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刑交叉相关问题——浙江高院第五期“浙知沙龙”综述

2021-12-17 17:55:00
为研究解决知识产权领域民刑交叉问题,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近日,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杭州中院举办第五期“浙知沙龙”,深入研讨“知识产权民刑交叉相关问题”。公、检、法机关代表、专家学者40余人参加了沙龙。

来源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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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知识产权司法中的民刑界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指出,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过去通常观念是先刑后民,但目前普遍认为这只是案件处理方式之一,不过先刑后民仍是原则性的选择。对于先刑后民的前提,早期司法解释要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现在则要求“基于同一事实”,基于不同事实的民刑程序自然可以分离。主张先刑后民的理由是代表国家的公权力相对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优先,即应当先将国家与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弄清楚,再谈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过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在刑事上已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但知识产权法官仍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的情况。因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要求以先刑后民的顺序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会面临一些现实问题。首先,权利人往往更希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其权利受损问题,且通过民事途径对权利保护更加全面和到位。其次,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刑事部门有时不太容易且不太愿意处理此类业务,尤其是涉及到商业秘密、著作权的认定等难题。再次,我们在观念上也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越来越多。在一些公诉案件中,允许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认罪认罚,由被告人在前期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些趋势说明整个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在变化。当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相对稳定的时候,无需过度强化刑事处罚。当公民的守法意识逐渐加强,其对自己的权利保护能够做出理性判断的背景下,应当把国家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公民,而知识产权犯罪恰恰在所有犯罪中最为理性。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方式上,要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应当鼓励双方之间通过权利许可达成民事交易来处理问题,不宜动辄交由刑法处理。如在假冒专利罪的立法中,如果刑法过度介入所谓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情形,可能会背离专利制度在整个社会发展创新过程中的初衷。又如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法与刑法修订存在立法时差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制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以及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但目前刑法仅规制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

第二单元

知识产权案件民刑程序优化问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毛立华审判长指出,讨论知识产权民刑交叉问题需要民事思维和刑事思维的融合。在很多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法官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官却认为仅构成民事侵权。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意味着法律已经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可以走民事诉讼途径,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刑事法官的思路一般是刑事优先,这与我们国家的传统有很大关系,即私权利要给公权力让路。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该有一个基本思路,就是要注重权利审查,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民事优先,而是将民事认定作为基础。最高法院出台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文件也强调民事是基础,大家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实际上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只要裁判思路和裁判结果正确即可,这里的裁判结果是指要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在各地法院已普遍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完全可以并行。最高法院在去年出台的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中也强调,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不因刑事诉讼而当然中止,只是在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为依据时,才中止诉讼。

浙江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总队一级高级警长陈春生指出,知识产权民刑交叉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的冲突、与经济纠纷的混淆等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有两种来源模式:一是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这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较多;二是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以及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若民事诉讼也在进行当中,则经批准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即民刑可以并行。关于程序先后问题,其认为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具有较强的合理性。虽然从权利人角度来说,其可以自由选择,但从证据角度而言,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方面更有优势,可以通过委托司法鉴定以及使用侦查手段获取更多证据,这些证据也可以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当然,民刑交叉案件若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仅有牵连关系,则可以并行。关于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背景下,允许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应当积极推进该项制度,法院可以及时发布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同时加大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

第三单元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史蕾法官指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既不属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也不属于有形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畴。肯定说则认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虽然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但其作为财产权的性质被广泛认可,知识产权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权损失属于经济损失。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比较低,被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更是有限。虽然目前要求推进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呼声比较高,但在实践中确实也存在一些障碍:一是管辖冲突。首先是级别管辖冲突,由于涉及技术类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如果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基层法院就民事部分没有管辖权。其次是地域管辖冲突,现在大部分省份规定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特定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而该地之外的侵犯技术秘密刑事案件则由其他法院管辖。如果在该类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会产生地域管辖冲突。二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确定问题。在商标类犯罪案件中,假冒商品的购买者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可以作为原告,则可能导致大量假冒商品的购买者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在确定单位犯罪被告人时,若被害人将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否支持存在争议。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在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大背景下,允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司法实践需要: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化解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提高被告人侵权违法的成本,即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可以统一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冲突判决的产生。知识产权庭长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民事审判经验,在“三合一”审判模式下,也有一批刑事法官进入了知识产权庭,具备了一定的刑事案件审判能力,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温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郑晔副庭长认为,对于能否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可以先讨论理想状态是什么。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之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避免重复诉讼,减少诉累,权利人能够获得最优的保护,司法权威也能得到彰显和加强。但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受理范围、赔偿范围,以及民刑管辖等方面均存在争议。从司法解释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规定来看,它强调财物被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许多支持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官认为知识产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对其进行扩张解释并无法律障碍。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罪并不是以遭受直接损失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假冒专利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两个罪名是例外,所以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存在经济损失。此外,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还有不少犯罪系未遂,实际上也没有造成损失。其认为,在司法解释修改之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谨慎试行。关于级别管辖问题,其认为一般的附带民事可以随刑事案件管辖审理,但是对于存在级别管辖冲突的案件,由于“三合一”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突出专业化,此类案件还是分别审理较为妥当。关于审限问题,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结案,而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审理时间比较长,审限上并不一致。其建议:第一,要理性对待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的适用,对权利人提起刑附民诉讼可能遇到的问题,要进行充分释明;第二,要对案件范围进行限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第三,在“三合一”大背景下,如果要让知识产权案件实现刑民合并审理,有赖于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并充实复合型法官的力量,才能够确保案件质效。

浙江省余姚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陈海霞主任从检察机关视角阐述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之争,主要涉及权利被犯罪侵害遭受的损失是否属于物质损失。其认为, “物质”是相对于“意识”或“精神”的客观存在,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物质损失”系相对于“精神损失”的概念,知识产权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显然不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系民法概念上的无体物,当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犯时,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当包括在物质损失的范畴内。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价值之问。一是可以弥合冲突,缓解知识产权刑民责任间的冲突。刑民分离审理导致判决结论矛盾的问题并非个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有效解决同一法律事实在不同判决中的认定矛盾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不能刑事优先,也不宜民事优先,而应采取刑民并举审理模式,尤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司法改革实际解决了知识产权民刑案件办理的逻辑和理念差异问题。此外,实务中,权利人最大的担忧之一是知识产权侵权人被执行完刑事罚金后,民事诉讼判决的赔偿款执行难或无标的可供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保证民事赔偿优先执行。二是有利于保障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让权利人免除举证困境,解决维权痛点,不仅可以直接使用侦查机关用公权力获取的刑事证据,同时可以减少因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大量诉讼成本。三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以刑民并行的方式,对重合和交叉部分集中审查判断,“三合一”的模式在保证程序效率的同时,保证了实体效率,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和成本。第三,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惑。主要程序疑惑在管辖、责任主体及审限问题。关于管辖,对有管辖冲突的民刑交叉案件建议不适用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责任主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之一是两者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刑事程序中犯罪行为主体和民事程序中侵权主体应当是同一主体,不同主体的行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事实。如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构成刑事犯罪,但单位本身不构成犯罪,则因刑事行为主体与民事行为主体的不一致而不能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审限问题,应实行“审限就刑”原则。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四,附带民事诉讼检察之为。一是权利告知,检察机关自“三合一”试点以来,全面实行审查起诉阶段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做法,结合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可以在现有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告知附带民事诉讼权,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资格审查,及时让权利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维权,避免出现刑民责任承担主体不一致问题。三是认罪认罚,将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退赃被作为认罪的具体表现和考量因素,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建议中较大幅度体现,同时避免罚金和民事赔偿在可供执行财产上产生冲突。四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在该程序中一并履行双重监督职能,更大程度促进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陈主任认为,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支持论者,其并非呼吁所有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该程序,而是建议对那些事实和证据认定相对明确、清晰的案件适用该程序,出发点在于给权利人多一个维权的司法途径。相信只要制度足够理性,理性的权利人也能做出理性的选择,从而让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更具实践理性。

第四单元

其他相关问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张本勇副庭长指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相对于其他领域刑事审判有其独特性,首先,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犯罪的构成和民事侵权的认定可能存在冲突。知识产权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概念本身来源于相关部门法,要正本溯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从相关部门法的规定出发。已生效刑事案件中所涉知识产权如被无效,比如商标权被无效,以及被“撤三”等,此类情况能否提起再审存在一定争议,其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已生效裁判可不予再审。其次,知识产权案件要注重国际性。知识产权作为舶来品,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外的立法体系,包括法定量刑的规定。欧洲对知识产权犯罪处罚较轻,而美国则明显较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仅要强调打击犯罪,还要注重权利保护,要从促进推动知识产权良性发展的功能进行考量。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确实存在一定法律障碍。另外,允许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面临管辖冲突问题,特别是级别管辖冲突,还有刑民审限冲突问题,这些均需要通过立法途径解决。目前上海辖区内法院基本不支持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浙江高院刑二庭虞伟华法官指出,《民法典》所蕴含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权利保障、平等保护等理念,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妥善处理将产生重要影响。从刑民交叉到刑民协同,应当成为刑民关系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司法机关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充分贯彻《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基于刑民协同的理念,通过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协调综合运用,推动此类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刑民协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案中的刑民协同。首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其次,公安机关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再次,保障控告人的知情权、申请复议权、申请立案监督权。最后,保障被害人的自诉权。二是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中的刑民协同。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经当事人举证或法院依法调取收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并不必然是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反之亦然。其次,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刑事诉讼由控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再次,民事诉讼一般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证据的自认、推定规则不适用于刑事证据认定。知识产权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数额犯,在没有足够证据证实犯罪金额达到法定数额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只要相关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仍不妨碍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的认定。三是事实认定中的刑民协同。刑事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不受民事判决的约束;生效刑事判决中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但有相反证据可予以推翻。如果出现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上明显分歧的情况,应当进一步判断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同一,具体比较案件的主体、客体、行为、内容等要件,以确定两类案件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程度。如果两类案件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则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互不影响。如果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则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不应与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产生矛盾。就同一事实,刑事裁判在先,民事裁判在后,民事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应当受刑事裁判的约束应当区别对待。已经为刑事诉讼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但为刑事诉讼所否定的事实不应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当事人不得直接援引刑事诉讼中的否定性结论,刑事诉讼中否定的事实仍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四是诉讼程序的刑民协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刑民并行;同一法律关系的如涉嫌犯罪,民事诉讼应当被驳回。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协同办理,在审理程序、财产处理、证据调取及事实认定等方面应当加强协调。五是民事赔偿和财产刑执行中的刑民协同,应坚持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六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中的刑民协同。

讨论环节

讨论环节中,与会人员围绕知识产权案件民刑程序优化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何琼副庭长指出,不同知识背景的法官应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倾听不同领域的思维方法。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问题,重要的不是哪个程序优先,而是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正确的价值导向,在处理民刑程序之间的关系时应当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一是如何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二是如何更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与结果,三是如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潘灿君教授也同意民刑之间不存在谁优先问题,应当先考虑如何能够保护当事人权利。在民刑交叉程序中还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在审理难度较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建议采用民事诉讼先行的方式(比较谦抑的方式),再考虑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先民还是先刑,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针对权利比较模糊的案件,如商业秘密案件,建议慎用刑事程序。

针对知识产权民刑交叉领域中存在的中止审理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张本勇副庭长指出,他们处理过在上海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关联案件在浙江进行刑事诉讼的案件,当时采取的模式是上海相关法院先中止审理,等待浙江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实务中,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知识产权民刑交叉中的中止审理问题,即把握好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对于刑事案件审理之后,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若之后在刑事案件的二审中发生改判,民事中也应当对相关的认定进行更改,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为准。

(图片来源 | 浙江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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