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今年6月是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近期,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布近五年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工作报告及5个典型案例,知产力特此转载,供读者查阅参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工作报告——企业与员工篇(2020-2024年)》及5个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会旨在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精准剖析当前因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薄弱环节,并从企业防护体系构建、员工职业行为规范及多元维权路径指引等维度,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助力企业完善商业秘密全链条保护机制,同时为劳动者明晰法律风险边界提供实务指南,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报告显示,2020至2024年,宝安法院共审结商业秘密案件44件,其中民事案件43件,刑事案件1件。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案件数量增加至18件,同比增长超2倍,反映出在市场竞争加大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侵权风险上升。宝安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从秘密类型来看,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占比较大,在经营信息中,客户信息占绝大部分比例。客户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较为复杂,核心仍需回归“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要件。实践中,基础客户信息因易获取,往往难以符合秘密性要件,但若数量庞大、确有商业价值,收集足够困难,其亦可能满足价值性、保密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从纠纷成因来看,超过80%的案件与员工离职行为相关,尤以销售、技术等核心岗位人员离职后引发的纠纷最为突出。一方面,员工因工作关系,具备最多的渠道与机会接触企业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这使得他们较有可能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仲裁纠纷往往是企业后续提起商业秘密诉讼的直接诱因。从裁判结果来看,企业的胜诉率较低,约为28%。企业败诉案件中,原因主要包括涉案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以及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企业胜诉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部分企业因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疏漏,未能充分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针对案件暴露的行业共性问题,宝安法院从企业治理与员工行为规范双视角提出建议。对企业而言,应建立分级的保密管理机制,规范涉密文件全流程管控;综合运用权限管控、操作审计等技术手段,构建动态防护体系;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注重离职环节的善意管理,避免因程序失当激化矛盾。对于劳动者而言,则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离职时“清洁交接”物理及电子载体;避免通过私人渠道传输敏感信息;提升法律风险意识,自觉拒绝参与同业不正当竞争。
此外,发布会还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在“离职后窃取公司技术秘密案”中,二被告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开发同类软件非法牟利,属于对权利人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力度较大的典型案例;在“在职员工与同业公司‘挖走’客户案”中,被告违反保密义务向原告同业公司披露商业秘密并使用,属于在职员工与同业公司共同侵权的典型案例;在“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案”中,判断员工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要基于涉案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对违约金是否显失公平等作出综合评判;在“在职期间实际控制同业公司侵害经营秘密案”中,被告在原单位任职期间,通过配偶持股的方式成立同业公司,披露、使用原单位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手段隐蔽性较强的典型案例;在“未设置保密措施不构成侵权案”中,在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必须体现其后续所采取具体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即对被告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被告无法披露或披露需要承担严重后果,才能认定客户名单具有保密性。上述案例深入揭示了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模式及司法裁判导向,为市场主体识别风险、规范行为提供了具象化参考。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命脉”,司法保护需兼顾权利人利益与市场活力。下一步,宝安法院将加强类案指导,通过多元化普法宣传,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治共识,为辖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点击链接阅读《宝安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2024年)》:
bafy.gov.cn/attachment/0/89/89940/1546690.pdf
原题 | 商业秘密保护怎么做?这场发布会划重点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 殷再红 陈佳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