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商标代理人对当前商品补正实务工作的困惑

2015-07-08 18: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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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有话就说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自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以来,与商标注册有关的不少实践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一个很大的变化应该属于商品补正。

对于商品补正主要有两点变化。第一点是补正时间点的变化。2014年5月1日前的实践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后先发受理通知书,然后进行商品规范性的审查,新的实践是先进行商品规范性的审查,只有商品通过规范性审查后,才发出受理通知书;第二点是商品补正次数的调整,即原来的补正基本不限次数,而新的实践是只发一次补正。

以上两点变化,对申请人的影响是明显的。根据笔者的了解,如果申请人在补正的时候某个商品打了个错别字,例如,服务器托管打成了服务品托管,就会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导致整个申请不予受理。尤其是在一标多类申请的情况下,哪怕只是一个类中的一项商品在补正后不符合要求,也会导致整个申请的所有类别不予受理,且没有第二次补正机会。

此外,从商标申请实际递交到因商品补正不合格而被不予受理之间的时间往往比较长(从笔者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都在半年以上)。也就是说,可能因为申请人在补正时的一个打字错误,就会导致整个申请不予受理,而这个时候申请人如果要重新提交申请,申请日可能会损失半年多。在要求了优先权的情况下,这个时间可以长达1年多。而这期间很有可能别人已经插队申请了……

那么,这种会导致申请人因为在商品补正时的一个打字错误而损失半年甚至1年以上申请日的做法合理吗?

针对如是问题,笔者将以具体案件为例对商品补正的相关情况和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1、案例基本进展情况

某申请的申请日是2014年10月15日,申请人于2015年3月6日收到补正通知书,由于申请人未按要求改为规范商品,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收到了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这样一个时间进展合理吗?

从以上时间可以看出,如果申请人不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直接递交申请,则申请人重新递交的申请日将比原来的申请日晚7月左右。笔者认为商标主管机构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至少从处理补正需要长达5个月这么长的角度,发出不予受理对申请人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3、这种商品补正通不过就不发受理通知书的做法合理吗?

如果申请人是中国申请人,而且该申请人想去国外申请,同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那么在本案的情况下,该中国申请人是无法得到优先权文本的,也就是享受不了优先权。而实际是,这样的商品在某些国家本来是可以被接受的。笔者以为,如是效应会对中国企业走出去造成不小的影响,不符合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

4、商品补正通知书的内容一般是什么?

商品补正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指出哪些商品不规范,例如,“对于市场研究信息和消费者研究信息的在线网站”不规范,应按规范的名称申请。但当前实践中,商标注册主管部门并不会指出或者说明应该补正成什么样子才算规范。

5、法律是如何规定商品补正要求的?

商标注册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进行商品补正的要求应该是基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该规定包含了两部分内容,第一,要按照分类表申报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第二,对于不属于分类表的名称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显然,这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以规范的名称申报商品或者服务的要求与商标法条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按条例,申请人可以不按规范的名称申报,而可以代之以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6、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商品补正引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其核心内容就是1句话,“补正内容不符合补正要求”。

7、只给申请人一次补正机会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合理吗?

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是,笔者的理解是,该规定的前提是补正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是合法的,在不说明申请人具体要如何补正的情况下,而申请人做了合理的努力又无法猜测到具体要求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况下,直接发出不予受理并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立法本意。

8、从其它角度多个角度也都可以说明,目前有关商标注册商品补证的实践有待更透明与明晰。

A.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内容沿用了老法的相应内容,而在老法的实践下,申请人是可以通过提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的方式,使所谓的非规范商品予以注册的。

B.在新的实践中,商标局会接受的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全部商品以及部分不在分类表中的商品,但这些不在分类表中而商标局又可以接受的商品则并未详述,导致申请人无从获知。在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时,也往往难以得到准确明示。也就是说,除非申请人严格按照分类表进行填写,否则申请人只能通过撞大运看自己补正上去的商品是否是“规范商品”。

C.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也就是说,对于明显错误,商标法是给了明确的改正机会的。

D.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在中国进行的国内申请,先是要求国内申请的所有商品的描述必须与优先权的商品描述一致(可以少,但不能不同),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未要求优先权,然后,又会要求申请人对商品描述进行补正,否则不予受理。那么,如果补正后的商品与优先权的描述不一致,这优先权还成立吗?笔者一直非常困惑。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在商标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困惑,个中谬误之处请朋友们不吝指正,也期望能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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