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 | 双11前夕,多地发布涉知产及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2-11-10 19:35:00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即将来临,公安部及多地市场监管等部门纷纷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来源 | 综合公安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各媒体消息

编辑 | 布鲁斯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即将来临,虽然“双十一”已经略显疲态,但还是有不少同学选择“剁手”。

那么,在双十一购物过程中,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呢?

近日多地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纷纷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不少涉及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小编为您整理了目前已经公布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公安部:“双11”临近,谨防消费陷阱!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今年以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昆仑2022”专项行动,突出打击重点、深化源头整治,持续依法严打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活动,破获相关案件1700余起,铲除一批制假售假犯罪链条网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消费环境。

近年来,电商微商、直播带货等网络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极大方便了群众生活、丰富了消费体验,但其中一些侵权假冒商品不仅侵犯了正规厂商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公安机关瞄准网上侵权假冒犯罪活动,深入摸排、筛查涉假线索,紧盯群众、权利人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公司等反映集中的“网红”“直播间”“网店”“公众号”“短视频”等,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摧网络、追流向,强化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破案攻坚,常态化保持对网上侵权假冒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有力打击震慑此类犯罪活动。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持续扎实开展“昆仑2022”专项行动,始终将打击锋芒对准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侵权假冒犯罪,推动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高质量发展贡献公安力量。

公安机关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双11”网上购物高峰期,要切实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勿轻信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和个人,谨防掉进消费陷阱。

“双11”来临之际,公安部公布依法严厉打击网上侵权假冒犯罪10起典型案例。

1、北京等地公安机关破获侵犯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犯罪系列案。今年初,北京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互联网上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案后,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浙江、江苏、福建、陕西、四川、辽宁等地公安机关接续深挖,全面展开侦查工作,先后侦破一批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缴获一批侵犯北京冬奥会商标权、著作权的吉祥物玩偶、挂件、运动服、纪念章等商品,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关停一批涉案网店。

2、天津等地公安机关破获盗版中小学教辅图书系列案。今年9月,根据公安部部署安排,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湖北、重庆等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锁定一批兜售盗版中小学教辅图书网店,深挖产供销链条,先后侦破刑事案件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捣毁盗版书籍印刷、销售、仓储窝点31处,查扣各类生产机器设备79台,缴获盗版教辅图书274万余册。

3、山西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电池案。今年7月,山西晋城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电池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制假窝点2处,现场查扣假冒品牌电池成品90余万粒及大批制假原材料。经查,犯罪嫌疑人租赁民宅组织加工生产假冒品牌电池,在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以“厂家直销”“打折促销”为噱头,利用刷单返现、团购拼单等手段对外销售。

4、山东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运动鞋案。今年8月,山东济宁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运动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捣毁假冒品牌运动鞋生产、仓储、销售窝点7处,现场查扣假冒品牌运动鞋14万双。经查,犯罪团伙未经权利人企业授权生产假冒品牌运动鞋,利用网络平台直播带货,以“正品尾货”“工厂清仓”等名义进行销售。

5、江苏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自行车案。今年8月,江苏苏州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自行车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彻底摧毁假冒品牌自行车零件制造、加工组装、批发销售全链条。经查,犯罪嫌疑人加工生产假冒品牌自行车,并在电商平台上以“打折供应青少年学生专用车”等名义推广销售,累计制售假冒品牌自行车2万余辆。

6、浙江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今年1月,浙江金华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现场查获假冒多个品牌的化妆品30余万支,半成品及商标标识10万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租用民房设立制假窝点,使用低档化妆品原料灌装生产假冒高档品牌化妆品,通过社交平台招揽客户、推广销售。

7、安徽公安机关破获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今年6月,安徽淮南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处,现场查获一批含酚酞成分的减肥食品。经查,犯罪嫌疑人非法购入酚酞原料药,按照一定配比掺混生产有毒、有害减肥食品,通过线上网络直播和线下加盟店分销牟利。

8、福建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服饰案。今年4月,福建厦门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服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捣毁制假窝点3处,缴获假冒品牌帽子、卫衣等服饰5000余件。经查,犯罪嫌疑人设立制假窝点生产假冒品牌服饰,伪造品牌授权书,打着“专柜正品”的幌子吸引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与电商平台网店对外销售。

9、广东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手机配件案。今年8月,广东珠海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手机配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打掉制假售假窝点7处,现场查扣假冒品牌耳机、数据线、电池等手机配件4万余件。经查,犯罪团伙通过开发网上商城APP、运营社交平台公众号等方式,推广销售假冒各类市场畅销品牌的手机配件。

10、广西公安机关破获制售有毒有害凉茶案。今年8月,广西柳州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凉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现场查获成品50万余包及原材料一批。经查,犯罪嫌疑人使用淀粉、咖啡色素等原料,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生产所谓“长寿茶”“清热排毒茶”等有毒有害食品,宣称对治疗中老年人常见的痛风、高血压等病症有特效,通过网络店铺和社交平台对外销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为了进一步促进首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形成一批网络交易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双十一”临近,为了更好警示违法者,提醒消费者,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北京新运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新运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认证的“42195跑步装备”微信公众号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促销活动广告,内容为“今天除了疫情,战争,坠机,还有促销!淘宝新势力周活动 跨店满(199-20),不封顶”。这种借机蹭热度搞营销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广告承载和传递社会价值观,广告活动既要守法,更要恪守社会基本道德文明。执法机关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二、北京中航天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中航天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中发布中国地图,用来宣传自身从事的民航专业培训的合作情况和覆盖范围。经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审核,当事人发布的中国地图漏绘我国南海诸岛,损害了国家尊严和利益。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别经营者国家版图意识淡薄,发布互联网广告中出现“问题地图”,此举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尊严和利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市场秩序。执法机关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强化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西美医疗美容”店铺销售商品“乔雅登极致玻尿酸-2支(0.8ml*2) 纠正重度鼻基底皱纹 乔雅登·乔雅登极致玻尿酸·0.8ml”,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价格展示为“¥17940已优惠8060”,未标明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少数医疗美容机构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价格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开展虚假的价格促销活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通过打击医疗美容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医疗美容市场的价格秩序。

四、北京早春二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网上真实公示菜品主要原材料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北京早春二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者,存在网上公示的“健康有机花菜(小份)”菜品主要原料不真实的问题,原材料没有公示有机认证,对消费者产生误导。2022年5月6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之后,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上述问题。执法机关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少数餐饮单位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公示菜品的相关信息,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机关严厉查处,督促餐饮单位规范经营、守法自律,筑牢市场领域安全底线,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

五、北京易捷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经“e代驾”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易捷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打着“e代驾”的名号从事互联网代驾相关服务的举报线索,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e代驾”从未授权任何平台使用“e代驾”商标。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发现大量印制有“e代驾”字样的宣传品,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未经“e代驾”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代驾服务模式不断翻新,部分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软件,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知名商标引流,属于侵权行为。执法机关严格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了互联网代驾服务市场秩序。

六、北京七月麦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七月麦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4日前,美团平台店铺“七月麦谷天然奶油蛋糕(北京店)”由北京市阿文吉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11月4日后,“七月麦谷天然奶油蛋糕(北京店)”改由当事人经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公示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但未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档案中单位名称,且未按照执法机关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应与线下实体店铺一样,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公示相关主体信息,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执法机关对此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通过大数据排查等手段加强监管执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安全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七、北京森之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同仁堂”商标实施商业混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森之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同仁堂”商标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了“森之脉保健品专营店”,未经同仁堂集团授权,在其店铺名称前突出使用了“同仁堂”商标,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利用与同仁堂集团合作的机会,以打擦边球的形式“傍名牌”,将“同仁堂”商标突出使用于店铺名称前,让消费者难以辨认,误以为是同仁堂集团开设的店铺或者与同仁堂集团存在特定联系。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向不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为混淆行为划出了明确界限,保护了“中华老字号”品牌,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八、北京翰海辰星商业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翰海辰星商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商品销售量,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在某电商平台完成订单54单,完成交易1.296万台,完成商品虚假评价1280条。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商交易中,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不法分子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此案是对“刷单炒信”不法行为的严肃惩戒和有效震慑,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

九、北京乐纯悠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乐纯悠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诋毁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天猫旗舰店对所售的乐纯儿童乳酪棒进行宣传,宣传视频中当事人称,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妙可蓝多奶酪棒和邦士(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百吉福成长奶酪含有大量的添加剂,吃多了会影响孩子身体发育,暗示选择妙可蓝多奶酪棒、百吉福成长奶酪等类似奶酪棒是错误的选择,选择乐纯儿童乳酪棒才能“不踩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个别违法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歪曲竞争对手商品的真实情况,编造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不但干扰消费者的正常选择,而且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谦的朋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谦的朋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直播时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点击量,在抖音平台账号展示的视频含有“直到今天我公司的销售额从零到破亿”“抖音四个月赚了2个亿”“变现了两个亿”等内容,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短视频以其碎片化、强社交属性、创作门槛低等特点,广受年轻人推崇,但是短视频平台目前也存在诸多问题。执法机关严厉查处上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短视频平台环境,助力平台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十一、成都抖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在直播中贬低他人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民举报,对某平台主播在直播间售卖螺蛳粉时,通过贬低他人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6日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间为某品牌螺蛳粉带货。直播中,主播将该品牌螺蛳粉与其它品牌螺蛳粉并列摆放展示,然后将其它品牌螺蛳粉扔入垃圾桶中,并使用“那个是什么鬼,我真的不明白那个是什么鬼”“它连及格线都不到”等言语对其进行贬低。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近年来发展迅速,这种营销模式往往“流量为王”,一切以粉丝数和销售数据为导向,一些违法企业为了“吸流量”“博眼球”,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侵害了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经营活动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推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合规发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加大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构交易、商业诋毁、实施混淆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网店雇佣他人篡改销量数据,营造销量巨大的假象;直播间产品宣传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往商品包装盒内放入“好评返现”卡片……11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时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不要盲目相信营销宣传、店铺销量、用户评价等,同时要保存相关宣传页面和购物凭证,一旦出现问题及时通过12315平台进行维权。

案例一: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篡改伪造销售量案

2022年4月19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在售部分商品销售量数据疑似篡改伪造。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于2017年开设网店,主要销售青团、粽子、月饼等糕点。为营造其网店在售商品销量巨大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雇佣他人对部分商品宣传页面中的销量数据进行篡改,篡改后的累计销量数据均为“10万+”,远高于商品实际的销售数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9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睢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虚构商品交易记录案

2021年9月26日,徐州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睢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专营店,主要经营带挂钩超市货架。2020年7月1日至15日,当事人在某接单平台充值123093.50元,主要用于对专营店销售的带挂钩超市货架进行刷单,对商品的销售数量、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上述商品成交量共计231件,交易金额97541元,其中,实际交易量计146件,交易金额62442元;虚构交易量85件,金额350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4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1月7日,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多处使用“戎美”字样,并在消费者提出“是淘宝那个戎美?”等问题时,给予肯定的答复。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与“戎美”商标持有者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经营的“戎美 RUMERE”品牌服饰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13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到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3月18日,当事人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宣传广告视频,主要内容为“它的用料比奥迪好十倍,是SUV圈里之光,品控、用料,比奥迪好十倍……”,视频内出镜的汽车为当事人销售的品牌汽车,售价为27.58万元到46.33万元之间,对比的为奥迪Q3和Q5车型。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用料比奥迪好十倍”的相关证据。截至案发,该视频播放量为17.3万。

当事人发布视频夸大宣传自己经销的汽车,违反《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发布的视频使用“它的用料比奥迪好十倍”等不实宣传用语,将本店销售的汽车与奥迪汽车相比较,违反《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2022年6 月29日,依据《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经营者不断提升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五: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11月25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直播销售。其中一款商品在直播间购物车内的链接名称为“纯棉澳棉长绒棉磨毛四件套”,线下商品实际名称为“100支珍珠磨毛高定刺绣四件套”。当事人直播宣传该商品为“全棉”、“100支纯棉磨毛”,棉是“澳洲进口”。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的四件套面料经纱线密度检验检测结果为84.4dtex(76.0D),纬纱线密度检验检测结果为177.3dtex(159.6D);纤维含量(面料)为100%聚酯纤维,纤维含量(里料)为49.1%聚酯纤维、47.1%棉、3.8%再生纤维素纤维。直播间的宣传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四件套100套,总计货值金额为20210元,获利76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76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六:李某军虚假交易案

2022年4月2日,淮安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转办信息,对李某军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某军使用其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注册两个网店,销售童鞋。当事人通过后台批发采购程序多次利用他人及本人名义在上述两个网店下单购买童鞋,实际并未发货。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在其中一家网店分12次增加了116500双的销量记录,在另一家网店分6次增加了300000双的销量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通过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法后果,并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案例七:滨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20日,盐城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滨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份购进舞蹈鞋7350双,通过网店对外进行销售。2021年2月份,当事人将原宣传彩页中面料为“帆布”内容修改为“全棉帆布”,并开通“直通车”业务,对舞蹈鞋产品设置关键词进行推广。截至案发日,当事人推广费用为10929.28元。经检测,该舞蹈鞋采用的面料不是全棉布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2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后,该局先后走访多家电商企业,以此案为例对经营者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八: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好评返现”案

2021年12月29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往商品包装盒内放入“好评返现”卡片。卡片上印有“全五星美评+晒图或视频+收藏我公司店铺,截图发给在线客服领取1元,小额打款”等内容,涉事宣传卡片共计3700张。至案发时,当事人在网上购买了10000张“小额打款1元”卡,已经发出6300张卡片,共返现3160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要求当事人将公司里所有未发出的快递里的好评返现卡剔除,与剩余库存一并销毁,并删除相关诱导性评论。

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11月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涉及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商标侵权、“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贺某某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在线信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等。

记者注意到,多个微信公众号的推广违反广告法。如,在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案中,当事人受广告主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4月26日在微信公众号“非凡教师”发布题目为某娱乐明星“因胖被嘲上热搜的她,根本不值得同情?”的广告,该广告主要为推广普通食品“咚吃控卡餐”。

据悉,上述广告内容中有“我尝试了一个星期后,裤子竟然松了一圈?!打铁趁热,我又坚持21天,体重哔哔掉了快10斤?!”的文字内容,同时配有“真实体重称记录”的图片;广告内容中有“不流汗、不节食、不反弹 轻松快乐月瘦10斤,吃出迷人好身材”“米其林级别减脂餐,21天躺瘦10斤”的文字内容。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以及食用“咚吃控卡餐”有上述广告宣传的效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以及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因此,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案

2022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谷氨酸钠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及商标侵权味精线索,对相关学校食堂进行核查并立即开展食品溯源工作,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了对三层销售主体的溯源,最终在本案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发现与学校食堂被抽检味精特征相同的味精产品,该产品经再次抽检及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不合格及商标侵权产品。

2022年8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味精产品261袋,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贺某某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案

2019年5月,当事人淘宝购物时认识供货商齐某并加其微信,于2020年2月开始从其陆续购入女神咖啡、Q.MEI等减肥产品(预包装食品),直至2020年9月,当事人在供货商齐某处购买Q.MEI、女神cafe等减肥产品共计5000余元。

其间,当事人除了部分自用外,在未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销售涉案产品,发生销售金额7358元,违法所得2524元。

根据《检验报告》,涉案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被检出西布曲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签收相关《鉴定意见通知》。

2022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贺某某在未按规定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朋友圈的形式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252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在线信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某某在线”发布广告,用于推广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普通食品“邓老清冠饮(壹号)颗粒冲剂”。

当事人在推文中使用“邓老清冠饮被某国家机关推荐为新冠肺炎预防第一处方”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当事人在推文中使用“邓老清冠饮能清热解毒、宣肺化湿、调和脾胃,兼有通便排毒之效”“处方”“提高自身的免疫力”“预防病毒”等广告用语,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022年8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在线信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0.1万元,罚款4.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

2021年2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海关提供由香港海关转来的涉嫌侵犯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货值达190多万港元的案件线索,付货人涉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线索交办,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初步确认该公司为线索所指涉嫌通过出口货物实施商标侵权的当事人,遂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利用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方式,以无品牌货物报关为名,实际上在手机充电器、服装、首饰等17种商品上使用了多个与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标识,出口商品也与上述权利人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2022年3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3.79198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6月移交公安机关。

五、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从事河豚鱼相关餐饮服务,制售项目包括暗纹东方鲀的白子(精巢)、肝脏、河鲀鱼干。截至2022年2月,当事人已制作出售河豚白子72份、河豚肝脏107份,违法所得7678元;经营场所存储待用食品原料包括暗纹东方鲀的白子(精巢)1Kg、肝脏8Kg以及河豚鱼干9Kg,货值合计867.2元。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国家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按照《养殖暗纹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SC/T 3033–2016)执行,该标准要求暗纹东方鲀可食用部分包括河豚鱼皮、肉(可带骨),白子(精巢)、肝脏均属于不得食用经营的废弃物部分,故本案涉案暗纹东方鲀肝脏、白子(精巢)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范围。且当事人采购河豚鱼干食品原料,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等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相关凭证。

2022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78元,没收食品原料白子1Kg、肝脏8Kg、河豚鱼干9Kg,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2年3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舆情线索,称位于天河区花城大道89号花城汇一家茶饮店的柠檬茶、奶茶中检出日落黄成分。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现场制售的成品“泰绿手打柠檬茶”和三个批次的食品原料“手标泰式绿奶茶”进行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上述涉案食品日落黄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 “手标泰式绿奶茶”食品原料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2022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44袋,没收违法所得2439.24元,罚款88699.7元的行政处罚。

七、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案

线索显示,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移动网页发布“咚吃21日控卡餐”广告,涉嫌违法;2022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受广告主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4月26日在微信公众号“非凡教师”发布题目为某娱乐明星“因胖被嘲上热搜的她,根本不值得同情?”的广告,该广告主要为推广普通食品“咚吃控卡餐”。上述广告内容中有“我尝试了一个星期后,裤子竟然松了一圈?!打铁趁热,我又坚持21天,体重哔哔掉了快10斤?!”的文字内容,同时配有“真实体重称记录”的图片,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

广告内容中有“不流汗、不节食、不反弹 轻松快乐月瘦10斤,吃出迷人好身材”“米其林级别减脂餐,21天躺瘦10斤”的文字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食用“咚吃控卡餐”有上述广告宣传的效果。

2022年8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通过某知名网络主播直播间销售医疗美容项目“蝶变项目:OSC定位去眼袋”,并在其自营天猫网店“美诗沁旗舰店”内新建相应产品链接“【某某直播】美诗沁医美去眼袋女快速去眼袋恢复快非眼霜隐形微创”用于直播展示销售,在上述直播推介和产品链接的详情界面中使用了本公司医生素描形象照及头衔,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同时,均出现了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此外,出现了“不开刀去眼袋”“利用微创技术,在眼睑结膜内开一个0.2-0.3cm微孔,移除多余膨出脂肪”“利用专业仪器收紧眼部皮肤”等描述,上述字句涉及手术方式和医疗技术,构成在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知名网络主播直播间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统计,当事人委托直播费用为29000元。

2022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88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案

2021年7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通报线索对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对该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C-YJV4×25、ZC-KVVP3×1.5的两款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结果显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涉案ZC-YJV4×25、ZC-KVVP3×1.5电缆数量分别为3150米、733米,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24.64万元。

同时,经调查通报线索的相关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7月与广州市海珠区某商行签订合同,为其生产14盘电力电缆,《检测报告》显示其中12盘型号为WDZ-YJY 0.6/1KV的电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货值金额共为116.51万元,当事人已将17万元定金退还,未有违法所得。

2022年2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产品,并作出没收型号为ZC-YJV4×25电缆3150米,型号为ZC-KVVP3×1.5电缆733米,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海鲜酒家万宝分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管理使用的2台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现场检查时上述设备正在使用,且未设置围栏、警示牌,未张贴停用告知书。

经调查,涉案的2台电梯在2022年1月年检到期后一直处于使用状态,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才予以停用,经查询相关系统,未见当事人登记停用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

此外,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的维保记录,存在使用未经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2022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海鲜酒家万宝分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定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针对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专利行政裁决,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选取2022年度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01 保定市唐县某烟酒门市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新区某烟酒门市店销售的“海之蓝”白酒进行检查。经查,该店购进并销售的洋河“海之蓝”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系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洋河”海之蓝白酒17瓶和违法所得1330元,并处罚款18670元。

02 保定市徐水区崔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耐克”运动鞋的生产活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系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2060型号的“耐克”鞋214双;“耐克”鞋鞋盒280个、“耐克”鞋底70双、“耐克”鞋帮180双;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刷胶机1台,后端流水线皮带12米,鞋架1台;罚款30000元。

03 保定市博野县沙沃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沙沃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中石化注册的SINOPEC商标高度近似的”京标石化”牌子,牌匾设置红白底纹,上面图形的形状、颜色、字体、排列组合方式与中石化SINOPEC商标高度类似,容易导致消费混淆,且使用在同一类的商品及服务上,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形标识,处罚款10000元。

04 保定市高阳县某润滑油分装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润滑油分装厂生产销售的“长城”牌冷却液和制动液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长城”冷却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系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 “长城”字样及图形冷却液18桶;“长城”字样及图形的制动液6桶 ;“长城”字样及图形的空桶322个;“长城”字样及图形的纸箱60个;罚款76000元。 

05 保定市顺平县某三轮摩托车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三轮摩托车门市部销售的“大安”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安”电动三轮车,经天津大安电动三轮车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仿冒“大安”注册商标电动三轮车2辆,罚款12000元。

06 保定市高阳县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请求人安徽凯仑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专利号:ZL201930301063.4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高阳县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利用其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并销售,侵犯其专利权。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并立案。经调查审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比对,发现被请求方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与请求人专利中主要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且被请求人销售的涉案专利产品没有经过请求人的许可,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从事同一行业,为了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实现企业共赢目的,经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协议,被请求人取得了请求人的专利授权,在该专利有效期内,许可费为5000元/年。

07 保定市涞水县某保健服务部假冒专利案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保健服务部正在使用的维仕眼葩”护眼仪五台,外包装显示: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320118179.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号:ZL201330052278.X、ZL201330052282.6字样。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结果均为专利权终止。检查时当事人使用此设备获利2000元。当事人使用专利权终止的专利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罚款2000元。

08 保定市涞水县某快餐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涞水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快餐店恶意抢注“冰墩墩”商标注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了能够蹭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热度和增加收入,恶意抢注“冰墩墩”商标的情况属实,且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款10000元。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09 保定市定兴县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根据群众举报,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恶意抢注本公司商标,高价并要挟本公司购买商标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注册的商标类别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且主观上用于囤积、高价转让,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

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9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接群众反映,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办理健身卡。经查,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及员工讲解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健身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且店内装有注氧设备,事实上实际占地面积只有1081平方米且不存在注氧设备,属于对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向消费者退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注重身材管理,选择去健身房锻炼,可能会遇到“宣传与实际不符”“交钱容易退钱难”的消费陷阱。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厉打击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薯约零食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27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山区薯约零食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24箱;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山区薯约零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标签预包装蜜薯干24箱(10公斤/箱)。经调查,该批食品共购进60箱,已售36箱,进价175元/箱,售价220元/箱,货值金额13200元,违法所得1620元。当事人销售无标签蜜薯干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为强制标识的信息,它既是食品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落实的重要证明文件,又是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要依据,更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其重要性贯穿于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环节。本案的查处,既是对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相关义务的惩处,也是推进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

三、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口店虚构原价销售商品案

2022年3月14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口店虚构原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部分商品有促销活动,店内广告牌标示“福牌阿胶原价1180元,活动价990元”,赖氨酸维B12处优惠宣传牌标示“原价26元,活动价买4得5盒”。经调查,此次促销活动时间是2022年1月13日至2月15日。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这两种商品在该店的销售记录,发现自进货之日2021年10月1日起至检查当天,这两种商品均没有销售记录,该店也不能提供降价前的交易票据,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当事人虚构原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商家为达到销售目的,会使用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本案中虚假的降价销售违法行为一般多发生于节假日期间,为此,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节假日专项检查,发现并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防止消费者因商家误导而做出非理性消费行为,同时也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规范其合法经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6月23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山东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龙湾项目)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广告宣传。经查,朋友圈宣传是从2022年5月9日开始的,当事人利用朋友圈宣传的具体内容为:“启泰玉龙湾送钱啦,到访即领现金,5月29日盛大开盘,开盘必特价,开盘必升值”等。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发展。

五、泰安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薛某某(身份证号码:37091119××××××3716)无证无照经营食堂案

2022年8月22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薛某某无证无照经营企业食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通过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系统接到一起关于当事人食堂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食堂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该线索移送至泰安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当事人未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手续从事食堂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安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食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对从事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食堂。所以,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此案的查处,既及时发现了食品安全隐患,从根源上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教育、引导当事人及当事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员工舌尖上的安全。

六、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泰山区老太炒鸡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及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案

2022年8月12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老太炒鸡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及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没款合计612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6日,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其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涉案金额1802元。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所提供的餐具、饮具自行进行清洗消毒,自2022年5月开始在经营活动中对餐具、饮具收取餐具消毒费用,涉案金额1324元。当事人对所提供的餐具、饮具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特别是凉菜食品,因为未经过高温加热,特别容易受到细菌和病毒的侵害,如果没有经过取证而直接加工,不能保证达到卫生安全的标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餐饮具是餐饮服务单位的义务之一,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饮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餐饮环节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规范餐饮经营活动,引导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2年,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济宁市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郭某某限制从业资格处罚案

2022年10月27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郭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将郭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销售声称壮阳功能的食品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查,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情形。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通过对符合规定的违法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食品经营者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有利于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是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中,对当事人因食品违法犯罪,认定其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当事人实施了限制从业资格惩戒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落实了“处罚到人”原则,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

案例二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4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兖州区某某食品商行经销食品虚假宣传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对济宁市兖州区某某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以会销方式面向老年人销售食品,在商品系普通食品,产品本身不具备疾病预防作用的情况下,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所获荣誉,在其会销过程中播放宣传视频宣称该产品具有药用价值、疾病治疗、疾病预防作用的不实描述,以此招徕顾客、推销自己销售的普通食品,当事人进行与所售商品真实性能、曾获荣誉不符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对其他在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

此类案件当事人抓住老年人防范能力差,追求健康的心理,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拿出最大力度、最强措施,重拳打击养老诈骗违法行为,在严格执法办案的同时,开展进小区现场说法、以案说法的宣传活动,使人民群众增强了防诈意识,对违法者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养老诈骗违法蔓延的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茶叶店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茶叶案

2022年6月10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茶叶店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茶叶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兖州区某某茶叶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云龙茗韵淳品普洱茶茶饼”,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2111-2008,生产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在执行标准发布日期之前,上述产品涉嫌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云龙茗韵淳品普洱茶茶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

中国人有饮茶的习惯,茶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普洱茶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年份越久远的普洱茶价格越高。有些商家为了追求高利益,利用各种方法将普洱茶做旧,本案就是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年代久远的普洱茶。对此类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震慑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对维护民生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四 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局查处拼多多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3月25日,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拼多多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经营者张*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材料,举报拼多多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销售声称减肥功能的防弹咖啡涉嫌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物质,依法对拼多多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经营的“专利徽章”、“SO吧”和“纤SO坊”防弹咖啡进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专利徽章”、“SO吧”和“纤SO坊”防弹咖啡三种样品均含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当事人张*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本案案涉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禁用物质,损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消费环境,化解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极大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五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7月30日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祥某百货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3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祥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公司经营的超市内食品销售货架上随机抽取“达利园”手撕面包和科龙堡1664红果果味啤酒,当事人不能提供采购两样食品的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场警告处罚。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事项,检查仍然未能提供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以及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进货查验义务是食品经营者需要履行的重要义务,如果经营者能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其购进的食品发生了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也可以免予受到行政处罚。因此,食品经营者应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进货关,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六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6月6日,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水晶蒜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产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利用检测结果开展预警,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来关心维护食品安全。

案例七 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验记录制度及销售标签标识“瑕疵”食品案

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验收记录制度及经营标签标识“瑕疵”食品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6月14日,收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米线辣椒油营养成分表钠标识为143毫克,钠参考值标识769%,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经查实,当事人购进、销售的米线辣椒油外包装袋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应为7%,误计算为769%并印制食品包装袋标签上,上述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认定为食品标签有瑕疵。当事人采购食品仅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没有及时记录上述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主体责任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做好记录,对标签标识认知不够严谨,经营过程中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领会不够深入,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从监管层面来说,监管部门仍需继续加强对各业态经营主体单位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加大日常监管频次,督促各经营单位遵纪守法依法依规经营。同时因基层监管任务繁重,监管人员数量储备不足,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仍需加大执法办案行政处罚力度,从而对各类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5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市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文喜农资经营部生产销售不合格及伪造厂名、厂址化肥,销售侵犯“京东”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案

2022年3月22日,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确山县文喜农资经营部生产销售不合格及伪造厂名、厂址化肥,销售侵犯“京东”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16日,确山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确山县文喜农资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随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及仓库内存放有30.5吨中华牌尿素、31.4吨王牌系列复合肥、5.05吨金鼎大牌复合肥、33.38吨京东牌系列复合肥、42.52吨物阜民丰牌复合微生物肥及相关原材料制品和工具。经查,文喜农资经营部生产销售的中华牌尿素、王牌系列复合肥、金鼎大牌复合肥、京东牌系列复合肥标称厂名、厂址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化肥是粮食的“粮食”。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化肥监管,强化质量抽查,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及国家禁止输入的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及国家禁止输入食品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5月11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羊册镇上安村一处废料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冷冻肉及其他冷冻肉制品未做任何制冷降温措施,随地摆放。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杨某某提供现场牛肉及牛副制品的检验检疫手续,杨某某不能提供检验检疫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杨某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牛副制品及冷冻鹅掌共1793件,净重37814.26千克,初步核算案值260多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大,且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联合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部门开展行动,既有效震慑了不法商家,又将疫情防控融入到监管各个环节,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案例三:平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侯某某购进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2月22日,平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平舆县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2月22日,平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侯某某违法生产销售卤牛肉处进行检查,在其家和营业场所查获无中文标识生牛肉4112斤、生牛肚843.56斤、熟食牛肉67.1斤、熟食牛肚7.54斤,以及加工使用的亚硝酸钠55袋、色素1箱,当事人不能提供肉品检验检疫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侯某某非法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卤肉过程中非法使用亚硝酸钠,涉嫌构成犯罪。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驻马店市平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早在2012年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当事人非法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使用亚硝酸钠卤制牛肉产品,流入市场后对消费者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查处非法添加行为,坚决打击食品“黑窝点”“黑作坊”。

案例四: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面石膏板案

2022年4月27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面石膏板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龙牌”纸面石膏板894张和“泰山”牌纸面石膏板670张;没收违法所得488.8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位于西平县仙女河北路西段路南的仓库内经营的纸面石膏板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经查,2022年2月份,当事人王某某通过一位业务员送货上门购进“龙牌”纸面石膏板990张,“泰山”纸面石膏板700张,付供货方货款35700元,折合单价21.12元每张,购进时没有索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后以25元每张价格售出 “龙牌”纸面石膏板销售96张,“泰山”纸面石膏板销售30张,共获利488.88元,违法经营额42250元。2022年4月6日,经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上述“龙牌”纸面石膏板和“泰山”纸面石膏板鉴定,认定上述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驻马店市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石膏板被广泛用于房屋等建筑工程领域,是重点监管产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石膏板的行为,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严重扰乱了家居建材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商标注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案例五: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邵某某、南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4月10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遂平县邵某某、南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8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得到线索,遂平县文化路与玉带路交叉口一民房内有生产假药行为,执法人员在该处民房内现场查扣台式塑料封口机、感应封口机、粉末过滤机、胶囊制作机、铝塑泡罩包装机、上料机、粉碎机、模板机各一台,查扣假药外包装48118个、说明书45650份、标签31200份,查扣“清肺咳喘安”、“虫草活骨钛(胶囊)”、“风痛一号”、“速效延时伟哥”、“勃龙伟哥”、“金骨宝胶囊”、“咳喘清胶囊”、“中华骨宝”、“肠胃灵”、“七药一枝花”、“极品红钻伟哥”等成品假药2772瓶(盒),合计212406粒、扣押成板胶囊5805板(合计69660粒)、散胶囊(已填充)211288粒、胶囊壳232000粒、查扣辅料209公斤、胶囊锡箔纸和塑料板321.3公斤,查扣塑料瓶2240个。经调查,2019年以来,当事人邵某某通过购买胶囊灌装机、粉碎机等工具,组织李某某、杨某某、南某某,在自己家中,利用木瓜粉添加氨茶碱、马来酸氯苯那敏等西药粉末成分灌装胶囊的方式生产各类止疼、止咳类胶囊药物及补肾壮阳类保健品,而后通过网络购买包装盒、说明书、标签,封瓶装盒制作成品假药进行销售,销售范围涉及11省61家药店、诊所,涉案金额二百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药品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维护人类健康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案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扰乱了医药环境市场秩序,通过对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警示广大医药市场环境的生产、经营者,一切假冒伪劣均将被绳之以法。驻马店市场监管局将保持对制售假药劣药等涉药品领域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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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9 2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