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便车”不好搭,风行乳业终酿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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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三角地区,老字号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燕塘乳业”)与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风行公司”)可谓是在当地老少皆知的本土品牌。同样有名的,还有二者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官司纠纷。
近日,燕塘乳业发布了《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进展公告(三)》。内容显示,其与风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结果已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风行乳业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在2018年的一审判决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燕塘乳业的诉求,判定风行公司擅自使用与燕塘乳业两款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风行公司赔偿燕塘乳业共计60万元。
因包装装潢近似 燕塘向风行索赔120万
资料显示,燕塘乳业始创于1956年,是广州市最早的乳品加工企业之一。2014年,燕塘乳业登陆深交所,并在同年获得“广东老字号”称号。风行公司成立于1985年。
同属于广东本土的两大老牌乳企本该相扶相惜,没想到,一纸诉状打破了这份和平。
2017年3月,燕塘乳业发现同行竞争者风行公司的两款奶制品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抄袭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据悉,这两款产品分别是燕塘乳业纯牛奶250毫升及原味酸奶饮品250毫升盒装产品。2008年,燕塘乳业先后将这两款产品标识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上为燕塘乳业涉案产品包装,下为风行公司被控侵权产品包装)
2017年7月,燕塘乳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风行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中,燕塘乳业要求风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燕塘乳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并赔偿燕塘乳业120万元,同时,风行公司还需刊登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由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燕塘乳业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发生在修改决定施行前,风行公司确认并未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装潢,足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已持续至修改决定施行之后,故一审法院认为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燕塘乳业主张权利的涉案产品装潢采用红白、蓝白搭配作主色调,上中下三部分的文字依次排列组成,与背景 “从右上方倾倒牛奶溅起奶花"设计形成统一的整体,显现独特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这些排列组合具有显著特征。
而就整体而言,风行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包含了涉案产品装潢构成要素中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若施加一般的注意力并不能以商标直接区分两者,结合燕塘乳业装潢的特有性和影响力,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涉案产品的装潢已构成近似。
至此,一审法院判决风行公司赔偿燕塘乳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一审主审童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包装装潢的侵权,判定的标准首先要看涉案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著性,产品是否有知名度,也就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宣传之后,这个包装装潢能够被相关公众,就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识别为跟燕塘公司相关联、有关系,之后再从整体看,包括割离的视角来分析各个元素之间是否相同、有没有区别,细节部分是否影响整体的判断,来确定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在此其础上,得出相关公众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时候,会不会误认为这个产品是燕塘的产品,或者跟燕塘有关联关系,这样就完成了案件的整体判定。
燕塘代理人郭艳丽律师在一审宣判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我们也必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构成,是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自主创新能力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希望各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提升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风行公司认为本案应当适用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同时,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判断燕塘乳业主张权利的装潢是否具有知名度、是否具有“特有性"的情况下,给予其扩大性、排他性的保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在客观上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因此,风行公司要求法院改判一审判决,驳回燕塘乳业全部诉求,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燕塘乳业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燕塘乳业在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明显示,风行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然通过网络平台与实体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一审法院关于本案应当适用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论正确。
其次,二审法院认为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涉案商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不正当篡夺了燕塘乳业的市场份额获取非法利益,在市场经营中具有非正当性,侵害了燕塘乳业的正当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风行公司的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搭便车”无异饮鸩止渴
实际上,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越来越多企业会在包装上煞费苦心,从包装设计体现产品格调、展示品牌特性。因此,乳企之间,因包装装潢相似产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发生。
比如曾经名震一时的“双星案”。2012年,伊利正式推出“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一经上市便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成绩。不久之后,有人反映商店货架上出现了名称雷同、包装雷同、甚至口味也雷同的“双胞胎产品”,很多人以为是同一款产品。
经调查,伊利方发现这些“不速之客”原来出自于老熟人——蒙牛之手。仇人见面,分外眼红,何况这位“仇人”还搭了自家明星产品的“便车”,伊利立即将蒙牛告上了法庭。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蒙牛未来星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与伊利QQ星有重合,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且涉案产品知名度高、包装装潢显著独特。因此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伊利215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二审结束不久后,蒙牛发布官方声明,针对侵权伊利知名商品“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一案做出回应,承认了其未来星产品在特有包装的装潢上“与伊利公司的产品存在混淆”。
实际上,目前中国的乳制品行业已是食品制造业中第三大产业,市场潜力广阔,竞争激烈。尤其是在一轮轮价格战、广告战轮番上阵后,品牌战已成了企业竞争新形势,而企业的品牌形象很大程度上是从产品包装设计上体现的。这时候,一些市面上的知名产品就会出现被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相似的外观、混淆眼球的图案搭配,消费者往往无法辨认。
燕塘公司表示,燕塘乳业作为华南地区唯一一家入选中国奶业D20联盟的企业,也是广东第一家一体化全产业链乳制品上市公司,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沉淀抛光,公司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产品品牌的底蕴载体和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既与企业商誉深度捆绑,又成为本土制造业的展示名片。今后将持续重视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作为本地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我们一直在努力倡导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期望各企业能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明确市场行为边界,公平竞争,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事实表明,通过效仿他人的包装来使自己的商品获得消费者认同都必须也必会得到惩罚。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的今天,企业只有立足产品、深根创意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在残酷的历史洪流中基业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