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产宝 首届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知产宝 首届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论坛

活动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知产宝 首届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论坛成功举行

时间

2018年12月22日 09:00 ~ 2018年12月22日 17:30 (截止报名:2018年12月22日)

主办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知产宝

关注度

2744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北邮科技酒店
活动回顾一

中国政法大学-知产宝 首届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论坛成功举行

12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知产宝“首届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论坛”在北京市海淀区北邮科技酒店举行。本次论坛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以及知产宝共同主办,邀请专注于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研究的学者、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审查员及部分知识产权法专业研究生等,围绕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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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来小鹏教授主持。开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于飞教授和知产宝CEO普翔分别致辞。于飞教授强调了法学教学研究中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并表示此次论坛将学者及实务界人士的力量聚集起来,探讨案例的规律并应用于教学与研究实践,将会大大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和法律运用水平,意义重大。普翔CEO表示,案例和经验对人类社会的发展、知识的形成和传承尤为重要,它的生命力远远超过说教和单纯的知识传授,是生活和物质的基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案例教学与研究对于新一辈法学人才更快掌握知识产权司法实践规律不可或缺。论坛分别围绕“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司法”、“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实务”以及“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研究生教学”四个专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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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个专题“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立法”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李玉香教授指出目前的知识产权案例研习课程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分享了自己对于完善案例研习课程的观点和思考。北京大学法学院刘银良教授指出了案例在知识产权法教育中的意义在于将抽象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并通过具体案例谈了切身感受。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周长玲教授、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郁舜等三名与谈嘉宾,也分别就这一专题谈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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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专题“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司法”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刘瑛教授以“在传统法学课程当中融入模拟教学法”为题,介绍了融入模拟教学法的背景、意义及其实际运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璇玉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陈丽苹教授分别做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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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宝 CEO 普翔主持了论坛的下午部分。第三个专题“知识产权案例和知识产权实务”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佘力焓老师通过基因专利的案例,分析了基因专利授予专利权的适格性问题。与谈嘉宾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专家郝明英分别就第三个专题谈了自己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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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个专题“知识产权案例和知识产权研究生教学”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曹新明教授结合三十多年的教学工作经验,分享了以案例为原点的启发式推理教学法。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杨利华副教授介绍了知识产权案例中的具体方法和经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健副教授分享了其对知识产权研究生参与式学习的研究课题成果。搜狐法律研究院秘书长马晓明博士和北京工业大学刘自钦老师分别进行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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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上,与会者还就自己较为关心的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踊跃的交流。来小鹏教授在论坛总结中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新型知识产权案例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学提出了挑战,如何从立法、司法以及理论上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各界共同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本次活动作为本论坛的首届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交流,为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水平的提升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也为今后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培养提供了有益探索。

活动回顾二

——专题二: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司法

 

12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知产宝首届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论坛在北京市海淀区北邮科技酒店举行。本次论坛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与知产宝共同主办,邀请专注于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研究的学者、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审查员及部分知识产权法专业研究生等,围绕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论坛共分为四个专题。第二个专题“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司法”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刘瑛教授等作了演讲。

刘瑛:在传统法学课程中融入模拟教学法

一、在传统法学课程中融入模拟教学法的背景

 

“模拟教学法”来源于法律诊所教学,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作为中国高校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有三大创新:否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要法律援助的质疑;改变了经费依赖国外基金资助的单一模式;确立了模拟教学法在法律诊所教学中的地位。

 

模拟教学法就是角色模拟,让学生对案件处理有一个真实体验。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位及其与其他实践性课程的关系方面,我认为案例教学是基础,而法律诊所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延伸,两者相互衔接,案例教学在先,法律诊所教学在后;案例教学是对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法律诊所教学解决的是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真正让学生体验实际处理问题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最早在2014年就提出了“同步实践教学”的理念和模式,同步实践教学解决了知识在先还是能力在先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先学知识后提高能力,中国政法大学认为学习知识和提高能力可以同步进行。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来法大考察时有关实践教学强调了两点:1.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2. 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

 

法大的同步实践教学已经进入全面升级阶段,今年(2018年)4月,法大成立了模拟公安局、模拟法院、模拟检察院和模拟互联网法院,同时还举行了同步实践教学国际高端论坛,现在已经举办到第三届了。从2018至2019学年秋季学期开始,法大将开设“司法实务全流程模拟”课程,这是同步实践教学的全面升级。

 

二、在传统法学课程中融入模拟教学法的意义

 

模拟教学法的意义就在于真正实现知识教学和能力培养同向同行,同步进行;同时也是全面落实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有效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打破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壁垒,更好地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

 

2012年,本人主编、出版过一本专门教材《法学传统课程中实践技能训练指南》,它的目标就是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甚至比它更高的地位,因为实践能力培养是终极目标。因此要创建一种实现法学理论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教学模式。在传统法学课程中融入模拟教学法具有普遍指导价值,进而对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具有范本意义。要真正的把实践技能的培养融入到传统教学当中,才能让学生更加普遍地享受法律诊所这样的“贵族”教育的“福利”。

 

三、模拟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运用——以专利侵权纠纷案谈判为例

 

这里以专利侵权纠纷案谈判为例。模拟教学法重在课堂设计,包括具体内容、流程和操作。模拟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运用,教学安排为一学期选一次四节课。

第一节课是案件回放、学生讨论。围绕“是否侵犯专利权”这一焦点问题,可把全班学生分为A、B两大组。A组学生担任原告,B组学生担任被告。A、B两大组可以根据人数再分为若干组。针对老师提出的要点进行讨论,分别找出己方的利弊之处。

第二节课是专利侵权判断。模拟教学并非只是训练实际的技能,还有讲一些基础知识。比如第二节课,根据学生讨论情况、理解的程度,教师会讲解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和具体准则、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等。

第三节课是谈判前的准备,这就涉及谈判的模式及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它和调解的区别,分组后要进行谈判形势的分析、谈判目的的确定和谈判方案的形成。

第四节课是现场谈判及点评。在谈判中,学生需要结合专利侵权判断等专业知识,同时尝试运用博弈分析、杠杆让步及威胁等谈判的基本策略;点评要遵循“三部曲”的步骤及技巧。

 

只有把培养实践技能与案例结合在一起,学生通过模拟角色体验案件处理的过程,才能清楚地了解其中的心理状态及案件实际的证据情况,谈判当中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以及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专业内容也融入进去,才能真正把知识用“活”了。

与谈人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璇玉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陈丽苹教授分别做了点评。

 

郑璇玉

 

我最初接触案例教学的时候非常茫然,案例教学应当教到什么样的程度,通识课和案例研习课之间彼此衔接在什么地方,会不会出现互相重合交叉的地方,会不会出现案例选择发生偏差的情况,这些都是要研讨的问题。借用佘力焓老师的话,我认为案例教学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培养法学院学生的独立见解。

 

刘瑛老师详细介绍了法律诊所教学的地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为法大取得了很多的荣誉,比如在2008年奠定了模拟教学法在法律诊所教学体系中的地位,2016年她带领研究生在全国首届法律诊所骨干教师大会中的模拟谈判演示,2018年取得的法大教学成果三等奖等等,十分不易。而且由于法律诊所课程和实践课程的紧密联系,所以法律诊所教师非常辛苦。这种辛苦和认真程度非常值得学习和敬佩。

 

陈丽苹

 

法学院培养的是法律人,培养的目标是希望这些学生出去以后是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教学的目的跟培养人的目标应该结合起来看,要培养什么样的人决定课程怎样设置。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案例教学课应该是不同的。

 

从本科生来看,案例课要结合其他课程,对于理论的运用、制度和法律规定的适用等都有涉及,所以案例课很重要。思维的训练很重要,案例课教给学生一种方法和经验,在毕业之后也十分需要。这种训练既有普适性,又有特殊性。

 

而从研究生方面来看,由于大部分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所以教学目的上相比针对本科生的而言,理论训练要更多一些,通过案例发现、讨论、推动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国外尤其是美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判例有着风向标的作用,在全世界影响较大,对于研究生而言选取这样的案例也很好。我认为案例的选择还是应以老师选择为主,但学生选择的有可讨论价值的案例也可以探讨。

活动回顾三

——专题三: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实务

12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知产宝首届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论坛在北京市海淀区北邮科技酒店举行。本次论坛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与知产宝共同主办,邀请专注于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研究的学者、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审查员及部分知识产权法专业研究生等,围绕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论坛共分为四个专题。第三个专题“知识产权案例与知识产权实务”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佘力焓老师等作了演讲。


佘力焓:

基因专利的适格性对专利审查机制的影响

 

2013年的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中为数不多的没有全民医保的国家,当时的奥巴马政府希望能够推广全民医保,但是遭到了很大的反对,当年不久之后,美国政府停摆。我今天讲的案例发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涉及基因专利的适格性问题,涉及生物医药领域,成为当时社会热点之一。

 

这件案例涉及目前的热门话题——基因序列的检测。通过基因序列的检测人们可以提早知道自己可能患癌的风险,当时有一家Myriad基因公司发现了两件人类基因BRCA1和BRCA2的精确位置和序列,这两个基因与人类乳腺癌和卵巢癌的患病风险相关。Myriad公司就此开发了一系列相关BRCA1和BRCA2基因检测服务和产品cDNA等,从而评估人们乳腺癌和卵巢癌的患病风险。cDNA当时受到很大的市场欢迎。

 

当时基于对这两个基因的发现及应用,Myriad基因公司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获得了多项专利。Myriad基因公司凭借自己对基因专利持有权垄断了整个产业链。后来很多公司投入到相关的研发中,它们在研发的过程中完全绕不开Myriad基因公司所持有的这一项基因专利,导致他们的研发工作搁浅,所以最后就由美国分子病理学会作为原告代表起诉Myriad基因公司不当持有人类基因专利。

 

基因专利引发了伦理性问题的争论,有人说基因是存在于每个人身上的,身上的基因成为别人的专利,我们自己反而无权过问,高昂的基因检测费用使得民众不能自由地了解自身信息,穷人和富人不能平等地接受医疗服务,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使得健康成为与物质财富增长同步的财产,原本属于公共社会和普通民众的权利被侵蚀。所以在当时美国奥巴马政府推行全民医保以及政府停摆的情况下,更多的民众强烈反对基因授予专利。但是,能够获得专利权的基因绝不是自然界存在的东西,它可能要花费几十年或几百年的不懈努力才能从人体上进行分离,而非无须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轻松得到。

 

双方就在这个话题的争论上僵持不下,争议的焦点就是基因专利适格性。

 

法官考虑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裁决认为分离出来的DNA依然保持着天然的基因序列,Myriad基因公司并未创造或改变BRCA1和BRCA2基因上的遗传信息,也没有对该DNA片段的化学结构作出任何更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所以这一部分的专利权被法官直接裁定为无效了;但其中人工合成的DNA,也就是本案中的专利产品cDNA,其并非自然产物,拥有天然基因不具备的特性,所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

 

这个裁判看起来简单,但是矛盾和争议依然存在。中国专利法第25条提到科学发现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但是对于产品和方法,新的技术方案,是有可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在中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是否科学发现似乎并不是核心的争议问题。美国的这件案例出来以后就引发了关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热议:既然这个基因存在于人体中,它可能是自然界原本就存在的物质,仅仅是发现它,能被授予专利权吗?

 

这反映在了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在案件的推动之下,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出台了相关规则:首先,要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就要判断其是否属于这四种类型:方法、机械、产品和组合物,如果不属于则驳回,因为权利要求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果属于,那么就要判断它是否属于司法例外,司法例外包括抽象概念、自然规则、自然规律、自然现象等等,如果“不属于”司法例外,那么就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果“是”或者“可能是”司法例外,就要进一步判断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与司法例外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性,如果“是”,权利要求就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因此,判断显著差异性成为认定从自然界取得标的物能否具有可专利性的关键。在对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性的判定上,USPTO采用判例法的原则,在审查指南中运用大量的实例对这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解说。经分析认为,认定可专利性的核心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也就是显著差异性的判断的三个步骤:

 

1、产品权利要求涉及自然产品,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产品结构中具有非自然性的特点并显著区别(markedly different)于自然产品。


2、权利要求涉及到的因素或步骤在“司法例外”所规定的范围之外,且以意义重大(significant)的方式与司法例外关联,也就是说,这些因素或步骤非同一般的方式与司法例外有联系。


3、权利要求的因素或步骤包含特定的产物或转换模式条款,这些产物或转换实际运用(practical application)的方式实现(implement)了司法例外。

如果通过上述判断,得出权利要求具有显著差异性的结论,则其具备可专利性;如果得出结论认为差异性不明显,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自然规律或自然产物,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司法审判中仍存在着案与案之间判决的不同,所以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与谈人观点


 与谈嘉宾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专家郝明英等就第三个专题谈了自己的体会。

 

        郝明英        

 

案例对于研究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我们在具体的研究报告撰写中会援引很多案例。另一方面,现有的一些司法判决会引发我们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研讨。

 

关于案例学习应该从哪些角度进行,我认为有两点。

 

首先,“案例”这一概念本身不仅包含司法案例,也包括行政、政策、立法方面的案例。比如“剑网行动”针对的短视频侵权问题,也引发了学界的思考和讨论。我觉得案例研讨的案例范围可以更广泛一些。

 

其次,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学习与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我们在法学学习中可能更多的是聚焦在法学理论的学习或者某一个具体知识点的研究,工作之后会有一点脱节或者需要一段“适应期”。知识产权法要服务于产业发展,如果案例学习中能适当融入这样的发展,法学学生进入社会工作岗位后能够更好地适应。

 

关于案例教学中案例选择标准的问题,如果能够把案例和整体理论树的框架结合在一起,形成系统,对于学习来说是很好的结合。

 

关于国内外案例选择的问题,如果在案例教学中能多援引国外经典案例进行研讨,可能更有意义一些。

 

关于案例选择中的经典和与时俱进的问题,最新的数据信息、商业模式、人工智能都是我们讨论的新点,但是尚未形成经典案例,对于这些还没有定论的点或许可以考虑纳入到基础讨论当中,因为知识产权是一个发展的过程。

 

关于研讨方式的问题,我更喜欢参与性的研讨方式,学生能够参与到其中,同时老师给予稍微有倾向性的引导,这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对案例中的分歧和争议的思考。

 

最后,在研讨案例之余是其他相关联的一系列案例,包括最基础的理论之间的结合和关联。这样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思考。

活动回顾四

——专题四:知识产权案例和知识产权研究生教学

12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知产宝首届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与研究论坛在北京市海淀区北邮科技酒店举行。本次论坛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与知产宝共同主办,邀请专注于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研究的学者、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审查员及部分知识产权法专业研究生等,围绕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论坛共分为四个专题。第四个专题“知识产权案例和知识产权研究生教学”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曹新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杨利华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健副教授先后发表演讲。

曹新明——以案例为原点启发式推理教学法

美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约翰·杜威曾说道:“以昨日之法教今日的孩子,我们将剥夺他们的明天”。现在很多从事教育的人却常说:“我们在用19世纪的教育模式,20世纪的基本知识,培养21世纪的人才。”实际上,上课不认真听讲的学生不一定是坏学生。但是,照着书本讲授知识的人一定不是好老师。

 

当今时代,正是知识产权大有作为的时代,由此伴随着对知识产权人才从数量和质量诸方面更高的要求。因此,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知识产权人才就成为重中之重。更重要的是,对研究生教学提出了严峻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当下的研究生属于全能性学生。所有知识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取,绝对比很多导师、教师操作更加熟练,有能力获取更多、更新、更广泛的知识。

 

二是,社会需求全能性人才。单纯知晓某个专业领域或者某个学科的知识或者技能,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

 

三是,知识淘汰速度非常迅速。因此,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已经难以受到学生欢迎了。

结合知识产权法教学实践证明,采用“以案例为原点的启发式推理教学”主要有以下优势:一是,坚持了问题导向;二是,坚持了理论来源于实践,在反作用于实践,指导实践;三是,这种从实践中萃取精华的能力,向学生展示的教师的基本功;四是,让学生至始至终参与其中;五是,这些无形信息是现有网络、图书、文献里面没有的,学生想搜索,也不可能搜索到。

 

以案例为原点之启发式推理分为以下四个步骤:一是归纳,萃取区中的精华;二是总结,萃取精华中总结出本案例对知识产权学说理论的挑战点;三是分析,这种挑战的正当性、合理性、必然性,由此引发的诸多观点;四是推演,通过逻辑推理、演绎推理、学术推理以及运筹博弈辨析,启发学生思维。

 

近十年来,我们采用“以案例为原点的启发式推理教学”进行研究生教学,取得了非常满意的效果。但是,最终能否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升华,进行不断地完善。

 

陈健——知识产权研究生参与式学习研究

 

参与式学习是在教学过程中,创设一种类似科学研究的情景和途径,让学生在独立的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的研究过程中,吸收知识、应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的各方面素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一种教学方式。

 

参与式学习的主要益处在于,克服了讲授式教学存在的“重统一轻个性,重书本轻实践,重课内轻课外,重灌输轻启发,重传授轻方法”的“五重五轻”倾向。

基于知识产权研究生的教学特点,参与式学习研究具体包括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角色体验式教学、实战演练等多种方式。

 

研讨式教学法,是研究讨论式教学方法的简称,指“在教师的具体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来获取知识和强化能力培养与素质提高的一种教学方法”。

研究生阶段的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的是以案说法,以案明理。在研究生阶段的案例教学中,学生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因此,在研究生的案例教学中,案例不仅是理论应用于实践的纽带,更是一把通往案例后面所隐藏的法理知识的钥匙。

 

课堂外实践教学包括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诊所等形式。其中,法律诊所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了学校的在职老师外,学校可以考虑聘请校外资深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兼职做指导教师。法律诊所一般适用于高年级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学生易于接受,其知识和能力水平也足够代理实际案件。

 

角色体验式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带入具体的法律情境,体验不同的法律角色的职业思维,可以说角色体验式类似于“沙盘推演”。重点在于为学生以后所从事的职业提供一些感性认识,因而也是学生将立法学理论应用于实践的一个重要纽带,可以适用于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学理论的阶段。

 

实战演练法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例,运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旨在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水平,可是说是一个将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因而需要学生对法学有了比较全面、深入的认识。

 

法学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不能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待这几种法学参与式学习形式,而应把它们看成是一个互相联系的、全面的、动态发展的整体,它们相互支撑、相互衔接,互相配合、互为补充,有机统一于法学参与式学习。

 

杨利华——知识产权案例类型化研究的教学与科研价值

 

一、案例类型化研究的内涵

 

案例的类型化研究是指,针对一个主题,通过选取相当数量的案例样本,在对样本案例进行适度加工的基础上,根据涉及的内容,以分型分类为基础,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揭示在所反映主题下的司法实践的现状,探寻其中涉及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得出相应的研究结论和对应的解决措施。

 

具体包括定量研究、定性研究两种方式。定量研究是指,利用判决中说理部分来证明或者强化自己的观点;定性研究则是指,通过较大的样本量,并选取一定的维度对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研究成果。

 

二、案例类型化研究的教学与科研价值

 

案例类型化研究的教学价值在于,让学生从被动的“听-记-考-忘”到主动的“学和习”。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对于主题的选择、解析能力,熟练掌握文献/信息的整理和加工的方法;训练对于观点的提炼与表达以及逻辑思维的能力;培养学术规范;组织、锤炼学术语言。

 

三、知识产权案例类型化研究之方法

 

案例类型化研究需要经过选题、选材、加工研究等阶段,最终得出研究成果。

 

研究的选题设定需要兼顾理论与实践价值。选材需要确保案例的权威性、全面性、代表性、可采性。案例的加工旨在通过不同维度的分析,更加清晰地反映司法现状。

 

在案例的选材上需要注意,基层法院案件质量参差不齐,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优先选择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十大案例、公报案例、各地区发布的典型案例等。选材时要针对一个主题项下的不同观点、不同类型的案例进行全面选择,收集时宁多勿漏。选取样本的标准要具有客观性,并要能够反映所展示的问题。二审或再审被推翻的判决失去可采性,不宜纳入研究样本。

 

在案例加工研究阶段,由于每个案件涉及的因素是多样化的,往往还可以通过控制变量法对判决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某项制度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案例的类型化研究,能够分析某些制度的现实价值,并根据现实状况设想完善思路。例如,发现某类新类型案件,有在立法中创设的必要。发现某个法条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运用价值,可以被其它法条所替代,那么则可以提出废止的建议。

 

与谈人环节

 

会议上,搜狐法律研究院秘书长马晓敏博士、北京工业大学刘自钦老师分别对上述发言人的分享进行了点评。

 

马晓明

 

在我看来,知识产权法是与案例结合最紧密的法律之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知识产权案例的指导性作用日益凸显。

 

对于企业实务工作者来说,知识产权案例研究可以帮助企业对于类似案件纠纷的处理进行预判。比如,类似案件的证据的保全如何实施、管辖地法院的选择、胜诉几率分析等等。不仅如此,企业法律实务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又将反作用影响知识产权的案例研究。

 

刘自钦

 

在我本科求学阶段,学校并不注重案例教学。期末考试对于案例的涉及也较少,更多则是名词解释或者主观论述,停留在对学术理论基础的考察。直到研究生、博士阶段写论文的时候,才发觉研究案例的重要性。感觉没有“活水”,问渠哪有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本人今年入职高校任教经济法。我们编著了一本案例教材,尝试采用美国的教材模式,将知识体系中的每一个争议点配以相关案例。我也听说德国采取法律评注的模式,对每个法条进行评注,先研究它的目的,再研究它的体系,并介绍它的历史渊源和应用。这种将典型案例的观点融入到法律条文的评注之中的方式,对于我们的案例研究教学而言,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借鉴。