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球大战》的“头盔”砸了谁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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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星球大战》看著作权的国际管辖与电影衍生品的保护
作 者 | 王德慧 台北大学法律系硕三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年初《星球大战:原力觉醒》热映,引起众网友的童年回忆,刚刚结束的北京电影节也放映了1977年的《星球大战》。今天就让我们借着这个热度来谈一谈导演George Lucas和他的道具供应商Andrew Ainsworth的一场撕逼大战!
话说《星球大战》系列电影诞生前的几年,1974-1976年间,Lucas和Ainsworth一起讨论为电影中的暴风部队设计人物形象和头盔。Ainsworth制造了几个头盔模型,获得Lucas批准后,为电影制造了50个头盔。随后,电影大获成功,Lucas持续从电影相关产品的授权中获利,其中当然包括暴风部队的头盔。
Ainsworth眼看着Lucas赚得盆满钵满,心里肯定痒痒。于是,其在2004年开始复制头盔并在网上向公众贩售。其实也没卖多少就被发现了,判决书中显示Ainsworth在美国销售数额约8000-30000美元。2006年,Lucas在美国加州地区法院起诉,Ainsworth没有出庭,法院缺席判决Ainsworth赔偿两千万美元。但因Ainsworth是英国人,其在美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Lucas又诉至英国法院,要求:
1、执行美国判决;
2、认定被告复制并贩售头盔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在英国的著作权;
3、如果不能执行美国判决,主张英国法院适用美国法进行裁判。
本案打到英国最高法院,2011年才落下帷幕。
法院认为本案争点在于:
1、英国法院对于在美国法下侵害美国著作权的案件是否有国际管辖权?
2、头盔是否属于雕塑作品?
原审法院认为:
1、根据英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案例,美国法院对本案缺乏属人管辖权,所以不予执行美国判决;
2、作为电影道具的头盔不受英国著作权法保护,故不存在侵权;
3、英国法院可以根据美国著作权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上诉法院同意原审法院第1、2点认定,对于第3点,则以“不具有司法性”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而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英国最高法院最终否定了上诉法院认为英国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认定,对于Moçambique规则、Potter案及后续案件重新做出解释,使得英国开始承认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国际管辖。
首先,我们来解决国际管辖权的问题
该问题是本案的关键之所在,因为如果英国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可能会使外国的电影权利人得不到保护,而外国的电影公司如果预先知道自己的权利在英国可能的不到保护,就可能不会在英国发行电影,最终则还是会伤害到英国的电影工业。
这其中牵扯到著作权的地域性问题,即著作权仅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那个国家内有效,这就使得法院对于依据外国著作权法索赔的案件行使管辖权有一些疑虑。还有英国判例中的Moçambique规则,在Potter案中该规则从土地所有权争议扩大到知识产权领域,即法院无权受理基于外国法律所主张权利的索赔案件。Lucas案的贡献就在于英国法院检讨了Moçambique规则及后续案例,最终在本案中排除了该原则的适用,而认为被告Ainsworth是英国人,英国法院有属人管辖权,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美国的判决不能在英国执行。
关于国际管辖权的确定,目前国际大多采类推适用说,即本国法律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国际管辖权无明文规定时,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决定法院地国就某一涉外民事事件有无国际管辖权。在本案中因为被告是英国人,英国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为有理由。在美国,国际管辖权的确定通常会考量正当程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公共利益,还有于该法院起诉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很多情况下美国法院会以“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当事人的诉请。法国和德国也都承认本国法院对于在外国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国际管辖权,而抛弃了传统的行为地法院管辖主义。也就是说虽然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某国的作品被他国人侵害,还是可以到那个国家去起诉寻求保护。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各国逐渐抛弃了对地域性的严格理解,例如法国学者Pillet主张法国法院对于在外国所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国际管辖权,德国法院亦采取相同态度。
这种态度对于电影人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如果其权利在外国受到侵害,可以直接依据本国的著作权法到外国法院起诉,从而使得其权利受到外国法院的保护。
接下来,谈一下电影道具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星球大战》中的头盔是否为雕塑作品,英国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该问题指向如果认为头盔是雕塑作品,则享有美国著作权法规定的70年保护,但如果认为头盔只是一般的实用艺术作品(原文是utilitarian,这里用“实用艺术作品”是为了与中国著作权法的用语靠近),则只有15年的保护时效,而2004年Ainsworth开始贩售时已经超过,所以侵权不成立。
英国法院最终认为头盔是实用艺术作品,因为它是电影制作过程中(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 of the film)产生的一个元素(element),而艺术作品则是蕴含于电影创作过程中(lay in the film that Lucasfilm had created)。
那么中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实用产品和雕塑作品的规定是什么呢?
按照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电影中的道具若能够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性高度,或可归类为第三条中的“美术、建筑作品”或“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从而享有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的保护期。注意,这里说的是能够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性高度,就是那种很有艺术性、有一定价值的道具,具体认定还需法院个案区分,每个国家的法院态度也都不尽相同。如星战中的头盔,英国法院认为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若诉讼发生在中国,很难猜测中国法院的态度会是如何。若认为电影道具无法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高度,从而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显然与目前电影生态中电影衍生品价值不断增加的大环境不符,要知道,星球大战系列周边产品累计收益超过270亿美元,远超票房收入。然而若认为电影道具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从而享受和其它类型的作品一样50年的保护,也有不合理之虞。
于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实用艺术的规定,第五条:“(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 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第二十五条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25年。若新的著作权法通过,或可认为电影中的道具可以被归为实用艺术,享受25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电影公司可以凭借其创造的人物形象的模型、道具等周边商品持续获得25年的收益,过了25年就进入到共有领域,任何人对其进行复制都不再被认为是侵权了。
另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是,电影《钢铁侠2》男主角办公桌上一件艺术摆饰随着电影热映也迅速爆红,网上也出现很多仿制品。该作品系由一台湾艺术家创作,其曾对某网络卖家提出侵权控告。此案中的道具与《星球大战》中的道具不同之处在于该艺术摆饰本来就由于原创性较高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该艺术品的热卖是由于电影的成功,但它也并不是作为电影衍生品而受到实用艺术的保护。
要说电影衍生产品的开发,Lucas可真是这方面的鼻祖。当年Lucas找到20世纪福斯影业,表示如果他们愿意和他合作拍摄一部“与众不同”的电影, 他愿意无偿做导演,做编剧也只收取少量费用,但前提是要把电影衍生品的所有权归到自己名下。在那个只有票房才能挣钱的年代,Lucas此举不得不令人佩服十分具有前瞻性。他看到了电影衍生品这个待开发的巨大市场。
1977年《星球大战》上映,横扫美国票房,1978-1985年间,玩具商Kennner卖掉了3亿个公仔,创下了120亿美元的销售纪录。如今,《星球大战》系列周边产品收益超过270亿美元,其中游戏30亿,图书18亿,而其票房仅占总收益的三分之一。
美国的电影周边产品工业已相当完善,而中国至今没有出现一部能够带动起巨大周边产品销售热潮的超级IP电影,票房外市场的开发将是商业电影持续吸金的重要法门。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保护和部署版权资产时,国际因素的考量不容忽视。不同的国家要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国际视角获取客户的IP产品,是避免希望破灭的审慎态度。此外,电影周边产品的开发是获利颇丰的一环,如何看准机会,取得授权十分重要,想想星球大战的270亿就令人无限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