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提醒专利权人:无效专利可能被恢复
作 者
闻宁阁(Aaron Wininger)
Schwegman Lundberg & Woessner, P.A.
翻 译
吴 侠 超凡知识产权
美国专利商标局已发出通知,提醒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再公告和/或单方复审来修改授权后的专利,具体而言,在双方复审的最终决定之后,但USPTO公布取消所有相关权利要求的证明前。 更具体地说,专利权人可以在双方复审的最终书面决定的63天内提出再公告(再颁布申请)请求或复审请求。 因此,即使所有权利要求在双方复审中被无效,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恢复专利,以克服在双方复审中任何无效的技术。
再公告
如上所述,专利所有人可以在AIA审判程序结束并公布最终书面决定之前,期间或之后提交再公告申请以修改权利要求。 提交再公告申请需要承认存在错误,但专利所有人以未能提出较窄的权利要求为由很容易满足此项要求。 换言之,再公告申请不需要承认原始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并且在再公告申请的誓约书中可以包括关于原始专利未能提前提出较窄权利要求相关的错误要求的陈述。 然后,再公告程序将通过与原始专利审查大致相同的方式进行。
在重新颁发专利之前,专利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放弃再公告申请,例如,在AIA程序或上诉中获得有利结果的最终书面决定之后。 在重新授予专利之前,原始专利不会被撤销并仍然有效。 因此,如果双方复审进行的不顺利,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再公告申请,然后如果审查变得有利,则放弃此申请。
单方复审
如上所述,专利所有人还可以在AIA审判程序结束并公布最终书面决定之前,期间或之后,通过提出单方复审请求来修改其权利要求。 然而,重新审查需要考虑一些因素,其不存在再公告申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35 U.S.C. 303条款,审判长必须确定复审请求是否提出“影响任何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新问题[SNQ]。”在委员会就AIA程序中的专利发布最终书面决定之后, 后来提交的对该专利的复审请求中的SNQ必须不同于最终书面决定中提出的任何问题。 另一方面,在发布最终书面决定之前,SNQ可以基于AIA申请中提出的问题确立。
与再公告程序可以解决与可专利性有关的所有法定要求(即35 U.S.C. 101, 102, 103, 112)相比,复审程序一般只涉及35 U.S.C102、103,以及在有限的情况下(即,仅由修正案中新增的主题引起的)35 U.S.C. 112有关的问题。 此外,复审程序必须基于由专利和印刷出版物组成的现有技术(35 U.S.C.301,302)。 例如,复审程序不解决公开使用或销售的问题。
因此,再公告程序可能优于复审程序。 其他优点包括可以提交继续申请请求,分案申请和在再公告申请中要求继续审查。 此外,再公告申请被赋予“特殊”状态,可以加快审查。 并且,如果再公告程序进行不顺利,或者双方复审程序出现有利结果,申请人可以放弃再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