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送“历”季,关于台历的五种侵权风险

2023-01-09 19:05:00
​又到了礼尚往来,互送挂历台历的时节,但需注意其中的侵权风险。

编辑 | 玄袂

2023年的钟声早已敲响,农历兔年新春也即将到来,这段时间,正是送台历的主要时节。

不过,小小一份台历,也是侵权的高发地,据小编在知产宝数据库检索,仅台历相关的图片侵权案件,就高达近百件,算上其他类型案件,数量只会更加庞大。

今天,小编就将与台历相关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结合案例加以介绍。

1、利用来源不明、版权未知的图片制作日历

就像公众号图片侵权一样,这类情形也是相对低级的错误,很有可能侵害他人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是缺乏版权保护意识的一种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日历产品的生产销售商(日历委托定制合同中的被委托人)和终端使用者(委托人)均有可能成为被告,承担对图片著作权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2、委托他人拍摄台历照片,但委托人超范围使用图片

相比直接采取网络图片的拿来主义,委托专业的摄影师和广告公司来拍摄、涉及台历图片,可以规避侵权风险。

但是,如果委托创作合同中规定了被委托人创作的图片仅适用于制作日历,而委托人想“物尽其用”,未经许可就在其他载体使用这些图片,则又将陷入新的侵权漩涡。

在(2003)桂民三终字第4号潘某诉广西贸易经济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广西贸易经济学校与潘某所在公司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和台历定制合同,约定潘某所在公司拍摄、设计的图片用于台历制作,如学校想将图片用于学校宣传材料则需另外获得许可。但最终广西贸易经济学校未经许可就在学校网站上使用了这些图片,最终被认定侵害了潘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赔偿8700元。

3、未经许可将他人出版物的书画、摄影等作品全部或裁取部分用于制作日历

无疑,直接将有名有姓的大师之作直接拿来用于制作台历,是一种非常“莽”的操作。

究其心理,一种是误以为这些书画作品乃是早已亡故的古人之作,一种则是以投机取巧的法子,将书画作品中的局部裁选用于台历。

在郦汾阳诉深圳市清祺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中,被告作为台历生产销售商,在网站宣传图片中直接使用了多张郦汾阳的书画作品,其中存在改动题跋或印章位置,截取书画局部等做法,被告辩称“形成了全新作品”,但未获法院支持。

4、将具有侵权风险的商标用于制作台历

在商标侵权案中,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制作在台历产品上,一般是诸多侵权行为的其中一支,还多用在名片、宣传册、横幅等载体上。

在凯德置地(中国)投资公司与张家口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中,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台历、名片、宣传产品、户外广告上使用原告商标,攀附原告知名度,最终被法院判令赔偿10万元。

5、冒用他人IP制作日历周边

假冒“官方”,生产制造官方台历周边,意图使相关公众对其身份造成误认,以谋取不当之利,这一行为一经发现,将被“正主”挥动维权大棒。

西安交通大学诉陕西趣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趣游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既无合作又无渊源,但其将公众号命名为“交大户外旅行”,并生产制造了一批名为“西交大”、“交大”、“仙蕉”、“仙交大”的文创产品,其中就有台历,趣游公司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发放带有西安交大校名或校园风景照片文创产品,让上述昵称和西安交通大学之间进一步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引起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判,使其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总   结

无论是“全托管”定制台历,还是先委托创作而后委托制作,其间均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意识,保障全流程各环节中规避侵权风险。

人情往来,互致祝福固然是好,总不能以大意而致“失礼失面”。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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