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审判前沿 | 制造者之认定可将被告在营销宣传中的自认作为依据

2022-09-06 17:35:00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52号

原标题:未对合法来源充分举证的被告在营销宣传中的自认可以作为认定制造行为的依据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 周桂荣 左金鹤

编辑 | 陈泓伊

关于“审判前沿”专栏

知产力“审判前沿”专栏,每周二相对固定推送,该栏目为知产力读者分享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最新审结的案例,推送内容涵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典型案例,包含了案情简介、审理思路、典型意义等内容,期冀帮助各位业内同行了解最新最专业的司法保护风向,共同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水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剪式锚固公司)与被上诉人邯郸市特盾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营销宣传中自认为制造者且未对合法来源抗辩充分举证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剪式锚固公司系“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主张特盾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对在特盾公司网站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并依据该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特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特盾公司作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企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遂判令其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剪式锚固公司经济损失。

剪式锚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被诉侵权人特盾公司对外宣传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对被诉侵权产品构造、零部件及应用环境进行详细介绍,且在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明确标注“特盾”商标,可以证实特盾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特盾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处购买。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已经明确标注了诸如生产企业名称、商标等能够据以确定制造者身份的信息,则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该对外标注信息的企业即为专利法所界定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如果该标注信息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并不足以认定制造者身份,且被诉侵权人提供了比较充分的反驳证据的,则应当依个案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首先,被诉侵权人特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紧固件制造,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其次,特盾公司在其网店的销售页面中明确标注“特盾紧固件”“厂家直销”“缩短工厂到买家的距离”等信息,公司介绍为“一家专业从事建筑锚固件科研、开发、生产、销售、配送、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上标有特盾公司商标。因此,在案证据可以初步证明特盾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虽然特盾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由其制造,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案外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并不能反映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详情,亦无其他交易凭证相印证,故特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的认定。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特盾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等行为,相应改判其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提高损害赔偿额。

本案针对网络售卖侵权中制造行为举证难的现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被诉侵权人具备制造侵权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对外宣传自己为制造者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由被诉侵权人对合法来源进行充分举证,有利于专利权人依法维护其权益。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判决全文

本案二审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52号

640?wx_fmt=png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完整判决书)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往期推送

专栏:审判前沿 | 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合发明目的解释

专栏:审判前沿 | 种植大户对委托制种行为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专栏:审判前沿 | 软件下载平台传播免费软件的侵权认定

专栏:审判前沿 | 当事人就专利权稳定性问题自愿作出的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应予鼓励和支持

专栏:审判前沿 | 许诺销售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范围

专栏:审判前沿 | 假冒专利适用侵权责任一般规定确定赔偿并应积极移送行政违法线索

专栏:审判前沿 | 业绩宣传责任自担 小专利赢得高赔偿

专栏:审判前沿 | 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专栏:审判前沿 | 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 最高法知产法庭作出对待给付判决

专栏:审判前沿 | 中药领域专利的创造性判断须立足于中医药特点

专栏·审判前沿 | 专利实施许可与配套交易的不同法律属性

专栏:审判前沿 | 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专栏:审判前沿 | 职工擅自转发公司技术秘密至私人邮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专栏:审判前沿 | 约定限制生产销售并协调价格 “调解协议”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

专栏:审判前沿 | 变更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充分保障

专栏:审判前沿 | 如何依据产品贴附商标判断被诉侵权适格主体

专栏:审判前沿 | 最高法协同审理药品专利侵权与无效确权关联案件

专栏:审判前沿 | 最高法首次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反垄断审查

专栏:审判前沿 | 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专栏:审判前沿 | 最高法审结两起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适用诚信原则遏制权利滥用

关注公众号,

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权威信息

(图片来源 | 网络)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2021)最高法民终2110号

    2022-08-30 18: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