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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在会上正式发布《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白皮书在全方位梳理和总结2023年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公布了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是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各联席单位2023年受理案件中,精心遴选十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其中省法院案例3个,省知识产权局2个,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版权局、武汉海关各1个,案例类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主要领域,具体如下:

1.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林集团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某林集团总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该公司享有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以上两个商标先后多次被中国商标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米芝莲”标识,并在宣传中表示:“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本案是涉外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地方方言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入选了人民法院首批参考性案例库。法律效果上,省高级人民法院摒除了外文商标仅能对应一个中文译名的错误认知,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司法保护。社会效果上,不仅保护了粤语方言,体现了对中华传统方言文化的尊重和保护,还体现了中国法院在涉外认驰案件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良好价值导向,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水平开放、维护国际公信力的大国担当精神。此外,本案全额支持了米某林公司的诉讼请求1000万元,并在判决中表明可以就案件中的惩罚性因素及二审合理开支进一步加大判赔力度,只是因为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未作更大额度判决,展示了湖北法院加大判赔力度的决心和态度。(省法院)

2.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张某某、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张某某了解到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嘧啶胺产品的环评公示信息后,使用化名进入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在掌握嘧啶胺产品生产技术信息后,张某某借故从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离职,回到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嘧啶胺生产项目建设。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中试即批量生产出嘧啶胺产品。此后,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张某某涉嫌侵犯技术秘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就汇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志某公司使用技术与技术秘密信息是否具有一致性等进行了鉴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张某某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案是我国首例支持权利人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追索刑事案件代付鉴定费用的案件,对探索推动商业秘密保护鉴定机制建设,畅通商业秘密维权保护路径具有积极的开创意义。通过建立公安机关对外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客观、中立开展鉴定活动,权利人预先代付鉴定费用的工作机制,可有效破解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委托鉴定启动难、鉴定费用无着落等实际问题。同时,在侵权人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犯罪之后,支持权利人在后续民事侵权赔偿中一并请求侵权人负担刑事案件中代付的鉴定费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更能全面有效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体系。(省法院)

3.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某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第7519198号文字商标享有专用权,为全国珠宝行业内的知名品牌。该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香港某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江汉区某珠宝商行诉至法院。2023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并非该公司全国系列维权诉讼的首案,且该公司已在全国部分法院起诉了300余家加盟商并获赔。为避免挂万漏一和重复判赔,仅针对被告自身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进行评判,酌情顶格确定了赔偿数额为500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遵循总量控制原则,既肯定了原告维权的正当合法性和清理消费市场的积极作用,又以明确的司法观点和措施,遏制了权利滥用行为。(省法院)

4.豆某平、李某华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豪迈电力公司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核心技术6项,各项专利119项。该公司与技术人员均约定保密义务。李某华任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余年,豆某平任该公司销售和技术服务人员10余年。后豆某平、李某华离职并成立瑞力特电气公司。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豆某平与李某华共同使用李某华掌握的豪迈电力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与权利人继电保护测试仪功能相同的商品3031台,不含税销售金额3900余万元,毛利润共计2557余万元,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2022年2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豆某平、李某华提起公诉,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围绕被告人提出的反向工程辩解发表专家意见。经一审、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豆某平、李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2023年,检察机关不定期走访豪迈电力公司,并与武汉市工商联共同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召开商业秘密保护专题座谈会,提供专业检察服务。该案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推动行业治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检察院)

5.何某等人系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3年7月,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何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吉利品牌汽车配件,通过电子证据分析与资金穿透分析,迅速锁定犯罪产业链条。2023年9月经侦、网安、技侦、视频等警种在江苏省常州市、丹阳市联合开展收网行动,在丹阳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现场查获吉利牌商标及车灯半成品600余件,在常州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现场查获假冒吉利牌商标大灯、保险杠等汽车配件3677件,涉案价值600余万元。本次吉利假配件案的破获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同时,该案的破获也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成熟的办案思路与经验,极具典型意义。(省公安厅)

6.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琴等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23年3月2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肖某琴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明,该制假窝点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茅台酒销往荆州市区及周边县市,以及省内外其他地区,涉案金额达2.1亿元,非法获利1.15亿元。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且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分局处理。案件查办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有力打击了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保障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树立了市场监管部门良好形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襄阳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襄阳市宜城市公安局接到省公安厅转公安部三局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刘某玺、徐某、徐某松未经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权利人授权,通过微信群和百度网盘售卖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郭论》等15033部作品和天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吴军硅谷来信》等8482部作品,非法获利1100多万元。宜城市公安局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徐某、刘某玺、徐某、徐某松抓获归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其他3人有期徒刑2年到3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12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该案是襄阳市近年来所涉金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甚广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此次行动严厉查处盗版侵权行为,切实提升打击震慑效能,有力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省版权局)

8.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包装盒(利脑心24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2023年8月,请求人山东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包装盒(利脑心24片)”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武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请求人于2023年9月向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双方经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一致后,共同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2023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行政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请求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为武汉市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经司法确认的案件,充分展现了行政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有效发挥了行政机关处理专利行政执法的效率优势,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也提升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也为构建“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模式提供了新样板。(省知识产权局)

9.随州市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杭州2022”等特殊标志专有权案。2020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五七号公告,对“杭州2022”(第T2020004号)、“第19届亚运会”(第T2020005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有效期至2026年8月29日。2023年9月,广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网信办转办线索,对湖北某文化发展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杭州2022年亚运会镀金主题纪念章(5枚装)”和印有“杭州第19届亚运会特许商品零售店”字样的展板。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浙江某文化公司购进上述纪念章1100套,通过网络平台发送网站链接供会员购买,在其网站和经营场所展厅展板上使用“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特许商品零售店”等字样和图片。免费赠送会员828套,实际销售92套,违法所得2.0056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56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时值杭州亚运会期间,亚运特许商品需求旺盛,也给了侵权违法行为发展空间。当事人购入正规商品二次销售行为可能符合商标商品销售商业惯例,但其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及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的行为属于特殊标志侵权,且特殊标志被许可人无权二次许可销售,应当予以查处。(省知识产权局)

10.鄂州海关查办出口侵权机电产品案。2023年6月,武汉海关所属鄂州海关在对山东某进出口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压缩机配件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了“佩特来及图形”商标,包括调节器、电刷组件、定子总成、转子等共计209件,货值3.65万元。2023年9月,鄂州海关依法扣留相关侵权嫌疑货物,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是鄂州花湖机场对外开放后武汉海关查获的首起知识产权案件。随着鄂州花湖机场开放,其枢纽作用愈发凸显。面对日益增长的货运量,武汉海关主动适应湖北外型经济发展需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厉打击进出口侵权行为。在该案中,办案人员面对企业配合度较差、取证难等实际困难,通过多方协调及努力,最终顺利完成了案件的办理及后续执行,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积累了实践经验。(武汉海关)

来源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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