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科创板IPO终止案例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问题

2021-08-27 17:25:33
一文带你梳理,企业IPO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合规问题。

作者 | 李维朝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祝余

科创板自推出以来,受到广大科技型企业的追捧,截至目前,已有647家企业递交了招股说明书,其中注册生效351家,不予注册的有1家,终止注册的有8家,撤回并终止的则达123家之多。尤其自今年年初以来,证监会从制度上压实保荐人的责任,使得存在各种各样问题的“带病”IPO企业主动撤回了发行上市申请,截至目前已达59家,终止注册的有3家,占终止总量近一半。终止IPO的企业多因为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包括存在重大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等等,无法达到科创板对企业知识产权的高要求。

本文以8月初终止发行上市的一家企业为例,讨论分析其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广大科技型企业提供参考,引之为鉴。

前序:企业IPO概况

浙江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智能物流系统供应商,主要从事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服务,提供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软件、硬件配套设备及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该公司于2020年12月递交《招股说明书》,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其持有有效专利361项,其中发明专利45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19项。审核委于2021年1月进行了第一次问询,该公司于2021年3月提交了回复意见,并于6月更新了年报数据,随后在8月初主动撤回了发行上市申请。

仔细研究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诸多相关公开资料信息,其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申请专利费减行为影响企业经营状况陈述的真实性

自2006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支持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的科技创新,出台了专利费减政策,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缓交或少交专利申请费等官费。2006年颁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需要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2016年颁布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则要求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0万;到2019年,该最低线调整为100万元。

专利费减政策的目的是为企业创新降低成本,但与此同时,从企业申请专利费减的行为当中也可以窥探出其经营状况。

通过查看发行人的专利申请公开数据发现,发行人从2009年起至2018年的专利申请都申请了专利费减并成功获得费减。因此,该公司自2009年至2016年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由当地主管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且自2016年至2018间,发行人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证明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从2009年至2017年的连续9年时间,一直处于经济困难状态,且自2015年起,连续多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都低于30万元,足见其运营状况之艰难。

但是,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记载,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643.07万元、1523.44万元、4420.65万元,甚至在新冠疫情流行期的2020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也达到了1521.65万元。不得不说该公司的爆发力很强,在连续多年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突然连续多年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这种财务报表披露期内大幅度盈利激增,但披露期外经济困难的情况,是否可能存在陈述不实?该问题会很容易引起审核委的关注,并将其纳入问询范围。

特别是发行人在2017年度净利润达到1643.07万元的情况下,2018年递交的专利申请仍然获得了费减,这明显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数据与获得专利费减资格所体现的财务数据之间存在巨大的冲突。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给专利申请人提供便利,允许在上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提交下年度的专利费减备案,但是,《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是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仅是执行方,这一便利政策并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通过该便利政策获得的专利费减资格不合法不合规。如果企业通过该便利政策获得专利费减资格,当相应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于最低线时,应及时取消费减,补交相应的官费。

启示: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利润,在现实企业经营中较为普遍,但是,如果想长久、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司经营一定要合规,即使是申请专利费减这种小事,也应当进行合规审核,扎实做好财务规范,避免前后矛盾,最终无法自圆其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非规范转让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公司治理规范性和独立性

现代企业经营很流行集团化经营,基于不同的业务方向设立不同的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由不同的公司持有,为了项目或其他经营需要,常常在不同公司之间转让知识产权。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申请IPO之前也是这样经营的,其控制有上海公司、新加坡公司等,上海公司、新加坡公司都各自申请专利,甚至新加坡公司转让了一件核心专利给发行人,并且该核心专利的发明人就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IPO前夕,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发行人签署了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支付对价1913.64万元。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发行人最终以“公司创立初期对商标和专利管理不规范,部分商标、专利和系统软件注册在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名下或为其实际拥有,且难以辨识该等商标、专利和系统软件在形成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发行人资源”为由,与转让方协商,转让方将知识产权转让款退还给了发行人。这从侧面反映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运作不规范,缺乏独立性,不得不让人担心其治理架构的缺陷将来会侵害股民的利益。

启示:企业内部要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认定规则,哪个企业研发出来的成果,知识产权就归该企业所有,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要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能任凭实际控制人的意志决定,造成各关联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属混乱,知识产权资产混同,这将是拟IPO企业的大忌。

三、短期内不能形成自主技术能力的IP并购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科创属性评价

并购知识产权一方面可以增强自身实力,避免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权利,另一方面可以阻止竞争对手进入。但是IPO前夕的并购要慎重,科创板更看重并购知识产权后能不能消化吸收,形成自己的技术能力。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20年3月以1220万美元(合计人民币8450万元)的价格从瑞典某公司购买知识产权,包括31件发明专利、6件外观设计专利。同时,《招股说明书》还披露,瑞典某公司在2020年1-6月一跃成为发行人的前五大材料供应商,并且是2020年上半年新增供应商,向发行人供应控制板、电机、输入显示器、读取器等电子电器件。

虽然从《招股说明书》中无法知悉发行人是否消化吸收了所购买的知识产权,但从知识产权转让人一跃成为主要供应商来看,发行人很可能还没有形成自主技术能力,并购知识产权没能给IPO加分。

启示:企业无论是自主研发还是通过并购获得知识产权,其最终目的都是形成自身技术能力,提高竞争力。但是,如果短期内无法消化吸收并购的知识产权,不能快速形成自身核心技术能力,这种并购更容易被审核委认定为是为了达到科创属性要求而进行的形式化操作。

四、草率列示核心技术、核心专利清单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一共有核心专利30件,其中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27件。3件核心发明专利相对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19件发明专利来说,占比非常小。并且这3件核心发明专利的主题均仅涉及某输送附属件,对于大型悬挂输送系统来说,不属于核心部件,其相关专利也难言是核心专利,很难给科创属性加分。

实用新型的情况也不太乐观。其中有4件专利的申请年份是2011年,2件专利的申请年份是2012年,面临着专利权保护期限很快届满的尴尬状况,甚至IPO还没过会就已经届满;其中还有2件专利(20122……01.X、20122……81.X)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虽然专利权评价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多少会给科创属性带来负面评价。

另外,发行人还错误地把受让取得的专利作为自主研发专利列为核心专利(20172……61.9、20122……81.X、20121……92.3这3件专利在“关于发行人已获得的专利”部分列明的取得方式为受让取得),造成招股说明书前后表述不一致。

如此草率列示核心专利清单,一方面,可能是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自主研发专利的可选择范围有限,只好将快到期的实用新型专利都拿来凑数,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发行人对其自有发明专利的稳定性缺乏信心。

启示:作为评价发行人科创属性的重要内容,核心技术和核心专利的列示应当紧紧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具备稳定、长久的独占性技术优势,这不仅仅需要发行人的仔细梳理,更需要知识产权专业团队介入,以进行更深入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五、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影响

科创板IPO企业遭遇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纠纷、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专利无效宣告等等,屡见不鲜,但企业不能一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就慌不择路,一定要聘请专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仔细分析,认真应对。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2020年12月先后收到8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根据发行人2021年6月份提交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1年1-3月又陆续收到29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发行人前后一共有37件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中发明专利17件,实用新型专利20件。而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总共19件,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都被提起无效宣告。如果这些无效宣告经审查,大比例出现专利权被无效的审查结论,无疑将对发行人的科创属性评价造成重大影响。事实上,该系列无效宣告,也使得发行人在列示其核心专利时产生更多顾虑和障碍。

启示:IPO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并不可怕,要从相关诉讼不会对主营业务造成影响的角度来说服审核委,同时要提供必要的证据佐证。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具有非常高的专业门槛,企业需要聘请专业团队来处理应对。

六、结语

从这起IPO终止案例可以看出,像专利费减等这样的“小事”都有可能对IPO进程产生重大影响,知识产权合规不应当成为一句空话,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应当成为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科创板非常看重IPO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力,看重技术持续研发的能力,归根到底看重长久稳定运营、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些能力需要规范化的、实际运行的活的制度提供保障,需要专业化的团队保驾护航。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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