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仅指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还是包括维持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实践中存在分歧。司法机关认为,“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包括商标局就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作出的所有决定,既包括撤销决定,也包括维持决定[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450号行政裁定书]。此种解释是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全面保护,也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法》在2013年修订时参照司法机关的解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商标是经营者商誉的载体。注册商标的目的应为在商业中的使用,商标的价值也来源于使用而非注册。自商标行政诉讼实施以来,我国商标申请量已从2002年的371936件飙升至2020年的9116454件。商标申请量的激增,一方面缘于经营者乃至社会大众商标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则是“非正常申请”“商标囤积”等催生的结果。亚当•斯密曾言,“只要不违反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商标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正常申请”“商标囤积”等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背离诚信原则,实属以违法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不当行为。司法机关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遏制此类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如在“UL”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中,受诉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申请人非以使用目的且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2000件商标,通过商标转让、恶意诉讼等手段实现商标牟利,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且不正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涉案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字第909号行政判决书]。
商标行政诉讼改变了我国商标诉讼代理业务的生态。当下,我国商标代理已无从业者资质限制,商标代理人良莠不齐。而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委托服务机构代理的,则只能委托律师,从而此类诉讼代理人有了统一标准。具有专业知识及素养的律师参与商标行政诉讼,有助于诉讼尤其是庭审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商标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共识的形成。我国商标行政诉讼经典判例无一不是法官及诉讼律师心血的结晶。
20年来,一批律师经过大量商标行政案件历练与洗礼,已成为商标法方面的行家里手:他们为经营者规划商标战略,力求决胜千里;他们在法庭上滔滔雄辩,力争公平正义;他们笔耕不辍,力求辨法析理。律师与法官、学者、立法者等专业人士的齐心协力,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得以发展的不竭动力。
天驰君泰商标团队是前述律师队伍中的佼佼者。他们代理了千余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见证了我国商标行政诉讼从无到有、从青涩走向成熟的整个过程。他们是我国商标行政诉讼的亲历者,而本著作则是对其实践的反思,是对商标行政诉讼问题的认识与探索,故“行”与“知”是对本书内容的概括与提炼。
我国商标行政诉讼20年,虽仍短暂,但已呈现岀纷繁多样的值得总结的判例素材。本书虽为律师著述,但读者并不限于律师、经营者,研究者、裁判者乃至立法者或许也能从本书中发现商标行政案件关涉利益之复杂,定分止争之不易,并从中获取某些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智慧火花与灵感。
是为序。
——张广良
2021年10月8日
资深商标律师 申健:
2022年春节前的一次小聚,有幸得马翔律师赠书《商标授权确权》样版,学习后受益良多,颇有感悟。
马翔律师是我国律师界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先行者,也是我和广大青年律师立志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引路人之一。马律师和他的团队代理了众多中国广受关注的典型商标案例,这本《商标授权确权》作为商标典型案件代理策略与解析丛书之一,汇集了马律师团队近二十年来代理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精华。这本书不仅仅是众多商标典型案件的集合,更是一部中国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从无到有发展至今的历史微缩影。
汇编的“伊利”商标异议复审案是关于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典型案例之一。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保护的“淡化理论”,学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反淡化”保护在当时也处于激烈的争鸣状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张商标法(2011)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规定应当以混淆误认为前提,我国商标法未采用驰名商标保护的“反淡化理论”。最终北京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支持了马律师提出的“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卫生洁具’上是对伊利是驰名商标的丑化”的意见,支持了“反淡化”理论,一时成为业内广受关注的典型案例。中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此案也为以后众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稻香春集团”商标无效宣告案是我最熟悉的马律师团队案件之一。南北“稻香村”两家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一直是商标圈十多年来最关注的热点之一。两家企业厮杀的领域也从商场扩展到法庭上的唇枪舌战,从2006年以来,每一次纠纷都会在业界引起一轮争议,学界、行政、司法和律师观点各异,一时热闹非凡,也算是为埋头辛勤劳动的广大商标律师们的清淡生活增添了一点茶余饭后的共同话题。我有幸成为两家企业系列商标纠纷案的北京律师团成员之一,在马律师的指导和带领下,参与了其中部分案件的代理工作,近距离的体验了马律师代理案件的高水平专业水准和亲和领导力。“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期待两家企业之间的系列商标纠纷能够在厘清历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早日定分止争,让他们将更多的精力回归到生产经营上。
汇编的康王撤销复审案则不仅仅是商标撤销复审的典型案例,更是我国国家层面落实入世承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样本之一。2001年底,中国为了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商标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其中最重大的一项变化就是确立了商标行政纠纷的司法审查原则,不再实施行政终裁制度。该案在商标法修改后不久为数不多的行政诉讼案件,并且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而得到了支持。充分体现了我国从国家层面贯彻并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的具体实践,也展示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世界接轨的庄严承诺。
二十年风雨历程,中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从无到有到今天的异彩纷呈。其间,有争鸣、有思考、有故事。马律师作为业界前辈多年来一直为律师从事商标授权确权案件鼓与呼,声声言犹在耳,作为青年律师对此十分敬佩和感激。马律师主编的这本商标典型案件代理策略与解析从书之《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每一个经典案例,也在讲述中国商标授权确权的法治故事。
——申健
2022年3月18日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商家泉:
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二十周年之际,马翔律师《商标授权确权》出版。本书选取了新世纪这二十年不同时期的20个典型案件,涉及撤销三年不使用、驰名商标跨类反淡化保护、不良影响的适用、通用名称的判断、显著性的判断、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含有国家名称的商标审查标准、基础商标延续注册、未入选分类表的不规范商品使用的认定以及个案审查原则、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等,这些案例在商标司法和理论研究中有推动作用、有重大社会影响,体现了增长迅速的中国经济对商标法的影响与带动。《商标授权确权》这本书能够让我们未经历这二十年商标司法变化的律师,了解历史并深刻理解现状,避免走弯路。比如,司法对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证据,从最高院康王案与卡斯特案对“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商标使用”的不同态度,到捕鱼达人“在非法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的争议,让我们了解到了商标使用的深刻内涵。再比如,“伊利案”的反淡化保护,对于反淡化保护是否及于固有显著性低的非臆造词汇问题,即便是现在仍有一定争议,并且这个争议在美国上百年的反淡化历史上一直存在,也会引发我们对于“知名度”与“显著性”关系的思考,到底什么是显著性,为什么最高院司法解释将“知名度”与“显著性”并列,知名度和显著性是不是前提和结果的关系,反淡化保护如何考虑知名度和显著性,像“今日头条”这样的商标能否获得反淡化保护,盼盼食品能否在盼盼防盗门的“门窗、家具”类商品上主张反淡化保护等等。同样,角色名称等商品化权益也需要我们历史的看待,了解以往案例有利于深刻认识和理解法规并总结归纳出稳定的法理,《商标授权确权》一书中选取了2018年影响力极大的“大头儿子”角色名称保护案例。虽然北京高院曾于2016年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认为“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范围应当慎重研究、严格划定,除非必要,对该利益的保护不应超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但“大头儿子”案远超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而且超过了部分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人格权篇的理解与适用》对“乔丹”案的评述“知名度和时间性有关,乔丹退役后报道很少”、“乔丹系列案中,篮球明星乔丹的知名度并不当然延伸到所有服饰等领域”等表述,说明商标司法观点的不断变化但也有迹可循。《商标授权确权》一书选取的“强生”案,涉及到如何准确界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随后的“京师”案,法院又提出了“避免因区分表的变化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在“华佗”案中,北京高院却没有考虑“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以及“避免因区分表的变化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问题。不同历史时期这些案件的对比可以让我们认识到,商标法这二十年时间的发展,值得我们沉下心来回头总结与思考,我们应当在商标案例司法观点的不断变迁中,寻找、总结和归纳出法律法规适用背后恒定的法学原理。《商标授权确权》这本书恰逢其时,让年轻律师有机会认识到法律适用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对于司法观点的变迁,需要历史地、实事求是地理解和看待,但法律适用又不能像政策那样变动不居,应当以稳定性、可预期性作为原则。《商标授权确权》这本书中,通过承办律师对于不同历史时期案件当时的代理策略及现在的分析,我们发现经过商标法这二十年的发展,商标司法实践已经逐步改变“政策细节发达、体系理论贫血”的状态,这是商标法拥抱博大精深民法的结果。
——商家泉
2022年3月31日
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陈少兰
拿到马翔老师惠赠的这本书时,如获至宝。商标确权案件,由于高败诉率及相对低的收费,导致部分律师对此类业务并不太关注。但说实话,我很喜欢,主要原因是我认为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对于律师的逻辑论理能力是巨大考验。商标是否近似?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是否固定不变?商标法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哪些?另外,在代理过程中,我很容易感受到客户(无论是原告还是第三人)的焦虑。商标往往凝聚了他们多年的商业投入成本与心血、凝聚了他们多年的无形商誉,有的甚至可以说是一旦失去无所依。而实务中,商标经过多年争取才尘埃落定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荣华月饼案,历经21年才得以最终确权。这让我在执业过程中,更加具有使命感。
马翔老师是中国第一批商标律师,其团队代理过上千件确权案件,经验不可谓不丰富。相对来说,我算晚辈,为了取经,我曾经特意前往他在北京的办公室拜访请教过。一席之谈,获益良多。
这本书精选了马翔老师及其团队的经典案例,值得一读。目前司法界提倡同案同判,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中也讲行政审理的一致性,这令案例研习已成“显学”。我本人在处理案件时,就一直有类案检索的习惯。商标确权案件海量,检索工作量巨大。但同时也意味着,它比其他类型的案件,更容易检索到支持自己观点的在先案例。此外,我一直认为,法官由于专业分工更细,体系培训更完备,就理论素养及论理能力,当在大部分律师之上。对于律师而言,研习判决书并直接借鉴,是提高业务能力的不二法门。
本书中收录的案例,具有较大典型意义,其中所涉商标也颇具知名度,如“伊利异议复审”、“百度无效宣告案”、“微信商标撤销复审”、“兰州牛肉拉面无效宣告复审”等,所涉相关法律依据也是确权案中的中常见类型。本书除就案件进行详细说明外,专门设有律师策略与解析一栏,对于同业人员具有极好的借鉴意义。
——陈少兰
本书主编,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翔律师自序:
万事开头难,此言不虚,心里一直挂念着为本书写个序言,但久未动笔。即使编辑要求7月15日前必须交稿,也未能让我付诸行动。我想我可能是在等一个时刻吧。
中国著名学府的知识产权法学博士涉嫌抢注知名法律培训机构的“icourt”商标,在商标无效宣告失利后,我们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久负盛名的宋鱼水法官亲自审理。本案原定于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庭,后改为7月15日线上开庭。即使线上开庭,我也一如既往地穿上律师袍,以示对法庭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司法审查的期冀,我殷切希望法院对这一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司法审査在商标授权确权中具有重要地位,我们出版此书目的就是彰显这一重要作用,同时体现律师的价值。
毫无疑问,“icourt”案件的开庭触动了我的神经,让我对20年的商标司法审查有所感、有所思。看来啊,做好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任重道远,我想此书不会落伍。
回首20年的历史,亦忧亦喜,它如同一首听不完的长歌,让人久久回味……
让我们把时间的指针拨回到20年前。2001年12月1日以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的。时任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靳云平经常说:“我签完字,不管有多大的纷争都得就此打住。”当然,极个别的案件可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审,但改得非常少。
2001年12月1日后,为了配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即任何行政行为都要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査,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概莫能外。2001年《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自此,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这一全新的案件类型问世。2002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印发,明确“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由此形成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和相应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时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格局。
记得第一个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是2002年5月开庭的山东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韩老大”商标案,当时很多媒体进行了报道。因为太新,早些年这样的案件并不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仪军审判长、一个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企业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失败后,对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这样的国家行政机关心存顾虑,担心日后的案子会被“穿小鞋”,比如云南白药公司,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但却因此选择放弃。我本人代理的第一个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是在2004年,代理广东苹果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德士活公司,最终获得胜诉。随着商标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商标评审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案件亦接踵而来,一个合议庭,甚至一个审判庭都应接不暇,难以招架。鉴于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部分案件交由行政庭审理,行政庭和知识产权庭的关注点不同,行政庭注重程序,知识产权庭注車实体,律师也据此做相应的开庭准备。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并将其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发布,其中明确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四种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于当年7月1日起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顾名思义是行政诉讼,因此最早的庭审完全是按行政诉讼的程序,开庭的第一件事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宣读评审决(裁)定,然后由原告指出决(裁)定中的错误之处,这和目前的程序完全不一样。循环诉讼的开庭最初也是完全按正常程序开庭,一点都不马虎,后来审判长只问被告一句话,“被告是否依据终审判决作出的决(裁)定”,被告回答“是”,原告和第二人的代理人一句话都不用说,法官就敲锤结束。最终循环诉讼被取消。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也是从零开始,知识产权律师以往代理行政案件比较少,开始几年经常有律师犯错,比如请求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裁定,等等。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原告律师经常在诉讼阶段提交新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自然反对,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在原事实理由及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决(裁)定,原告在诉讼中提交新证,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公平,第三人更是坚决反对。法官从最初的拒绝到有条件接受,最终到无条件接受。从最初的把新证据美化成“补强证据”,到不接受新证据将导致商标被撤销、再无救济的机会以及会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等,硬是把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打成了与传统行政诉讼具有不同特点的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案件少的时候,开庭的程序很正规,但随着案件量的“爆炸式”增长,法院为了在期限内结案,无法顾及相应程序,开庭时一般都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同时进行,没有经验的律师就很被动。此外,法官为了提高效率,第一个案件正在审,第二个案件的代理人已经正在旁听席上待命,第二个甚至第四个案件的代理人也已站在走廊里候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代理人最多一天要参加十几个庭审。
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标志着此类案件有了专属管辖法院。这时此类案件已经有了十四年的历史,律师队伍在不断扩大,律师也成熟起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限制了公民代理,代理公司的员工不能再以公民代理的方式代理此类诉讼。自此,只有律师才能从事从商标注册申请到评审,再到商标授权确权诉讼的完整业务链。基于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特点,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会更具优势,更有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和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评审案件等,进而起诉到法院,有利于保持案件的连贯性。律师经过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抗诉这四个司法程序的反复磨炼,对《商标法》的理解和适用就更精准,反过来再来代理注册申请、异议、评审等非诉案件将吏有质量。所以我在很多场合反复讲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是所有商标业务的“皇冠明珠”,做好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商标法律服务可以“通吃”。
整个商标授权确权流程中,行政审查只涉及两个行政机关,而司法审查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共四个司法机关。司法具有权威性、导向性、终局性,在司法程序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这意味着律师将扮演商标保护不可或缺的角色,也只有律师才能全程参与行政和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也应重视此类业务。
2001年确立司法审查,对于我这个已经有十几年商标代理经验的律师来说,无疑是个天大的喜讯,我既有商标代理经验又有诉讼经验,在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的“汪洋大海”中会更游刃有余,得心应手。从此,代理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就成为我们主要的业务方向。2020年,我们成立了天驰君泰商标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整合总分所的人才和市场资源,带动商标业务高质量发展。
多年来,我们发挥专业优势,为很多知名企业的商标授权确权作了贡献。比如腾讯的“微信”商标、恒大的“恒大冰泉”商标、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商标、伊利的“优酸乳”商标、中国黄金集团的“中国黄金”商标、58同城的“中华英才网”商标等。还代理了引起广泛关注和颇具争议的“康王”“大姨妈”“扇形稻香村”“猴菇”商标确权案等。每每提到这些,我的记忆闸门一下就会打开,往事汩汩而来。在“康王”案的庭审中,当我提到2001年的化妆品包装用的是2003年的卫生许可证号时,法庭好像静止了,大概五秒后大家才缓过神儿来,我至今还记得对方代理人那惊诧的表情。在“微信”案的庭审中,一位自称有20多年诉讼经验的老律师居然一再要求法院通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令人汗颜。
截至目前,我和我的团队共代理了上千件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案件,这里面大部分是代理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抗诉申请人甚至抗诉复查申请人,我们把商标授权确权诉讼做到了最后的救济程序。如“扇形稻香村”商标案,2012年,我们代理苏州稻香村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卜.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6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复査,目前尚未结案,近日我们又提出了检察听证申请。总之,我们穷尽了商标授权确权的所有救济途径以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在此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是我们的宝贵财富。
商标授权确权诉讼已过二十载,风风雨雨,从未停息。首先,我们律师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需要不断总结学习。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出庭率较低,出庭的作用也常被质疑。最后,司法机关对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稳定市场秩序、驳回复审程序能否提交使用证据等问题的观点变化也给代理律师
师带来了很大的困惑,这都有待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参与各方共同努力,力争把此类案件锻造成精品,不愧为“知识产权人”,不枉我们有“知识”。
其实,我说有“知识”一点都不为过,很多人质疑商标授权确权诉讼的技术含量,总觉得商标有何难?著名知识产权教授、专利代理人陈建民老师就曾不止一次地说过商标没那么复杂。而孔祥俊教授当了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主审知识产权案件)庭长后,公开说商标案件是最复杂的,他说:“在商标司法中我经常看到,那些看似清晰明了的法律界限其实并不清晰,那些看似简单易决的法律答案其实并不简单,那些看似单一的线索背后却纵横交错,我们经常需要从一种倾向看到另外一种倾向,从表面的价值冲突看到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妥协。因而我自身也不免时常陷入矛盾和纠结的思维境地。”的确如此,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随着商标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变化而变化,商标与企业的市场声誉和发展历史息息相关,商标与版权、专利、商号等权利易产生冲突,都会使得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变得扑朔迷离,但同时,这也是律师发挥作用的时候。不同律师的经验不同、角度不同,同一个案件打岀的效果绝不相同!
知识产权与国家公共政策如经济、产业、科技、文化、外交等政策紧密关联,因此它具有浓厚的公共利益属性。律师积极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不仅是在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而且是在以实际行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衷心地希望自己、团队以及同行借20周年之际认真总结提高,发挥工匠精神,打造更多的精品,引领行业新风,为商标授权确权工作,为中国的商标事业,为知识产权强国打个样!
律师都非常忙,要感谢团队刘艳锋、张晓旭、陈玉韩、田龙、吕东宇、杨梅六位律师抽岀时间撰文。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感谢田龙落实联络,大家的共同努力才有此书。
此时已过午时,但上午开庭的情景一直在我脑海里过电影,愤怒之情仍未消退。此书分享的是诉讼经验,但我们真心希望像上午这样的庭最好不开,“无讼”才是最高境界,我想只有广大律师把诉讼做到炉火纯青才能实现“无讼”。
苏格拉底说,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我的能力和精力有限,文字尚欠斟酌,诸多不足之处,请大家见谅指正。
——马翔
2021年7月15日于北辰汇宾大厦
本书目录
“康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伊利”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溥儀眼镜PUYI OP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百度”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金山安全卫士”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圣塔太雕”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全民飞机大战”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微信”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中华英才网”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稻香村集团”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UC头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大头儿子”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中国黄金”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安居客”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小巨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案
“优酸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同济”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亚马逊AW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强生”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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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