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百度诉搜狗输入法不正当竞争案的一点思考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作者 | 王咏东 北京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关村软件园巡回开庭审理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笔者受邀旁听了该案。
该案的起因是:在使用搜狗输入法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文字进行搜索时,搜狗输入法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的下拉词汇单,上网用户点击其中任一下拉提示词,会自动跳转和切换至相关搜索结果页面,双方对输入法在互联网技术下的上述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产生争议。
根据庭审中双方对于事实的描述,旁听之余,笔者从搜索引擎和输入法的功能和相互关系角度进行了以下思考:
搜索的功能,是用户利用搜索引擎在互联网海量的信息中找到自己最需要的信息。输入法的功能,是用户在电脑上输入自己想输入的信息,并显示在电脑上,就像在纸上书写一样。搜索引擎,是互联网背景下使用计算机的一种应用。在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情况下,输入法是工具,没有输入法,用户无法利用计算机使用搜索引擎,因此,一般情况下,输入法只是辅助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工具。而在互联网技术下,输入法借助互联网具有海量信息的功能,在海量的信息里,快速找到使用者最需要的信息,使输入法的结果,更快速、更准确。
在使用某搜索引擎的情况下,使用输入法输入用户想找的信息,可能出现四种情况:一是,用户找信息,输入法只显示输入的结果,如果要找到该信息,还需要进入该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界面;二是,输入法不仅显示输入的结果,还提供几种搜索引擎的选择;三是,输入法不仅显示输入的结果,有一种且只有一种搜索引擎的选择,而且该搜索引擎并非是用户原来使用的搜索引擎;四是,输入法不仅有输入的结果,而且直接显示用户搜索信息的结果页面,如,用户搜索歌曲、电视剧、电影等比较明确的信息时,输入法显示的结果直接就是该歌曲、电视、电影等结果,而不需要再进入任何搜索引擎,包括用户原来使用的搜索引擎。
第一种情况比较常见,应该说,用户使用某一搜索引擎时,已经做出了选择,他认为该搜索引擎能够带给自己最需要的结果,才会使用该搜索引擎;第二种情况,虽然与第一种情况略有不同,但是,用户还可以选择使用其原来使用的搜索引擎,或者选择自己认为更好的搜索引擎;第三种情况,用户只能使用一种搜索引擎且该搜索引擎并非自己原本使用的搜索引擎,这可能剥夺了用户自己的选择,给了一个非用户自己的选择(当然,该搜索引擎是否能够给用户提供比他选择的搜索引擎更好的结果,又是另一个问题);第四种情况,用户能够直接获得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不需要再去通过进入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界面。
搜索引擎的出现,是在互联网海量信息的背景下,方便用户,快速,准确的找到其想找的信息。在上述第四种情况下,首先,用户还是使用了某种自己想用的搜索引擎,只是在使用输入法时,输入法直接显示了用户需要的结果。用户不需要再进入任何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界面,进行进一步的选择,即可欣赏到自己需要的结果。这大大节约了用户的时间成本,是一种创新,符合搜索引擎的方便、快捷的应有之义;且这种情况一般只是在用户搜索歌曲、影视作品等明确信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而用户还是使用了某搜索引擎,只是不需要再去搜索界面做再次的选择。因此,这种创新,方便了用户,又并没有剥夺用户对某种搜索引擎的使用机会。
本案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其本质是,经营者公平竞争,将交易选择权交给用户。如果经营者采取相关手段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也就剥夺了其他经营者与用户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如果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一本质和输入法和搜索引擎的相互关系来判断上述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相信大家也能够做出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