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五年,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何变化?

2021-12-22 19:30:00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哪些内容?与废止的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什么不同?

作者 | 毕秋艳 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季文梨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22日颁布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该指南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同时,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废止。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哪些内容?与废止的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什么不同? 

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全文梳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下编是商标审查审理编,也就是实质审查。

(阅读提示:文字部分是对图表的阐述,也可直接看下文图表) 

(一)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分五部分,共二十五章。 

第一部分是“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共5章(第一章至第五章)。

第一章、第二章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第三章是商标异议的形式审查,第四章是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第五章是撤销注册商标的形式审查。

——提示:这第一部分内容,就是商标各项业务在申报时的文件形式审查,是商标流程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

第二部分是“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共4章(第六章至第九章)。

第六章是商品服务分类(45个类别),第七章是商标文字检索要素分类,第八章是商标图形要素分类,第九章是商标其他检索要素分类。

——提示:这第二部分内容,就是商标注册申请前用于商标检索之用途,是每位代理人/律师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可以帮助委托人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成功率。 

第三部分是“其他商标业务审查”,共3章(第十章至第十二章)。

第十章是商标变更类申请(变更、删减商品服务项);第十一章是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移转、许可使用);第十二章是注册商标的续展。

——提示:这第三部分内容,是商标流程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公布了合同模板,但像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非常需要代理人/律师仔细审核为其把关内容,避免后期的诉讼争议,如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争夺商标权的新闻层出不穷。 

第四部分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共6章(第十三章至第十八章)。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分别讲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审查和后续业务申请(续展、变更、国际转让、国际删减、国际注销、代理人变更、国际放弃、后期指定), 就是中国国内企业以国内申请/已注册商标为基础,通过马德里指定延申到其他国家地区的申请及后续业务的审查,即内到外业务的审查;而第十七章、第十八章是讲国外主体以国外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为基础,通过马德里指定延申到中国的申请,即外到内业务的审查。第十五章是讲商标国际异议形式审查;第十六章是马德里商标领土延伸申请审查,就是延伸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进行实质审查,与国内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相同。

——提示:这第四部分内容是负责涉外商标流程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在代理人/律师与客户洽谈过程中,涉外商标流程人员可以为他们提供帮助,配合代理人/律师完成业务。 

第五部分是“商标申请事务的处理”,共7章(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五章)。

主要讲了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过程中有关文件的接收及回复、送达等事务性如何处理。

——提示:这第五部分内容也是负责商标流程人员需要着重关注的。      

(二) 下编“商标审查审理编”,共19章,是讲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主要分为绝对条件的审查、相对条件的审查、维持商标效力的审查 

1、 “绝对条件的审查”集中在:

第二章至第九章。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是普通商标的实质审查,第六章(三维标志)、第七章(颜色商标)、第八章(声音商标)、第九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讲特殊商标的实质审查。

——解读:这部分的审查审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审查审理的。

1)在商标申请后初步审定前,不符合上述“绝对条件的审查”规定的,则直接驳回该商标申请;

2)如果是初步审定公告的3个月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3)如果是商标核准注册后,任何人也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或无效。

绝对条件的审查,是贯穿始终的。       

2 、“相对条件的审查”集中在:

第十章至第十六章。其中,第十章是讲与在先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审理,第十一章是被代理方或代表方抢注商标的审查审理,第十二章是被利益相关方抢注商标的审查审理,第十三章是商标代理机构抢注商标的审查审理,第十四章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审查审理,第十五章是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审查审理,第十六章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审查审理。

——解读:这部分的审查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主动审查,是需要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的。

1)商标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直接驳回,而给与初步审定,那么在公告的3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上述相对理由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2)如果是在商标已核准注册后,对于一般商标是注册后5年内可以提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不受5年限制。       

3、维持商标效力的审查在第十七章。

商标注册后,对商标使用的不规范,也会面临被撤销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的,由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不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第二种,注册商标成为行业通用语的,任何主体都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第三种,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主体都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

——解读:第一种是因违反权利法定原则而撤销。商标权是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申请通过核准而取得,不得随意更改权利的内容。权利取得后,一旦更改,即涉及权利范围的变更,将会影响公众的自由。第二种是因为注册商标变成通用语,不具有显著性,不具有稳定识别商品来源于某主体的商标最本质的功能。第三种是因为商标权,本质上是一个标识在某类商品/服务上用于标识商品/服务来源的一种专用权,是一种垄断权。权利是要使用的,不使用,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第十八章是对《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解读:该条规定,因为一些现实原因,并非完全对照法条。主要现实原因就是:

1)商标数据库数据信息庞大,审查人员并不能完全审查到位。

2)各个商标的审查人员不同,争议商标等每项的实务审查时间也不一样,只能就个案来裁量。实务中,同样的商标,同一申请人会反复申请多次。有些申请人觉得商标续展费用贵,申请便宜,于是在原来商标到期前一两年,再把原来的标识重新申请一遍。导致很多重复的商标。这无疑是增加审查人员的审查难度。

与之对比,国外有些国家就不允许重复注册,比如俄罗斯,同样的商标不能重复申请注册,你要申请注册,必须选择不同的商品/服务项,或者其他类别。只要你重复申请,官方就给你驳回这部分重复注册的商品/服务。这样就相对要清爽简单些。

随着这个商标数据库越来越大,也不排除中国在未来会参考外国的一些做法。毕竟,就商标申请应该具有“使用”意图,这块的规定,也在参考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根据商标实务来看,如果发生第五十条的情形,官方自己发现的,则根据行政程序来处理;没发现,就要等第三方提出,再来处理。 

5、第十九章是审查意见书。

主要是针对申请过程中的一些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审查意见,允许申请人修正或者说明。此处就不详细列举了。       

综上所述,笔者对整篇指南做如下小结: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上编内容,主要是代理机构/律所负责商标事务流程人员需要着重熟悉掌握的部分,除了商标分类和商标检索这两块需要掌握外,其他人员了解一些基本的就可以。代理人如果不清楚,咨询流程人员即可。目前,代理机构/律所基本都是采用网上申报商标各项业务,一般只要按照网上系统要求及系统各项通知来操作,就不太会出错。如果流程人员有疑问或不解,则需要详细查阅熟悉该指南或者联系国知局。不负责流程事务的,可以暂不看这编。但流程人员必看,否则客户的很多问题,代理人不清楚,就需要向流程请教。一个代理机构/律所的流程人员,几乎就是商标事务的大总管。因此,流程岗位的人员,对于这块内容的要求及变化,应作到心中有数,随时可以应对代理人/律师的问答。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内容,是撰写案子的代理人/律师需要重点熟悉理解的部分。为什么这么说?这就要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整部商标法都在围绕商标权如何取得、商标权如何日常管理、商标权如何保护这三大块内容来开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行政部门,主管商标事务是其职责所在。其出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也是告知社会公众其商标权确权授权的行政审查审理规定是怎么样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是对《商标法》具体展开所作的释义,是为了让该领域的从业人员对于《商标法》有一个更全面和细致的理解 ,以备更好得在商标行政案件中沟通已达共识,降低各方的沟通成本。

下表是笔者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目录所调整成图表的阅读指引。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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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笔者也对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条件(审查审理)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整理如下图表(表2)。

将表1的下编内容与表2与来比对,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主要内容是对应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下编,是对《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条件的审查审理的具体释义。这下编内容,是商标代理人/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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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与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异同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出台前,代替其规范商标审查规定的是2016年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该标准也是进行了多次修改,从1994年到2016年,2016年12月份发布的是最后一版。之后就是新指南了。 

(一)商标审查审理的历年依据

1994年,商标局制定《商标审查准则》

2001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商标评审基准(试行)》

——背景:为适应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005年,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2016年,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修订

——背景:为适应《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即2014年5月1日施行),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而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删减、新增了部分审查案例,丰富、完善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内容。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背景: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新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也是为了适应《商标法》第四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和审理。 

(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的内容

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194页,笔者对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进行了框架整理,如下表3:

表3:

640?wx_fmt=png (三)新旧对比 (以下分别简称:新指南、旧标准) 

根据上文表1与表3,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变化: 

1、从结构上看,旧标准只有“商标审查标准”和“商标审理标准”编,而新指南除了“ 商标审查和审理编”,还增加五部分内容:商标申请形式审查、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其他商标业务审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和商标申请事务处理这五部分。这些增加的部分,原来是散落于其他规定中(如:2003年6月1日施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6年7月13日施行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指南)。新指南,则将这些分散于其他的规定,以及结合司法实务的做法,重新整合在一起,便于从业人员的理解。 

2、从内容上看,发生的变化,除了增加部分外,有关商标审查及审理这块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各自适应的是不同版本的《商标法》。旧标准是适应2014年版的《商标法》,新指南则是适应2019年版的《商标法》。因此,除了最高立法层面的变化,其主要内容仍然没有太多变化,主要是一些细节措辞表达上有不同。从业人员应结合2019年《商标法》的变化,再对应新指南来查看。 

3、在编排上,新指南区分了商标注册条件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更好得让代理人/律师在以不同理由提起异议、撤销或无效时选择更为合理的途径,而不是随意以不恰当对应的理由提出。而旧标准,并没有去区分,只是单纯罗列。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广大商标从业人员/律师来说,可谓是一本宝典。不用再像过去一样除了查看旧标准,还要收集整理散落于其他的规定,外加最高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感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辛苦工作! 

因梳理仓促,如有纰漏,麻烦请提示!感谢!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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