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知识产权沙龙第三十期 | 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研讨

2023-10-09 15:29:52
根据《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商标法的对照以及与之前历次修改内容看,此次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多,有些修改是颠覆性的,修改内容是为了适应和解决当下商标领域存在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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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沈韵 李可 郝明英

编辑 | 布鲁斯

2023年5月23日,以“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研讨”为主题的“法大知识产权沙龙”系列活动第三十期在线上举办。法大知识产权沙龙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指导下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旨在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探讨知识产权时事热点。本次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李可同学进行背景介绍,邀请中国政法大学付继存副教授、北京工业大学刘自钦老师、贝壳找房(北京)科技公司法务部牛红霞经理、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部主管宋金玲女士参与与谈,由中国政法大学龙泳翰博士生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老师及在校硕博同学、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参加活动并进行讨论。

一、背景介绍

李可同学指出,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先后经过四次修改,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点击标题可查看修改对照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对《商标法》的第五次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对商标庞大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商标“注而不用”现象比较常见,“囤积商标”、“闲置商标”阻碍了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获取商标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依然存在,特别是抢注公共资源、热点、突发事件特有词汇、名人姓名等频频出现。2019年《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在打击商标囤积和强化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修改涉及内容非常有限,未能全面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商标法的对照以及与之前历次修改内容看,此次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多,有些修改是颠覆性的,修改内容是为了适应和解决当下商标领域存在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对此,李可同学将相关内容重点划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一)增加注册商标的要素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关于商标注册要素部分,在“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部分,将“等”字改为“其他要素”。这种修改是从立法技术上使商标定义、范围更加准确、精细化,也为未来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可能出现的新可注册要素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使非传统商标(如气味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二)完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

商标授权确权在《商标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整个商标法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征求意见稿》以新增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为核心对商标授权确权制度进行了优化,将现行《商标法》散落在不同章节中的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和集中,使得《商标法》总体的体系更加合理。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在“商标注册的条件”部分增加了第二款“除另有规定外,同一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应当只注册一件相同商标”;第二十一条对禁止重复注册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

(三)规制恶意注册

本次商标法修改多处新增及修改的条款,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从规范申请到强化使用,从责任承担到信用监管等多方面,无不将规制恶意注册问题的解决摆在了最优先的位置。首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增加了涉及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不仅在法律层面为规范商标申请行为提供了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还为商标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提出“滥用商标权抗辩”提供了可供争取的现实可能。其次,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十四条增加“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第十五条将“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标志纳入禁注禁用的范围的规定。这些修改突显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商标法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在商标注册中的重要地位。再次,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同重要传统文化符号名称及标志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禁注禁用的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抢注此类公共资源行为的打击和规制。最后,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商标的“恶意申请”;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对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及民事赔偿责任等,旨在大幅增加恶意抢注人的违法成本,使得部分恶意抢注人知难而退,减少商标抢注行为,从而在客观上达到遏制恶意抢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

(四)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商标法》已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其中“商标制度设计‘重注册、轻使用’,注册前对使用意图强调不足,注册后对于使用义务关注不够”等问题为其主要表现之一。对此,本次商标法修改多处新增及修改相关条款,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新增关于使用承诺的规定。然而,该新增条款在证据说明的具体要求、被抽查后的证据审查标准等方面并未做明确规定,无疑对商标注册人如何使用和维持商标、主管机关如何监控和管理商标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五)加强商标监督管理

本次商标法修改在加强商标监督管理方面的举措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商标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新增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罚款和构成商标侵权的处理规定。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细化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二是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监管,明确其法律责任。在此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五十七条“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转让的限制”,规定转让的限制性要求;新增第六十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义务”,明确不履行管理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的法律责任。三是调整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罚款幅度。《征求意见稿》将现行商标法中的相关内容合并规定在第六十六条,并根据执法的实践情况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将违反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罚款幅度由固定的十万元修改为十万元以下。四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从多个维度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行为进行了有效规范,通过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

(六)无效宣告程序中设置商标移转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移转制度。对涉及驰名商标抢注,代理人、代表人或利害关系人抢注,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行为,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可以请求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上述做法为在先权利人提供无效对方商标之外的另外一个选择,有利于在先权利人节省商标流程。

二、与谈交流

与谈环节,付继存副教授、刘自钦老师、牛红霞经理、宋金玲女士从多方面就我国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发表了相应的观点以及完善建议。

付继存老师首先肯定了本次商标法修改的积极意义,包括针对立法宗旨、私权本位、禁止重复注册等条款的增设与修订,对整个商标审查体系、商标权保护都具有深远且积极的影响。付老师分别从法理、秩序、逻辑等三个层面对本次商标法修改展开分析。在法理层面,本次商标法修改值得从以下方面进行反思:一是关于品牌建设的新增条文。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许多关于品牌建设的条文,有必要厘清商标与品牌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法理。品牌是指公众关于产品文化、整体企业形象等综合性主观认知,作为抽象的经济学概念,与商标存在很大的不同,超出商标法的规制范围。商标法中关于品牌建设的新增条文更多是一种宣誓性规定,不仅违反商标与品牌关系的法理,而且相关条文并不涉及权利义务内容,打破了权利义务是法律基础的基本法理。二是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文中“为广大公众所熟知”、“误导公众”、“市场声誉”等概念有待进一步阐述与澄清;另一方面,驰名商标领域混淆与淡化之间的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秩序层面,商标法不仅具有法理价值,更存在一种秩序价值,需要避免无价值的修改。在本次商标法修改中,一些条款的修订并没有体现出其秩序价值。例如,《征求意见稿》对商标定义由此前的“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修订为“能够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但这一表述并没有传达出任何新的含义。再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禁止权利滥用”条款,既有的诚实信用条款已经可以推导出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内涵,增加禁止权利滥用条款显得冗赘。

逻辑层面,付老师提出《商标法》应当维持制度内部体系的完整。然而,《征求意见稿》最新修订的一些条文可能导致商标法体系的混乱。例如,针对此次新增的第二十二条“恶意注册申请”条款,由于现行商标法体系已经设置较为完善的体系来规制恶意注册,是否有必要将恶意注册行为放置在统一的条文中有待商榷。为了凸显某方面的特定价值而改变整体法律逻辑是不可取的。

刘自钦老师从历史角度梳理我国《商标法》的历次修改,将商标制度的发展趋势特征概括如下:一是理念的改变,包括由行政管理色彩向私权本位的转变,对注册取得绝对化趋势的纠偏、突出商标使用价值;二是商标注册类型的增加三是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四是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包括侵权类型的增加、侵权抗辩制度的完善、侵权赔偿责任的加重、驰名商标制度的完善等;五是商标管理制度的持续优化

遵循历史发展规律,刘老师认为本次商标法修改也应当契合上述趋势,而不应当“逆势而行”。关于宏观理念,本次商标法的下述修改值得反思。一是新增关于品牌建设的章节。《征求意见稿》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规则范畴,更多体现为战略性、政策性解释条文,违背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法理。二是引入“禁止权利滥用”条款。与专利和版权相比,商标权的排他性较弱,导致商标权滥用并不多发,是否有必要再度重申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值得反思。关于商标注册,刘老师建议适当扩展恶意注册情形,将注册非法标志、注册缺乏显著性标识等绝对性事由,违反在先注册商标规定、抵触商标等相对性事由都规定进来,以完成对商标注册事项的体系化归类。针对新增的商标转移制度,刘老师提出其促进商标无效宣告的激励效果有待观察,并存在谴责性意味过强的风险。关于商标使用,本次商标法修改旨在强调监督商标使用、强化商标使用要求,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法本源。关于商标保护,刘老师对《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八十三条“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第八十四条“恶意诉讼反赔”等条款的问题予以分析,提出需要进一步落实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衔接等问题。

牛红霞经理重点从企业角度分享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看法。从企业主体角度出发,商标法条款可以被分为三类:有利条款、中性条款以及不利条款。牛经理提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有利条款包括第五十九条“服务商标”、第十八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八十三条“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第八十四条“恶意诉讼反赔”等。这些条款为企业保护自身商标提供了多元途径,能够帮助企业获得合理的赔偿损失。第二类中性条款往往构成一把“双刃剑”,容易给企业带来一些负担,如第六十二条针对基于合理使用目的使用商标行为的规制。第三类不利条款需要企业提前对此进行预案,以避免自身申请商标受到阻碍,或者他人对自身商标进行抢注或侵权行为的发生。具体而言,不利条款带来的问题包括: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重复注册”条款导致企业注册商标行为受限、“恶意注册申请”判断标准不明、不予注册的复审程序更改导致企业缺少救济途径等。

宋金玲女士也集中回应了本次商标法对企业的诸多影响。宋女士认为本次商标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在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和商标囤积、清理闲置商标方面的决心,体现为在打击恶意商标注册方面态度愈加强硬。此外,宋女士指出,部分企业关心的相关问题仍然有待商标法予以进一步回应。一是防御商标问题。建议《商标法》明确关于防御商标的规制,在打击他人模仿商标与企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商标之间实现平衡。二是维权费用问题。虽然《征求意见稿》新增关于恶意诉讼的民事赔偿规定,但这一方式仍然需要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对于企业而言增加了风险与成本。《商标法》需要适当降低维权费用以降低商标保护成本,实现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

最后,主持人对本次沙龙进行了总结,本次沙龙从学理、审判、实务等多角度对本次商标法修改进行充分讨论,涉及商标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等热点问题,重点关注《商标法(征求意见稿)》最新增设和修订的相关条文。从理性层面反思本次商标法修改理念、原则与具体规则,对于国家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作用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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