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评审一起成长(下)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工作纪事与思考
作者|段晓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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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与商标评审一起成长(上)
初稿于2012年商标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之际,重温1983年-1997年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工作的历史,梳理1997年-2012年亲历的变迁。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必然代表作者所在单位的观点。
参考资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程序》(执笔人:李志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中国商标十年》,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41-46页
《中国商标评审制度改革开放30年来的回顾与展望》(许瑞表、侯林),中华商标协会编:《2009中国商标年鉴》,中国工商出版社2009年,第265-269页
《商标评审》(执笔人:姚旭祺、史新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史志》,中国工商出版社2009年,第601-626页
1998-2006年《中国商标工作年度报告》
2008-2011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
(四)《商标审理标准》
回顾商评委建立、逐步发展、健全完善的历史,在2005年《商标审理标准》正式发布之前,商标审理标准已在大量评审案件审理实践的基础上,经验总结形成基本规范,但涉及案件审理标准的规定多散见于会议纪要或内部文件;同时针对不同案件具体案情的个案审理原则固然秉持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准则,但也容易使人误解案件审理标准缺乏透明度、一致性和稳定性。
2001年现行商标法修正实施以来,商评委不再拥有案件的终局裁决权,而商标法中有关法律规定又过于原则,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常会出现人民法院与商评委对于同一法律条款如何适用产生不同理解的情形。从商标评审工作自身以及接受司法审查的情况看,有关法律条文具体适用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随着商标评审实践不断丰富,也很需要结合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操作实务,总结审理经验,统一审理标准。
2005年,商评委成立了《商标审理标准》制订小组,在此后的半年时间里,小组成员在广泛搜集国内外资料、深入了解商标确权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了《商标审理标准》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制订小组拣选、整理了大量典型案例,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反复研讨,并充分征求了商标局、人民法院、商标代理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召开近30次大小会议,最终形成了《商标审理标准》,于2005年底对外公布。《商标审理标准》的正式公布,一方面有助于克服现行立法过于原则的缺陷,另一方面,使得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工作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有助于保证执法尺度一致性。
随着评审案件激增,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现象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商标审理标准》随着案件审理实践的经验积累和认识的深化,也在不断丰富发展。近年来,商评委围绕公共资源保护、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形成了《旅游风景区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审理意见》、《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审理标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意见》等审理标准,并积极研究完善《立体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特别是针对商标领域内恶意抢注行为呈现出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商评委为了加大制止恶意抢注行为的力度,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在综合考虑具体案情的基础上,适度减轻被抢注人的举证责任;在法律适用方面,充分体现《商标法》维护诚实信用的立法宗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有关条款。对于一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如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他人商标的,自2009年起,就在“ERE”、“蜡笔小新”、“海棠湾”等案件中,开始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规定。这一系列审理标准的丰富完善,增强了对案件审理的指导性,严厉打击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有公共资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树立了商标评审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五)审理方式:书面审理与公开评审,鼓励和解调解1、从调查听证到公开评审
商评委在案件审理中,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即根据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书面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随着案件逐年增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在采取书面审理原则的同时,对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个别案件,商评委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视案情所需召开调查听证会。调查听证会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一方的,给予当事人当面陈述的机会。
1995年2月24日,商评委会对吉百利巧克力商品上的“一杯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举行了听证,该案涉及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问题。申请人是世界四大糖果公司之一英国吉百利史威士公司,其通过代理人向商评委提交了听证请求,对此听证会非常重视,专程由澳大利亚到北京,并准备了大量的实物证据和充分的书面材料,还将有关的证据及文字材料,制作成投影胶片和录像片。这是商评委有史以来第二次调查听证,经过听证,商评委充分了解了对“一杯半图形”商标的使用历史及知名度等情况,为该案依法、公正和慎重的裁决奠定了基础。
在此实践基础上,1995年11月制定发布的《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听证程序。2002年《商标评审规则》则对公开评审开辟专章予以明确,即个别情况下,商评委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对评审案件进行公开评审。通过公开评审,有利于审查员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判断,更将权力运行纳入公众视野,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提高商标评审机构的执法公信力。
2、鼓励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商标确权纠纷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自行解决商标确权纠纷,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调解是指在商评委主持下,通过辩法析理,利害分析,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商评委的职能是解决商标争议,履行职能的方式是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但目的绝不止于撤销或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而已,而在于通过维护或确认正当的商标权利,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着眼于权利纠纷背后的利益纠纷,以利益平衡的理念,引导企业立足未来发展化解当前争议。商标评审案件定纷止争的方式也不止作出裁决一种,和解调节的方式可以充分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使解决争议的方式更为柔和。商评委在履行处理商标争议基本职能的同时,通过适时、合理、妥善地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标纠纷,兼顾效率与公平,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将付出时间、精力、财力等多重成本以及裁决结果不确定给企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风险这种可能双输的结果尽力扭转为尽速化解纠纷、双方权利稳定、利益平衡的双赢结果。和解、调解方式如果运用得当,也可以使相当数量的商标确权案件得到快速、合理的解决,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效率。
在2005年《商标评审规则》增加第八条关于和解调解的规定之前,在案件审理的实践中,已在积极探索、尊重并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双方的商标纠纷。1989年,蚌埠市制钉厂对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的“金杯”商标提出争议,鉴于争议商标已有25年的使用历史,当时已年创汇5000万美元,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几十种商品中仅有一两项与引证商标相冲突,但当时又尚无部分撤销的法律规定,因此商评委建议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争议裁定。双方当事人接受了商评委的建议,并积极配合商评委的协调工作,最终达成了“被争议人注销与争议人‘金杯’商标使用商品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保留其余的大多数商品),争议人相应撤回对被争议人‘金杯’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协议,案件告结。
2005年,商评委在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指导下,成功调解了“西泠印社”、、、、 等7个商标注册不当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关2个侵权诉讼案件也由此和解撤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历时六年之久的商标纠纷终于得以妥善解决。这一系列案件的和解,不只达到了止诉息讼的效果,以相对最小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代价、通过最简便的程序、使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将有限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集中投入到品牌经营上来,其中一件当时面临撤销风险的商标2009年还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
在这些实践探索积累的基础上,2005年9月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同时,鉴于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点,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端时,不应当违背商标确权的一般原则,即前提合法性。因此该条同时强调和解调解应是“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商评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引导地位,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近年来,当事人在评审案件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或者要求商评委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标争议的情形有所增多。商评委坚持“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并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成功调解了“解百纳”等重大复杂案件,为实现诉争双方共同发展,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被高度评价为 “体现了商评委秉持的公正、权威、坚定、智慧的理念和作风,对今后处理此类案件,具有教科书的作用。”
(六)从手工时代到信息化时代1997年,全评委只有一台386计算机和一台针式打印机,所有商标评审案件的裁决文书均手写完成,再统一交由文印室专人打字付印;形式审查共有国内、国外收发文本四本、同一案件在不同阶段编列不同的五种收发文号;在先商标查询要到商标局的计算机机房。但这已是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一期工程完成后的成果,此前多年,商标检索一直采取的还是传统纸张卡片检索的手工操作模式。
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一期工程1993年3月开始开发,1995年2月通过验收。建立起主要用于检索查询的商标数据库,实现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计算机检索查询。借助于一期工程,商评委可以查询商标数据库,了解商标状态, 但是商标评审业务流程的工作模式还属于手工操作方式。
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二期工程于1997年启动,并于2001年12月投入试运行阶段。由于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尤其是商标评审申请案卷较厚,证据材料较多,有些证据还属非纸质件,难以形成二期工程所要求的“无纸办公”流程,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计算机实现的重点在于各类评审案件的收发文管理和对形式审查的支持,以及在审理中对商标档案的检索与拟定裁决文书及发文的支持。
鉴于二期工程复杂,短期内难以实现,为了暂时解决审理工作查询困难的燃眉之急,商评委于1998年初独立开发了商标评审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对于二期工程,简称为小系统),其主体是初步建立商标评审案件数据库,并在确保与二期工程相衔接的技术前提下,完善查询功能,建立驳回复审案件图形库以及裁文库。借助于小系统,审查员已可以在计算机系统中完成裁决文书的撰写工作,并纳入统一的裁文库以便查询,案件审理工作的自动化建设有了初步提高。
2001年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二期工程完成后,商标评审工作流程自动化工作产生了质的飞跃,审理手段由过去基本上以手工操作,即依靠各种收发簿登记并进行统计分析,转变为利用计算机系统,完成评审申请件主要信息的录入、查询、统计,全面实现了从形式审查、任务分配、实质审理到最终裁决发文、公告等各环节的自动化流程控制,最后再将案件的裁决结果归入设定的案例库。案件审理的工作方式由手工转向计算机操作,并实现了与商标局的信息共享。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从信息输入的角度,审查员的信息源由主要来自纸件转变为主要来自计算机,即每个审查员的待审案件通过计算机自动得到分配;可以直接在计算机系统中及时了解商标局各种发文的发文内容、发文时间,商标的审查、异议、变更、续展、转让等详细信息,而不必通过人工询问或纸件交接;基础数据可以在计算机中通过查看原始档案的扫描件得到确认,而不必到商标局档案处调卷以确认。从信息输出的角度,审查员的审查信息存储在计算机中,即答辩、补正等各种通知,驳回申请、裁决书等各种审理结果文书等都保留在计算机系统中,保证了审查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可以准确地反映出案件审理的各种流程状态。同时,评审信息也及时加注到商标数据库,裁决后,评审电子档案归入商标局主数据库,纸件档案归入商标局档案处。
2008-2010年三年解决积压任务中,信息化建设成为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的重要技术支撑,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并案系统优化,以提高审理效率并保证定性一致,同时增加了裁决文书的网上审核签发程序。2011 年实现了评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介于二期工程和三期工程之间,称为2.5期)的全面上线运行,一是在审理签发环节实现相同或者类似案件的信息提示,保证审理标准的统一和审理结果的一致。二是将应诉工作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细化了诉讼流程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了应用服务,进一步突出了系统在审理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和管理作用,有效促进了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目前,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三期工程正在开发过程中,依据商评委的需求方案,届时将最大化提高商标数据的自动调取、模板的自动套用、操作指令依时限设置自动触发等,尽可能地减少审查员的文字工作量、减少手工操作及人工加注、减少反复查询统计等;全面改进案件库,增设典型案例库、判决库、法律法规库。增加主题词、适用法条等检索要素,完善图形检索、复合要素检索等查询条件;将审理流程中现有各环节通过纳入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全部收发文信息都在流程中体现;并预设了与其他新增功能的关联,如各类型评审案件的网上申请实现后,审查员可以直接编辑采用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文本,应诉工作实现流程自动化后,工作量可自动统计、判决结果可统计分析;基于统计结果和各流程中涉及的时钟设置,可以安排各工作任务的优先级,依据各层级工作岗位任务列表等对审理程序实现流程管理。
(七)专家咨询制度
商评委在1994年成立了专家咨询组,并将专家咨询制度纳入了1995年《商标评审规则》的明确规定中。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设置专家咨询制度的初衷是:在案件受理量越来越多也更趋复杂,审理人员少且责任重的情况下,为提高商评委裁决案件的权威性,就商标评审事宜中涉及有关其他法律疑难问题征求专家意见,使商评委在涉及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继承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疑难案件裁决前,能有一个广泛听取各个领域法律专家意见的机会和场所,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1994年第一届专家咨询组由来自于立法机关、人民法院、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16人组成,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春田,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美章,人大法工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李适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司司长王学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国家专利局法律部副主任文希凯,文化部法制司司长贾明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特侦二部曹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杨金琪及费宗祎、程永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新生及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别小壮。
根据工作需要,商评委2000年10月调整了专家咨询组成员,由17位专家组成了第2届专家咨询组,任期为三年。他们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刘春田,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美章,人大法工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适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司司长王学政,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徐长浩,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文希凯,文化部法制司司长贾明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蒋志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新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罗东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范武。
自1994年至今商评委共召开专家咨询会近20次。早期对疑难案件的个案研讨较多,如“武松打虎图形”商标案、“VALENTINO”商标案、“贵州醇”商标案、“银河”商标注册不当案、 “老白魁”商标异议复审案、“避风塘BFT”商标注册不当重新评审案、“口子”商标续展注册不当案、“国防”商标转让注册不当案、“乡下佬”、“黑五类”商标驳回复审案等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法律实务的发展,《商标法》修改后评审工作又出现一些新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专家咨询会更多是结合具体个案研讨共性问题,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及与相应的司法审查衔接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整理,问计于专家咨询组。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商标评审案件的主体资格,共有商标,与显著性有关的法律条款转换适用问题,驰名商标保护问题,商标法第十三条与第三十一条的关系,商标法第十五条中“代理人”范围的界定,著作权保护,在先商标申请权的保护,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法律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限”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案件中有效使用商标的判定问题等等。通过各位专家研讨,对于正确理解和恰当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商标行政确权机关与有关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商标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商评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立商标评审工作的重点,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商标授权确权的公平、公开与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有效遏制商标确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