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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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16日上午,浙江省召开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要情通报会,通报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及保护工作情况,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经信厅有关负责人分别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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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如何?有哪些新举措、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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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保障方面

出台《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首创制度。有力推进知识产权获权维权双快行动,新增投入运行6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获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绿色低碳、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专利预审服务38个产业领域、362个发明专利IPC分类号,专利快速获权全面覆盖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专利预审服务能力位列全国前三。全省域推行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创新推出“独任审理”“先行比对”“径行裁决”等便利当事人的举措,已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案件142件,办案周期比法定周期大幅压减50%以上。

在依法打击方面

部署开展“雷霆”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持续加强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展会、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等领域执法监管,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0087人次,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56名个人、5家经营主体依法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新兴领域方面

建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上线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数知通”,联合金融监管部门推出数据知识产权贷,会同财政部门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数据资产入表,联动“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中科院科学数据总中心”,推进重点领域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落地落实《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以西班牙“里奥哈”葡萄酒为单品试点,建设全国首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保中心,打造地理标志保护浙江新样板。

在海外保护方面

新增温州、绍兴2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全省总数量达8家,位列全国第一。打造“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海外保护模块,开展对全球195个国家和地区商标数字化监测,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在示范创建方面

浙江高标准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温州、绍兴成为继杭州、宁波之后第二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全省示范区总量位居全国第一且是唯一4地入选省份。示范区聚焦数字经济、高端制造业、民营经济、枫桥式知识产权治理,形成15项中期评估标志性成果。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知识产权专题学习会部署精神,全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着力构建“六大机制”,加快打造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省,为塑造发展新优势、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现场,发布人还就新闻媒体关心的问题一一做了解答。

问:浙江省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设计上,有哪些创新举措,实践成效如何?下一步计划如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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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文海

近年来,浙江省聚焦社会各界反映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化解专利纠纷高效便捷的优势,努力满足创新主体快速、低成本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求。一是推动制度先行。在《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专门规定行政裁决内容,同时明确规定“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二是建立裁决队伍。11个设区市全部将专利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县级局,温州龙湾新区、海宁市等8个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所、知识产权裁决所办理专利案件。三是构建技术支撑体系。出台全国首个行政司法共享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线上实现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案件指派调派,有力保障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权威性。四是推行简易程序。全省域实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实现30日办结。五是推进行政司法协作。建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司法”无障碍转办机制,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之间“调、裁、诉”一体化流转,相关工作经验做法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第一批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经验做法进行全国推广。

问: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请问浙江法院在保护数据权益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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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春:

浙江法院积极回应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省高院出台了《关于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实施意见》,就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数据产业发展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积极探索商业数据权益的有效保护路径,依法规制不正当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的行为。近年来,我省法院共审结涉数据权益保护民事一审案件67件。

加强调查研究提升审判能力。我院围绕“数据权益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为完善数据权益保护体系提出意见与建议,并高质量完成了“商业数据的竞争权益保护”调研报告,被评为2023年度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重大研究优秀课题。

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衔接。我院“法护知产”数字化应用与省市场监管局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数知通”正式贯通,全面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交易许可、融资运用、维权诉讼等信息实时共享、在线调用,有力促进数据资源高效利用。

问:近年来,出现了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恶意诉讼”等现象,请问浙江法院在依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引导当事人合法有序维权方面有什么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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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春:

一是明确工作思路,强化分类施策。对于具有正当权利基础的批量诉讼,在依法支持的前提下,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同时鼓励引导权利人起诉制造者等侵权源头。

二是聚焦重点类案,强化预防化解。率先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治理专项行动”,促进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在今年6月最高院开展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后,我院出台相关具体工作指引。

三是开发应用平台,强化数字赋能。指导柯桥法院研发的“版权AI智审”数字化应用,该应用于今年4月上升为最高法院试点,浙江高院与上海、江苏、安徽、山东、广东五省市高院签署共享协议,向全国辐射数字化改革红利。

问:请省公安厅介绍下今年全省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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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石头

一是坚持专业带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扎实推进“昆仑2024”专项行动,波次发起“剑锋”主题打击行动,严厉打击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舆论高度关注的侵权假冒、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犯罪行为,成功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入选公安部“昆仑办”典型案例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二是促进部门联动,形成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省行刑衔接联席会议机制牵头抓总作用,强化警情快处、执法共识和联合保护,加快形成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新优势。

三是激发企业主动,构建防护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知产警官”桥梁纽带作用,紧密警企联系,注重发挥示范引领,加强产业联防自律,开展商密体检、拓展在线服务,指导企业更好履行主体责任。

问:近年来,省经信厅如何围绕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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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佳祥:

一是强化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创造。聚焦解决重点产业“卡脖子”问题,持续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023年,实施63项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取得104项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去年新增首台(套)装备292项、首批次新材料57项、首版次软件82项。

二是强化产业知识产权运用。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牵头组织88个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21家高校和22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了73场专利及技术创新成果精准对接活动。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竞争力。牵头印发《浙江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国家试点工作方案》,引导2223家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创新管理能力。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配合省有关单位充分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作用,一体推进快速预审、确权、维权。

五是强化行业知识产权服务基础。推动“浙江省企业之家”网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增加知识产权服务功能。引进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分析研究、转移转让、价值评估、风险预警等服务。

问:浙江数商是数字经济新质生产力代表,请介绍下浙江数商数据知识产权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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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佳祥:

一是加强政策协同。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4〕14号)中明确“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结合“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推进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相关数据成果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加强与数据价值化相关政策的协同,并将数据知识产权指标纳入浙江数商培育遴选标准。

二是加强宣传推广。将数据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面向经信干部和企业中高层人才的产业数据价值化专题培训内容,组织浙江数商参加“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等专场活动。

三是加强保护运用。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鼓励浙江数商和工业制造企业登记和运用数据知识产权,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截止2024年9月30日,全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知识产权发证2192件;制造业数据知识产权发证1951件。

为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知识产权,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兴企行动,有效激励创新,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遴选了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现集中公布如下:

具体是哪些?一起来看→→

一、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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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以来,洪某未经许可,将本应统一销毁处理的奶茶类商品,擅自贴附某奶茶品牌注册商标标识并对外销售,累计金额20余万元。2023年6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10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向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关于将责任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司法建议》,建议将因知识产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洪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3年12月,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洪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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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保护知识产权与守护食品安全“一案双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某知名食品企业的核心注册商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犯罪行为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打造知识产权严保护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二、台州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台州某科技公司(申请人)与杭州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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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台州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杭州某科技公司为台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计算机软件一套。2023年8月21日,台州某科技公司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无法开发出符合合同约定的计算机软件,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裁决杭州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款。2023年8月28日,杭州某科技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确认合同已于2023年8月21日解除,并裁决台州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开发费用。2023年9月,案件在台州仲裁委员会温岭分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仲裁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确认合同解除,并就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开发文档移交等事宜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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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台州仲裁委员会温岭分会通过调解,弥合双方分歧,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案件所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实现纠纷快速彻底化解,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具有借鉴意义。

三、杭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凌某(申请人)与杭州某电子公司(被申请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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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在杭州某电子公司从事研发经理职务十余年,期间共参与研发40余项专利并获得授权,但杭州某电子公司并未支付给凌某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2023年1月,凌某向杭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案释法,围绕职务发明的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等问题普及法律知识。经调解,2023年7月,凌某与杭州某电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杭州某电子公司支付凌某职务发明人奖酬金。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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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奖酬权是职务发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通过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能够有效激励发明人积极性。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讲法、共情、说理,职务发明人的智力付出得到了正向回报,营造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

四、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义乌某饰品公司(原告)与周某(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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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某饰品公司是某发箍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2年9月,因周某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涉嫌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义乌某饰品公司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周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为快速化解纠纷,根据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司法局和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弥合双方分歧,化解双方矛盾。2023年2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义乌某饰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金。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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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本案承办法院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调动双方的专业力量,协同配合,高效办案,快速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减少了诉讼程序,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生动实践。

五、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某建材公司、某吊顶公司(权利人)与浙江某铝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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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公司、某吊顶公司分别是相关建材领域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浙江某铝业公司是前述两家公司的供应商。2020年以来,为贪图利益,浙江某铝业公司负责人徐某,违反合同约定,授意公司员工将本应报废处理的贴附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次品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22年8月,海盐县公安局以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某建材公司、某吊顶公司与浙江某铝业公司均有化解矛盾的意愿,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推动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充分协商。2022年9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浙江某铝业公司主动履行协议后,某建材公司、某吊顶公司出具谅解书。2023年3月,海盐县公安局向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责令浙江某铝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某建材公司、某吊顶公司现已与浙江某铝业公司恢复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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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积极促成和解的典型案例。承办检察院在化解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同时,促成双方恢复合作关系,让权利人免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效节省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实现了各方主体的互利共赢。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实现闭环处置,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强化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移送的深度协作,是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典范。

六、丽水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办理的浙江某科技公司应对境外专利侵权纠纷维权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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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贸易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是某海外工业品一站式采购平台供应商。2023年1月,浙江某科技公司根据平台内海外客户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备货,货值达1500万元。2023年3月3日,台湾某机器人公司认为浙江某科技公司制造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遂向平台发出侵权声明。2023年3月5日,海外平台暂停与浙江某科技公司的供应合同,并要求浙江某科技公司对专利侵权声明内容进行举证。收到浙江某科技公司的维权援助申请后,丽水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组织力量,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分析,出具专利侵权鉴定材料6份,并将不侵权抗辩材料发至平台。最终,浙江某科技公司得到平台认可,继续履行合同,相关产品顺利销往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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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维权援助中心充分发挥协调作用,联合高校、专利代理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力量,组建多维度、复合型的专家组,为企业定制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方案,既对涉案企业进行维权援助,也对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在助力企业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护航企业迈向海外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

来源 | 浙里好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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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6: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