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有多起涉知产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晓(附往届入选知产案例一览)
来源 |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央视《法治在线》等消息
汇编整理 | 布鲁斯
今天(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最高法挂牌督办交叉执行侵犯技术秘密案等三起涉知识产权案件均入选。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入选的三起涉知识产权案件,均与技术秘密相关。
其中,“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是国内判赔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该案在历经五年多的审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公布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威某方面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某方面的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十二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并赔偿吉某方面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万元。该案判决公布后获得媒体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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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使得“竞业限制”成为2024年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尤其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也于2024年发布了一项禁止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则,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第6(g)条,因而在美国全国范围内禁止竞业限制协议,这一背景也令“竞业限制”这一规则的不合理蔓延问题获得空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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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高法挂牌督办交叉执行侵犯技术秘密案,则是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继作为唯一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去年评出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后,以执行案件的“身份”再度入选今年揭晓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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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也同时公布,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海关与司法机关衔接查处侵害知名商标案、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标识商标纠纷案等三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
据介绍,本届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具体承办,于2024年12月31日启动,通过对全国法院2023年底至2024年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共选出49件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案件在网上接受社会公众投票。在为期7天的投票里,共收到网民投票1845万张。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20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和十大提名案件。
截至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宣传活动已成功举办八届,对弘扬法治精神、促推社会治理,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入选的案件,生动反映出2024年各级法院扎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成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解决新型法律争议、保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深度探索与创新实践,为社会主体提供了重要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引领。
经评选投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分别为:
“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
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劳某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
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案
外国当事人双方选择中国法律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
“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案
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最高法挂牌督办交叉执行侵犯技术秘密案
一起来看其中3起涉知识产权案件详情:
“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613727票)
基本案情:
吉某方以威某方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700万元。吉某方、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二审判决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12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等。
推荐理由:
人民法院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不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还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力彰显了国家层面对科技创新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对那些意图通过“挖人”“窃取”等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企业起到极大的警示震慑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从整体上营造尊重原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诉讼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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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附判决 | 6.4亿元赔偿创纪录!吉利诉威马侵犯技术秘密案终审判决出炉
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1020522票)
基本案情:
刘某是某餐饮公司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内容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在职期间刘某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刘某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刘某接触的技术信息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餐饮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刘某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刘某因为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系一起因餐饮公司与厨师不当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案件虽“小”,但却反映了实践中现实存在甚至有所蔓延的趋势——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不良趋势。本案裁判准确把握了竞业限制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核心认定标准,作为案例发布后,在广大就业人员尤其是互联网从业人员中引发极大共鸣,社会对法院裁判充分肯定。
最高法挂牌督办交叉执行侵犯技术秘密案(1016729票)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瑞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升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某瑞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其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等,并赔偿9800万元。
2023年2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将某升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但某升公司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一直未主动履行,因拆除、销毁案涉设备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一定的危险性,成本巨大,且对员工就业、企业经营、金融稳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可能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遂对本案进行挂牌督办,协调案件所涉四川、广东、山东三地九家法院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并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公开招标拆除企业等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同时由上级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促进当事人执行和解。2024年1月28日,经三级法院多次组织磋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一揽子”解决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专利侵权案的执行,并促进了另外两起关联诉讼案件的化解。2024年8月5日,某瑞公司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全国执行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统一部署,三地多家法院共同参战、协同推进。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密切沟通、释明利害,最终实现破局,促成双方对本案及后续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让已有设备持续创造经济利益,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积极价值”,代替拆除设备的“消极价值”,既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为依托交叉执行工作机制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系新时代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交叉执行、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典型代表。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分别为: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被告人马某龙正当防卫案
农村百万彩礼返还离婚纠纷案
电影《失孤》原型之子被拐案
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拒执罪案
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虚假广告案
企业诉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益保护案
海关与司法机关衔接查处侵害知名商标案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
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标识商标纠纷案
一起来看其中3起知识产权案件详情: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103119票)
基本案情:
原告使用人工智能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某网络平台。被告在另一网络平台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某网络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推荐理由:
本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相当程度上启发甚至推动了各界对该问题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本案判决坚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鼓励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强化了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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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司法机关衔接查处侵害知名商标案(40467票)
基本案情:
克某公司、路某公司、色某公司、芬某公司等系奢侈品牌注册商标权人。被告人未经上述公司授权,生产、销售印有上述公司品牌标识的产品。被告人邓某、颜某自2020年4月起,从网上购买带有某奢侈品牌花纹的布料及配件,雇佣他人生产假冒某奢侈品牌包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7.69万余元。被告人肖某、刘某从2021年1月起,采取向生产作坊提供生产原料等方式定制生产假冒品牌包后销售或直接购进假冒品牌包销售的模式,大量销售假冒品牌包,销售金额25.49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品牌包价值2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从2021年8月起,明知其低价购进的某奢侈品牌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加价销售,销售金额22万余元。西安咸阳机场海关在申报出口的货物中发现上述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侦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肖某、刘某、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全案并处罚金34万元,并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被告人邓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典型案件,入选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西安中院按照“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判该案,探索了全方位、立体化、全要素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新路径,充分体现了对重大跨地域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展现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保护,有助于构建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涉及众多的国际奢侈品牌,社会关注度高。被告人非法经营金额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通过刑事审判对其予以惩处,有利于打击假冒品牌,净化市场秩序,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本案审判也充分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在量刑上把握总体从严,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情节,充分体现宽严有度,做到罚当其罪,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标识商标纠纷案(1069051票)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某公司系广告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某之志公司系餐饮公司,因青某之志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宣传图片、售卖的食物产品图片上印制“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伊某公司主张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福建高院、福建电视台《热案大家谈》)
一审法院判决青某之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伊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伊某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与泉州的城市特色紧密相关,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达。早在2014年泉州文旅局便以“半城烟火半城仙”描述泉州多元文化形象,开展各项旅游宣传活动,该词句在社会公众中已形成极高知晓度,成为各地游客对泉州的标志性记忆,已成为与泉州城市形象高度关联的公共文化资源。伊某公司作为本土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言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伊某公司还先后在20余种商标类别中申请了包括“半城烟火半城仙”“桑莲法界”在内的多个与公共文化资源相关的商标,意图借助泉州世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虽然被上诉人未提出上诉,但本案一审判决可能导致上诉人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不当垄断,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法院联系伊某公司进行释法说理,伊某公司主动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愿意将名下“半城烟火半城仙”全品类商标无偿捐赠给政府,由政府进行保护。11月27日,在泉州中院联合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闽台缘博物馆共同开展的“法沁文馨”泉州文化遗产协同保护活动中,伊某公司将“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无偿捐赠给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
推荐理由:
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的标识属于私有领域对公有领域的侵占,违背民法典及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下的“公有领域保留”理念相违背。该商标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拥有合法的权利外观,然而其权利基础具有重大瑕疵,是一种恶意注册的违法行为。若依此向他人主张权利,则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和保护。非遗文化具备丰富的文化形式和深刻的文化内涵,本案是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保护第一案,旨在对恶意将城市公共文化资源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进行规制,从司法的角度弥补了商标因注册取得而呈现的不足,实现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明确商标权公共文化资源领域的界限,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本案判决,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现了“三个效果”统一,符合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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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被抢注的世遗商标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至今已是第八年。笔者检索到,该活动自2016年起每年年初揭晓上一年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评选结果,其中2019年(原本应在2020年初揭晓)、2020年(原本应在2021年初揭晓)未举办。其他类似的活动还有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每年评选出的“人民法院十大案件”(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目前尚未公布)等。
此前揭晓七批“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中,又有哪些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呢?知产力带您一起来回顾一下往年入选的知识产权案件:
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的知识产权案件: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
基本案情:
蜜胺又名三聚氰胺,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可广泛应用于塑料、纺织、电器、医药、阻燃新材料等行业。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享有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四川某化工公司同时拥有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技术秘密。尹某某曾任北京某科技公司工程师和四川某化工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系上述专利发明人之一并参与有关技术秘密研发。山东某化工公司为建造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线,与宁波两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宁波两公司分别提供技术和施工设计。宁波两公司从尹某某处非法获取了包含专利技术方案及其他技术秘密形成的技术包,请尹某某帮助修改相应技术图纸并给予高额报酬,在生产线建设过程中尹某某多次前往山东某化工公司施工现场排查问题、提供技术指导。2014年4月一条生产线进入试生产,至2020年5月山东某化工公司利用该条生产线生产、销售蜜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元至4.36亿元之间。四川某化工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就此在广东和四川两地法院分别提起专利侵权与技术秘密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与宁波两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技术秘密案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化工公司在内的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两地一审法院均判令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赔偿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求,判令限期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四侵权人全额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18亿元。
推荐理由:
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案件。专利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1.2亿元,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判赔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技术秘密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9800万元,是法庭继2021年“香兰素”案判赔1.59亿元后再次针对技术秘密侵权作出高额判赔。同时,两案通过积极探索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和范围,责令被告限期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大型侵权生产线,以体现停止侵害的彻底性,有效制止侵权和保护知识产权。案涉权利人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作为侵权人之一山东某化工公司为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有力保护、有效保护、平等保护的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理念。
案评:
本案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案件。专利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1.2亿元,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判赔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技术秘密案二审改判赔偿金额9800万元,是知识产权法庭继2021年“香兰素”案判赔1.59亿元后,再次针对技术秘密侵权作出高额判赔。两案通过积极探索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和范围,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有力保护、有效保护、平等保护的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理念。案评团认为,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利剑高悬,护卫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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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的知识产权案件:“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
基本案情:
陈麻花公司于2013年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麻花等商品上。之后,互旺公司等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的规定,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陈麻花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经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陈麻花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互旺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互旺公司等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判决认为:互旺公司等在再审期间提交的大量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相关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且在2001年以后,直至诉争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而且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虽然“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推荐理由:
本案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本案行政诉讼原告及五名第三人为同一地区的麻花经营者,均系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本案再审判决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认定“陈麻花”构成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维持无效宣告行政裁定,防止“陈麻花”标志被注册为商标,从而妨碍其他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依法保障从事麻花经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同时,本案对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无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评:
陈麻花商标之争历时四年,穷尽了行政和司法程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的裁决不仅解决了磁器口陈麻花经营者之间多年纷争的根本性问题,也为企业后续的商标注册确立了行为指引,同时更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一槌定音,认为陈麻花缺乏构成商标的显著特征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今后人民法院判断商标显著特征提供了有效指导。案评团认为,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加强知产司法保护,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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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总书记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江苏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亲耕田公司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 818”稻种。
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为达成涉案种子交易提供帮助,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诉请。
亲耕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应认定亲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帮助侵权予以纠正。亲耕田公司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二合议庭审判长 罗霞:实现种业振兴目标的根本在于激励种业科技创新,关键在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本案中,根据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了300万元的赔偿数额,彰显了打击种子侵权、净化种业市场,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入选“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知识产权案件: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8年4月26日,在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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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知识产权案件: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
基本案情: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诉指对方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权益享有者为广药集团,判令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元。加多宝公司提起上诉。2017年8月16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对该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积累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入选理由:两案宣判后,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此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指导作用,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共享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与尊重。加多宝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 “由衷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裁决”。王老吉公司也在其官方微博中回应,称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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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 “红罐之争”二审今日开庭,6重争议焦点引发激辩
入选“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知识产权案件:“乔丹”“QIAODAN”商标行政纠纷案件
入选理由:乔丹系列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最有影响的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 大国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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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藜·最高法院|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
商标燃藜·最高法院|迈克尔·乔丹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在先姓名权
入选“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知识产权案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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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