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版权修法:动态与亮点
作者 |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 玄袂
香港《版权条例》于1997年制定,此后陆续完成了六次修订。为更新版权法例以加强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保护,香港曾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两次提出修订条例草案,但相应立法程序均未能在当届立法会会期届满前完成。
2021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为向这一目标稳步迈进,同时确保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时并进、与国际标准接轨,并符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需要,香港特区继续推进《版权条例》修订工作,并于近期发布《更新香港版权制度公众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
根据《咨询文件》显示,本次修订仍将以《2014年条例草案》为骨架,同时讨论或者说回应前次修订期间引起广泛讨论的四个议题,并附带介绍可作进一步研究的三个新议题,以下分别介绍。
《2014年条例草案》
《2014年条例草案》旨在更新数码环境中的版权制度,主要涵盖五项立法建议,笔者将这些建议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拓展权利,即为确保给予版权人的保护涵盖所有电子传送模式,而引入新的科技中立专有传播权利,实际上就是实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二是完善责任,一方面配套建立与前述传播权利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进一步澄清此前的刑事责任门槛,另一方面通过关注侵权者获悉侵权后的不合理行为及其后果,优化对民事案件额外损害赔偿(相当于法定赔偿)的考量;三是版权豁免,一方面增加教育界等临时复制及媒体转换,戏仿、评论、引用等合理使用规则,另一方面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订“安全港”(“避风港”)规则。
可以见出,这一修订方案的确带有浓厚的“数码环境”色彩:“向公众传播权”和“避风港”规则在网络时代已被普遍采用,临时复制、媒体转换也频繁发生于这一环境中;而在表情包、短视频等创作飞速增长的背景下,戏仿规则愈发值得关注。
一并讨论四个议题
《咨询文件》中一并讨论了四个议题:
一是“法例尽列所有豁免”,即讨论是否应在法例中遍列所有豁免情形,实际上就是指对合理使用是采用开放式还是封闭式的立法结构,目前政府(文件中“政府”皆指香港特区政府)的立场是沿用现行法例中的封闭式结构,认为这样可为版权人和使用者提供更大的明确性;
二是“合约凌驾豁免”,即当事人间的约定是否可排除(凌驾于)法例明定的豁免,目前政府的立场是维护契约自由,不干预版权人与使用者议定的合约安排;
三是对“非法串流装置”,即内置网络程序、可未经授权接收作品的机顶盒等装置,鉴于《版权条例》已有多项处理网络侵权行为的条文,足以规制相关行为,政府的立场是没有必要另外专门作出规定;
四是“司法封锁网站”,即向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断开侵权网站链接等,鉴于根据《高等法院条例》已可实现申请该类强制令,政府的立场是不需引入专为版权而制定的司法封锁网站机制。
对这部分议题笔者认为,在2020年《著作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内地对合理使用的立法结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目前司法实务届对行为保全等的研究成果也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得以反映,而对合约排除豁免则研究较少。但正如《咨询文件》所述,目前并没有实证支持使用者因合约凌驾性条款而无法使用现有的版权豁免,以致利益受损;申言之,无论是出于议价能力、政策目标、公众共识还是整体利益平衡的考虑,现在开展这一研究均缺乏足够样本。
可进一步研究的新议题
《咨询文件》还附带提出了三个可进一步研究的新议题:一是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如至70年),二是就文本及数据开采引入特定的版权豁免,三是人工智能与版权。笔者认为,这些新议题充分映照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时代背景,数据采集、存储、分析过程中的版权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等也正是我们当下研究的热点。
作者最为关注的话题
从《咨询文件》可见出,香港虽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此次修法主要参考的也是该法系国家的立法情况,但因同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中,其修法目标及具体制度安排实际上与中国内地法律、尤其是202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差异不大。
在本次修订方案中,应该说从2014年修例方案公布开始,笔者最为关注的始终是其中关于戏仿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戏仿的研究还不充分,曾一度停留在介绍美国“转换性使用”理论的层面(笔者同时认为美国通过判例形成的该理论也并不是那么清晰,至少许多中文译本教科书中的介绍都没有形成足够清晰准确、完整可信的体系),但对这一制度在网络发达、创意激增、短视频等“二次创作”爆发的背景下如何运用于的本土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以及其与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如何兼容与调和,并用于指导实践,尚缺乏足够的研究。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已逐渐增加,比如此前的“葫芦娃诉福禄娃”案,就是个可供研究的有趣案例。
反观香港修例中的方案设计,将戏仿创作物详细区分为戏仿作品、讽刺作品、滑稽作品和模仿作品,在尚无法律定义的情况下,《咨询文件》暂用《简明牛津英语词典》(2012年第12版) 的词典定义界定如下(译文):1.戏仿作品:仿效某作家、艺术家或某类作品的风格,故意夸张,以营造滑稽的效果;对某事物作出滑稽歪曲。2.讽刺作品:运用幽默、讽刺、夸张或嘲弄的手法,揭露和批评人的愚昧或恶行;运用讽刺手法的戏剧、小说等。3.滑稽作品:夸张地描绘某人的明显特征,以营造滑稽或怪诞的效果。4.模仿作品:在风格上仿效另一作品、艺术家或某时期的艺术作品。据《2014年条例草案》,在判断戏仿是否属于“公平处理”(合理使用)原作时,还须接受“四因素检验法”的检验,这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作品合理使用“列举+三步检验法”的模式相同。
《咨询文件》认为,这些创作手法是市民经常用作表达意见和评论时事的工具,通常具批判或转化意味,不大可能与原作品竞争或取代原作品;同时,此类作品鼓励创意,培育人才,对社会整体经济及文化发展有所裨益,且有助促进表达自由。
小结
香港特区因应数字时代社会发展和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建设需要,正通过不断修订版权法例等措施稳步前行。《咨询文件》对戏仿、媒体转换、侵权赔偿考量等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研究。最后需要说明,《咨询文件》并非供立法机关审议的《条例草案》,更非最终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后两者的内容均有可能出现改动,笔者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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