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审判前沿 | 杂交品种亲本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受到保护

2022-11-09 20:25:00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 罗霞 徐世超

编辑 | 何雨潇 林愈

关于“审判前沿”专栏

知产力“审判前沿”专栏,每周二相对固定推送,该栏目为知产力读者分享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最新审结的案例,推送内容涵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典型案例,包含了案情简介、审理思路、典型意义等内容,期冀帮助各位业内同行了解最新最专业的司法保护风向,共同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水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种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驳回搏盛种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判决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对于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具有典型意义。

该案中,华穗种业公司起诉搏盛种业公司侵害其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自交系“W68”的技术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5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搏盛种业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W68”技术信息,构成侵权,判决搏盛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该案二审判决对于杂交种的亲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育种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等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该案二审判决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对于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不能要求过苛,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该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其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具体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中“W68”经过自交六代形成了稳定的自交系品种并作为授权杂交品种“万糯2000”亲本的事实已经证明,其在组配具有优良农艺性状、良好制种产量的杂交种中具备商业价值,具有竞争优势。“W68”在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被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该案二审判决强调,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两种制度在权利产生方式、保护条件、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保护方式。将未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育种创新成果在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下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是鼓励育种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意。法律并未限制作物育种材料只能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而排除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对作物育种材料给予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削弱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当然,对作物育种材料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妨碍他人通过独立研发等合法途径来繁育品种,也并不妨碍科研活动的自由。

本案所明确的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有助于进一步加大育种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激励育种创新,促进种业振兴。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往期推送

专栏:审判前沿 | 登记申请人在PCT申请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对该申请负有基于诚信原则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专栏:审判前沿 | 制造者之认定可将被告在营销宣传中的自认作为依据

专栏:审判前沿 | 种植大户对委托制种行为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专栏:审判前沿 | 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合发明目的解释

专栏:审判前沿 | 软件下载平台传播免费软件的侵权认定

专栏:审判前沿 | 当事人就专利权稳定性问题自愿作出的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应予鼓励和支持

专栏:审判前沿 | 许诺销售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范围

专栏:审判前沿 | 假冒专利适用侵权责任一般规定确定赔偿并应积极移送行政违法线索

专栏:审判前沿 | 业绩宣传责任自担 小专利赢得高赔偿

专栏:审判前沿 | 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专栏:审判前沿 | 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 最高法知产法庭作出对待给付判决

专栏:审判前沿 | 中药领域专利的创造性判断须立足于中医药特点

专栏·审判前沿 | 专利实施许可与配套交易的不同法律属性

专栏:审判前沿 | 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专栏:审判前沿 | 职工擅自转发公司技术秘密至私人邮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专栏:审判前沿 | 约定限制生产销售并协调价格 “调解协议”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

专栏:审判前沿 | 变更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充分保障

专栏:审判前沿 | 如何依据产品贴附商标判断被诉侵权适格主体

专栏:审判前沿 | 最高法协同审理药品专利侵权与无效确权关联案件

专栏:审判前沿 | 最高法首次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反垄断审查

专栏:审判前沿 | 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专栏:审判前沿 | 最高法审结两起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适用诚信原则遏制权利滥用

关注公众号,

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权威信息

(图片来源 | 网络)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未对合法来源充分举证的被告在营销宣传中的自认可以作为认定制造行为的依据———(2022)最高法知民终130号

    2022-10-13 19: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