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6.68亿元,利乐公司表示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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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对利乐集团(简称利乐)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处罚款金额约合6.68亿元人民币。
利乐发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利乐在全球共有37家销售公司,42家包材和封盖生产厂,8家包装系统组装厂,其自从1972年进入中国市场,总部设在上海。
该案的当事人包括利乐6家企业,其中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注册登记,是利乐集团的经营总部,负责管理集团全球业务运作;利乐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是利乐集团大中华区经营总部,负责全面管理集团在华业务;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利乐包装(佛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主要从事中国大陆市场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及技术服务、包装材料生产销售相关业务。
2012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举报,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据当年举报企业称,食品生产企业选择了利乐的灌装机设备就必须选择利乐包装材料,而消费者购买一盒2元左右的250毫升利乐砖牛奶,至少有0.45元是用来购买包装的。
国家工商总局调查期间,通过现场检查、市场问卷调查、询问调查等调查措施,调取了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书证和电子数据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经济学、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当事人也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说明。
根据调查,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简称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简称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简称包材)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9-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据此,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对此,利乐公司随即在官网发布声明表示:已收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其在华业务反垄断调查的处罚决定书。
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表示,“在为期四年多的调查过程中,利乐公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富有专业性和建设性的讨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至于该处罚决定会如何发酵,知产力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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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竞争案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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