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2021-04-21 10:40:05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一、起草背景   三、关于司法解释名称   五、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七、关于倍数的确定   九、关于防止惩罚性赔偿滥用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中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一、起草背景



  三、关于司法解释名称



  五、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七、关于倍数的确定



  九、关于防止惩罚性赔偿滥用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中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修订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推进。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此前,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2015年修正的种子法率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总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

  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到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意义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既是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需要,也是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用好用到位的重要举措。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逐步总结归纳出了“以市场价值为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等裁判规则。为更加系统全面地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列为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等课题承担单位提交了优秀研究报告。上述探索研究为《解释》的起草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解释》主要遵循了以下4项原则:

  二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解释》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等多部法律,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正确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解释,既保证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统一,又尽量协调各部门法之间的表述差异,坚持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审慎明确适用条件。

  四是增强实践操作性。《解释》旨在通过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诉讼指引,确保司法解释好用、管用。

  三、关于司法解释名称

  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还会涉及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诉前调解等审判领域,为了给将来适用留足空间,建议将题目改为《关于知识产权审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我们认为,考虑到已有司法解释名称通常采用“审理……案件”的表述,侵权纠纷之外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亦可参照适用本解释,故题目未采用“知识产权审判”的表述。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来看,由于惩罚性赔偿具有加重责任的性质,侵权故意是惩罚的正当性基础。为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预防的社会控制功能,同时为了防止被滥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决定惩罚性赔偿的重要考量。

  行为人的故意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状态,在民事诉讼中查明难度较大,往往只能通过客观证据加以认定。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关系越密切,侵权人知道诉争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商标法第十五条、《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和第16条就如何认定具有明知他人商标的特定关系作了规定。


  情节严重主要针对侵权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一般不涉及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解释》第4条列举的情形,主要源自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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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基数的确定

  关于基数计算方式,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数额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规定的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种子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是先按照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按照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即规定了先后次序,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未规定计算基数的先后次序。为解决与各部门法衔接的问题,《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

  七、关于倍数的确定

  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问题,三者在价值取向上不完全一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也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为加大侵权制裁力度,《解释》第6条规定,不能因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而减免民事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为避免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解释》第6条第2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已执行完毕的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情况。


  《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但著作权法、专利法2021年6月1日才生效,那么2021年1月1日至6月1日受理的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案件,如果当事人请求惩罚性赔偿,能否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确定惩罚性赔偿?鉴于民法典作为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的上位法已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据民法典确定惩罚性赔偿,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至于倍数的幅度范围,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提高侵权赔偿数额是加大侵权惩处力度的手段之一,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赔偿数额越高则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效果越好,惩罚性赔偿数额必须根据在案证据依法合理确定。为确保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实践中滥用,一是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解释》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基数计算、倍数确定等作了明确规定,涵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全部要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也给当事人以稳定的预期,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用好、用到位,从裁判规则上为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提供了保障。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加强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5日专题发布了6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以便进一步准确把握《解释》条文的含义。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阻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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