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有何特色?官方解读来了
来源 |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 布鲁斯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1年12月16日)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廖宝祺: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这两项条例将分别于明年的3月1日和1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女士,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超先生,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凤双女士,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王帅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这两项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注和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凤双女士,给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的有关情况。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凤双:各位领导、记者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率先出台的自贸港配套法规。该项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制度”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率先在市场主体注销领域开展专项立法探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建设与加大技术平台投入,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机制,实现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有利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推行准入便利、依法过程监管的制度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制度对于便利市场主体快速退市、保护正常经营市场主体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退出程序的法治化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程序以及对程序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同时退出程序的法治化也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企业提供退出通道,政府减少人为的经济干预,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真正实现市场化出清。
二、主要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共二十三条,针对市场主体退出环节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法治的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引导或者强制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减少“失联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占用的社会资源,突出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一般注销、简易注销、除名、依职权注销、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进一步充实了市场主体退出路径,完善了退出机制,具有较强的自贸港特色和实际操作性。
廖宝祺:感谢刘凤双女士的详细解读。下面有请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超先生,给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超:各位记者朋友们,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条例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作为我省贯彻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标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采用综合立法方式,将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有机融合,结合自由贸易港实际进行创新,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为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重要意义
(一)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对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重要规划。
(二)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提升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水平,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21年6月1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海南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制定将实践经验上升到专门地方法规,从制度层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法治化轨道行稳致远,是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体现。
(三)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解决当前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目前,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逐渐向好,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自由贸易港定位和未来发展不相适应,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建立等突出问题。因此,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所带来的新问题,以立法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
二、主要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共六十二条,分为总则、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运用与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是关于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职责,突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社会共治,强化知识产权的运用与服务、打通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严格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构建“大保护”“全链条”工作格局。
廖宝祺:感谢肖超先生的解读。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前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经济日报记者:市场主体注销难是反映突出的堵点、难点问题,请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在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方面有什么创新举措?
刘凤双: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场主体办理简易注销所需时间全国最短,在全国率先推出豁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交清算报告、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等便利化举措,可以说,海南自贸港注销登记便利化程度在全国排名靠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进一步优化了注销程序,特别是简易注销程序,切实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新增个体工商户为简易注销适用对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的,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是可再次申请。创新允许市场主体待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消失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是压缩公示期限。变通上位法关于简易注销公示期的规定,将其缩短为7日,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四是简化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承诺书。
法治时报记者:有的企业注册后长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而又没有主动申请注销,占用了有限的字号、商号、住所等资源,请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对此有什么制度设计?
海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王帅:谢谢您的提问。依法应当注销的市场主体未依法依规主动申请注销,长期占用字号、商号、住所等有限资源,“失联企业”的存在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影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设定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一是建立了除名制度。对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同时还规定市场主体被除名的一系列法律后果,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二是设定依职权注销制度。是指对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机关可依职权作出注销决定。这些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等。依职权注销制度,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一种非市场化运行状态,主要在于这种退出机制并非基于市场主体的意愿,而是由行政机关主动为之,体现出一定的行政监督色彩。依职权注销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纾解“失联企业”出清问题,及时淘汰无法继续创造产值甚至浪费社会资源的市场主体,有利于提高政策倾向、资源流向的准确性。
中宏网记者:《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作为自贸港法重点配套法规,请问它有什么鲜明的特点?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谢谢您的提问。归纳起来,这个条例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有关规则在海南先行先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创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施跨类保护规则,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禁止使用。二是借鉴香港的做法,在商标权保护领域实施更加开放和自由的贸易政策,创设海南自贸港内平行进口、贴牌加工的注册商标商品保护规则。三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早期中立预判或评估制度,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提供指引和参考。
(二)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痛点难点问题。立足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在商标、专利保护方面,规定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同时规定实施该两项行为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回应《中美经贸协议》、《中欧投资协定》以及民法典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趋势,创新商业秘密监管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引入到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在展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结合自贸港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离岛免税网上商城等实际,针对展会举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实施主体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方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下,建立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民事侵权诉讼、仲裁程序的衔接机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周期长问题。
(三)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司法保障、指引作用。一是依托国家设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规定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关键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等问题,规定法院应当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探索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的新型执行方法;规定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地理标志在发展区域特色品牌经济,推动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实践中缺少明确具体的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造成执法人员案件定性难等问题。请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此什么具体的规定?
肖超:谢谢您的提问。地理标志是与“三农”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能直接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使执法人员、地理标志管理者和使用人有法可依,《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即弥补了法律空白,又在全社会形成正面导向作用。
一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六种禁止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分别是(一)通过使用地理标志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二)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以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是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行为的处罚规定,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同样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廖宝祺:谢谢肖超先生的解答。非常感谢发布人的介绍,同时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最后,再次感谢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4位领导,通过你们的详细介绍,让大家对这两项条例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2号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快速保护、协同保护的原则,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制度完备、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本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财政、公安、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促进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
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益宣传,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
第八条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促进南繁育种和深海科技等领域国际合作,建设具有海南特色、国际认同度较高、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先行区。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九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技术手段,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版权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依法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南繁育种、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专利优先审查通道。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动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十三条 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政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涉嫌侵权人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少数民族文化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引导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利用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和保护规则,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指导市场主体做好数字产品的制造、销售等全产业链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和侵权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贸易促进机构和相关行业组织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和跨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指导,为市场主体开展贸易、投资等活动及时提供预警和应对服务。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配备技术调查官,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行政裁决、行政执法、调解、仲裁、诉讼和维权援助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技术调查官受指派或委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活动,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二十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边境执法与境内执法衔接,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节、全岛封关运作后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环节及其他海关负责监管区域,对与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第三章 司法保护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保障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加大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和裁判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趋势分析,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编撰类案办案指南、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市场主体、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提供指引。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支持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介入涉嫌重大犯罪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监督,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构建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和鉴定等知识产权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特邀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强化举证责任分配,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区块链、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探索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的新型执行方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妥善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确保案件裁判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促进国际贸易合作。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国际司法协助和交流合作,简化跨境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程序,探索在互惠基础上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第二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确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程序的协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民事侵权诉讼、仲裁程序的衔接机制。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九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注册人或者其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个人售出后,除该商品使用有关注册商标会对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造成损害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进口、销售、使用该商品。
允许境外注册商标商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加工并直接出口,但因此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或者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
(一)通过使用地理标志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
(二)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以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举办展览、交易等展会活动,展会举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规性书面承诺或者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展会举办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展会相关活动。
展会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展会规模、期限等情况,自行或者与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
参展项目被权利人递交书面材料投诉侵权的,展会举办单位应当立即要求参展方在限定时间内提供未侵权证明。参展方未提供的,展会举办单位应当责令参展方撤出该参展项目;不能撤出项目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认定参展方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展会举办单位责令参展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和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配合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查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活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明确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先行调解。
支持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法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六条 鼓励当事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可能进入中国市场的过境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约定临时仲裁。
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专业化建设,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工作。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业务。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机构与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业务合作。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提供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运用流转、融资增信、证据保全、权利救济等公证服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可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办理知识产权涉外公证业务,不受执业区域限制。
鼓励公证机构开展异地协作,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公证服务。
第三十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或者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知识产权纠纷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处理结果和损害赔偿额计算等进行中立预判或者评估,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提供指引和参考。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业服务标准和维权保护机制,配合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处理和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章 运用与服务
第四十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导航制度。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区域发展规划、重大产业规划、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专利导航,提高创新发展决策的精准度和科学性。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促进相关成果的实施和运用。被授予知识产权的单位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产权激励方式,使创新成果完成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规范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鼓励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研究、交流合作、联合维权和协作运用,实施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四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服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控制和质押财产处置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多元化融资模式。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境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推行跨境知识产权贸易、投融资业务的外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第四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从事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推动建设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在知识产权转让、运用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
第四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引进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根据需要建设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开发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知识产权评估工具,围绕创新主体、市场主体的转让许可、投资融资等需求,提供规范、便捷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
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发展,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建立由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牵头,旅游和文化、公安、海关、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五十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如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
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行为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再次实施相同类型侵权行为,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归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信息,依法纳入信用档案,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应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招标投标;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三)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专利优先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四)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评比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予以双倍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对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侵权人销毁,但是权利人同意收购或者同意侵权人继续销售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五十八条 展会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不履行管理义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涉嫌侵权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由发布禁令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予以双倍处罚。
第六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侵权产品已经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二)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的,按照已经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从高计算;
(三)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示价格的,或者标示价格明显与产品价值不符的,按照与侵权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侵权产品只在境外销售的,按照离岸价格计算。无法查明离岸价格的,可以参考同类合格产品的国际市场中间价格或者国内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五)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且未经行政处理的,其违法经营额应当累计计算;
(六)违法经营额应当扣除已经依法缴纳的税费,但不扣除实施该侵权行为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合法成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产品价格的方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决定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
省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专利执法条件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专利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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