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您参加 | 知产力清华大讲堂:商标诉讼的现状与趋势
主办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科技文化与竞争法中心
协办单位:知产力
主题:商标诉讼的现状与趋势
时间:2018年12月3日 14:20
地点:清华大学六教6A413
主讲人:
乔 平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普 翔 知产宝公司CEO
主持人:冯术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报名方式:
扫描上方二维码
注:
1、本活动旨在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不会向您收取任何费用,请警惕任何形式的收费通知。
2、报名成功后将会收到主办单位的邮件通知,请注意查收。
日前,新一期“知产力清华大讲堂”如约举行。系列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科技文化与竞争法中心主办、知产力协办,讲座内容兼具理论性与实务性,受到了业界广泛好评与关注。
本期活动的主题为“商标诉讼的现状与趋势”,邀请到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乔平律师、知产宝公司CEO普翔先生作为主讲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冯术杰副教授作为担当本次活动的主持人。
活动中,乔平律师、普翔先生分别围绕“商标侵权的认定与抗辩”、“中国商标诉讼趋势与指导案例”发表演讲。
乔平(左)、普翔(右)
乔平:商标侵权的认定与抗辩
一、商标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的本质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商标的构成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乔平律师指出,对于商标赋予权利保护的根本目的和意义在于,使公众能够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避免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具体而言,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
二、商标侵权的判定
1、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乔平律师首先以思维导图的形式,清晰的展现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以及商标侵权之间的关系。
随后,乔平律师结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分享了对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的理解。
乔平律师强调,对标识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根本前提。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的判断原则是分析标识使用于某商品、服务上时,是否起到区分该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
2、商品的相同或近似
乔平律师认为,在判断商品的相同或近似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对市场现况的理解以及一般交易观念。《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过于机械进行适用。在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时,应当注意一些商品之间可能存在较为紧密的关联。在商标侵权判定的视角下,将此类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可以更为良好的保护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3、混淆可能性
对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乔平律师认为,商标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商标的使用方式、显著性、知名度、历史沿革、所用商品类型、侵权人主观意图等等。
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越高,构成近似的可能性通常也会越高。相关公众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服务所投入的注意力不同,该商品、服务价格越高昂,相关公众投入的注意力通常也越高。
随后,乔平律师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海淘、涉外贴牌加工、“互联网+”、影视娱乐、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下的商标侵权判定作出了分析。
三、商标侵权的抗辩
最后,乔平律师结合《商标法》、《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以及典型案例,介绍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先用权抗辩、地理名称抗辩、三年不使用抗辩、合理来源抗辩以及权利滥用抗辩。
乔平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分析认为,判定通用名称的因素包括形成起源、历史发展、地域范围、时间跨度、知名度等。至于如何证明某一标识属于通用名称,则不仅需要考量相关法律规定,还要同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闻报道、市场调查、经营者使用方式、消费者认知等多种因素。
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仅为商品销售者,所免除的是赔偿责任,但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中销售者必须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权。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该点通常越难证明。
至于权利滥用抗辩的应用,以“歌力思”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普翔:中国商标诉讼趋势与指导案例
一、近三年商标诉讼情况
普翔先生在演讲中依托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两个方面,以一审案件数量、判决结果、判决金额、涉外情况、商标类别分布情况等为分析维度,介绍了2015年至2017年间,中国商标诉讼的概况。
据普翔先生介绍,近三年来,商标民事一审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15313件,除2件判决结果不详案件,及22件反诉案件外,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案件14498件,即胜诉率为94.7%,被法院驳回案件791件,驳回率为5.2%。
民事二审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3374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的案件共计2772件,二审维持率82%,另有602件案件为变更或部分变更了一审判决,二审改判率为18%。
从判赔金额区间分布可见,判赔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区间的案件数量最多,其次是判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区间,判赔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仅有1件。
近三年来,商标行政案件文书总量均超过7000篇。其中,2017年案件总量更是超过9500篇。其中,驳回复审案件数量最多,占比57%,其次是无效宣告案件(包括争议案件)和异议复审案件(包括不予注册案件)各占比17%。
通过多维度的数据分析,普翔先生指出,商标诉讼在与经济发展正相关,商标申请量和商标案件多年高速增长,屡创新高。所涉赔偿额也逐年增加,甚至超过1000万元。在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贸易活动中,贸易额越大,所涉商标案件占比越重,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商标纠纷,指导案例在规范、指引商标诉讼显得至关重要。
二、指导案例制度与商标诉讼
普翔先生结合具体实例,介绍了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的区别。他指出,案例的作用在于补充法律之不足、便于理解法律 、宣示法律的正确适用,并有助于法律教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制度,目标在于统一司法运用。2018年2月,两办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应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