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丁元英设计的不正当竞争之诉,究竟有没有解法?
编辑 | 玄袂
谈起以“深度”著称的国产电视剧,《天道》必有一席,这部剧(小说)成功塑造出了“丁元英”这一经典角色,作者在丁元英投射了她对社会规律和人性的种种洞察,丁之所言所行,令无数震撼莫名。
而丁元英在剧中最大的手笔,就是亲手为爱人创造了一个神话,这个神话的高潮篇章,则是那起他事先预料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分割线,以下含剧透,介意慎入。)
01
案件前因
时间背景在2005-2006年,丁元英为了给芮小丹一个神话礼物,以扶贫为目的,身居幕后策划缔造了格律诗公司。
格律诗的经营模式是由王庙村农民完成音箱组装前的所有工序,如漆面加工、打磨、包装等,这些加工环节一环套一环,都由农民自主现金交易、把控质量,格律诗只收购最后最后一个环节的产品,再运到公司注册地北京进行最终组装,产品主要是音箱机柜,格律诗在前期主要以机柜销售获利。
上面这些算本手的话,妙手则在此:格律诗按照丁元英双组并一组的技术方案,利用了国内顶级音箱厂家乐圣公司的套件作为主配件,组装为格律诗的音箱产品,通过请国际顶级音乐杂志评测的方式,让格律诗音箱短时间成为发烧友心目中的新贵,但很长一段时间,格律诗音箱都没有销售出去,因为定价太贵,批发价7600元,零售价11600元,基本等同于乐圣旗舰的2倍。
但这种情况下,丁元英还是让格律诗公司购入了1000只乐圣套件,组装了500对格律诗音箱,直到北京国际音响展示会上,丁元英让格律诗公司发起了音箱大降价,将批发价7600元降至3400元,零售价 由11600元降至3900元。
500对音箱瞬间被抢购一空,随即,乐圣公司的律师函也送到了格律诗北京办公室。
02
诉讼历程
用了两只乐圣套件的格律诗音箱,“平价销售”出了不足乐圣单只音箱的价格,让乐圣公司走上风口浪尖,受到了发烧友的指责。
乐圣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格律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乐圣公司发起诉讼的信心也来源于此,其拆解格律诗音箱后,请多家机构共同评估成本,得到的结果是4200元至4500元,这远高于格律诗音箱打折后的批发价和零售价。
而格律诗公司的实际成本是多少呢?是3290元,其中两只乐圣套件的成本在2000多到3000元(结合剧中1200只乐圣套件100多万元的表述),也就是说王庙村农民通过小作坊的组织,让产品质量精益求精的同时,将成本压缩到了极致。
由于格律诗公司的销售价确实高于成本,乐圣公司的主张自然难以获得支持。乐圣公司代理律师还提出,格律诗音箱产品从生产阶段就存在不正当竞争,导致其销售阶段也必然存在不正当竞争,这一观点也未获支持。
乐圣的败诉自然在丁元英计算之中,败诉后的乐圣选择与格律诗联合,王庙村成为乐圣音箱的生产基地,至此丁元英为芮小丹赠送的礼物,也算真正完成。
03
更多联想
《天道》这部剧虽不是一部典型律政剧,但其中的相关情节、表述却十分合乎规范,没有专业问题上的硬伤。
拿这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来说,小编检索了知产宝裁判文书库,找到了为数不多的类案,也几乎都以原告败诉告终,总结起来有几种情形:
一、原被告销售相同或同类商品时,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成本高于被告销售价格,如王玉清诉龚成林、双流正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原被告销售同类商品,但双方商品原料、工艺等不同,而导致被告商品成本低于原告成本,如南京阿尔发化工有限公司诉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类案情与《天道》中的案情类似。
三、被告确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原告商品,但被告与原告并不处于同一行业,被告的低价销售行为只为推广自身产品服务,而非为了排挤原告,占领原告市场,如南通市鼎好厨卫用品有限公司诉南通市何氏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后,小编虽然叹服于丁元英的精准算计,但仍不禁想:如果乐圣公司不以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是否还有别的救济方式?如果是在新反法的背景下,又该如何做出诉讼策略?
(图片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