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的世界也精彩——浅谈声音商标的注册

2019-03-08 18:19:34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可以将声音注册为商标,但该法施行以来,大量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遭到驳回或者不予受理。2018年9月27日,QQ“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案作出二审判决,但声音商标的注册难题没有因该案的定论而得以缓解。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可以将声音注册为商标,但该法施行以来,大量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遭到驳回或者不予受理。2018年9月27日,QQ“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案作出二审判决,但声音商标的注册难题没有因该案的定论而得以缓解。笔者想通过此文谈谈对声音商标的浅显的理解,希望声音商标的注册得到更开放的对待。

 

一、声音商标本身普遍具有显著性

 

我们的听觉能让我们捕获很多声音,并从中得到信息、认知事物;不同的声音给人带来不同的感受,而且往往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甚至,很多声音只听一次,便可以永久的留存在记忆当中。所以,声音显著性并不弱于可视化的信息。

 

声音商标也是声音,其显著性也是先天性的;只是,不同的声音商标,显著性亦有高低之别。

 

不仅如此,声音商标还具有自身的优势。文字商标若非母语或者通晓的语言,就无法顺利地、准确地被公众所认读;而很多声音商标却不受该等限制,不同的人都可以获知该声音商标的全部信息,完成对商品或服务的准确识别。

 

婴幼儿在认识文字之前,通过声音能辨别很多的东西,对于不同的声音非常敏锐并且有自己的喜好;视觉障碍人士可能很遗憾无法看见或看清这个世界,但却可以听见这个世界,他们通过听到的声音来识别很多的事物。声音商标可以帮助他们完成商品、服务的选择。

 

所以说,声音商标不但有显著性,反而有时比传统商标显著性更强;而且声音商标能突破传统商标主要依赖视觉进行识别的弱点,使商标体系更加完善。

 

当然,并非所有的声音都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但是从普遍意义上来说,声音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

 

二、声音商标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方可注册系误读

 

在很多案件中,相关审理机构一遇到声音商标,直接就跳到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声音商标作为“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并根据该法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方可作为商标注册。

 

腾讯“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案的一审判决,加剧了这种趋势。该案一审判决中认为,“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然后结合腾讯对该商标近20年的使用证据,最终认定该声音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具有了显著性。

 

该判决还指出,“申请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可知,该案一审判决对显著性的获得要求极高,按这一标准,几乎消灭了所有新声音商标直接获得注册的可能性。



(2016)京73行初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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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识别二维码查阅一审判决文书


 

笔者认为,如果声音商标达到了上述标准,应该已经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或者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类似于形成了一种“知名服务的特有声音”。 这完全超出了对商标核准注册的要求,超出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形成了“只有驰名或者接近驰名,才能获得注册”或者“只要获准注册,就已驰名”的悖论。

 

根据这样的标准,原则上声音商标在申请之初,就须提交已经长期使用的证据,这将直接冲击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同时,在先使用也不能得到保护——如果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过了长期使用,显著性得到了审理机构的认可,其注册申请将被核准,那么在先使用该声音商标者将无法得到商标权。也就是说,这一标准既不保护在先申请者,也不保护在先使用者。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忽略了声音商标与文字等传统商标的共性,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实施了区别对待,极大地提高了声音商标注册的门槛,是有失妥当的。

 

实际上,该案的二审判决已对一审判决上述观点做出了纠正。二审判决认为,“无论具体商标标志是由何种要素构成,只要其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都应当采用相同的审查标准予以同等对待”,“除非商标法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应对声音商标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新类型商标作出特殊对待”。

 

解决了这个大原则之后,二审判决针对个案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申请商标仅由单一而重复的‘嘀’音构成,相关公众通常情况下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故而“不得不”审查其使用事实以确认其显著性。所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是由个案的特殊性造成的,而非普遍适用的标准。

 

二审判决显然指明了应将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与传统商标做同等对待,采用相同的审查标准。这样,就不会存在声音商标必须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认可其显著性的问题。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对声音商标注册审查标准的认定是截然相反的,但由于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加之二审因为个案需要确实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广泛传播后,使得该案的审查方式,在很多人眼中变成了声音商标案件普遍的、常规的审查标准。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被继续传播,二审判决对一审的纠错,以及二审确立的“同等对待”标准,也被有意无意的掩盖了。



(2018)京行终3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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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识别二维码查阅二审判决文书


 

三、言语商标属于声音商标

 

音乐片段作为声音商标在当前已经有了较高认可度,比如诺基亚手机铃声Nokia Tune、英特尔公司的“灯,等灯等灯”等声音商标在我国都已经获得了注册。

 

将简短的文字朗诵出来,由此获得的声音片段,是否属于声音商标仍存在争议。本文中暂以“言语商标”指代此类声音商标。

 

笔者认为,同样的文字,看和听会感受到不同的细节和情绪,达到的效果也会大相径庭,所以,内容的本质上也是有区别的。尤其是有一些词汇或短语,用不同的语气读出来是完全不同的含义。换言之,有些文字商标,无法表达出言语商标所表达的含义。

 

另一方面,同样的文字,手写和打印,以及用不同的书法表达出来的视觉效果和带来的心理感受具有明显区别,实操中,上述商标也均可由同一申请人分别申请并获得注册。那么,言语商标与文字商标的差异,显然要大于相同文字不同写法之间的差别,有必要将其进行注册。

 

更何况,对同样的文字,不同的人、不同的语气,在言语的表达上更是千变万化、奇妙无比。同时,言语商标在注册时,还可以与音乐等其他元素相结合,获得更丰富的表现效果。

 

所以,言语商标有其独特的特点和意义,不是对文字商标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补充,应当允许其获得注册。

 

言语商标还没有被广泛接受,是因为我们习惯于从文字商标的角度出发,去审视声音商标的合理性。但别忘了,二者并没有孰优孰劣的区别,如果历史上是先有的声音商标,后有的文字商标,是不是又该反过来质疑文字商标的可注册性呢?如果说言语商标是文字商标的读音,那么文字商标何尝不只是言语的书面表现形式?所以,终究是偏见在作祟。

 

四、声音商标前景无限


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被新《商标法》确立以后,实际上给商标的注册提供了一片新天地。但是新法施行至今已接近5年,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实在屈指可数,让人觉得可惜,又让人觉得大有可为。

 

众所周知中国文字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而且几千年前的文字通过出土的兽骨龟甲、青铜丝绸、竹简陶器等载体流传至今,也被研究至今。相反,虽然声音的历史与自然一样久远,但对声音进行记录保留的历史,才百余年的时间,如同某品牌广告里所说的那样,“你能听到的历史,139年”。对于声音,还有无限的可能性等待被发现。

 

在商标领域,声音这个无限广阔的资源库,更仿佛一片处女地还没有被开垦。随着“可视性”思维定式的逐渐破解,并且随着新型传播方式、应用场景的不断创新发展,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声音商标这个宝库。届时必将出现越来越多的、我们现在无法预料的让人惊奇的声音商标。所以,声音商标的前景一定是广阔的。

 

希望声音商标能够获得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让这一“新生”事物在这片新天地里尽情表达它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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