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竞争的B面

2023-07-31 08:00:00
各国战略产业的专利技术竞争、以及知识产权审判的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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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云柯

编辑 | 布鲁斯

人们常常认为,企业之间正常的专利技术竞争,都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现实却往往突破常识,尤其是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高科技企业专利技术竞争时。一旦利益大到足以对某国核心产业产生影响,就可能导致干预。

今天我们复盘几个重大案例,谈谈专利技术竞争的B面。

案例一:

为了“窃取”技术,不惜修改专利法

一战前,全球霸主还是英国,这个国家掌握了众多先进的工业技术。后来美国通过一系列手段,免费拿到英国诸多的核心技术专利,彻底实现超越。

出生于英国的塞缪尔·斯莱特(Samuel Slater)是一个绕不开的人。

美国人称他为“美国工业革命的奠基者”,而英国人则称他为“叛国者”。在英国学会棉纺织工艺的他,熟记机器详图后秘密移居美国,复制了纺纱机。1793年在罗得岛建立美国第一座棉纺织厂。

无巧不成书,正是在1793年,美国提出“在先发明”和“改进发明”的概念,通过改动原专利中的部分要求,便可获得美国本土专利权,进而从法律层面上隔绝了国家间潜在专利纠纷。

也正是因为美国修改了专利法,并且通过“非常手段”拿到了纺织等先进工业技术,才能迅速成长为当时世界第一大国。

案例二:

钓鱼执法,打压日本芯片企业

1976年,日本推出了VLSI(下世代电子计算机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研究开发计划,四年以后在半导体的核心设备(光刻机)、材料(硅晶圆)、内存方面处于全球领先位置。

富士通宣布要收购仙童半导体,更是刺激美国人的神经。于是,美日芯片战争到来。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几年前华为遇到的事,四十年前日本企业也遇到过。

比如,1981年日本半导体头部公司东芝,出售了几台高精度数控机床给苏联。这起事件被《华盛顿邮报》称为冷战期间对西方安全危害最大的军用敏感高科技走私案件之一。因此,美国禁止东芝机械对其出口长达三年时间,并且要求日本政府逮捕了2名东芝高管。

如果说这件事还“情有可原”,那么另一件“钓鱼事件”,意图就很明显了。

联邦调查局先是设立一个咨询公司,专门引诱日本企业上钩,日立和三菱吞下诱饵后,再以“非法获取IBM计算机最新技术情报”的罪名逮捕日本人。而日立和三菱最终不得不以签署技术使用费合同的方式,与IBM取得庭外和解。仅1983年一年时间,日立就付给IBM约100亿日元的技术使用费。

案例三:

三元锂电技术,闭眼判罚

锂电池进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时代,专利纠纷特别的多,不管是磷酸铁锂,还是三元锂电池。

2001年3M集团发明可规模商业化的镍钴锰三元复合正极材料,与之前只能存在于实验室里的“三元”不同,3M的三元电池精确限定了镍钴锰中镍的含量,大幅提高了产品性能。相关基础专利为Cathode compositions for lithium-ion batteries,US6964828B2。

同期ANL(美国阿贡国家实验室)发明层状富锂高锰三元材料。

然而,3M的技术路线是产业主流,授权给了Umicore、三星、松下、LG等众多厂商,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而ANL的技术路线,看好的不多,巴斯夫是获得授权其中一家。

但巴斯夫虽然买了ANL的授权,但批量生产用的是3M的技术(疑似侵权)。

不仅如此,巴斯夫还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特拉华州法院,起诉获3M授权的Umicore,并且它还赢了,业内嘘声一片!

事后人们分析,里面的利益关系在于:巴斯夫的授权方ANL是DOE(美国能源部)的亲儿子;其次巴斯夫当时已经在俄亥俄州投资建设了正极材料工厂。

案例四:

InterDigital“看人下菜”

近期,关于联想与InterDigital的3G、4G和5G专利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落地,案件披露的细节则是让我们再次感受到了企业在专利技术之间的竞争的严重不公平。

6月28日,英国的梅勒法官披露了一份“关于保密问题的判决”。梅勒法官提到:

“正如我所指出的,Doro和Fairphone对其公布的有效单价感到满意。然而,它们的费率包含在一般摘要中——在[312]中Bezant先生的图中,在[319i]中4G费率的集合中,以及在[577]中的表中,其中包括InterDigital提出的20中的15个的有效单位费率。除了小型许可证持有人的现行特许权使用费费率通常远高于大型一次性许可证持有人公布的费率这一点之外,Doro和Fairphone支付的特定费率并不是我在FRAND判决中推理的核心。Doro的单位有效利率为0.13美元,与Blu一样,这是一个异常值(因此[587]中有一个小错误)。Fairphone 0.69美元的单位有效费率更能代表一般观点,尽管存在显著差异——这15家许可证持有人中最大的单位有效价格为2.24美元。”

这段话中有两个核心观点:

一是大型实施人的专利许可费率要远小于小型实施人的专利许可费率。也就是说,由于中小型创新实体由于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其专利许可费率的价格往往要比大型实体更高。

比如,苹果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与专利权人进行法律诉讼,导致所有的专利权人在面对苹果时,都处于“劣势”地位。所以,一般苹果拿到的许可费率都是行业内最低的。

二是InterDigital列出的可比协议中,许可费率最大相差17.2倍。虽然并不清楚各自协议背后所涵盖的期限、范围和内容,但许可费率巨大的差距侧面也说明了其对于客户的“区别对待”。

引用英国法官梅勒的一句话:

“这15种许可费率的差异非常大,变化程度表明许可证政策旨在从每个被许可人身上尽可能多的榨取资金,而不考FRAND费率应该是什么。”

以上多个案例可从侧面反映出:掌握核心领域的专利技术,对于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要尊重技术的产权,以及一般性的游戏规则。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利益足够大的时候,规则总是在被打破。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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